圆信永丰汇利LOF : 圆信永丰汇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原标题:圆信永丰汇利LOF : 圆信永丰汇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圆信永丰汇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10月18日证监许可[2017]1847号 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合同已于2017年11月3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和易得。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 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 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 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 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属于高风险的债券投资 品种,其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均高于一般债券品种,会影响组合的风险特征。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由于不 公开资料,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 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 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同时,各类材料 (包括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 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 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 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 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 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 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 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 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 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 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 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 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系由于 基金经理信息发生变更而进行相应更新,基金经理及基金管理人人员信息的更 新截止日为2021年11月19日;2021年6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 合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对侧袋机制相关内容进 行了更新,其余所载内容更新截止日为2020年11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节 绪言 ....................................................................................................................... 1 第二节 释义 ....................................................................................................................... 2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 33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第八节 基金的上市交易 ................................................................................................... 35 第九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6 第十节 基金的投资 .......................................................................................................... 48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财产 ....................................................................................................... 61 第十二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3 第十三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9 第十四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1 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3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第十七节 侧袋机制 ............................................................................................................ 81 第十八节 风险揭示 .......................................................................................................... 84 第十九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2 第二十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4 第二十一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1 第二十二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5 第二十三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7 第二十四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7 第二十五节 备查文件 ..................................................................................................... 129 第一节 绪言 《圆信永丰汇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由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圆信永丰汇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圆信永丰汇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圆信永丰汇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圆信永丰汇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圆信永丰汇利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圆信永丰汇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圆信永丰汇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圆信永丰汇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圆信永丰汇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8、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动情况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和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 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圆信 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上市交易: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 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 登记的行为,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7、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或者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 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的行为 48、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托管的行为 49、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50、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1、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2、场外: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53、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 赎回 54、场外基金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5、场内基金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8、元:指人民币元 5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5、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指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 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 逆回购、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6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7、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70、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南二路45 号4楼02单元之175 设立时间:2014年1月2日 法定代表人:洪文瑾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9楼 电话:021-60366000;传真:021-60366009 客服电话:400-607-0088 联系人:严晓波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整 股权结构: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国际信托”)持有51% 的股权;永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丰投信”)持有49%的 股权。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514号 网址:www.gtsfund.com.cn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 洪文瑾女士,公司董事长,厦门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厦门建发集团财务 部副经理,厦门建发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 经理、董事长,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 柳经纬先生,公司独立董事,厦门大学法学硕士。历任厦门大学法律系(法 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法律系主任、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 科研处处长。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副主 任。曾兼任香港冯元钺律师事务所、施文律师事务所担任中国法律顾问。现兼任 中欧法学院兼职教授,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委员。 刘志云先生,公司独立董事,厦门大学国际法学博士。历任厦门大学法学院 讲师、副教授,兼任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现任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吴超鹏先生,公司独立董事,厦门大学企业管理博士。历任厦门大学管理学 院财务学副教授、副院长。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财务学教授、博导、常务副院 长,兼任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财务与会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股东董事: 蔡炎坤先生,公司董事,厦门大学货币银行学硕士。历任厦门国际信托投资 公司证券交易营业部副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信托部经理、市场开发部经理、 资金运作部经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股权投资总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公司副总经理兼工会主席、党委委员。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郑华女士,公司董事,厦门大学行政管理本科学历,经济师职称。历任厦门 建发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员、办公室主任等职;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现任厦门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许如玫女士,公司董事,美国德州州立大学企业管理硕士。历任建弘国际投 资顾问研究员,建弘证券经理,建弘投信基金经理、营销企划部门主管,永丰金 资产管理(亚洲)董事总经理,永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现任永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长、永丰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林弘立先生,公司董事,台湾交通大学海洋运输学系。历任统一期货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统一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富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台湾地区 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第二、三、五、六届理事长;现任永丰证券投 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白中琪先生,公司董事,台湾中央大学硕士。历任上海高德机械有限公司总 经理、上海成美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东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永丰金证券(亚洲)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台北市市政顾问。 (二)监事会成员 林家进先生,公司监事会主席,铭传大学管理学院硕士。历任中信期货经理 (股)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元富期货(股)公司总经理、国泰期货(股)公司 总经理、国泰证券(股)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永丰期货(股)公司总经理。 赵耀煌先生,公司监事,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本科学历,会计师职称。历任厦 门通士达有限公司、厦门松霖科技有限公司、百威英博(厦门)服务外包有限公 司会计及项目主管等职;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信托会计、投资发展部项 目经理、资产运营部总经理助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助理等职。现任厦门国际信 托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副总经理。 吴烨女士,公司职工监事、综合管理部总监,华东师范大学本科学历。历任 江苏联合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人事行政主管、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薪 酬福利经理,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与发展总部人事经理。 谢雁南女士,公司职工监事、监察稽核部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上海交通 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蝶翠诗商业有限公司法务部法务岗、汇丰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零售银行及财富管理业务部合规专员、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 风控部高级法务经理。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蔡炎坤先生,公司总经理,简历见上。 兰文伟先生,公司督察长,中南民族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 公司证券部业务主办、法务专员、合规管理部副总经理、法务合规部总经理、党 委办公室主任、风险总监、纪委书记,曾任福建厦门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范妍女士,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复旦大学管理学硕士。历任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与公司研究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策略分 析师,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级策略研究员,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副总监、总监。 江涛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安徽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交通银行安徽分行国 际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东京分行国际部总经理,交通银行安徽分行个金部总经 理,融通基金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姚德明先生,公司首席信息官,东北大学工学学士,历任上海康时信息有限 公司技术部数据库dba、上海东方龙马软件有限公司技术部数据库dba、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OP主管;自2013年2月加入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担任信息技术部总监一职。 吴莉芳女士,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本科学历,会计师职称。历任厦 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海沧办事处会计、子公司会计、财务经理,厦门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财务部、计划财务部会计、市场开发部信托经理、研究发展部研究员、办 公室副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1、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 邹维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本科学历,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历任永丰金证券业务助理,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邹维先生于2019年1月25 日至2020年3月5日管理圆信永丰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9 年1月25日起管理圆信永丰汇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于2019年7月 17日起管理圆信永丰精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20年9月23日起管 理圆信永丰兴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本基金的历任基金经理 洪流先生,2017年11月30日至2019年1月31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明阳先生,2017年12月7日至2021年11月19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 蔡炎坤先生,简历见上。 成员: 王琳女士,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硕士,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部总监。历任国泰君安证券交易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金元 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 范妍女士,简历见上。 胡春霞女士,武汉大学金融学硕士,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 资部总监。历任港澳证券投资咨询部分析师,中原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海通证券 研究所研究员,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 资部副总监。 李明阳先生,北京大学软件工程(金融管理方向)硕士,现任圆信永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历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总监 助理、副总监(主持工作)。 林铮先生,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收投资 部总监。历任厦门国贸集团投资研究员,国贸期货宏观金融期货研究员,海通期 货股指期货分析师,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副总监、固收投资部 副总监。 崔长峰先生,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 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历任平安资产管理公司量化投资部投资经理,圆信永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专户量化投资部总监、专户一部总监。 督察长有权列席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经总经理批准的其他人员可 列席参会。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 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投资外,直 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相关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 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始终将“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放在首位,扎实推进全面风险管 理与全员风险管理,坚持“积极参与、事前防范、合规经营、稳健发展”的风控 理念,以内控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基石,以风控组织架构作为风险管理的载 体,以制度流程的切实执行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以内部独立部门的有效监督作 为风险管理的关键,以充分使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式方法作为风险管理的 保障,强调对于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持续关注和资源投入。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二)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固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 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内控防线。员工积极发挥主观 能动性,在严于自律的前提下,相互监督制衡。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 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 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内控防线。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 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 3、建立以公司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 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防线。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建立以董事会下属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 的合法合规性实行全面监督的第四道防线。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经营和 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严格的合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并审议公司风险管理工 作报告。 董事会对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 (五)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订 原则,已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具体包 括四个层面: 1、一级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层面的经营管理纲领性制度。 2、二级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划分、风险控制制 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 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3、三级制度:包括公司范围内适用的全局性专项管理制度与各业务职能部 门管理制度。 4、四级制度:包括各业务条线单个部门内部或跨部门层面的业务规章、业 务规则、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具体细致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六)内部控制内容 (1)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构成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 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风险评估。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 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程序,包括 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督;对各部门和各业务循环存在的风险 点进行识别评估,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使用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 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行定量分析和管理。 (3)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多道内 部控制防线,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资产分离、岗位分离、业务流程和操作 规程、业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体控制措施。 (4)信息沟通。基金管理人维护内部控制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 的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 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馈,保证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6)流动性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的 内部控制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严密完备的管理制度、科学规范的业务控制流程、 清晰明确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独立严格的监督制衡与评估机制、灵活有效的 应急处置计划等。 (7)流动性风险监测与预警制度。基金管理人全覆盖、多维度建立以压力 测试为核心的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监测与预警制度,并区分不同类型开放式基 金制定健全有效的流动性风险指标预警监测体系、建立常态化的压力测试工作机 制。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 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设立日期:2000年05月19日 注册资本:669667.1674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丁香国际商业中心东塔11楼 电话:021-20370656 联系人:汪浩 二、主要人员情况 基金托管人针对本基金配备了经验丰富的估值核算、资金清算及交收等人员, 主要成员均为硕士研究生学历,具备多年银行、券商相关工作经验,具备基金从 业资格。团队人员从事过股票型、债券型或混合型公募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公司及子公司专户产品等多 类型产品的估值核算工作,能够及时处理资金清算和交收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具 备足够丰富的托管业务处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取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资格,公司始终坚持“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的经营思想,坚持“稳 健规范、长远发展”的经营原则,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委 托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几年的发展积累,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 包括私募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 专户等产品在内的较为全面的托管产品类型体系。目前公司尚未托管其他公募基 金产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基金托管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行业监管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有审计监察部、合规法务部、风险管理部,组织和 实施公司合规及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相关工作。定期对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制 全面性、有效性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查监督部二级部门,配备专 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独立行使稽查监督职权。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部已建立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确保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内控机制得到有效实施;相关 业务人员均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 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域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系统化操作,技术系统完整、独立,最 大限度防范操作风险。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 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 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或相关方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上海直销中心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9楼 电话:021-60366073;传真:021-60366001 厦门直销中心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2号金融中心大厦21楼2102 室 电话:0592-3016513;传真:0592-3016501 网址:www.gtsfund.com.cn (2)电子直销 1)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交易网站:www.gts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6070088;021-60366818 2)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系统之微信交易端口 圆信永丰基金微信公众号:gtsfund4006070088 客服电话:4006070088;021-60366818 2、其他销售机构 (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兴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 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 3幢5层599室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招商银行大厦18层 电话:40088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7)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1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文二西路元茂大厦 1 号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1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6)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17)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18)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64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4000-188-288 网址:stock.pingan.com (19)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20)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21)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 www.tebon.com.cn (22)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层3E-2655室 法定代表人:林琼 客服电话:400-767-6298 公司网址: www.youyufund.com (2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客服电话:95587 4008-888-108 (2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2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 www.erichfund.com (27) 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青云路266号4楼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客服电话:400-003-5811 公司网址: www.jinjiwo.com (2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2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3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9层19C13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9层19C13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31)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服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32)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 www.yingmi.cn (33)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团总 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客服电话:95118 商务联系人: 李丹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34)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3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 十六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6)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01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5楼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37)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电话:025-66046166 联系人:张竞妍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38)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 合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服电话:956088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39)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立坤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站:http://www.18.cn (40)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公司网址:www.sinosig.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 定,调整销售机构或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二)场内销售机构: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会员单位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 询。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8598839;传真:010-5859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楼 负责人:顾功耘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联系人:李鹏飞 经办律师:李鹏飞、詹磊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张晓阳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炯、张晓阳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2017年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847号文准予注册 募集。募集期自2017年11月6日至2017年11月24日,共募集1,771,692,924.41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18751户。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2017年11月30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管 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 因并报送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节 基金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自2018年1月31日起上市交易,已于2018年1月25日在指定媒体 上发布了《圆信永丰汇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 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 能。 第九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 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认可的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场内申购赎回的 办理时间为9:30-11:30和13:00-15:00。场外申购赎回的办理时间以场外销售 机构规定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年1月31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和其他销售机构网点申购本基金基金份 额每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 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每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申购费)。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0份;账户最低余额为100.00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业务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100.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该交易账户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 部赎回。 3、场外销售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最低赎回份额有其他规 定的,以场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上述下限。 4、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置最高份额限制。 5、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 理。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因投资者怠于履行前述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 交付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不成立 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1)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1.50% 100万元≤M<200万1.20% 200万元≤M<500万0.80% M≥500万1000元/笔 注:M为申购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2)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用 (1)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75% 30日≤Y<6个月 0.50% Y≥6个月 0% 注:Y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个月为30日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 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 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 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参照场外赎回费率执行。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一)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 购金额。申购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对于使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 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位方式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 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 为1.5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320元,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00×1.50%/(1+1.50%)=1,477.83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477.83=98,522.17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320=95,467.2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1.5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320元,则其得到95,467.22份基 金份额。 例2: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 为1.5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320元,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00×1.50%/(1+1.50%)=1,477.83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477.83=98,522.17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320=95,467.22份(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95,467份(截位方式保留至整数位) 退款金额=0.22×1.0320=0.23元 实际净申购金额=98,522.17-0.23=98,521.94元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1.5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320元,则其得到95,467份基金份 额,退款金额为0.23元。 (二)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本基金采用相同场内外赎回费率结构,具体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个月,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T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0.50%=56.0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56.00=11,144.00元 即:投资者T日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个月,假设T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144.00元。 (三)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当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含转入及定投)有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 形。 7、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 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 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 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 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 回申请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 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部 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 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