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周期LOF :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时间:2021年11月23日 17:36:43 中财网

原标题:信诚周期LOF :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9
五、基金的备案 ................................................... 12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 .......................... 12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20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21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6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1
十一、基金的托管 ................................................. 33
十二、基金的销售 ................................................. 33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3
十四、基金的投资 ................................................. 34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 43
十六、基金的财产 ................................................. 43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 43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 47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 48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9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50
二十二 基金的业务规则 ........................................... 53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3
二十四、违约责任 ................................................. 55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 56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 56
一、前言

(一)订立《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
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而来,信诚周期轮动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信诚
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
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
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


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
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
节的具体内容。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
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
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风险。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由信诚
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而来;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前的《信
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
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并于2017年10月1日
实施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
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
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其他基金的
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外:

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以外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场内:

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
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该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申购及确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
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1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赎回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并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或简称“A类份额”,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内或
场外两种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

C类基金份额:

指不收取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或
简称“C类份额”,C类基金份额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
与赎回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财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
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
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在深入分析经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本基金根据行业与宏观经济的联动特点,动态调整
行业及个股配置比例,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力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
值。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
C两类。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并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在投资
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
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C类基
金份额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变更收费方式或
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基金份额
的行为(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
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
的上市交易。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
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场内会员单位可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
场外认购的认购费率设定投资人场内认购的发售费率,具体费率、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场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
产。


(五)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不高于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
载明。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产。


2、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3、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场外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七)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五、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具备
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具备上
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如无特别说明,本部分约定目前适用于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


未来,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也可申请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等其他份额类别上市
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下述第3项规定的基金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
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3、基金上市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4、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5、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6、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7、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T 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8、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9、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10、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
可通过场外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开通C类基金份
额等其他份额类别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
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
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之日,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管理人或注
册登记机构接受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次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
账户。


6、投资人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其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
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
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和份额(或金额)计算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本基金申购份额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招募说明书。


4、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招募说明书。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2、本基金实际执行的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A类份额和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用由
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并与相关代销机构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
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接受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
定媒介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
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结算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相应退回投资者
账户。发生上述(1)到(5)及第(7)、(9)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公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
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
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
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跨系统转托管仅适用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如日后C类基金份额开通跨系统转托管的,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
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
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理。


(四)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涂一锴

成立日期: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
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
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


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
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以
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
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
许的其他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
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
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
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
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
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
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财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
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
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
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十一、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
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
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
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
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深入分析经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本基金根据行业与宏观经济的联动特点,动态调整
行业及个股配置比例,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力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
值。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银
行定期存款、中期票据、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为60%-95%;债券、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定期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40%;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
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反复出现的整体扩张与收缩的过程被称为经济周期。根据经济周期理


论,经济发展可以被分为繁荣、衰退、萧条与复苏四个阶段(见表1、图1)。本基金从经
济增长趋势、通货膨胀趋势两个维度来判断经济周期所处的阶段,结合各类资产与宏观经济
的联动性,对权益类、固定收益类资产进行配置。


表1、各经济阶段的特征

经济阶段

特征

繁荣

经济扩张、通货膨胀上升

衰退

经济收缩、通货膨胀上升

萧条

经济收缩、通货膨胀下降

复苏

经济扩张、通货膨胀下降



图1、各经济阶段的划分





退






时间
经济
增长
ABCDE
其中,A-B为繁荣,B-C为衰退,C-D为萧条,D-E为复苏,B
为高涨,D为危机

对于经济增长情况的判断,本基金主要从短期与中长期两个角度来进行。短期中,本基
金通过宏观经济增长指标的变动趋势进行判断,主要参考指标有:工业增加值、GDP增速、
发电量等;中长期中,本基金通过对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在中长期的变动趋势进行判断,
主要参考指标有:居民收入变化、投资(尤其是固定资产投资)的变化、出口结构的变化、
政府的政策导向等。对于通货膨胀的判断,本基金主要通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生产者价格
指数及GDP平减指数等进行判断。


在经济处于最高点附近,由繁荣逐步转向衰退时,通货膨胀率一般较高、利率高企,上
市公司成本高企、生产能力下降、盈利下降,收益率曲线上行且呈现平坦化、债券收益率表
现较差,本基金将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适度增加现金资产的配置比例;

在经济处于衰退期时,经济增速下滑,企业盈利下滑且实际收益率下降,中央银行开始
下调利率,从而导致收益率曲线下行且呈现陡峭化,债券收益率相对较好,此时本基金将增
加债券的配置比例;

当经济经过萧条期,开始逐步复苏时,经济刺激政策开始奏效,企业盈利开始逐步转好,
通货膨胀率保持低位,权益类资产表现较好,本基金将增加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行业指导下的个股精选方法。即:首先结合宏观经济发展情况,在严格控制
风险的前提下,对周期类行业与稳定类行业进行配置;在此基础上确定周期类行业与稳定类
行业内各行业配置情况;最后分别对周期类行业、稳定类行业内个股进行评估,从而精选基
本面良好的个股以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1)行业配置策略

1)周期类行业与稳定类行业的配置

本基金采用申银万国行业分类一级行业分类标准,并根据各行业与宏观经济联动性的分
析,将各行业归入周期类行业与稳定类行业两大类。所谓周期类行业,指与宏观经济联动性
大,盈利随经济周期波动呈现周期性波动的行业。相应的,稳定类行业指与宏观经济联动性
相对较小,盈利在经济周期中波动较小的行业。


在经济萧条阶段,企业生产能力下降,整体需求随之下降,稳定类行业由于需求弹性小,
其行业内企业盈利受宏观经济影响相对较小,业绩表现较好,本基金将给予适度超配;

在经济的复苏阶段,利率水平一般较低,货币供给充足,企业生产能力逐步回升、需求
量上升,周期类行业由于对需求较为敏感,其盈利能力回升,业绩相对较好,本基金将予以
适度超配;

在经济繁荣阶段与衰退阶段,影响两大类行业盈利的因素较多,本基金将主要关注周期
类与稳定类行业收益于未来中短期宏观经济中的发展趋势、同时结合政府的政策、行业结构、
近期市场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周期类与稳定类行业的投资价值,对看好的行业进行适度超
配。


2)周期类行业与稳定类行业内各行业的配置

鉴于周期类行业与宏观经济联动性强,随着宏观经济的发展呈现周期性的轮动,本基金
将同时兼顾行业与经济周期的联动性及其基本面;鉴于稳定类行业与宏观经济联动性较弱,
在经济周期各阶段表现相对稳定,本基金在对稳定类行业内将重点分析行业基本面。


A、周期类行业内各行业的配置

根据周期类行业的特点,本基金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对周期类上游行业(有色金属、
采掘)、周期类中游行业(黑色金属、建筑建材、机械设备、化工)、周期类下游行业(交
通运输、交运设备)、大金融类行业(金融服务、房地产)等四大类行业,进行行业配置。


a、定性分析

定性分析主要考量经济增长趋势、通货膨胀趋势两方面。


根据经济周期理论,当经济处于最低点时,通货膨胀率与经济增速都处于加速下降时期,
上市公司估值处于见底过程中,需求相对较为稳定的周期类下游行业值得关注;当经济处于
复苏初期时,通货膨胀率加速下降、经济增速开始上升、利率也一般较低,需求开始恢复。

因此需求弹性较大的周期类上游行业以及利率敏感性强的大金融类行业值得关注;当经济处
于复苏中期、繁荣初期时,周期类下游行业、中游行业开始逐步复苏,本基金将进行关注;


当经济处于最高点时,通货膨胀率加速上升、经济增速加速上升,周期类上游行业及部分中
游行业(例如,黑色金属、机械设备)等业绩表现相对较好,本基金将进行关注;在衰退初
期、中期、末期,由于经济增速开始下滑,对其敏感的周期类行业盈利下降明显,本基金将
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的条件下,降低周期类品种的配置。


b、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P/E、P/B的纵向(与同行业历史数据对比)与横向(与不同行业同期数
据对比)比较,评估周期类行业内四大类行业的估值水平;通过销售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
净利润增长率等评估上述四大类行业的盈利状况;通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
评估四大类行业的偿债能力;通过对上述大类行业近期相对大盘涨幅、相对大盘换手率,评
估四大类行业近期市场表现。


B、稳定类行业内各行业的配置

a、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从基本面与成长性两个方面,对稳定类行业内各行业进行定性角度的分析。在
基本面方面,将对行业产业结构、行业生命周期、在经济周期中的景气度等因素进行分析;
在成长性方面,将对国家政策导向、技术经济效益、行业相对竞争优势等因素进行分析。


b、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P/E、P/B的纵向(与同行业历史数据对比)与横向(与不同行业同期数
据对比)比较,评估稳定类行业内各行业估值水平;通过销售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评估各
行业的盈利状况;通过对近期相对大盘涨幅、相对大盘换手率,评估行业近期市场表现。


(2)个股精选

在上述行业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分别采取相应策略,对周期类行业与稳定类行业内
的个股进行精选。


1)周期类个股精选

对于周期类个股,本基金将在上述行业配置的基础上,分别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自下
而上地分析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精选个股。


在定性方面,将从主营业务成长性、持续创新能力、商业模式、行业地位与主导区域、
专有技术等方面对上市公司的商业运作潜力进行评估;从核心领导层能力、公司战略管理能
力、公司政策的执行力等方面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能力进行评估。


在定量方面,将通过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每股经营现金流量净额等指标对基本面进
行评估;通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等指标对经营能力进行评估;通过主
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增长率对成长性进行评估;
通过对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指标对偿债能力进行评估;通过对P/E、P/B、、
P/CF等与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比较、可比公司进行比较等方法对估值水平进行评估,重点投
资同等条件下估值水平低的股票。(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