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久LOF : 银华富久食品饮料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赎回及场内申购业务
银华富久食品饮料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开放 日常赎回及场内申购业务 的公告 公告 送出日期: 20 21 年 1 1 月 2 9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银华富久食品饮料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简称 银华富久食品饮料精选混合( LOF ) 基金主代码 501209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 年 9 月 3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华富久食品饮料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银华富久食品饮料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场内 申购起始日 2021 年 12 月 2 日 赎回起始日 2021 年 12 月 2 日 下属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简 称 银华富久食品饮料精选混合 ( LOF ) A 银华富久食品饮料精选混合 ( LOF ) C 下属基金份额类别的交易代 码 501209 01 3027 是否开放 场内申购业务 是 — 是否开放赎回业务 是 是 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场内简称为富久 LOF ,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扩位简称为富久食 品饮料 LOF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 赎回及场内 申购 业务 事项予以说明 ,场外申购及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 事项已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披露的《银华富久食品饮料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开放场外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中说明。 2 场 内 申购 及赎回业务 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 易,且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或该工作日港股通暂停交易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 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 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 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A 类基金份额场内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场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且申购 金额必须是 1 元的整数倍。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 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 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进行限制。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申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 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 50% ,或者变相 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 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 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对于场内申购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3.2 A 类基金份额 场内 申购费率 3. 2.1 前端收费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200万元 1.50% 200万元≤M<500万元 1.00% 500万元≤M<1000万元 0.60% M≥10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3.2 .2 后端收费 本基金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 3.3 其他与 场内 申购相关的事项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新规 定执行。 4 日常赎回业务 4 .1 赎回份额限 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某笔赎回业务时 或办理某笔赎回业务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 额为 1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 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对于场内赎回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 于等于 30 日但少于 9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大于等于 90 日但少于 18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50 % 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18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的长短分档,具体如下: ( 1 )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和场外赎回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75% 30日≤Y<365日 0.50% 365日≤Y<730日 0.25% Y≥730日 0 ( 2 )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50% Y≥30日 0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实行新的费率优惠政策时,以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对场内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按照新规定执 行。 5 基金销售机构 5 .1 销售机构 5 .1.1 直销机构 ( 1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电话: 010 - 58162950 传真: 010 - 58162951 联系人:展璐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 - 678 - 3333 ( 2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易网站: m.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010 - 85186558, 4006783333 5 .1.2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 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 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 期货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 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上 排名不分先后),本基金若增加新的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5 .1.3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 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 场外 赎回 业务 ,具体 交易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5.2 场内销售机构 投资人办理场内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会员单位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6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 日常赎回及场内申购 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公司网站上刊登的《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 ( www.yhfu nd.com.cn )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 678 3333 )垂询相关事 宜。 2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办理 申购与 赎回, C 类基金份额仅 可通过场外方式 办理申购、赎回 。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 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人办理场外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 投资人需使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外赎回业务; 投资人需使用上海证券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其中,上海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 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开通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方式办理申购赎回,并予以 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 、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 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 赎回申请 的当天作 为赎回申请日( T 日),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 到登记机构的 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5、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 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 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上海开放式基金 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 券账户(即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7、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风险提示: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如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则本基金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 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终止 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 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人应 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二部分规定的争议 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21 年 11 月 29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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