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增利A :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结果暨 决议 生效 的 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国 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现将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议情况 本基金 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大会 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 20 2 1 年 10 月 20 日起至 20 2 1 年 11 月 22 日 17 : 00 止 。 20 2 1 年 11 月 23 日 ,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中 国 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 上 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对计票过程进行了 见证 ,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 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可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经统计, 参加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共计 115,258,4.90 份,占本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226,01,423.42 份的 51.0% ,达到法定 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大会审议了《 关于修改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的议案 》,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对本次会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 115,258,4.90 份基金份额同意, 0 份基金份额反对, 0 份基金份额弃权 。同意本次会议案 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 , 达 5 0 % 以上,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国泰民安 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案获得通过。 根 据《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经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 本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费用由基 金资产列支,本次会议费用如下表: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5 00 公证费 10 00 合计 6 0 00 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 生效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会议案于 20 2 1 年 11 月 23 日表决通过,自该日起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决议内容如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 同意修改国泰民安增利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 特征、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基金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名为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事项,同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国 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为实施修改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 方案,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 确定实施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本基金基金合同进行的修改和补充等。” 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之日即 20 21 年 11 月 24 日起,修改后的《国 泰民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三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 事项实施情况 根据《关于修改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 已将《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分别修订为《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国泰民 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并据此编制《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 21 ] 2898 号文(《关于准予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注册的批复》)准予变更注册。修订后的《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自 20 21 年 11 月 24 日起生效,原《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和《 国泰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自同日起失效。 四、 备查文件 1 、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公告》 2 、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第一次提示性 公告》 3 、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第二次提示性 公告》 4 、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 、《 关于准予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 》 特此公告 。 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 2 1 年 11 月 24 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