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同科技: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 002831 证券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21-072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月24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刘波女士出具的《股票减持 计划告知函》(刘波女士是公司控股股东吴兰兰女士的妹妹,为公司控 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刘波女士直接持有18,245,700股公司股票,占 公司总股本的1.96%,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 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票不超过18,245,700股,即不 超过当前公司总股本930,513,553股的1.96%。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来源 持股数量(股) 占现有总股本的比 例 刘波 首次公开发行前股 份及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 18,245,700 1.96%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本次减持系刘波女士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包括该类股份因权益 分派送转的股份)。 3、减持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拟减持股份数量 不超过(股) 占其直接持有 公司股份比例 占公司总股 本比例 刘波 大宗交易 18,245,700 100.00% 1.96% 如计划减持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4、减持方式:大宗交易 5、减持期间: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 6、减持价格:以届时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的价格。 7、刘波女士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 持的相关规定,采取大宗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华君、吴兰兰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刘波女士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 1、股份限售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吴兰兰及实际控制人王华君、吴兰兰,以及 股东刘波分别承诺: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 份外,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 股份。 (2)在本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王华君、吴兰兰、 刘波、邓琴以及王彬初分别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发行人处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 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 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刘波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于2020年6月2日任期届满 离任。截至本公告日,刘波女士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 诺的情形。 2、减持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吴兰兰、持股5%以上股东王华君承诺: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其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减持其所持发行 人的股票,并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由发行人公告减持计划。自锁定期 满之日起五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数量: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 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 持,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 (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 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本人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 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减持公告日前一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 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 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 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王华君先生、吴兰兰女士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未出 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拟减持股份事项不存在违反其股份锁 定承诺的情况,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2、本次拟减持股份的刘波女士将根据市场、公司股价等情况决定 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 3、本次减持股东刘波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吴兰兰女士为姐妹关系, 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 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刘波女士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持续关注其减持股份情况,并根据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股东股票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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