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鑫颐收益混合A : 富兰克林国海鑫颐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时间:2021年11月25日 10:56:13 中财网
原标题:国富鑫颐收益混合A : 富兰克林国海鑫颐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富兰克林国海鑫颐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富鑫颐收益混合C份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1年11月17日

送出日期:2021年11月25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国富鑫颐收益混合


基金代码

012812


下属基金简称

国富鑫颐收益混合
C


下属基金代码

012813


基金管理人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


-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王晓宁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的日期

暂未定


证券从业日期


2003
-
10
-
01


沈竹熙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的日期

暂未定


证券从业日期

2010
-
05
-
15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请投资者阅读《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严控组合风险及考虑流动性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追求基金资
产的长期稳定回报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
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
、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
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主要投资策略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2
、股票投
资策略;
3

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4
、存托





凭证投资策略;
5
、债券投资策略;
6
、资产支持证券投策略;
7
、金融衍生品投资策
略。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20
% +
恒生指数收益率
×
5
% +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75
%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
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
区域配置图表


本基金将于
2021

11

29
日开始进行募集。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
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的比较图


本基金将于
2021

11

29
日开始进行募集。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认购
/
申购费用。



费用类型


持有期限(
N



收费方式
/




备注


赎回



N

7



1.50%





7


N

30



0.50%





N
≥30



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
年费率


管理费


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0.60%


托管费


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0.10%


销售
服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0.
30%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期货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一)市场风险;(二)管理风险;(三)流动性风险;(四)存托凭证投
资风险;(五)操作或技术风险;(六)合规
性风险;(七)其他风险;


(八)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
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
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
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



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2
、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除了投资于
A
股市场外,还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
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
香港市场风险、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不同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证券市场。港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
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港
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
响。



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
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2
)香港市场风险


与内地
A
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
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
,
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
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
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
价波动。




3
)香港交易市场制度或规则不同带来的风险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在港股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
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同时对个
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2
)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3
)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联合交易所将可能停
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
的风险;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
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4
)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香港市场,基于两地市场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
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
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
A
股和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5
)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
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
,
上市公司方可采取停牌措施。

此外,不同于内地
A
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合交易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
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
A
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
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
(
例如,
ST

*ST
等标记
)
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市
场没有风险警示板
,
香港联合交易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
导权,使得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
的退市情形较
A
股市场相对复杂。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
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4
)港股通制度限制或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存在若干交易限制,该等限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带来本基金投资收益的不确定
性,所持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资产估值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以及现行的港股
通规则调整所带来的相应风险。




5
)基金资产投资港股标的比例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



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二)重要提示


富兰克林国海鑫颐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募集申请于
2021

6

1
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2021

1
994
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在仲裁期间,基金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tsfund.com
,客户服务热线:
400
-
700
-
4518




(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二)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三)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五)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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