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致远混合A : 关于调低旗下南方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

时间:2021年11月29日 08:56:50 中财网
原标题:南方致远混合A : 关于调低旗下南方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低
旗下南方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降低投资者的理财成本,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
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21年11月
29日起,调低旗下南方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A类基金

码:007415

C
类基


码:007416
)的管

费率


具体情
况如
下:
一、调低基金费率
本基金的管理费年费率由1.2%调低至1.0%。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
根据上述方案,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上述基金的基金
合同进行了必要的修订。本次修订的内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
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原文修订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
以下简称“《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10
、《证券法》:指
1998

12

29
日经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

8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
2005

10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经
2013

6

29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
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经
2014

8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并经
2019

12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8

28

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3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
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
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合格境外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53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第三部分
基金的
基本情况
九、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
人可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者停止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
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
可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者停止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
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中或指定网站上列明。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中或规定网站上列明。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
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
赎回的开始时间。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
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
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
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发生上述第
1

2

3

4

5

6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
1

2

3

4

5

6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
含本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
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
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以上;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杨小松(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
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
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
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的
更换程序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
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7
、审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
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的
更换程序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7
、审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
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
金财产承担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
、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
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
、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
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
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
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
件和程序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联合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
和程序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
上联合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的登记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
规则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
规则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
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
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
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
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年限;
第十五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2%
年费率计提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0%
年费率计提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在指定媒介规
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
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内容及编制等具体要求,按照招募说明
书相关规定执行。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内
容及编制等具体要求,按照招募说明书相关规
定执行。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报刊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
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
案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
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
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保
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
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
)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
限。

本基金基金合同摘要涉及以上修改之处也进行了相应修改。

本基金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将根据上述修改同步进行相应调整。

三、重要提示
1、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将自2021年11月29日起生效,并于本公告发布之
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

2、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
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人投资于基金
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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