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安盈混合A : 广发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原标题:广发安盈混合A : 广发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广发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 2015 年 8 月 1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1927 号文以及 2016 年 10 月 21 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广发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 案的回函》(机构部函【 2015 】 2563 号)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发行 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 对象的私募发行。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 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投资者在进 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对本基金基金经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信息进 行修订,更新内容截止日为 2021 年 11 月 19 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 ( 更新 ) 其他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 年 5 月 2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1 年 3 月 31 日(本 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1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1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1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2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31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0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6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75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 ...... 90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0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03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04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105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及《广发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 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招募说明书:指《广发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 、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 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 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1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 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2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5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广发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概况 1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 49848 (集中办公区) 3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 - 33 楼 4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 、设立时间: 2003 年 8 月 5 日 6 、电话: 020 - 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 95105828 7 、联系人:程才良 8 、注册资本: 14,097.8 万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4.533%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187%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187%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7.093% 嘉裕元(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7% 嘉裕祥(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3% 嘉裕禾(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5% 嘉裕泓(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9% 嘉裕富(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6%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兼任第一届科创板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委 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兼职副会长,广东金融学会理事会副会长、理事,广东省金融发展研究 会常务副会长,广东上市公司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副会长、会员代表,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评选专 家委员会委员。曾任中国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河北涿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中 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 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董事长、总经理。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会计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党外知识分子联谊 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 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副总经理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王凡先生:董事,博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会主席。曾在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 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兼任烽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 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总裁。 刘根森先生: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香江集团有 限公司副总裁,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大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兼任深 圳市政协 委员,中国侨联青委会副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理事。曾任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 分析员,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董事。 匡丽军女士:董事,硕士,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常务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广州南沙资讯科技园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东植物龙生物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州云客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微量元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广州市纽帝亚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蓝鸽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瑞立科密汽车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中共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支部委员会副书记。曾任广州科技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科员,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 公司人事部(办公室)部长,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 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常务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兼任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兼职教授。曾任中 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长江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 司 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 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 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 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复旦大学兼职教授, 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恒顺醋业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 学院副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法学院教授。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辽宁大学学术 委员会委员,兼任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常务理事、辽宁省会计与珠算心算学会 会长、中兴 - 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东软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辽宁大学发展规划 处处长、财务处处长等。 2 、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中级经济师,兼任广东省广发基金公益基金会理事长。曾 任广东物资 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 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工程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经理、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副总 经理。 孔伟英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经济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张成柱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州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 理。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凡先生: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曾在财政部、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 士 ,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 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农业科学 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监管 部处长。 张芊女士 :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管 理总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 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 程才良先生:督察长,博士,副教授。曾在辽河石油勘探局研究院、重庆商学院、广东民 族学院、广东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珠海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窦刚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工程师。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价值投资部总 经理、基金经理。曾在原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机 构理财部副总经理、规划发展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 刘格菘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成长投资部总 经理、基金经理。曾在中国人民银行、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 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北京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4 、基金经理 吴敌先生,金融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研究部债券研究员。现任广发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20 年 4 月 30 日起任职 ) 、广发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20 年 5 月 28 日起任 职 ) 、广发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21 年 4 月 8 日起任职 ) 。 历任基金经理:任爽,任职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 9 日至 2020 年 5 月 28 日;张芊,任职时 间为 2020 年 10 月 2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 5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副总经理张芊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曾刚 先生、现金指数投资部总经理温秀娟女士、债券投资部副总经理代宇女士、宏观策略部总经 理武幼辉先生、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高詹清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助理毛昞 华先生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 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 1 )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 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 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 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 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 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 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 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 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 担各 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 的责任。 3 、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 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银行 ”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 010 )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 、 RQFII 、 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 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931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885 只, QDII 基金 46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 “ 规范运作、稳健经营 ” 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 和 “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 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 1 )电子交易平台 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 95105828 或 020 - 83936999 客服传真: 020 - 34281105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移动客户端,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等业务,具体交易 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 2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业务联系方式(仅限机构客户) 直销中心电话: 020 - 89899073 直销中心传真: 020 - 89899069/89899070/89899126 直销中心邮箱: [email protected] ( 3 )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0 楼 电话: 020 - 83936999 传真: 020 - 34281105 ( 4 )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楼 11 层 1101 单元 (电梯楼层 12 层 1201 单元) 电话: 010 - 68083113 传真: 010 - 68083078 ( 5 )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 905 - 10 室 电话: 021 - 68885310 传真: 021 - 68885200 ( 6 )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95105828 或 020 - 83936999 )进行本基金销 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其他销售机构 ( 1 )公司名称 :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 1503 室 法人 : 王翔 联系人 : 蓝杰 联系电话 :021 - 35385521 传真 :021 - 55085991 客服电话 :400 - 820 - 5369 网址 :https://www.jiyu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业务请遵循各代销机构业务规则 与操作流程。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 49848 (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 - 3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李尔华 电话: 020 - 89188970 传真: 020 - 89899175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 29 层、 10 层 负责人:王晓华 电话: 020 - 37181333 传真: 020 - 37181388 经办律师:刘智 联系人:刘智、杨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 020 - 28812618 电话:赵雅 传真: 020 - 28812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马婧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15 年 8 月 1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 [2015]1927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 2016 年 11 月 29 日至 2016 年 12 月 5 日进行发售。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 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 的销售机构包括: 1 、本公司直销机构; 2 、销售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 ( 含申购费 ) 人民 币;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基金 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 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本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 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 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 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生效,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A 类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 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 金额( M ) 申购 费率 M < 100 万元 1.5% 100 万元 ≤M < 300 万元 0.9% 3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 2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3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见下表,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 < 7 天 1.5% 7 天 ≤N < 30 天 0.75% 30 天 ≤N < 180 天 0.5% N≥180 天 0 A 类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的投资者,将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财产 ; 对持续持有期 大于等于 30 天但少于 90 天的投资者,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 对持续持有 期长于 90 天内但少于 180 天的投资者,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 对持续持 有期长于 180 天的投资者,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N < 7 天 1.50% 100% 7 天 ≤N < 30 天 0.50% 100% 30 天 ≤N < 180 天 0.10% 100% N≥180 天 0% - C 类份额的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赎回费计入基金资产的比例保持不变。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 1 )若投资者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 1 +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 =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对应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 1+1.5 %)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 =50,000 - 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 =49,261.08/1.016 = 48,485.31 份 即:投资 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对应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可得到 48,485.31 份 A 类基金份额。 ( 2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16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50,000/1.016=49,212.60 份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 × 1.213=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 =121,300.00 × 0.5%=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 =121,300.00 - 606.50=120,693.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693.50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 × 1.100 = 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 =110,000.00 × 0.50% = 550.00 元 净赎回金额 =110,000.00 - 550.00 = 109,45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 持有期限 1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9,450.0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该类别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 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 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 、投资者 T 日 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 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时。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 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2 、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 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十五、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八、基金的冻结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 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在股票、固 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中充分挖掘和利用潜在的投资机会,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 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 私募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权证、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0 - 9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宏观经济分析基础上,结合政策面、市场资金面,积极把握市场发展趋势,根 据经济周期不同阶段各类资产市场表现变化情况,对 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投资比例 进行战略配置和调整,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基金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二)股票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适度参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 产的投资,以增加基金收益。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方法,在拟配置的行业内部通过定量与定性 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选筛选个股。 1 、首先,使用定量分析的方法,通过财务和运营数据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初步筛选出具 备优势的股票备选库。本基金主要从盈利能力、成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等方面进行考量。 ( 1 )盈利能力 本基金通过盈利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创造利润的能力,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净资产收 益率( ROE ),毛利率,净利率, EBITDA/ 主营业务收入等。(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