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积极成长混合 : 银华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21年12月修订)
原标题:银华积极成长混合 : 银华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21年12月修订) 银华积极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修订记录 日 期 修改内容 20 20 年 3 月 26 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部分内 容 20 2 1 年 1 月 14 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 机制 指引( 试行 ) 》 和《存 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修改部分内容 2021 年 12 月 1 日 增设 C 类 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 发售 ................................ ................................ ................................ ......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 ................................ ..................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1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2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27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3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 ................................ ..............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 ................................ .. 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4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50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5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5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6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67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 ................................ .............. 69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 .............. 70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7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 ................................ .......... 72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73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 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 及相关当事人 合法权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不以其在本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 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三、 银华积极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市场前景 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 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 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 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七、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 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 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银华积极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 》 或本基金合同:指《 银华积极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银华积极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 招 募说明书 》 :指《 银华积极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银华积极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部门规 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 9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1 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 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指 中国证监 会 20 1 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 中国证监会 20 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 中国 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1 6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 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7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8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 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 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包括其不时修订)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 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 的、 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 中国境外 的 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 人 2 1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 及 招募说明书等 相关文件 合法取得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 3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 其他 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4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 5 、 销售机构:指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其他 机构 2 6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 7 、基金销售网 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 8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或接受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9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 1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聘请 法定机构验资并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 3 2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 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之 日 3 3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三 个月 3 4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合法存续 的不定期期 间 3 5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6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 日 3 7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 包含 T 日 ) , n=1 , 2 , 3 , 4 , 5…… 3 8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9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 《业务规则》:指 《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 及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4 1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 以及基金销售网 点规定的手续 申请购买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 2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 以及基金销售网 点规定的手续 申请购买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4 3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 以及基金 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要求将 本基金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4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已开通 基金 转换业务 的 某一 开放式 基金的 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转换 为 同一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已开通 基金 转换业务的 其他 开放式 基金 的 基金份额的行为 4 5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 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的操作 4 6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7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4 8 、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9 、 元:指 中国法定货币 人民币元 50 、 基金利润 :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1 、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 申购费用而不 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 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2 、 基金资产总值: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股指期货合约、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款项 以及其他 资产 价值总和 5 3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 扣除 基金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5 4 、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 各类 基金资产净值 分别 除以计算日 该类 基金份额总数 所得价值 5 5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的过程 5 6 、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 报刊 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 (包括 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5 7 、 不可抗力:指本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 8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 5 9 、摆动 定价: 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 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 公平对待 60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 1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 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 2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三)其他资产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3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的费用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银华积极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优选具备成长性的优 质 上市公司进行投资,追求 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 六、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具体 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 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 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 售等,基金管理人需在调整实施前及时公告。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三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 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发售方式 本基金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或按基金管理人、 其他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 关公告。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4 、发售价格 本基金按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售。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 ,基金认购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基金认购费用 由认购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 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 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 认购份额 余额 的 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5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 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 投资人 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 。 三 、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 明书 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 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 4 、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已受理的认购 申请不允许撤销。 5 、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有 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 该等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三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 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 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 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 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 人 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税 后);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及 其他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 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若 基 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其他 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 申购与赎回。 投资 人 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 开放日 的 具体 业务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 有权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 公告中规 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 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 购、赎回价格以 受理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 4 、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 持有 基金 份额登记日期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 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 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 生 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 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 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 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 将 赎回款项 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除外 。 遇证券 / 期货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 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登记机构在 T +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 在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立 或无效 ,则 投资人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 本金 将退 还 投资人 账户 。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 申请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因投资 人 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 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 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将于 开始实施前 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 笔 申购和每 笔 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 笔 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 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 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 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或 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或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 总数的比例上限 ,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 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 T 日 ) 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 、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和余额的处理方式 详见《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 3 、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和处理方式 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 4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 赎回费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 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 、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A 类 /C 类 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7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 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并另行公告 。 8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的 措施。 3 、 因 证券 / 期货 交易 场 所 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 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或无法办理基金的申购业务时 。 4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6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出现 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 技术故障或其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9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6 、 7 、 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 申 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 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 将 全额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该 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 、 因 证券 / 期货 交易 场 所 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 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 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或无法办理基金的赎回业务时 。 4 、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6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 管理人 应 及 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如暂停本基金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 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 部分延 期赎回 或 暂停赎回 。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已被接受的 赎回申请量占 已被接受的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相应 类别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 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 限制。 ( 3 )在本基金 发生 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 中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外的部分(不含 20% ),基金管理人 可以延期办理。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出现巨额赎回 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部分(含 2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对 于前述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 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 公告。 (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 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十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 、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以及本基金合同的 约定 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本基金合同的 约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交易场所 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 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 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三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 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 转主体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或者以 其他方式处分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 、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 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五 、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 、 基金 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 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 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权益为现金红利部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 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十 八 、在不违反 相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在履行相关程序 后,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 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等相关业务,届时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 ] 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 .22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 - 58163000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金 ;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 人 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和转换 申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 / 期货 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 行融资;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 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 非交 易过户 、转托管 等 业务 的 规则; ( 1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 期货 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 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 报告 、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 人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人 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 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税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况 名称: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缪建民 成立时间: 1987 年 4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 1986 ) 175 号)文、银复( 1987 ) 86 号文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佰伍 拾 贰 亿 贰仟 万 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2 】 83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 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 人 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 、 期货 结算 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 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 、 证券账户 、 期货 结算 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 或要求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 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各类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报告 、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