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C : 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标题: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C : 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富国 中证体育产业指数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由富国 中证体育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 作变更而来)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 一 年 十 一 月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10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 ................................ ......... 12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 ................................ ................................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 . 1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1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 ................................ ..... 24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27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 3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 ................................ ................................ .............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 ................................ ..... 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56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57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66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8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9 第二十一 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6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 ................................ ............. 78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 ................. 79 第二十四部 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 80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 ................................ ............. 81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82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 指数基金 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富国 中证体育产业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富国 中证体育产业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基金 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富国 中证体育产业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 更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 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 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 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 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 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富国 中证体育产业指数 型 证券投资基金 ,由 富国 中证 体育产业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2 、 基金管理人: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 指 中国 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富国 中证体育产业指数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富国 中证体育 产业指数 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指《 富国 中证体育产业指数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其更新 7 、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富国 中证体育产业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 公告书》 8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 2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 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18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业 监督管理委员 会 1 7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8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 9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 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 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 1 、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2 3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4 、 销售机构: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 5 、登记 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 6 、登记 机构:指办理 登记 业务的机构。基金的 登记 机构为 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受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 登记 业务的机构 2 7 、开放式 基金账户:指 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和 / 或 在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的基金账 户,用于 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2 8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 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 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 9 、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0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富国 中证体育产业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日,《富国 中证体育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 效 3 1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2 、 存续期:指 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3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4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 5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 6 、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7 、交易 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8 、 《业务规则》: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和 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3 9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1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2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 3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4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 份额 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 全部基金份额的 10% 4 5 、 元:指人民币元 4 6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4 7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 8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 9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登记机构及费用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2 、 A 类基金份额: 指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在投 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不从本类别基金 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 “A 类份额 ” 53 、 C 类基金份额: 指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在投资 人 申购 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或简称 “C 类份额 ” 54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6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 本基金 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 7 、标的指数:指 中证体育产业指数 5 8 、日 / 天:指公历日 5 9 、月:指公历月 60 、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 、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6 2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63 、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4 、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 A 类 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5 、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本基金相关份额的行为 66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 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7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 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 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8 、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 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 9 、 不可抗力:指本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70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富国 中证体育产业指数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 中证体育产业指数 。在正常市场情 况下,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 控制在 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五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 六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 中证体育产业指数 。 七、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登记机 构及费用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 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申购时不收取 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 。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 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 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富国 中证体育产业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富国 中证体育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富国中证 体育产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 5 】 888 号)注册, 自 20 15 年 6 月 5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于 20 15 年 6 月 18 日结束募集工作,并 于 201 5 年 6 月 2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根据《富国 中证体育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富国 中证 体育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 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终止富国 体育 A 份额 与富国 体育 B 份 额 的运作,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据此,基金管理人已于 20 20 年 12 月 2 日在 规定媒介 发 布《关于富国 中证体育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富国 体育 A 份额 和富国 体 育 B 份额 终止运作 、终止上市 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富国 中证体育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两级子份额退市,并于 20 20 年 12 月 31 日(基金折算基准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富国 中证体育产业指数 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基金折算基准日次日正式生效,《富国 中证体育产业指 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已自 2021 年 1 月 1 9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如 无特指,本章节涉及的上市 基金 份额仅指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 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增加 C 类 基金份额 后 ,原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份额 全部自动延续 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 方式对 A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但 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 C 类基金份额进 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 基金 份额 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 份额 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 基金 份额 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它销售机构的 销售网点。投资者需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 基金 份额 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 份 额 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该类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销; 4 、 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 回 基金 份额 时按照 登记机构登记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5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场内申购、赎回业 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 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 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 购生效。基 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销售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 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 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 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 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 应 在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 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 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T 日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 采用 截位方式,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部分 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场 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 , 不 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 、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 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6 、 本基金 的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 申 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7 、当 本基金 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或者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 ) 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 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7 、 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 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 4 、 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 控制。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7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 基金 份额 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 全部 基金份额 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全部 基金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相应规则进行处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 关的业 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 全部 基金 份额 的 10% 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 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 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 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 规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 并在 规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 3 )暂停赎回: 本基金 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规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 在 2 日内在 规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 在规定期限内在 规定媒 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规定媒介 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 、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 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 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 本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 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基金份额的登记 ( 1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 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其中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结算系统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C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登记系统 ;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 基金 份额 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可以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卖出,也可以在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登记结算 系统后申请场外赎回 。 ( 3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 类 基金 份额 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 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 后申请场内赎 回,或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卖出 。 2 、 A 类基金份额的 系统内转托管 (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 2 )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基金 份额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统内转托管。 (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基金 份额 场内赎回或 基金 份额 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 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 A 类基金份额的 跨系统转托管 (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在登记结算 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 2 ) A 类 基金 份额 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 3 )处于质押、冻结状态、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至折算处理日及深圳交易 所、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 、 C 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基金 C 类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 C 类基金 份额在场外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的转托管。 5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6 、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 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 规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 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除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外,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 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质押等,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如本合同的有关 约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以该等规定为准。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 - 30 层 法定代表人: 裴长江 设立日期: 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9 】 1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5.2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 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及转融通 ;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 等 的业务规则;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 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 净值信息 ,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 报告 、 中期 报告 和年度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 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2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2004 年 09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4 】 143 号 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 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 12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 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及申 购赎回价格 ;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报告 、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保存时 间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 (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