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沪港深医药混合A : 广发沪港深医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广发沪港深医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广发沪港深医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2021 年10 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338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 ),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 4.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8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 定募集期限。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认购申请金额超过80 亿 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 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 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80 亿元-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末日有效 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 比例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6.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 时,请遵循各代销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7.本基金将于2021 年12 月13 日至2021 年12 月27 日(具体时间安排详见本 公告正文)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8.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 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 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 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已经开立本公司开放式 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再开立基金账户,直接办理新基金的认购业务即可。若投资人 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不 承担认购失败责任。如果投资人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 买本基金,则需要在该代销网点增开“交易账户” ,然后再认购本基金。投资人在办理 完开户和认购手续后,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查询确认结果。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及 代销机构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及认购手续。开户和认购的具体程 序请见本发售公告正文。 9.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 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 元(含认购费)。各销 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已 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 认购金额限制。 10.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 基金,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 记机构确认 , 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11.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发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 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 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 ,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 还投资者。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 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21 年11 月29 日刊登在本公司网站等规定网站上的《广 发沪港深医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提示 性公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及本公告将同时刊登在《证券时报》。 13.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 咨询。 14.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城市外,各代销机构可能随时增加部分基 金销售城市。具体城市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关认购事宜,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官网公示, 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 本公司在募集期内还可能增加新的 代销机构,投资者可留意本公司官网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查询。 15 . 对未开设代销网点地区的投资者 , 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 或020-83936999),垂询认购事宜。 16.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可根据基金销售 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7.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情形,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 实行T+0L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L股更为剧 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 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 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 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 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 揭示” 部分。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广发沪港深医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广发沪港深医药混合 A类份额基金代码为:014114 C类份额基金代码为:014115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8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七)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销售渠道与销售网点 1、直销机构 (1)电子交易平台 网址 :www. g 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L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移动客户端,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 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业务联系方式(仅限机构客户)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直销中心传真:020-89899069/89899070/89899126 直销中心邮箱:[email protected] (3)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0楼 电话:020-83936999 传真:020-34281105 (4)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楼11层1101单元 (电梯楼层12层1201单元) 电话:010-68083113 传真:010-68083078 (5)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905-10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6)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L或020-83936999)进行本 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 循各代销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九)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 过三个月。 2.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21 年12 月13 日至2021 年12 月27 日,期间面向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同时发售。募集期满,若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生效条件,本基金将宣 布基金合同生效,但基金管理人亦可视情况适当延后期限;若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 生效条件,则本基金将在三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 提前结束发售。 3.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4.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 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5.若三个月的募集期满,基金合同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十)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 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与除此之外的其 他普通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 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 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 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者范围。 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 M ) 特定投资者认购费率其他普通投资者认购费率 M<1000 万元 0.12% 1.20% M≥1000 万元每笔 100 元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L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L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L(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L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L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普通投资者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元 ,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1.00=98,864.23份 即普通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 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64.23份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 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5)/1.00L =L 10,005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 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5份基金份额。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在募集期内, 本基金将由本公司直销机构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同时面向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发售,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 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 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 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 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 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本公司直销机构认购。个人投资者在T+2日(T日为申请日)可以通 过原办理网点提供的服务方式查询或打印认购申请确认单。 (一)网上直销 1.受理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在2021年12月13日至2021年12月27 日15:00 前受理投 资者对本基金的开户及认购申请。每个交易日15:00(不含)前受理当前交易日的申 请,15:00后的交易申请将作为下个交易日的交易处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请参照公布于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上的《广发基金电子交易 业务规则》办理相关开户和认购等业务; (2)尚未开通广发基金网上直销的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 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中国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交通 银行借记卡、广东发展银行理财通卡(带银联标志)、兴业银行卡或者第三方支付通 联支付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开户操作,在 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直接登录网上交易平台进行认购; (3)已经开通广发基金网上直销的个人投资者 , 请直接登录广发基金网上交易 平台进行网上认购。 (二)非直销销售机构 个人投资者在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非直销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准。 (三)特别提示 1. 请有意认购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尽早向直销机构或代销网点索取开放式基 金账户注册及认购申请表。个人投资者也可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网站www. gffunds.com.cn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 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 文件中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机构与代销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3.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只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 资金结算账户,由代销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4.若个人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申请时间之前,未将足额资金划到账,则当日提 交的认购申请将顺延受理。 5.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人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人划入资金,但未办理注册或开户手续或办理不成功的; (2)投资人划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人划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在认购期结束时仍未补 足的; (4)其他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到本公司的直销机构(非网上交易)认购。 (一)直销机构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本基金份额发售日9:30-11:30,13:00-16:30。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普通法人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 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 ②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③《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④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⑤ 加盖预留印鉴的《印鉴卡》; ⑥ 预留同名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复印 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 (注:“指定银行账户” 是指:在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及认购/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 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购/ 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 汇入账户) ⑦《机构账户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 ⑧《投资者远程交易委托服务协议》(一式两份); ⑨《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机构版)》;(* 注: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 的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理财产品、社保、年金、QFII\RQFII等“专业投资者” 免提供) ⑩ 机构资质证明 , 如: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基金管理资格证书、社保局或国家 相应部门对于此年金/社保基金等成立的批复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或中国银监 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的批复文件等;(如有) 輥輯訛 《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注 : 金融机构/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上 市公司等“豁免机构” 免提供) 輥輰訛 《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注:金融机构/ 政府机构/ 国际组织/ 上市公司等“豁免机构” 免提供) 輥輱訛 《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 輥輲訛 《机构信息采集表》 注:①-⒁ 均需在复印件处加盖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 以产品名义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开户资料详见广发基金官网公布的《广发基金直 销中心开户及交易业务办理步骤(机构版)》,或致电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咨询。 (2)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 ①户名: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3602000129838383823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第 一 支行 跨行大额支付号 : 102581000013 同行大额支付号 : 25873005 ②户名: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726374407720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大额支付号:104581003017 ③户名: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021900501910666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支行 大额支付号:308100005078 ④户名: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98460078801800003124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宝山支行 大额支付号:310290000169 ⑤户名: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99410100100251456 开户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 大额支付号:309581000070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人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 投资人应在“汇款人” 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机构网点开立基金账户时登 记的名称; ② 投资人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广发沪港深医药混合” ,并确保 在募集期截止日16:30 前到账(可顺延至当日下午企业网银关闭的最后时间,即17: 00); ③ 投资人申请的认购金额不能超过汇款金额; ④ 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 , 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 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3)办理基金认购手续的投资人须提供下列资料: ①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 ② 填妥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③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复印件。 3.注意事项 (1)若投资人认购资金在当日16:30(可顺延至当日下午企业网银关闭的最后时 间,即17:0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 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认购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 投资人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 投资人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 投资人划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 在募集期截止日17 : 00之前资金未到指定直销专户的; ⑤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投资人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的资金将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 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指定账户划出。 (二)非直销销售机构 机构投资者在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非直销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特别提示 1. 请有意认购本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机构网点或代销网点索取开放 式基金账户注册及认购申请表。机构投资者也可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网站 www.gffunds.com.cn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 下载文件中的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机构网点与代销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 , 机构投资者请勿混用。 3.机构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只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 资金结算账户,由代销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4.若机构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申请时间之前,未将足额资金划到账,则当日提 交的认购申请将在认购申请有效期内顺延受理。 5.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人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人划入资金,但未办理注册或开户手续或办理不成功的; (2)投资人划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人划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在认购期结束时仍未补 足的; (4)本公司确认的其他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五、清算与交割 1. 投资人无效认购资金将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3 个工作日内 向投资人指定账户划出。 2.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有效认购 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 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本基金持有人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注册登记。 六、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募集期截止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数据,将有效认购资金 (不含认购费)及其所生利息一并划入在基金托管行的专用验资账户,并委托具有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 注册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 明。 2.若基金合同达到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其书 面确认的次日公告。 3.若因本基金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而导致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管理人将 承担全部基金募集费用, 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 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程才良 联系电话:020-89899117 传真:020-89899069 (二)基金托管人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95559 (三)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八)销售 渠道与销售网点” 部分的相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 循各代销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李尔华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 :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29层、10层 负责人:王晓华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经办律师:刘智、杨琳 联系人:王晓华 (六)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赵雅 电话:020-28812888 传真:020-2881261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马婧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售日期:2021 年12 月13 日至2021 年12 月27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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