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先锋 : 华富中证证券公司先锋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1年11月30日 10:45:49 中财网

原标题:证券先锋 : 华富中证证券公司先锋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富中证证券公司先锋策略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2
1

1
1

30
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












目录
重要提示
................................
................................
................................
................................
...........
1
第一部分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
.........................
2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
.
26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
................................
.............................
2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8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
................................
.................
6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75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92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0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105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07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
................................
...........
108

重要提示

华富中证证券公司先锋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

2

3
日证监许可
[
2021
]
385

文准
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
1

6

15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
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同时,由于本基金是跟踪中证证券公司先锋策略
指数
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还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
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以及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
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基金的退市风险,
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
投资者申
购、赎回失败的风险以及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等等。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
复制策略,跟踪中证证券公司先锋策略
指数
,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
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在目前结算规则下,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

股票当日起可卖出。



投资人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使用中证证券公
司先锋策略
指数
的沪市成份股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
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如投资人需要使用中证证券公司先锋策略
指数
的深市成份股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
票账户。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为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年度更新,本次更新内容包
括:


1.
更新了“重要提示”部分的相关内容。



2
.
更新了“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的相关内
容。



3
.
更新了“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的相关内容。



4.
更新
了原“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分的相关内容




5.
更新了“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内容。



6
.

“第二十

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中更新本基金相关公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更新截止日为
2021

11

20
日。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不足
6
个月,故不登载财务数据




本基金托管人

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前言




《华富中证证券公司先锋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华富中证证券公司先锋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富中证证券公司先锋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
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富中证证券公司先锋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华富中证证券公司先锋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华富中证证券
公司先锋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指《
华富中证证券公司先锋策略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华富中证证券公司先锋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富中证证券公司先锋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华富中证证券公司先锋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8

28
日颁布、同年
10

1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ETF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
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7

ETF
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8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20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
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5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
、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的机构投资者


27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8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9

销售机构:指
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30
、直销机构: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
、其他销售机构:指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
赎回代理机构


32

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3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
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3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5

登记机构
、基金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6
、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开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7

基金合同生
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4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

《业务规则》:
指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4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4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
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50
、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51
、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2
、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3
、标的指数:指中证证券公司先锋策略
指数
及其未来
可能发生的变更


54
、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5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



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6
、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7

现金替代退补款:指投资人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
的成本及相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
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向投资人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
代成
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人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58
、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
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计算


59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在交
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
交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60
、预估现金部分:指由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61
、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进
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62

元:指人民币元


63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4
、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
增长率差额之日


65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
金份额净
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则
以基金份额折算日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6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
金份额总数


7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1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
媒介


72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3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4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
26

1

3
层、
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
18
号陆家嘴富汇大厦
A

3
楼、
5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

赵万利


设立日期:
2004

4

19



核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核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

47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邵恒


电话:
021
-
68886996


传真:
021
-
68887997


股权结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安徽省信用
融资
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27%
、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4%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赵万利先
生,董事长,大学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安徽省证券公司深圳
证券营业部和资产管理部员工、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经理、风险
控制部副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兼办公室主任、董事
会秘书兼办公室主任,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华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富嘉业董事、华富瑞兴董事。



朱鹏洪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安徽省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产权管
理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安徽国控集团副总经理、党委委



员、董事,现任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郑晓
静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合肥市财政局预外局(非税局)
科员,合肥市财政局办公室科员、副主任,合肥市财政局预算处副处长,合肥市
财政局预算处副处长、市金融办(市投融资管理中心)资本市场处(企业融资处)
副处长(主持工作),合肥市金融办担保与保险处处长,合肥市金融办资本市场
处处长,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合肥
大数据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
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2017

12
月至今,任合肥市第十六届人大代表。



徐峰先生,董事,工学博士,
历任安徽大学助教、讲师,安徽证券交易中心
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电讯工程部经理助理、副经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技术部副总经理、总裁助理兼登记结算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任经纪业务部总
经理,现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曹华玮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经济管理本科学历。先后供职于庆
泰信托公司、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
现任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瑞中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安徽铜陵财专教师,中国经济体
制改革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信息部主任,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信息部经理、
深圳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商品交易所常务副总裁,深圳特区证券公司(现巨田证
券)高级顾问。现任北京华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深圳神华期货经纪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冠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银河证券独立董事及深圳富泰和
公司独立董事。



陈庆平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金融专科学校讲师、处长,
申银证券公司哈尔滨营业部总经理,宁波国际银行上海分
行行长,上海金融学院
客座教授。



张赛美女士,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上海张江公社团委副
书记,上海建平中学教师,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投资银行管理部总经理、并购及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战略规划部总经理、衍生产品部总经理,海通开元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长,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上海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创始合伙人,上海双创投资中心总经理。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程岱,研究生学历。历任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业务管理部(客户受理部

总经理、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风控总监。



梅鹏军先生,金融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先后在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
司,安徽省物资局(后更名为安徽省徽商集团)工作,历任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投资发展部业务经理,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合
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所长。现任兴泰控股(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安徽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



陈启明先生,会计学硕士、本科学历。历任日盛嘉富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
群益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中银
国际证券产品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
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基金投资部
总监、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耿志亮先生,经济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企
业风险管理部分析师。

2010

6
月加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监察稽核
部稽核专员、总监助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同时主
持风险管理部工作。



3
、高级管理人员


赵万利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曹华玮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满志弘女士,督察长,管理学硕士,
CPA
。曾任道
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上海华富利
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龚炜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先后供职于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
程研究员、公司投研副总监、基金投资部总监、投研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
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基金经理。




邵恒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学历,
CFA
。曾任雀巢(中国)
有限公司市场部
助理、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市场部助理、讯驰投资咨询公司高
级研究员、双子星信息公司合伙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整合营销经理、市场
拓展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基金运营部总监。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束庆斌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华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
、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郜哲先生,北京大学理学博士,研究生学历,


证券从业经验。曾先后担
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研究员、上海同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
员。

2017

4
月加
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2

23
日至
2020

11

11
日任华富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
华富中证证券公司先锋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华富中债
-
安徽省公司信用类债券指数基
金基金经理、华富中证人工智能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华富中证
100
指数基金基金经理、华富中证
5
年恒定久期国开债指数型基金基金经理、华
富中债
-
0
-
5
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收益平衡指数基金基金经理、华富中证人工智能
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华富新能源股票型发起式基金基
金经理、华富中证稀有金属主题
ETF
基金基金经理、华富中债
1
-
3
年国开行债券
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李孝华先生,
南开大学金融学硕士、硕士研究生学历
,八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金瑞期货研究所贵金属研究员、国泰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量化投资平台设计
与开发员、华泰柏瑞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2019

10
月加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
华富中证证券公司先锋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基金经理、华富中证
100
指数基金基金经理、华富中证稀有金属主题
ETF
基金基
金经理

华富中小企业
100
指数增强型基金基金经理




5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投资决策
委员会是负责公募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公司分管
公募投资业务的领导、涉及公募投资和研究的部门的业务负责人以及公募投资决
策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人员组成。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分管公募投资业
务的最高业务领导担任,负责投决会的召集和主持。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和职务如下:



炜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副总经理、基
金经理


曹华玮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



娅女士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
指数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陈启明先生


公司公募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
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陈奇先生





尹培俊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发展部副总
监、基金经理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但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
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
、记录
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
风险,确保基金财
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
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
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它由章程、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
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包括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风险评估、
控制体系、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等内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
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集中交易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紧急应变制度和基金销售管理制度等。部门业
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
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1
)风险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类型
的界定、风险控制的措施、风险控制的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
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
度、财
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
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2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组织结构、投资禁止制度、
投资策略、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的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适
用于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组织、指导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



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督察长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
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就内部控

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
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
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
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察稽核体系、监察稽核工作内容、监察稽核方法和程
序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有关情况;评估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
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2
、内部控
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
效果。



3
、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
权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并提供咨询和建议的专门委员会,其工作重
点包括:审议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出现的风险
问题进行研究、预测和评估,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提出指导意见;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投资决策机构。投资
决策委员会具体职责为: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走势,制定基金重大投
资决策和投资授权;对投资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对基金经理进行的交易



行为进行监督管
理;考核基金经理的业绩;



3
)督察长: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
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应
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
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对基
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定期独立
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4
)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
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
合的风险状况,对基金投资运
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同时,负责审
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的评估、识别、
监控与管理;



5
)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监察稽核部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评估,组织各部门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
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整改;



6
)业务
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7
)员工:依照公司“风险控制落实到人”的理念,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
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
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
、内部控制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强调要让风险控制
渗透到公司的每一项业务和公司的文化中去,要求所有员工以他们的能力、诚
信和职业道德来控制、管理风险。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
)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系统。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
监察稽核部执行,通过与董事会到管理层到每个员工不断的沟通和交流,识别
和评估从治理结构到一线业务操作等公司所有方面、所有业务流程中公司运作
和基金管理的风险点和风险程度,明确划分风险责任,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



措施。本基金管理人强调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要全员参与,责任明确和
合理分工,让所有的员工对风险管理都有清晰的意识,清楚知道他们在风险控
制中的地位和责任。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监察稽核部建立了覆盖
公司所有业务的稽核检查项目表,该表为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内部规章等

面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合规和风险控制提供了检查和监督的手段;



2
)完善监察稽核工作流程,加强日常稽核工作,促进风险管理的数量化
和自动化,提高风险管理的时效和频率。公司专门建立了华富风险控制系统,
能对基金投资风险和业绩评估做到动态更新。同时监察稽核部通过质询、评估
和报告等工作流程,以建立一种机制,使任何内控工作和外部审计中发现的问
题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



3
)对风险实行动态的监控和管理。一方面,周期性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
和内部审核、稽查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另一方面,在变化的环境中,不断
识别、评估新的风险,
尤其强调对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
强调新的法律法规对风险管理的要求。为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能够符合最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还在组织机制上进行了设计,由监察稽
核部的内控人员和法律事务人员分工合作,保证对与基金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实时跟踪、全面收集、准确分解并及时落实。



5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

10

31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4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
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

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
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1

9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968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

920
只,
QDII
基金
48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
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
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
”和“
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
托管
业务内
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
,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
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发售协调人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直销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
26

1

3
层、
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
18
号陆家嘴富汇大厦
A

3
楼、
5



法定代表人:
赵万利


联系人:
陈明珠


咨询电话:
021
-
50619688

400
-
700
-
8001


传真:
021
-
68415680


网址:
www.hffund.com


3
、网下现
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投资人可直接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
券公司办理网上现金认购业务,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5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
-
59378835


传真:
010
-
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
安冬、
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主要经营场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
中心
11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 021
-
23238888


传真
: 021
-
23238800


联系人:陈腾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陈腾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1

2

3
日证监许可
[
2021
]
385
号文注
册。



二、基
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以发售面值为认购价格进行发售。





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2
1

3

9
日至
202
1

6

8
日止,经普华永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共募集了
434,016,000.00
份,有效认购户数

7850
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21

6

15
日正式生效。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进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因尾数
处理而产生的损益不视为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
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
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
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
、本基金场内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
2
亿
元;


2
、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
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
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
、不再具备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止上市;


4
、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1

4

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
ETF
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并相



应调整申购赎回等业务规则。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
着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
指数。有关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的相关事项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四、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IOPV
),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
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
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
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
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
分)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
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
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
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
申购、赎回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购赎回代理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
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
,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
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2
1

6

24
日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3

申购与赎回申请
提交后不得
撤销;


4
、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
整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交付
申购对价
,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赎回对价,则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
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
机构
的具
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回
申请

确认


投资人T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
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
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
对价,则赎回不成立。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



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
出。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规则适用《业务规则》及与各方相关
协议的有关规定。



对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基金份额、上交所上市
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申
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投资者T日申购成
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交
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
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
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
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
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
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及与各方相关协议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与登记的办
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
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
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
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申购和
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目前本(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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