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中证500指数增强A : 鹏华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鹏华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基金份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1年 11月 24日 送出日期:2021年 11月 26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鹏华中证 500指数增 强 A 基金代码 014344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若有) - 基金类型股票型交易币种人民币 运作方式普通开放式开放频率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苏俊杰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的日期 - 证券从业日期2012年 07月 09日 其他(若有)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注:无。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本部分请阅读《鹏华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在力求对标的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础上, 通过数量化方法及基本面分析进行积极的指数组合管理与风险控制,力争实 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500指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 交易的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存托凭证、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 机构债、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 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债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 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 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 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也会做相应调整。 主要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多因子量化选股模型、风险控制与调整、投资组合优化 模型); 2、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3、债券投资策略; 4、股指期货投资策 略;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6、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 略。 业绩比较基准中证 500指数收益率 ×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其预期的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 险收益特征。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 图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其中,对通过直销中心认/申购的养老金客户适用特 定费率(详情请查阅招募说明书),其他投资人适用下表一般费率: 费用类型金额( M) /持有期限( N) 收费方式 /费 率 备注 M <100万 1.00% 认购费100万 ≤ M < 500万 0.60% 500万 ≤ M每笔 1000元 M <100万 1.20% 申购费100万 ≤ M < 500万 0.80% 500万 ≤ M每笔 1000元 N <7日 1.50% 赎回费7日 ≤ N < 30日 0.50% 30日 ≤ N 0 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收费方式 /年费率 管理费 0.80% 托管费 0.15% 其他费用会计费、律师费、审计费等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本基金特定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 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 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7)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8)主动增强投资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为了获得超越指数的投资回报,可以在被动跟踪指数的基础上进行一些 优化调整,如在一定幅度内减少或增强成份股的权重、替换或者增加一些非成份股。这种基于对基本 面的深度研究作出优化调整投资组合的决策,最终结果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其投资收益率可能 高于指数收益率但也有可能低于指数收益率。 (9)《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因此,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10)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 险外,若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 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 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 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 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 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 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11)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 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若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 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 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合约标的价格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 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 资带来损失。另外,股指期货在对冲市场风险的使用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合约 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基差风险。 (12)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 及评级风险等。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收益来自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因此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还面临基础资产特定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13)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若参与,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信 用风险、市场风险及其他风险。 2、普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共有的风险,如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及其他风险等。 3、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 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 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鹏华基金官方网站[www.phfund.com][客服电话:400-6788-533]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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