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鑫颐收益混合A : 富兰克林国海鑫颐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时间:2021年11月25日 10:56:12 中财网

原标题:国富鑫颐收益混合A : 富兰克林国海鑫颐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富兰克林国海鑫颐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
十一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1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3
九、基金收益分配
................................
.......
28
十、基金信息披露
................................
.......
30
十一、基金费用
................................
.........
3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
保存
...........................
3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6
十五、禁止行为
................................
.........
39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
40
十七、违约责任
................................
.........
42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
43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
44
二十、其他事项
................................
.........
45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
46

鉴于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拟担任富兰克林国海鑫颐收益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富兰克林国海鑫颐收益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富兰克林国海鑫颐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富兰克林国海鑫颐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
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
1
号中国

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
A
-
13
栋三层
306
号房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设立日期:
2004

11

15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145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50



联系电话:
021
-
38555555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上海银行
)


注册地址: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
8



办公地址: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日期:
1995

12

29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
[1995]469
号《关于上海
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
[1998]215
号《关于上海城市合作
银行更改行名的批复》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9]814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2.06528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贷款等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
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

)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
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
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
换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
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
(含存托凭证)
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
0%
-
40%
,港股通标的股票最高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所指的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
40%
,港股通标



的股票最高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所指
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1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2
)、(
9
)、(
13
)、(
14
)情形之外,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
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
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
易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
交的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非券款兑付(非
DVP
)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
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与配合。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
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
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管理人未经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
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
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
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
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但不对
处于
基金
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
账户或财产承担责任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
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
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两金调整、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
费等费用)。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
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
托管人应提供
必要
的协助或配合




(三)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托管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2.
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变更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若因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券账
户开户费无法扣收,由基金
管理人先行垫付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
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
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
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按有
关规则进行开立

使用。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
存款开户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
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
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妥善保管
有关
凭证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
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
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
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授权文件应由
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
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3.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
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
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
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托管人根据其收到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深、沪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数据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交收。基金财
产投资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根据相
关登记结算公司的
结算规则办理,基金管理人不需要另行出具指令。



遵照中登上海预交收制度、中登深圳结算互保金制度、中登上海深圳备付金管
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所做的结算备付金、保证金及最低结算备付金的调整也视为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有效指令,无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另行出具
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予以执行。



本基金银行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银行



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邮件

加密传真方式或双
方协商一致的其他
方式。

指令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托管人保管指令扫描
/
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
时,以托管人收到的投资指令扫描
/
传真件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
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
改对被授权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
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
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
预留印鉴
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
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2.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
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可根据指令的内容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合同、协议等款项支付的文
件依据,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
提交的指令按照本
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
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
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
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
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尽量于划款前
1
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要
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
15:
0
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15:
0
0
之后发送的,



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
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
则指令需要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
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

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
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
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
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
或拒绝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指令
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

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
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若修改或要求基金托管人终止执行已经
发送的指令,应先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若基金托管人还未执行原指令,基金管理
人可重新发送新指令并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字样并由被授权人签字加盖预留印
鉴后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新指令和作废的指令后,应停止执行原指令
并按新指令执行;但若原指令在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通知前
已执行,则应向
基金管理人电话说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执行原指令而造成的损失或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有权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
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权
文件以电子邮件

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
时废止。新的授权文件在电子邮件

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新的
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电子邮件

传真
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电子邮件

传真件内容不同

以基



金托管人收到的电子邮件

传真件为准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
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
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
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
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基金财产
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
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
期货
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
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依据
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基金托管人申请办理接收结算数据手续。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
有关情况及交易信息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
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
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
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清算与交割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


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
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在每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
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
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账户资金报告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

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
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应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
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
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
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
T+1日上午10: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
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
业务时,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因基金
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欠库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实行场内
T+0
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规定流程执行。



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
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
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
失由责任方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
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
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
整。



4.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
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
,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
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
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或配合




8.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
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
(
申购申请对应申购金额与基金转换入申请对



应金额之和
)
与应付资金
(
赎回申请对应赎回金额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费用与基金转
换出申请对应金额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费用之和
)
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
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交收日及时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
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及时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五)基金转换


1
.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
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执行。



2
.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七)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存款账户预留印鉴至
少包含一枚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名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息到期归还或提
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2
.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
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
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交易所上市实
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
全价减去
估值
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
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
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
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

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
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
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2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

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

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7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
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
含第
4

)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
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
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
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
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在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
内完成基金
中期
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
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
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收益分配总额,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
(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
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若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的,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三)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
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
因审计、法律等专业服务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信息,并要求专业顾问遵守保
密义务。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含资产组合季

报告)
)、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
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
(
或基金管理人
)
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
(
或基金托管




)
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
(
或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
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公开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
托管人将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
或外汇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
)不可抗力;



3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按有关规定须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基金托管人通过指定邮箱向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
子复核函件与基金托管人出具的书面复核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获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
0.6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
0.1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
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
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
0.30
%
÷当年天数


H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开户费用、证券、期货交易费用、银行汇划费
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仲裁费、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
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等相关费用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以
及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根
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
的方式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
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
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支付日期顺延。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
函件指定相应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
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的规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除
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
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2.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
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
法律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
)
表决通过,
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原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
)
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原基金托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
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10%
以上
(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
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
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继
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
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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