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积极成长混合 : 银华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时间:2021年11月29日 10:46:39 中财网
原标题:银华积极成长混合 : 银华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银华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更新

编制日期:
2021-11-26

送出日期:
2021-11-29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银华积极成长混合


基金代码

005498


下属基金简称

银华积极成长混合
A


下属基金代码

005498


下属基金简称


华积极成长混合
C


下属基金代码

014045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
-
03
-
29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孙蓓琳


2018
-
03
-
29


2004
-
07
-
01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的“基金的投资”章节。



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优选具备成长性的优质上市公司进
行投资,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票、
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企业
债券、公司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
的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纯
债部分
)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
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
-
95%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
定义的积极成长主题的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
产的
80%
;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
产净值的
0%
-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根据
GDP
增长率、工业增加值变化率、固定资产投资趋势、
A
股市场平
均市盈率及其变化趋势、真实汇率、外贸顺差、消费者价格指数
CPI
增长率、
M2

信贷增长率及增长结构等指标的变化,对宏观经济及证券市场的总体变动趋势进
行定量分析,作出资产配置决策。本基金
还将关注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
业政策及汇率政策等,进行定性分析,作为定量分析的支持和补充。本基金定义
的具有积极成长性的上市公司指在财务指标上、在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研发能





力和公司治理等多方面具备核心价值和成长能力的公司。本基金力争通过深入、
科学的基本面分析,挖掘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上市公司。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
75%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25%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
区域配置图表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
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的比较图





注:
业绩表现截止日期
2020

12

31
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
/
申购
/
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银华积极成长混合
A


费用类型


份额(
S
)或金额(
M

/

有期限(
N



收费方式
/
费率


备注





申购费(前收费)

M

50
万元


1.5%




50
万元≤
M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1%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6%




500
万元≤
M


1,000
元每笔




赎回费

N

7



1.5%





7
天≤
N

30



0.75%





30
天≤
N

365



0.5%





365
天≤
N

730



0.25%





730
天≤
N


0%










银华积极成长混合
C


费用类型


份额(
S
)或金额(
M

/

有期限(
N



收费方式
/
费率


备注


赎回费

N

7



1.50%





7
天≤
N

30



0.50%





30
天≤
N


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
/
年费率


管理费


1.5%


托管费


0.25%


销售服务费


银华积极成长混合
A


-


银华积极成长混合
C


0.60%


其他费用


信息披露费、审计费等,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章节。





注:
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
包括:
1
、混合型基金存在的风险,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资产配置
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在类别资产配置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公司治理、
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2
、投资
股指期货的风险:(
1
)基差风险: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
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的风险;(
2
)系统性
风险:组合现货的β可能不足或者过高,组合风险敞口过大,股指期货空头头寸不能完全对
冲现货的风险,组合存在系统性
暴露的风险;(
3
)保证金风险:产品的期货头寸,如果未预
留足够现金,在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可能遭遇保证金不足而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
)合约
展期风险:组合持有的主力合约交割日临近,需要更换合约进行展期,如果合约的基差朝不
利的方向变化或流动性不足,展期会面临风险;
3
、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4
、投资资产支持
证券的风险;
5
、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包括:(
1
)市场风险;(
2
)流动性风险;(
3
)信
用风险;(
4
)集中度风险;(
5
)系统性风险;(
6
)政策风险。

6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



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
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
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7
、侧袋机制的相
关风险: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
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
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
应特定资
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
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
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
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
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
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启用
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
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
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此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市场风险、基金运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他风险。



(二)重要提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
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
公告等。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

[www.yh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
-
678
-
3333

010
-
85186558]


1.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
基金份额净值


4.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
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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