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澳银鑫益债券A : 信达澳银鑫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信达澳银鑫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 11月 3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信达澳银鑫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信达澳银鑫益债券 基金主代码 013724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年 11月 02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信达澳银鑫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信达澳银鑫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1年 12月 03日 赎回起始日 2021年 12月 03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1年 12月 03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1年 12月 03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1年 12月 03日 下属基金份额的基金简称信达澳银鑫益债券 A信达澳银鑫益债券 C 下属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 013724 013725 该基金份额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是是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也不得通过 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 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2、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万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申购本 基金暂不受前述限制,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 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具体申购金额限制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必须 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M(元) (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 100万元≤ M<300万元 0.5% 300万元≤ M<500万元 0.3% M≥500万元每笔 1000元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 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 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并进行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时,可以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份基 金份额,若某投资者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 的基金份额少于 10份,则全部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 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份的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2、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 10份。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D(天)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D<7 1.50% 7≤D<30 0.10% 30≤D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A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D(天)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D<7 1.50% 7≤D<30 0.10% 30≤D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C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3、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 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收取,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将部分赎 回费计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 2)申购补差费指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的差额。当转入基金的申购费高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时, 应缴纳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额,反之则不收取申购补差费。 (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用=赎回费用+补差费用 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赎回费率 补差费用:分以下两种情况计算 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补差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申购费 2)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补差费用=0 其中: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赎回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或,转入 基金固定申购费金额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赎回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或,转出 基金固定申购费金额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转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2)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在同一登记机构处注册登 记的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 购状态。 (3)投资人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本公司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除外。 (4)交易限额参见相关基金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中对申购和赎回限额的规定。 (5)投资人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规则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司旗下 其他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相互之间的转换规则以其相关公告为准。 (7)自公告开放日起,本公司直销机构和上述代销机构将同时开通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已开通转换 业务的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开通的基金范围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为准。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申购费率定投业务不收取额外费用,申购费率适用于本公司旗下基金正常申购费率,计费方式等同于正 常的申购业务(优惠活动除外,如有调整,另见相关公告)。(2)申购金额本基金每笔定投最低申购金额为 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最低 定期定额申购金额,投资人在销售机构办理上述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除需满足本公司上述最低定期 定额申购金额限制外,还需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规定。本业务不受日常申购的最低数额限制。 (3)可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代销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披露。 7基金销售机构 7.1直销机构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1001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 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电话:0755-82858168/83077068 传真:0755-83077038 联系人:刘华 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邮政编码:518063 投资者可通过直销机构柜台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直销机构柜台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有关直销机构柜台业务办理指南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7.2其他代销机构 (1)其他代销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示;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代销机构,并 及时在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公示。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公布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 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 2021年 10月 13日刊登在本公司网站(www.fscinda.com)和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的《信达澳银鑫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信达澳银鑫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信达澳银鑫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法律文件。 (2)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及希望了解本公司管理基金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 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8/0755-83160160)垂询相关事宜。 (3)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信达澳银鑫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信达澳银鑫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信达澳银鑫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11月 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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