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道安远6个月定开混合 : 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11月26日 20:01:32 中财网

原标题:博道安远6个月定开混合 : 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博道
安远
6个月定期开放
混合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21年

1号)

















基金管理人:
博道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9
年11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
260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1月1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
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或债券发行人违约产生的信用风
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特定风险;投
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的特定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特定风险;投资科创板股票的特定风险;投资存托凭证的特定风险;基金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投
资本基金的其他风险等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本基金投资于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
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存托凭证的特有风险。具体风险请查阅本招
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选择将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
然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面临特定运作方式的风险: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
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
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投资人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每
个开放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
。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该开放期开始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投资人在封闭期内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面临封闭期内无法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投资人需关注本基金的相关公告,避免因
错过开放期而无法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
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50%比例的除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经尽职调查、进行了充分的评估论证、履
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可将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委托给基金服务机构负责日
常运营;基金管理人需定期了解基金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情况、业务操作的专业能
力、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等基本运作情况,以保证满足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
如本基金选定了基金服务机构或基金服务机构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需另行发布
相关公告。若投资人不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的,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


可以赎回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自公告之日起10日后继续持有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额的,视为其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11月25日,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9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九、基金的转换................................
......................
47
十、基金的投资................................
......................
52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7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9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70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77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9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1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82
十八、风险揭示................................
......................
8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9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1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2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7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38

一、绪言

《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道
安远
6个月定期开放
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博道
安远
6个月定期开放
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道
安远
6个月定
期开放
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博道
安远
6个月定期开

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博道安远
6个月定期开放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道
安远
6个月定期开放
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
投资的境外
法人


22、投资人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

基金份额
登记
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
为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6、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7、
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
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38、封闭期: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
同生效
日所对应的
6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含该日)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
6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
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9、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
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且
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基金
管理人应于该开放期开始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在开放
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0、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
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1、开放日:指
开放期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44、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
开放期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指定媒介: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以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
律规则的规定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6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1601



邮政编码:
200122

法定代表人:莫泰山


成立时间:2017年6月12日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叶文瑛

电话:(021)80226288

传真:(021)80226289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822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莫泰山

35.00%

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5.50%

沈斌

8.25%

史伟

6.75%

张迎军

4.50%

上海博道如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

上海博道如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

上海博道如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

上海博道如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25%

何晓彬

3.25%

合计

100%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莫泰山先生,董事长、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中国人民大学学士、中国人民银
行研究生部经济学硕士、清华大学经管学院经济学博士,兼任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基金监管部处
长;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上海重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高级合伙人、总经理;参与创立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高级合伙人、
董事长。


沈斌先生,董事、总经理,MBA。历任齐鲁证券上海斜土路营业部总经理;泰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上海重
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市场总监;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合伙人、
首席市场官。


赵卫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
研究员;上海证大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财务总监;上海天行健商贸有
限公司总经理;上海永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市长城长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高峰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副教授。

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助理教授;MIT斯隆管理学院访问学者。


姜文涛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
行部项目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部研究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基金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
资部基金经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全奋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现任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历任广东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大成(广州)律
师事务所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

佟琳女士,监事,

学硕士,现任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及服务副总监兼
电子商务及客服部总经理
。历任上海《
理财周刊》社主笔;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营销策划高级经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总监;上海重阳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企划部总经理;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部总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莫泰山先生,董事长
。简历同上。



沈斌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史伟先生,副总经理,理学硕士、
EMBA
。历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合伙人、股票投资总
监。



陈超女士,督察长,
经济
学硕士。历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
书、监察稽核部总经理;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总监。



张丽女士,首席运营官
兼任首席信息官
,管理学学士。历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部高级审计员;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投资运
营部总经理;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运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袁争光先生,经济学硕士,15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2006年1月至2007年
4月担任上海金信证券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2007年4月至2008年4月担
任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研究所研究员,2008年4月至2009年9月担任光大
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2009年10月至2017年6月担任中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2017年9月加入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
年11月7日起担任博道卓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自2019年9月17
日起担任博道志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自2020年1月17日起担任
博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莫泰山(董事长)

史伟(副总经理)

张迎军(研究总监兼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何晓彬(研究副总监兼专户投资二部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季度
报告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
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法律
、行政
法规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内部控制工作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
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公司内部控制组织结构遵循“统一领导、分级实施、集中报告、独立监督”原
则,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风险控制专
业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经营管理层负责
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相关内部控制工作的开展
和落实,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承担独立评估、监控、检
查和报告职责。


(1)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现存的和潜在的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并
审核和监督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2)风险控制委员会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价,草拟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对公司
风险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公司风险管理状况。


(3)公司经营管理层

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建立和实施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和对公司经营活动中各类
风险的总体控制和管理。公司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
决策委员会对涉及基金投资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
性意见,从而对投资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负责控制公司的经营
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业务风险的议事决策机构,负责检查公司外部审
计、合规监察、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程序。


(4)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履行职责范围涵盖基金及公司
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责。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业务部门,具体负责公司经营活动中各类风险的日常控制和
管理,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履行职责。


(5)业务部门


公司其他各业务部门和岗位是风险控制的第一线,各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对重要岗位和工作环节的风险控制,并定
期进行风险控制的内部总结。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
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公司建立了合理、完备、执行有效的全面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并分为五个层次。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们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
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管理制度,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
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管理制度及流程,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
的运行办法和流程,是对业务运行规范、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第五个层面是岗
位手册和操作表单,是日常业务岗位和操作所遵循的细化规范。


公司各项制度流程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遵循规范的审批程序,公司结合
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
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体系涵盖公司各个层面,业务各环节,每个岗位;

(2)公司建立有效授权制度、双人复核、职责分工、印章管理、员工培训、对
账、电子化处理、密码和进入控制、风险报告、监察稽核等内部控制机制和措施来
防止和及时发现业务过程中不当风险事件的发生;

(3)公司建立危机处理制度、备份制度、业务连续性方案等来化解和降低因突
发事件给公司带来的损失。






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
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
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
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3年跻身《财富》
(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37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
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11位。


截至2021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1.47万亿元。2021年三
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643.60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
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
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
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交通银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
代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 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
(其中: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
月至2019年12月任交通银行行长; 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
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
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
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
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
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
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2020年7月起担任交通银行行长;2016 年11 月至2020 年5 月任中
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12 月至2016 年11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
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6 月至2014 年12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
事、副总经理(2014 年6 月至2016 年11 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
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
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长);2009 年9 月至2014 年6 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行
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经理);
1993 年7 月至2009 年9 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
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2003 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徐铁先生2014年12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14年
12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
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


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1年9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597只。此外,交通银
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
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
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资金、QDLP资金和QF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
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
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
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
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
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
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
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
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
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


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
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
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
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
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
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
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
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
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
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和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
博道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
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号
1幢
262室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区
福山路
500号城建国际中心
1601室


法定代表人:
莫泰山


成立时间:
2017年
6月
12日


电话:
021-80226288


传真:
021-80226289


联系人:
郭宇晴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5-2888


网址:
www.bdfund.cn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bdfund.cn)办
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2、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1)
渤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
101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号


法定
代表人:

志勇


客户
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2)
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德奇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户服务
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号龙翔广场东座
5层


法定代表人:
冯恩新


联系人:孙秋月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http://sd.citics.com



5)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
501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
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www. gzs.com.cn



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号
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网址:
www.gf.com.cn



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
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10楼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
021-38676666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
室、
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
1305室、
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10)兴证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鼓楼区温泉街道湖东路
268号
6层(兴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号兴业证券大厦
8楼



法定代表人:陈德富


电话:
0591-38117666


联系人:张涛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5


网址:
http://www.xzfutures.com



11)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号
3幢
5层
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
021)
54509977


联系人:
屠彦洋


客户服务电话:
95021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
021)
20613999


联系人:王诗玙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14)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号
30层
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
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
021-35385521-210


联系人:蓝杰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1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层
5312-15单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座写字楼
11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16)
京东
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号
17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
A座
15层


法定代表人:
李骏


客户服务电话:
95118


网址:
kenterui.jd.com



1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

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http://www.yingmi.cn/



1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1088号平安财富大厦
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法定代表人:
陈祎彬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1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号院
2号楼
17层
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号院
2号楼
19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hcfunds.com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和
转换等业务。各销售机构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以
其各自规定为准,投资者可向各销售机构进行咨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6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1601室

法定代表人:莫泰山

电话:021-80226288

传真:021-80226289

联系人:严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
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11月27日证监许
可[2019] 260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
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
应的
6个月月度对日(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下同)的前一日止。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含该日)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
6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
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

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该开放期开始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
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
求。



本基
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
2020年
1月
2日至
2020年
1月
15日
进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集期
共募集
331,804,381.81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3,529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20年1月17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0个工作日内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6个月内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本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
应的6个月月度对日(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下同)的前一日止。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含该日)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6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
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该开放期开始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
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
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
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二)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
直销柜台
和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
博道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号
1幢
262室


办公地址:上海

浦东新区
福山路
500号城建国际中心
1601室


电话:
021-80226288


传真:
021-80226289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5-2888


网址:
www.bdfund.cn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bdfund.cn)办
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
网站。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
构”章节及
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
询。


投资

应当
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销售
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
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及
/或赎回,
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
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开始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

开放期
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
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则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
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
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
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
(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
低金额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
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如果
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0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
赎回份额高于10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
销售机构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投资

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
基金
份额余额少于
10份时,若当日该账
户同时有
基金
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
投资

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
基金
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基金管理人
相关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
单一
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限
、基金规模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
见基金
管理人
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赎回份额
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支付
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
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申购和赎回

登记



1)投
资人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

T+
1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
2日

(包括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投资人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

T+
1日为投资人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申购费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



2、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



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
金额(含
申购
费)


申购
费率


50万元以下


0.6%


50万元(含)至
100万元


0.4%


100万元(含)至
500万元


0.2%


500万元以上(含
500万元)


1000元
/笔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实施特定申购费
率。


特定投资群体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4)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5)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6)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7)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
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
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特定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
金额(含
申购
费)


申购
费率


50万元以下


0.06%


50万元(含)至
100万元


0.04%


100万元(含)至
500万元


0.02%


500万元以上(含
500万元)


1000元
/笔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享有如下费率优惠,有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具体
费率折扣及活动起止时间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本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届
时费率优惠相关事项以最新公告为准:


1)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享受申购费率
1折优惠;对通
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交易的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特定投资群体(包括基本养老
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以其目前适用的特定申购费率和上述享受
1折优惠后的申购费率中孰低者执行。如
基金原申购费率为单笔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2)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选择通联支付方式申购(含
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享受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下同)
4折优惠,但
优惠后申购费率不低于
0.6%,如优惠后申购费率低于
0.6%,按照
0.6%执行;如基
金原申购费率低于或等于
0.6%的或者单笔申购费为固定金额的,按原费率执行。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
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选择网上直销汇款交易方式申
购本基金,享受申购费率
1折优惠;如基金原申购费率单笔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
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网上直销汇款交易的相关业务规则请参阅本基金管理
人网站




3、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日
以内


1.5%


7日(含)至
30日


0.75%


30日(含)至
180日


0.5%


180日(含)至
365日


0.25%





365日以上(含)


0




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由赎回
基金份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
基金份

时收取

对持有期少于
30天(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
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30天以上(含)且少于
90天(不含)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90天以上(含)且
少于
180天(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
180天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25%计入
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
行必要的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摆动定价
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
-
申购费用)
/ 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非
特定投资群体)
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申购费率为0.6%,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6%)=39,761.43元

申购费用=40,000-39,761.43=238.57元

申购份额=(40,000-238.57)/1.0400=38,232.14份

即:该投资者(非
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4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38,232.14份基金份额。


例四:某投资者(
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申购费率为0.06%,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0.06%)=99,940.04元

申购费用=100,000-99,940.04=59.96元

申购份额=(100,000-59.96)/1.0400=96,096.19份

即:该投资者(
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96,096.19份基金
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适用的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者赎回持有的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180日,对应的赎(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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