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盈先进A : 宝盈先进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先进制造混合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时间:2021年11月26日 19:50:50 中财网
原标题:宝盈先进A : 宝盈先进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先进制造混合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宝盈先进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先进制造
混合A份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1年11月26日

送出日期:2021年11月26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宝盈先进制造混合


基金代码

000924


下属基金简称

宝盈先进制造混合
A


下属基金代码

000924


基金管理人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4
-
12
-
17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暂未上市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张仲维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的日期

2021
-
0
4
-
2
9


证券从业日期

2010
-
08
-
02


侯嘉敏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的日期

2021
-
06
-
17


证券从业日期

2015
-
11
-
06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者可以阅读《宝盈先进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先进制
造业上市公司的相关证券,力求把握先进制造业的发展契
机,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分享上市公司发展带来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
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
95%
,其中
投资于先进
制造业上市公司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投资
于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具体由大类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
略和权证投资策略四部分组成。



本基金所定义的先进制造业上市公司是指具有较高技术附加值、能够引领产业发展方
向的制造业企业。



本基金将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中界定的制造业上市公司为
基础,依照以上标准进行进一步筛选或增补。



业绩比较基准

申银万国制造业指数×
70% +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30%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
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
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
/
风险特征的基金。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业绩表现截止日期
2019

12

31
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
/
申购
/
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金额(
M

/
持有期限(
N



收费方式
/




备注


认购费


M<500,000


1.20%


-


500,000≤M<2,000,000


0.8
0%


-


2,000,000≤M<5,000,000


0.60%


-


M≥5,000,000


1000.0

/



-


申购费


M<500,000


1.50%


-


500,000≤M<2,000,000


1.00%


-


2,000,000≤M<5,000,000


0.80%


-


M≥5,000,000


1000.0

/



-


赎回费


N<7



1.50%


-


7

≤N<30



0.75%


-


30

≤N<180



0.50%


-





180

≤N<365



0.20%


-


365

≤N<730



0.10%


-


N≥730



0.00%


-




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
申购费用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
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认购
/
申购费用由认购
/
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
/
年费率


管理费


1.50%


托管费


0.25%




注:本基金其他运作费用包括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持有人大会费用等。

本基金证券交易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再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人才流失风险、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和其他风险。其中,
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如下:


1.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在类别资产配置中可能
会由于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2.
本基金因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上市流通环节受到一定限制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发行主体的
企业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弱于普通上市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交易所备案制,无需审批,也不要
求评级,发行程序简便而产生的信用风险;信息披露情况要
求明显少于公募债券且相对滞后,上述风险
需要重点关注。



3.
本基金可参与科创板股票投资,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退市风险、
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和政策风险。



4.
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中国存托凭证”),除与其他可投资于沪深
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
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
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
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
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
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
致的其他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
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byfunds.com
);投资者也可以拨打本公司客
户服务电话

400
-
8888
-
300
)咨询有关信息。



1
、宝盈先进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
、宝盈先进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
、宝盈先进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4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5
、基金份额净值


6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7
、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投资而造成的损失;


3
、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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