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沪港深医药混合A : 广发沪港深医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11月29日 10:56:22 中财网

原标题:广发沪港深医药混合A : 广发沪港深医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广发
沪港深医药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

20
2
1

10

27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
20
2
1
]
3380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
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情形,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 回转
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
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
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第一部分
绪言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2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2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侧袋机制
................................
..............
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2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77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93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07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09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1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111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
沪港深医药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以及

广发
沪港深
医药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
沪港深医药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招募说明书:指《
广发
沪港深医药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

基金或本基
金:指
广发
沪港深医药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3

基金管理人:指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广发
沪港深医药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广发
沪港深医药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
沪港深医药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广发
沪港深医药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正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8

28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并经
2020

3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3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
1
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
沪港通业务
实施
办法》: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4

9

26
日颁布并实施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
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

9

30
日颁布并实施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
、《互联互通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16

10

11
日颁布并实施的《证券基金经营
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


18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
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
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
通)


19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20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2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5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
期货
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6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
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7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8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9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
、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31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3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予以公告的日期


37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8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
0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
1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4
2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
可以
不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4
3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
4
、《业务规则》: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
5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6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
7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8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
0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
1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
2
、元:指人民币元


5
3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
4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5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6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7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
8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
购基金
份额
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
份额;在投资者认
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




C
类基金份额


59

规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规定的
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
0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
1
、流动
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
2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
3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
4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105

-
49848
(集中办公区)


3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

33



4
、法定代表
人:孙树明


5
、设立时间:
2003

8

5



6
、电话:
020
-
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
、联系人:程才良


8
、注册资本:
14,097.8
万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
比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4.533%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187%


深圳市前海
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187%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7.093%


嘉裕元(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7%


嘉裕祥(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23%


嘉裕禾(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5%


嘉裕泓(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9%


嘉裕富(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6%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兼任第一届科创板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
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兼职副会长,广东金融学会理事会副会长、理事,广东省金融发展



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广东上市公司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副会长、会员代表,新财富最佳分析师
评选专家委员会委员。曾任中国财政部
条法司副处长、处长,河北涿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
职),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
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会计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党外知识分子联
谊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
务部经理、财务
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
席。



王凡先生:董事,博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曾在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兼任烽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
经理助
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总裁。



刘根森先生: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香江集团
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大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兼
任深圳市政协委员,中国侨联青委会副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理事。曾任德意志银行香
港分行分析员,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
行董事。



匡丽军女士:董事,硕士,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广州
南沙资讯科技园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东植物龙生
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州云客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微量元素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董事,广州市纽帝亚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蓝鸽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广州万孚生物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中共广州科技金融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副书记。曾任广州科技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科员,广州科
技房地产开发公司人事部(办公室)部长,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副总经理、



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兼任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兼职教授。曾
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长江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
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
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
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复旦大学兼职教
授,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恒顺
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法学
院教授。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辽宁大学学
术委员会委员,兼任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常务理事、辽宁省会计与珠算心算
学会会长、中兴
-
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东
软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辽宁大学
发展规划处处长、财务处处长等。



2
、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中级经济师,兼任广东省广发基金公益基金会理事长。

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
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
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工程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曾任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经理、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副
总经理。



孔伟英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经济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张成柱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
州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



息技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
品营销管理部总经
理助理。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凡先生: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曾在财政部、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
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农业科
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
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
管理总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总经理。



程才良先生:督察长,博士
,副教授。曾在辽河石油勘探局研究院、重庆商学院、广东
民族学院、广东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珠海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价值投资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原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规划发展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



刘格菘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成长投资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中国人民银行、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北京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窦刚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工程师。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4
、基金经理


吴兴武先生,理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权益投资一部研究员、广发多元
新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7

4

25
日至
2019

4

16

)
、广发核心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
015

2

17
日至
2020

2

10

)
、广发鑫瑞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

2019

4

16
日至
2020

7

29

)
、广发再融资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

2019

4

16
日至
2020

7

31

)
。现
任广发轮动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5

2

12
日起任职
)
、广发医疗保健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8

10

16
日起任职
)
、广发主题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20

1

7
日起任职
)
、广发医药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

2020

10

21
日起任职
)
、广发创新医疗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21

3

19
日起任职
)




5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副总经理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刘格菘先生、总
经理助理陈少平女士和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李巍先生等成员组成,傅友兴先生、刘格菘先生担
任权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副总经理张芊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曾刚
先生、现金指数投资部总经理温秀娟女士、债券投资部副总
经理代宇女士、宏观策略部总经
理武幼辉先生、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高詹清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助理毛昞
华先生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副总经理刘格菘先生、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李耀柱先
生、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杨定光先生、宏观策略部总经理武幼辉先生、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
部总经理高詹清先生等成员组成,刘格菘先生担任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报告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将基金管理
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
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
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
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
位之间建
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
合规风控部门
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
道监控防线。

合规风控部门
属于内核部门,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
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
定英文名称: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邮政编码:
200336


注册时间:
1987

3

30



注册资本:
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5



联系人:陆志俊



话:
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
业银行,
总部设在上海。

2005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

5
月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9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
资本位列第
11
位,连续五年跻身全球银行
20
强;根据
2019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50
位,较上年提升
18
位。



截至
2020

9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0.80
万亿元。

2020

1
-
9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
人民币
527.12
亿
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18

8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2016

12
月至
2018

6




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
201
5

10
月至
2018

6
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
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2016

9
月至
2018

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
2014

7
月至
2016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
2003

8
月至
2014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
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
1988

7
月至
2003

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
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
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
2020

7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
2016

11
月至
2020

5
月任中国
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4

12
月至
2016

11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
份公司副总经
理;
2014

6
月至
2014

12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
行董事、副总经理(
2014

6
月至
2016

11
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
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副主
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009

9
月至
2014

6
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
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
大银行金融
市场中心总经理);
1993

7
月至
2009

9
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
2015

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2007

12
月至
2015

8
月,历
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
裁;
1999

12
月至
2007

12
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
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
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0

9

30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00
只。

此外,交通银行还
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
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
QDIE
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
基金
、职业年金基金、
QFII
证券投资资产、
RQFII
证券投资资产、
QDII
证券投资资产、
R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
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控,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
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
、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
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
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
、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
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等法律法规,
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
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
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
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
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
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
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
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
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
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电子交易平台

网址: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移动客户端,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
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业务联系方式(仅限机构客户)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直销中心传真:020-89899069/89899070/89899126

直销中心邮箱:[email protected]

(3)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0楼

电话:020-83936999

传真:020-34281105

(4)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楼11层1101单元

(电梯楼层12层1201单元)

电话:010-68083113

传真:010-68083078

(5)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905-10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6)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 或020-83936999)进行本基金发
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
、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
销售

构办理本基金业务请遵循各
销售
机构业务规则
与操作流程。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105


49848
(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电话:
0
20
-
8
9
1
8
8
9
70


传真:
0
20
-
89899175


联系人:
李尔华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
29
层、
10



负责人:王晓



电话:
020

37181333


传真:
020

37181388


经办律师:
刘智、
杨琳


联系人:王晓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01
-
12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赵雅



电话:
020

28812888


传真:
020

2881261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
马婧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
2
1

10

27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
20
2
1
]
3380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一、
基金
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
类型


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募集方式与
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代销与直销。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
金自
2021

12

13
日至
2021

12

27

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
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
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生效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向社会公开募集。办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发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
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
购、申购基金
份额
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
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
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
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
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
、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
1.00



2
、认购价格:人民币
1.00



3
、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
A
类基
金份额的特定投资

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普通

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

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
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
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
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
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

范围。



具体
认购
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M



特定投资者
认购费率


其他普通投资者
认购费率


M<1000万元


0.12%


1.20%


M≥1000万元


每笔100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
、认购份额的计算



1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
=
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
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
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某普通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
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0/

1+1.20%

=98,814.23



认购费用
=100,000

98,814.23=1,185.77




认购份额
=

98,814.23+50

/1.00=98,864.23



即普通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
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
利息,可得到
98,864.23

A
类基金份额。




2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C

基金
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
000

认购本基金
C

基金
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
元。则其可得
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

10,000

5

/1.00 = 10,005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
10,005
份基金份额。









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
销申请。



3
、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

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生效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
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
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
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
、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

每一基金投资者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每个
基金账户
首次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
最低
金额为
1
元(含认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已在
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
限制。









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
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
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
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民币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十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1
、本公司直销机构;


2
、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二、
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
可以
不开放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
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
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1
、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每个基金账户
首次
最低
申购
金额为
1

(

申购费
)
人民币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
销售

构网点公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基
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申购
申请
成立;
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

在(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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