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年年邮享一年持有债券A : 金鹰年年邮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1年11月27日 00:06:48 中财网

原标题:金鹰年年邮享一年持有债券A : 金鹰年年邮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鹰年年邮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21年2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468号
文注册募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1年11月10日正式
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
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
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
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类型、运作方式与投资对象引起的特定风险以及
其他风险等。其中,与本基金基金类型相关的特定风险是指本基金因类别资产配
置受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偏离最优水平的投资风险;与本基金运作方式相关
的特定风险是指投资者因持有期未届满不能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而产生的流动
性风险;与本基金投资于特定的投资品种相关的特定风险是指与投资金融衍生品
相关的特定风险,与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相关的流动性风险,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相关的基础资产相关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特别的,出于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目的,本基金为保障基金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净赎
回需求相适配,可能在特定环境下启动相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当本基金持
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潜在重大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
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与赎回。请投资者
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敬请投资者详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以便全面了解本基金


运作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最短持有期限,投资者认购或申购、转换转
入基金份额后,对于持有未满一年的基金份额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基金管理人
将不予确认。请投资者合理安排资金进行投资。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理论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
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因基金经
理变更对基金管理人章节相关信息进行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1年11
月26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1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71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2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8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9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1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2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33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金鹰年年邮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鹰年年邮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金鹰年年邮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鹰年年邮享
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金鹰年年邮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金鹰年年邮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金鹰年年邮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颁布、1999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8、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对应日
期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9、最短持有期:指投资者认购或申购、转换转入基金份额后需持有的最短
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的相应基金份额不办理赎回或转


换转出业务。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一年,即对于每份基金份额,
最短持有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转换转入申
请确认日(对申购、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至该日次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者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11楼自编1101之一J79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0楼

法定代表人:王铁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0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范程程

联系电话:020-83283441

股权结构:

发起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33770

66.19%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250

24.01%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00

9.80%

总计

5102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铁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南开大学财政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先后任职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长江
证券(上海)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东旭集团
有限公司副总裁。


李兆廷先生,董事,北京交通大学软件工程硕士。曾任石家庄市柴油机厂技


术员、车间主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东旭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生产力学会副会长。


姚文强先生,董事,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深圳代办处财务部负责人,上海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代办处主管,浙江证券深
圳营业部投资咨询部经理,大成基金管理公司市场部高级经理,汉唐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市场总监,招商基金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南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南方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李松民先生,董事,暨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华北有色地质勘查局华冠
实业总公司会计,中港合资北京华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主管会计,河北兴隆银业
有限公司经理,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主管、高级主管、经理,广州越秀
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法
定代表人,广州越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现任广州越秀金融
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风险管理与法务合规部总经理、管理咨询协调
委员会主任委员助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监事、风险管理与法
务合规部总经理。


周建余先生,董事,浙江大学管理学硕士。曾任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东莞分
公司担任会计、财务主管,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体育东路营业部财务经理,广
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主管、高级主管、经理、高级经理,广州越
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副总经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中心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中心
总经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中心总经理。


黄雪贞女士,董事,英语语言文学硕士。曾任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秘书助理和证券事务代表,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主
任、证券事务代表。现任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主任、
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


魏宏超先生,独立董事,香港公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哈
尔滨市分行计划资金处主任科员,民族证券哈尔滨营业部总经理,民族证券长春
营业部总经理,民族证券总公司经纪业务督导,民族证券总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

9


经理等职务。现任海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唐宜红女士,独立董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对外经济贸易
大学担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等职务,2010年5月至2020年
7月在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先后担任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等职
务。现任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克玉先生,独立董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曾任山东威海高技术开发
区进出口公司法务,山东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现
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监事会成员

姚志智女士,监事,党校本科学历、会计师、经济师。曾任郴州电厂职员,
郴州市农业银行储蓄代办员、飞虹营业所副主任、国北所主任,广州天河保德交
通物资公司主管会计,广州珠江啤酒集团财务部主管会计,广州荣鑫容器有限公
司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广州白云山侨光制药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广州
白云山制药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广州白云山化学制药创新中心财务负责人,
广州白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经理、财务部部长,广州医药海马品
牌整合传播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


姜慧斌先生,监事,企业管理硕士。曾任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发展经理。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运营部总经理兼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黄定明先生,监事,企业管理硕士。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下设二级部门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姚文强先生,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中央登记结算公
司深圳代办处财务部负责人,上海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代办处主管,浙江证券
深圳营业部投资咨询部经理,大成基金管理公司市场部高级经理,汉唐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市场总监,招商基金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华南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南方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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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兼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刘盛先生,督察长,化学工程硕士。曾任长江证券有限公司电脑主管,平安
证券有限公司电脑主管,巨田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技
术总监,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天源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广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等职务。经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
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周蔚女士,常务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办公室、
客户二部主任科员、业务主管,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团队负责人、投资管理部
总经理助理,中泽香山(天津)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西藏金融租赁有
限公司业务八中心主任、拟任副总裁。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耿源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政府办公厅,担任副处
长等职;其后曾任职于北京宝德恒泰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
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牟敦国先生,副总经理,新闻学学士。曾任上海证券报社编辑、首席编辑,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服务部副总监、总监,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产
品研发负责人,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MD)、产品战略开发
部及客户服务部总经理,上海弘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金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服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首席运营官。经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
广东监管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龙悦芳女士,金融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助理、交易员、投资经理等职务。2017年5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等职务,现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2017年9月至2019年4月担任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
月起担任金鹰添瑞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起任金鹰

11


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9月起任金鹰添祥中短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3月至2021年4月任金鹰鑫日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1月起任金鹰年年邮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倪超先生,金融投资学硕士。2009年7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
后担任行业研究员、消费品研究小组组长、基金经理助理等,现兼任权益研究部
副总经理。2021年3月起任金鹰责任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9月起任金鹰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起任
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4月起任金鹰成份股
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起任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5年8月至2018年3月任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6年4月至2018年1月任金鹰元祺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任金鹰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9年4月至2021年5月任金鹰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相关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1)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姚文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耿源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
陈立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林龙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丽娟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颖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2)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姚文强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耿源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
陈立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杨刚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颖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12


倪超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姚文强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耿源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

林龙军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
经理;

林暐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绝对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
经理;

龙悦芳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
理;

戴骏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混合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邱倩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投资总监;

周滢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创新业务部
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20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15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禁止性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
基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6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18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公
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
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
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
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
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
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
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察长和合规风控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
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
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督察长评估报告。



(3)合规风控部

合规风控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合规风控部对
总经理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适时提出修改建议,并定期向中国证
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
接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
控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
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6日)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
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
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
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
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


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品
管理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29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
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90%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
的托管服务经验。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
管银行。2012年7月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
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
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
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
好评。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167只。

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
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42741.17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
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

22


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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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11楼自编1101之一J79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0楼

法定代表人:王铁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0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蔡晓燕

联系电话:020-83282950

传真电话:020-83283445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4006-135-888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网址:www.gefund.com.cn

2、代销机构:

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二、登记机构名称: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11楼自编1101之一J79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0楼

法定代表人:王铁

电话:020-38283037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张盛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370号广报中心北塔15楼

法定代表人:邓柏涛

电话:020-81836088

传真:020-31952316

经办律师:欧阳兵,蔡华荣,谢洁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众环海华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石文先

电话:027 86770549

传真:027 85424329

邮编:430077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兵、潘桂权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21年2月9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1]468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对
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
申购、转换转入申请确认日(对申购、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至该日次年的年
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对于持有未满一年的基金份额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基金管
理人将不予确认。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公示信息。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率

本基金C类份额不收取认购费,A类份额认购费为:

认购金额M(元)

认购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M<200万

0.40%

200万元≤M<500万

0.20%

M≥500万

1000元/笔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投资者重复认
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应对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在某代销机构网点投资2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该笔
认购产生利息20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6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200,000/(1+0.60%)=198,807.16元


认购费用=200,000-198,807.16=1,192.84元

认购份额=(198,807.16+200)/1.0000=199,007.16份

即:投资者投资2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
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99,007.16份本基金A类份额。


(2)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所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
售机构相关公告。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
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申请的成功确
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确认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4、认购的限额

(1)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
限制;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认购的,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


元(含认购费),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
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认购费),超过部分不设
最低级差限制。


(2)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如本基金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的
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
式对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
部分认购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
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八、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文件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一年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在该基金份额最短持
有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办理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
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某一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登记机构只办理最短持有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提出的对应份额赎
回申请,若提交赎回申请的份额包含持有期未届满的份额,登记机构对持有期未
届满的份额所对应的赎回申请将确认为失败;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若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
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


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时(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购最低金额
为1元(含申购费,如有),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购最
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如有),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基金时,申购最低金额为5万元(含申购费,
如有),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
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赎回份额的,单笔最低赎
回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份,赎回后导致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需
全部赎回。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赎回的,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受限制,持有
基金份额不足10份时发起赎回需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

34


份额、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及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申购与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
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类份额申购费为:

申购金额M(元)申购费率
M<100万0.80%
100万≤M<200万0.50%
200万元≤M<500万0.30%
M≥500万1000元/笔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

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用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对于持有未满一年的基金

份额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确认;持有满一年后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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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
售费率。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的有效份
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计算公式: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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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 100,000 - 99,206.35 = 793.65元

申购份额= 99,206.35/1.0500= 94,482.24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A类
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94,482.24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其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00=95,238.1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C类份
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95,238.10份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对于持有未满一年的基金
份额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确认;持有满一年后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0份本基金A类份额,且持有期为2年,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8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0800=10,8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800.00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0份本基金A类份额,且持有期为2年,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8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800.0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在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单一投资者单
日和/或单笔申购金额设置上限的情况下,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前述某
项或全部上限比例的。


9、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
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如果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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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5%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该单个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25%的赎回申请,对于单个持有人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5%的赎回申
请,与当日其它赎回申请一起,按照上述(1)(2)方式处理。当日未获受理的
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该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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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
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九、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
安排本基金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
转让、过户、质押等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根据相
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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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及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
理,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当期收益和长期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金
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永
续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债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走势,深入分析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国家产业
政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证券市场走势等,综合考量各类资产的市场容量、
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的变化,据此确定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根据
市场环境变化动态调整。



(二)债券投资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市场利率和信用利差的变动趋
势,并据此确定债券资产的久期配置、类属配置、期限结构与个券选择。力争做
到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把握债券市场投资机会,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
精选个券,控制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投资收益。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变化趋势、经济周期和政策动向进行分析,
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走势,确定债券组合久期,并动态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
久期及期限分布,以有效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各具体债券的风险收益比、信用利差、流动性利差、债项评级
及相对价差收益等特点,研究各类具体信用类债券的投资价值,在此基础上结合
各细分种类债券供需状况、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等因素谨慎进行类属配置。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对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情况进行研判,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之
间进行配置,适时采用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型策略构建投资组合,以期在收益率
曲线调整的过程中获得较好收益。


4、个券选择策略

(1)利率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
变动趋势,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利率债投资品种。


(2)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流动性
等因素,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依据不同信用债发行主体所处行业未来发
展前景及其自身在行业内的竞争能力,对不同发行主体的债券进行内部评级分类。

在实际投资中,本基金将结合个券流动性、到期收益率、税收因素、市场偏好等
多方面因素进行个券选择,以平衡信用债投资的风险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评级为AAA的信用债比例占信用债资产的100%。除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以外的信用债采用债项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采用
主体评级,如有担保,以主体评级和担保方评级孰高确认。若某只信用债在本基


金持有期间评级下降,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卖出该债券。本
基金对信用债评级的认定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多家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信用
评级,当超过一家信用评级机构对同一债券评级时,遵循孰低原则确定其信用评
级。所指信用债券包括金融债(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
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5、杠杆策略

本基金将在对资金面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比较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和
融资成本,判断利差空间,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力争通过杠杆操作提高组合收
益。


6、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信用债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的信用利差,因此信
用债利差曲线能够直接影响相应债券品种的信用利差收益率。本基金通过关注信
用利差的变化趋势,精选利差趋向缩小的类属品种及个券。在信用利差曲线的分(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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