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中证科技50ETF联接A : 易方达中证科技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易方达中证科技50ETF联接A : 易方达中证科技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中证科技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I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21年 6月 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中证科技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1890号)进行募 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科技 50指数。中证科技 50指数从沪深市场科技相关行业中 选取 50只市值大、流动性好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以反映科技领域上市公司证券 的整体表现,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样化的投资标的。 (1)指数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选样方法 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 20%的 证券; 2)在剩余证券中选出属于如下中证行业分类的证券作为待选样本:中证一级信息技 术与电信业务,中证四级航空航天与国防、新能源设备、医疗器械、医疗保健技术、生物 科技、化学药、制药与生物科技服务、其他化学制品、塑料制品、涂料涂漆、纤维及树脂、 橡胶制品、印染化学品; 3)在待选样本中,剔除过去两年平均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小 于 5%的上市公司证券; 4)在 3)的基础上,剔除第一大股东质押比例大于 90%,或第一大 股东质押比例大于 85%且总质押比例大于 35%的上市公司证券; 5)在 4)的基础上,依次选 取最近年报或半年报中商誉占净资产比例小于 40%的证券,最新年报中的研发资本化支出占 研发支出比例在 50%以下的证券; 6)在 5)的基础上,选取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最大的 50 只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3)指数计算 I 指数计算公式为:报告期指数 =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 /除数× 1000。其中,调整市值= Σ(证券价格 ×调整股本数 ×权重因子 )。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 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 0和 1之间,以使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 10%。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4、本基金为易方达中证科技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其投资目标是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 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 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1)本基金 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 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行业平均回报偏离的 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成份股权重较大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基金收益率与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值计算出 错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等; 2)联接基金的特殊风 险。包括可能具有与目标 ETF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净值增长率的风险、目标 ETF面临 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由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指数基金的风险等; 3)投资特定品种(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 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等)的特有风险; 4)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5)基 金合同终止的风险等。(2)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上 市公司经营风险等;( 3)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投资标的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综 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4)管理风险;( 5)本基金 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6) 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及一般 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揭示 ”部分。 本基金为 ETF联接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 II 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易方达中证科技 50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 踪。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中证科技 50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 本基金以 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 破 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5、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同》。 6、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7、本基金与目标 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与目标 ETF之间的联系:( 1)两只基金的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 准;( 2)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3)目标 ETF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本基金与目标 ETF之间的区别:( 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目标 ETF主要采取完 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 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2)在交易方 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买卖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也可以按照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目标 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 金一样,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非直销销售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 ETF业绩表现仍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 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 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 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 标 ETF采取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 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产生一定影响。 III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1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23 七、基金的募集安排.................................................24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2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30 十、基金转换、份额转让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41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42 十二、基金的投资...................................................43 十三、基金的财产...................................................50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51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57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9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2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63 十九、风险揭示.....................................................69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5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7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3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4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106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7 二十六、备查文件..................................................108 IV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 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 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易方达中证科技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中证科技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中证科技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中证科技 5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中证科技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中证科技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中证科技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10、标的指数:指中证科技 5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11、目标 ETF:指易方达中证科技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2、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以下简 称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 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1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4、《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6、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7、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3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31、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3、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n为自然数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4 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目标 ETF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5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 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楼 设立日期:2001年 4月 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7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 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 证券投资部主任。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 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 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 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常务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曾任 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公司总监。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经理、资金营运 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苏斌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裁,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南京柯勒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华艺国 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产业投资部执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基金合伙人,复星能源环境与智能装备集团总裁。 潘文皓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部长(主持工作),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澳大利亚泛澳公 8 司董事,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劲牌有限公司资金管理部综合分析员,云南锡 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业务主管、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主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董 事,云南华联锌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云锡(深圳) 融资租赁公司董事长,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秘书。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 学院教授,复星旅游文化集团(开曼)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汇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卡恩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智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科院研 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橡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 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 学管理学院教授,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玉山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广东粤财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新广州知识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监事,美的置 业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数字广东网络建设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 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广州恒运企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王承志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 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江苏凯强 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茉莉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神朗律师事务 所兼职律师,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副教 授。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粤财信托 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监事长。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支书记兼政治辅导 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英(珠海)纺织有限 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珠海市国弘财务顾问有限公 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珠海格 9 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珠海港置业 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总 经理、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 危勇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董事,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广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曾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产实业开发部秘书,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 研究处干部、货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营管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 事,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行政管理部总 经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 金融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邓志盛先生,经济学研究生。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行政总监、党群工作 部总经理。曾任广东证监会信息部部长,中国证监会广州证管办机构二处处长,金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刘炜先生,工商管理硕士( EMBA)、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监察员、上海分公司销售经理、市 场部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 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固定 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 者( 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 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 RO)、 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 RO)、产品审批委员会委员。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 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权益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 10 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 资部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易 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 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 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 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 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 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 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 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 管理人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 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 监。 关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员。曾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 Daniel Dennis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 银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理、亚洲区(除日本外)机构服 务主管、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大中华地区董事总经理、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中 国区行长。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 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 核算部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投 11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 收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多 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晨星资讯(深圳) 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研究 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 理、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 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 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 EMBA)、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 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分析师、研究 所策略研究员、经纪业务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支持中心经理、市场部 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易方达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 三部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 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管勇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规划与支持中心总经 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职员、营业部电脑部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监 12 (主持工作)、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系统研发部副总经理、 技术运营部总经理、数据平台研发中心总经理。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宣传策划部总经理、全球投资客户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职员、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 究部负责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 高级经理、股票投资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宣传策划专员、市场部总经理助 理、市场部副总经理。 2、基金经理 张湛先生,理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中证科 技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年 3月 16日起任职)、易方达中 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年 4月 30日起任职)、易方达中 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年 4月 30日起任职)、 易方达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年 7月 27日起 任职)、易方达中证万得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自 2020年 12月 3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军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自 2021年 1月 1日起 任职)、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自 2021年 1月 1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生物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1月 14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3月 11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21年 3月 29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年 4月 15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年 7月 8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年 10月 13日起任职)。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数量化投资研究员、量化研究员、投资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伟斌先生、余海燕女士、 FAN BING(范冰) 先生。 林伟斌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13 余海燕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FAN BING(范冰)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14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5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 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 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6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 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 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公司授权应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 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谨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 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建立科学的投资业绩评价体系,及时回 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完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 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的系统 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 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建立 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17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流程规 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资料,就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并保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 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公司和旗下基 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年,现有员工 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 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 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 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931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885只,QDII 基金46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19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 ”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 “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的网点信息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非直销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变更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 G座 24楼 负责人:聂卫国 电话:020-83338668 传真:020-83338088 21 经办律师:石向阳、徐桐桐 联系人:徐桐桐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马婧 联系人:昌华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陈轶杰 联系人:周祎 22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 认购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 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 金份额。 每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规定详见下表: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认/申购费收取不收取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1元(直销中心为5万元) 1元(直销中心为5万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1元(直销中心为1000元) 1元(直销中心为1000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份 1份 基金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份 1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无 0.30% 注:本基金不同份额类别的最低认 /申购限额、交易级差、适用费率及销售渠道等有所 差异,并可能不时发生调整,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3 七、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募集,本基金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 6月 3日《关于准予易方达中证科技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90号)注册。 一、基金的类别 指数基金、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具体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易方达中证科技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后续关于变更或增减本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请投资人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易方达中证科技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2、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24 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3、认购数量限制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 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 1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元,追加认 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 1,000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 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要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认购 费)。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率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 A类基金份额认 购申请单独计算。 1)对于 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 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 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 险基金、以及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实施差别的优惠认购费率。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 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 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实施差别优惠认购费率的投资群体范围。 上述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认 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元)(含认购费)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25 M<100万 0.05% 100万≤M<500万 0.02% M≥500万 100元/笔 2)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 M(元)(含认购费)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 0.50% 1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1000元/笔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募集期间不对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使用银行卡直接认购的 个人投资者开展认购费率优惠活动。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 列支。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a. 若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认购金额在 500万元(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一:某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以及依 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将来出现的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 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本基 金 A类基金份额 100,000元,假设该笔认购最后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认购费率为 0.05%,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26 净认购金额=100,000/(1+0.05%)=99,950.02元 认购费用=100,000-99,950.02=49.98元 认购份额=(100,000-49.98+50)/1.00=100,000.02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100,000.02份 A类基 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其他投资者)投资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100,000元,假设该笔认购最 后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认购费率为 0.50%,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 生的利息为 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50%)=99,502.49元 认购费用=100,000-99,502.49=497.51元 认购份额=(100,000-497.51+50)/1.00=99,552.49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99,552.49份 A类基金 份额。 b. 若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100,000元,假设该笔认购最后按照 100%比 例全部予以确认,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 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100,050.00份 C类基 金份额。 (3)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 数点后 2位;认购份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资产。 6、认购的确认 当日( 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基 金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销售机构对投资人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7 八、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8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 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 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30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 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 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 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1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 1,000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 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 1份 (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 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 32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 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两类。其中: 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C类 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2、申购费率 对于 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1)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 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 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 险基金、以及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实施差别的优惠申购费率。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 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 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实施差别优惠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范围。 上述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认 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06% 100万≤M<500万 0.03% M≥500万 100元/笔 33 2)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1000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 的费率。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赎回费率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6 1.50% 7-29 0.50% 30-179 0.10% 180及以上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A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 7天(不含)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7天以上(含)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2)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6 1.50% 7及以上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C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 7天(不含)的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后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的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 34 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 惠活动。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本基金分为 A类和 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 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人选择 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 500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 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以及依 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将来出现的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 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06%,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35 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06%)=99,940.04元 申购费用=100,000-99,940.04=59.96元 申购份额=99,940.04/1.0400=96,096.19份 例五:某投资人(其他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60%,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60%)= 99,403.58元 申购费用=100,000- 99,403.58=596.42元 申购份额= 99,403.58/1.0400=95,580.37份 (2)若投资人选择 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六: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该类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七:某投资人赎回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20天,则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50% = 50.8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50.80 = 10,109.20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元。 例八:某投资人赎回 10,000份 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3天,则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1.50% =152.40元 36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152.40 =10,007.60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7.6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日为其办理扣除 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37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