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医疗健康行业股票A : 建信医疗健康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时间:2021年11月24日 14:30:33 中财网
原标题:建信医疗健康行业股票A : 建信医疗健康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建信医疗健康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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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医疗健康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4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5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3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1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2
十一、基金费用
................................................. 3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7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9
十五、禁止行为
................................................. 42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3
十七、违约责任
................................................. 45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6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7
二十、其他事项
................................................. 48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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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
募集发行建信医疗健康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担任建信医疗健康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建信医疗健康行业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建信医疗健康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建信医疗健康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
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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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医疗健康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成立时间:2005年
9月
1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5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杭州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号杭州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310003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成立日期:1996 年
9 月
25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2014]33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930,200,432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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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医疗健康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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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医疗健康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信医疗健康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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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以下简称“港
股通标的股票”)、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债券(包含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
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
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投资于本
基金界定的“医疗健康行业”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
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将做相应调整。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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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医疗健康行业”相关股票的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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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3)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在首次投资前与基金托管人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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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9)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
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
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
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3)、(16)、(17)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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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
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每个自然季(3月、6月、9月、12月)末的
15个工
作日内向对方提供最新的名单,接收方于
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
变更。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五)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
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的规定执行并书面通知托管人;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
于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书面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但基
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或变更注册。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和全部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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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在与交
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应当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交易对手资信风险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
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
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
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
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
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协议中
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
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
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
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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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
认可所有存款银行。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双
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
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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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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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
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托管服务平台查询到账日基金财产是否到达基金
账户的,到账日若未到达,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
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相应责任,但应对基金管理人向有关当事人追偿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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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也称为资金账户,
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在托管专户开户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协助,
包括提供相关开户材料。本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
式下,代表本基金托管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进行二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为便于业务开展,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申请开通托管服务平台功能。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托管专户不得购买支票、本票、
汇票等具有对外支付功能的有价凭证,不办理通存通兑,不得透支取现,不得开
通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专业版。

4.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专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由管理人负责办理,如管理人要求预留印鉴中包含托管人章的,则在提前告知托
管人的情况下,托管人至少预留一枚托管人章。本着便于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
查基金财产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杭州银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
定期存款投资,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并将已签订的定期存款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
条款: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
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
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存款证实书送达托管人或从托管人处支取,
原则上要求存款银行或管理人授权相关人员亲自上门办理。若采用邮寄等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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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传递,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调换、丢失、延误等责任。如存款证实
书需在托管人处保管的,托管人仅负责保管收到的存款证实书但不对存款证实书
的真实性负责。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
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委托财产已计提的
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管理人和存款
银行双方协商解决,并由管理人及时告知托管人。为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性,管
理人应确保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资金结算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户名以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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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
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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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
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
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
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
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大小写金
额、收付款账户信息(账号、户名、开户行)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
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双方书面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在授
权权限内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
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
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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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
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
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有
2个工作小时
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前发送要求当日支付的
划款指令。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开户行、收款
人、收款账号、开户行、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
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因基金管理人自身原
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审核指令预留印鉴、签字样本等表面一致性审核(即仅审查划款指令
要素是否齐全、指令上的印鉴和签字是否与预留印鉴和签字是否表面一致)无误
后(以传真指令下达的、存在因印鉴和签字失真而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验印
的风险。基金托管人对传真件上预留印鉴、签字的审核义务仅限于核实指令上印
鉴和签字的名称是否与预留印鉴、签字表面一致,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
风险),方可执行指令。如有疑问必须及时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划款指令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办理。基金管理
人可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托管服务平台查询指令执行情况。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

基金托管人通知基金管理人后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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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与预留印鉴不符,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中重要信息错误、
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应当拒绝执
行,并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应在该指令原件上注明“作
废”字样并按发送指令的一般程序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若基
金托管人已执行原指令,则应与基金管理人电话说明,基金托管人对因执行原指
令给委托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由此造成的赔偿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及时以录音电话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若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
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
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

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
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
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由此产生
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
通过录音电话并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以录音电话或以双方
认可的其他方式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
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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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托管人根据其收到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深、沪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数据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交收。基金
投资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
算规则办理,基金管理人不需要另行出具指令(T+0非担保交收除外)。


遵照中登上海预交收制度、中登深圳结算互保金制度、中登上海深圳备付金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所做的结算备付金、保证金及最低结算备付金的调整也视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有效指令,无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另行出
具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予以执行。


本基金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
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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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
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
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
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
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
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
准。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配合完成交易单元的合并清算事宜,基金管理人在
交易前应确认相关合并清算事宜已办结。若基金管理人在合并清算办结前交易,
则相关的交收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为本基金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期货经纪公司,并与其签
订期货经纪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期货公司等可就基金参与期货交易
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多边净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以及新股业务:
1)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双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
协议》。

2)托管人遵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
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该基金财产最低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限额,
管理人应存放于中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得低于托管人根
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托管人根据
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规定向基金财产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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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中登公司托管行集中清算规则,如基金财产
T日进行了中登公司深圳
分公司
T+1DVP卖出交易,管理人不能将该笔资金作为
T+1日的可用头寸,即该笔
资金在
T+1日不可用也不可提,该笔资金在
T+2日才能划拨至托管专户。

4)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最低备
付金、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因此,基金合同终止时,基
金可能有尚存放于结算公司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以及结算公司尚未支付的
利息等款项。对上述款项,基金托管人将于结算公司支付该等款项时扣除相应银
行汇划费用后划付至基金清算报告中指定的收款账户。基金合同终止后,如果中
登公司根据结算规则,调增基金的结算备付以及交易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配合
基金托管人,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交收职责。

基金管理人划付调增款项后,有权向本基金终止时的份额持有人追索该笔垫付款
项,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5)基金管理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同意基金管理人在构成资金交收违约且未
能按时指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时,基金托管人可自行向结算公司申请
由结算公司协助冻结基金管理人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无需基金管理人另行出具
书面确认文件。

(2)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T+0非担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1)对于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采用
T+0非担保交收的交易品种(如深圳公司债
大宗交易、资产支持证券等),管理人需在交易当日不晚于
14:00向托管人发送交
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
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保证当日交易资金交收的顺利进行。

2)鉴于目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仅对前述部分交易品种采取可由
托管银行指定不交收的模式,并且中国基金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
T+0资金划款的
时效性要求高,因此,为确保基金托管人各托管产品交易交收的顺利完成,管理
人在此申明如下:“一旦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第一时间通
知基金托管人。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基金托管人指定不履约
的交易品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深圳
RTGS交易
勾单截止时点前未收到管理人指定不履约指令且交收资金不足的,托管人有权直
接进行指定不履约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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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或基金管理人在托管产
品资金托管账户头寸不足的情况下交易,并最终占用基金托管人所托管其他产品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备付金而交收成功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中登
公司该业务清算交收截止时间前
1小时补足交收款项,并承担可能造成的损失;
若是占用了基金托管人其他托管产品存放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备付金而导致
托管人所托管的其他产品交收失败的,因此给其他托管产品及托管人造成的直接
损失按照《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的约定处理。同时,基金托管人保留根
据上海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利率向基金管理人追索利息的权利。

4)基金管理人已充分了解基金托管人结算模式下可能存在的交收风险,若由
于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过错而导致本托管产品交易交收失败的,托管人不
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及
双方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
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应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
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场操作规则进行超
买、超卖及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
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
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
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交收;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
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
T+1日上午
10: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
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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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
业务时,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因基
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欠库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5)对于托管产品采用
T+0非担保交收下实时结算(
RTGS)方式完成实时交收
的收款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在交易交收后且不晚于交收当日
14:00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收资金收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基金托管
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便基金托管人将交收金额提回至托管产品
资金托管账户。

2、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T+N非担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托管人仅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
交收数据主动完成托管产品资金清算交收。若基金管理人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
情况,并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允许基金托管人对相关交
易可以取消交收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收日前一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
取消交收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


(四)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
完全一致。对于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的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根据第三方存管机构发送的对账数

据进行证券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五)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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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
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包括电子数据和
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
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上述事宜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管
理人应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配合。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原因造成,相应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
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
人下达指令。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六)申赎净额结算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基金
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
原则,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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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
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
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交收日
15:00 前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

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并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进行账务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
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9:3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当日
12:00前划往“注册登
记清算账户”,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托管服务平台查询指令执行情况并进行账务处
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或通过托管服务平台
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因基金管理人的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对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七)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
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
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告。


(八)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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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工作日基金份额总数,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
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估值。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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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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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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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
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资产支持
证券的投资情况、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融资业务的投资情况、股票
期权的投资情况、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中应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
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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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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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托管费收取账户
户名:托管手续费收入
账号:3301020460000652249
开户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营运中心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313331000740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40%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 ÷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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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第
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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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六)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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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
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
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
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
止日、中期报告、年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及信息披露期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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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
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
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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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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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托管人或者新任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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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
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
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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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
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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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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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
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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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
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相应的当事人应当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七)一方依据基金合同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赔偿”仅
应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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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
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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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
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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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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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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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建信医疗健康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签字盖章
页。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签订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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