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创基金 : 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原标题:双创基金 : 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 方正富邦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 2021 年 12 月 2 日 公告时间: 2021 年 11 月 29 日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 ................................ ... 1 二、基金概览 ................................ ................................ ................................ ............... 1 三、基金的募集和上市交易 ................................ ................................ ....................... 2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和前十名持有人 ................................ ....................... 4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 ........................... 6 六、基金合同摘要 ................................ ................................ ................................ ..... 11 七、基金财务状况 ................................ ................................ ................................ ..... 12 八、基金投资组合 ................................ ................................ ................................ ..... 13 九、重大事件揭示 ................................ ................................ ................................ ..... 15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 ................................ . 15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 ............................. 16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 ................................ ..................... 16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 ................................ ................................ . 17 附件: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 要 ................................ ................................ ................................ ................................ .. 18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 书》(以下简称 “ 本公告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 < 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 》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 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管理人 的董事会及董事 保证本公告 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 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 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 20 21 年 10 月 26 日登载 于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的 《 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 二、基金概览 1 、基金名称: 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 、本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 双创基金 3 、本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588310 4 、本基金申购、赎回简称: 双创基金 5 、本基金申购、赎回代码: 588311 6 、基金类型: 股票 型 7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8 、本基金的存续期限 : 不定期 9 、基金份额总额:截至 公告 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1 年 11 月 25 日,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总额为 250,637,499.00 份。 10 、基金份额净值:截至 公告 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1 年 11 月 25 日,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 0000 元。 11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 250,637,499.00 份(截至 2021 年 11 月 25 日 ) 12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 3 、上市交易日期: 2021 年 12 月 2 日 14 、基金管理人: 方正富邦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5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16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7 、上市推荐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若有新增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 。 三、基金的募集和上市交易 (一)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 、本基金募集申请的 注册 机构和 准予注册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 【 2 021 】 2233 号 2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3 、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 、本基金发售日期: 本基金自 2021 年 11 月 8 日 至 20 21 年 11 月 17 日进行 发售。其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组合证券认购的日期均为 2021 年 11 月 8 日 至 20 21 年 11 月 17 日;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 2021 年 1 1 月 1 5 日 至 20 21 年 11 月 17 日。 5 、发售价格: 1.00 元人民币 6 、份额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 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以及网下组合 证券认购三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7 、发售机构 ( 1 ) 发售协调人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 )网下现金和 网下 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本基金网下现金和 网下股票发售 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 3 )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 4 ) 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 5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包括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资格的证券公司。 8 、验资机构名称: 德勤华永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 、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根据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的审验,本次基金募集有效认 购户数为 3,448 户;实收基金合计人民币 250,637,499.00 元(折算成基金份额计 250,637,499.00 份),有效净认购资金为人民币 250,636,000.00 元,折算成基金份 额计 250,636,000.00 份(其中,网上现金认购有效净认购资金为人民币 225,646,000.00 元,折算成基金份额计 225,646,000.00 份;网下现金认购有效净 认购资金为人民币 24,990,000.00 元,折算成基金份额计 24,990,000.00 份);通过 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净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折算基金份 额的利息为人民币 1,499.00 元,折算成基金份额计 1,499.00 份。上述资金已于 20 21 年 11 月 22 日划入本基金托管账户。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 交收后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 43,122.42 元计入基金资产,由于尚未结息,未转入 托管账户。 10 、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以及《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 有关条件,本基金已于 2021 年 1 1 月 2 2 日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 合同生效 备案 手续,并于 2021 年 1 1 月 2 2 日 获 证监会备案确认函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该 日起正式生效。 11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 年 11 月 22 日 12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 250,637,499.00 份 (二)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 、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 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 2021 】 455 号 2 、上市交易日期: 2021 年 12 月 2 日 3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 、本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 双创基金 5 、本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588310 6 、本基金申购、赎回简称: 双创基金 7 、本基金申购、赎回代码: 588311 本基金管理人自 20 21 年 12 月 2 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投资 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8 、本次上市交易份额为 250,637,499.00 份 (截至 2021 年 11 月 25 日 ) 9 、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 本基金所有份额均上市交易 。 10 、 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并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份额净值。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和前十名持有人 (一) 持有人户数 截至 公告 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1 年 11 月 25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3,448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72,690.6 9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1 年 11 月 25 日,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 交易的基金份额为 100,091,499.00 份,占本次上市交易基金总份额比例为 39.93 % ;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为 150,546,000.00 份,占本次上市交 易基金总份额比例为 60.07 % 。 ( 三 )场内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截至 2021 年 11 月 25 日,本次上市交易的双创基金 基金 份额前十名持有人 情况如下表 :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 基金份额 (份) 占 场内基金总 份额 的 比例 ( % ) 1 国海良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30,000,000.00 11.9695 2 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 20,000,000.00 7.9797 3 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 19,991,199.00 7.9761 4 北京陶朱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陶朱价值精选 1 期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 10,000,000.00 3.9898 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00,000.00 2.7929 6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00,000.00 2.7929 7 曹险峰 5,000,000.00 1.9949 8 国海证券-兴业银行-国海 证券扬帆双利 24 号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2,200,132.00 0.8778 9 国海证券-兴业银行-国海 证券扬帆双利 23 号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2,000,120.00 0.7980 10 杜莉 1,265,000.00 0.5047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11 层( 11 ) 1101 内 02 - 11 单 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11 层 02 - 11 房间 设立日期: 2011 年 7 月 8 日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总裁:李长桥 信息披露负责人:蒋金强 电话: 010 - 57303969 注册资本: 6.6 亿元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11 〕 1038 号文批准设立。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 91110000717884915E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 、公司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6.7% 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3.3% 3 、 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设置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裁负责,根据公司发展 战略和组织管理原则,结合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公司设立了权益投资部、指数 投资部、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国际投资部、 REITs 投资部、策略投资部、专户 投资部、权益研究部、固定收益研究部、市场管理总部、战略产品部、交易部、 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财务部、综合管理部共 17 个职 能部门。 4 、人员情况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我公司共有员工 127 人,其中管理团队共 4 人、投 资研究管理部门 36 人、产品开发部门 5 人、市场营销部门 37 人、基金运营部门 10 人、风险合规部门 8 人。员工中 58%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5 、 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本公司已创设及管理 33 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序号 产品名称 类型 1 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 2 方正富邦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 3 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 货币型 4 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货币型 5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 6 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 7 方正富邦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 8 方正富邦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 9 方正富邦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 10 方正富邦富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 11 方正富邦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 12 方正 富邦深证 1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股票 型 13 方正 富邦中证 5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股票 型 14 方正 富邦信泓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 15 方正 富邦 天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 16 方正 富邦天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 17 方正 富邦天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 18 方正富邦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 19 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LOF) 股票型 2 0 方正富邦添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 2 1 方正富邦中证主要消费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股票型 2 2 方正富邦天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 2 3 方正富邦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 2 4 方正富邦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 2 5 方正富邦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 2 6 方正富邦禾利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 2 7 方正富邦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 2 8 方正富邦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 2 9 方正富邦 ESG 主题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 3 0 方正富邦汇福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混合型 3 1 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股票型 3 2 方正富邦趋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 3 3 方正富邦稳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 6 、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超梁 先生,硕士毕业于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管理科学与工程 专业, 2013 年 7 月至 2019 年 4 月于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 , 历任职位为量化 分析师助理、量化分析师、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助理; 2019 年 4 月至 2019 年 6 月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产品经理; 2019 年 6 月至 2019 年 11 月于方正富 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 任基金经理助理。 2019 年 11 月至 2019 年 12 月, 任拟任基金经理。 2019 年 12 月至今 , 任方正富邦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方正富邦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 理。 2020 年 3 月至今 , 任方正富邦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 2021 年 2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LOF )的基金经理。 2021 年 4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 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 1987 年 3 月 3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742.6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 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联系电话: 95559 2 、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20 年 1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 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代 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 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 中: 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 2018 年 8 月 至 2019 年 12 月任本行行长;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其中: 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 司非执行董事, 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 部总裁; 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 2003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 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 管理部总经理; 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后在 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 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 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 2020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 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中国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 份公司副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 行董事、副总经 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11 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 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009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 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 市场中心总经理); 1993 年 7 月至 2009 年 9 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 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 2003 年于香港理工 大学获 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徐先生 2014 年 12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00 年 7 月至 2014 年 12 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 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 2000 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27 只。此外,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 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 养老保障管 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 QFI 证券投资资产、 QDII 证券投资资 产、 RQDII 证券投资资产、 QDIE 资金、 QDLP 资金和 QFLP 资金等产品。 4 、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根据《 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 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 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 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 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 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 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 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 021 - 68419095 传真: 021 - 68870311 联系人:陈文祥 (四)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负责人:曾顺福 联系人:杨婧 联系电话: 021 - 61418888 传真电话: 021 - 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 刘微 、杨婧 六、基金合同摘要 《 基金合同 》 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1 、本基金募集期间相关费用明细及节余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2 、本基金发售后至本公告书公告前的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3 、 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 2021 年 11 月 25 日 ,本基金的 资产负债表如下 (未经审计) : 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2021 年 11 月 25 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150,637,099.00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其中:股票投资 - 债券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0,000,000.00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利息 24,895.05 其他资产 - 资产总计 250,661,994.05 负债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10,300.41 应付托管费 2,060.08 应付交易费用 - 其他负债 - 负债合计 12,360.49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250,637,499.00 未分配利润 1 2,134.56 所有者权益合计 250,649,633.56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2 50,661,994.05 基金份额总额 (份) 250,637,499.00 基金份额净值 1.0000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 2021 年 11 月 25 日 (《基金合同》自 2021 年 1 1 月 2 2 日起生效,本 报告期自 2021 年 1 1 月 2 2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5 日) , 本基金 的投资组合 情况 如 下: (一 ) 基金 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0,000,000.00 39.8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 - 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150,637,099.00 6 0.10 8 其他各项资产 2 4,895.05 0 .01 9 合计 2 50,661,994.05 1 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 差。 (二 )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 2021 年 11 月 25 日 ,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三 )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截至 2021 年 11 月 25 日 ,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 2021 年 11 月 25 日 ,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截至 2021 年 11 月 25 日 ,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截至 2021 年 11 月 25 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 2021 年 11 月 25 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截至 2021 年 11 月 25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2 、截至 2021 年 11 月 25 日,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九)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021 年 1 1 月 2 2 日(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21 年 11 月 25 日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截至 2021 年 11 月 25 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 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 4 , 895.05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 4 , 895.05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 2021 年 11 月 25 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 2021 年 11 月 25 日,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的规定,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 上海 证券交易所 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基金合同》、《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 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 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本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 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三)《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注册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方正富邦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二 〇二 一年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附件: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股票、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 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等业务;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 单;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对价;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股票连同认购款项 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2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本基金推出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 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 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 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 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 目标、范围或策略;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 / 期货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 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5 )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质押等业务的规则; ( 6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 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 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增加场外申购赎回方式、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 8 )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 9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10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