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富中小企业100指数增强型 : 华富中小企业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1年11月30日 10:45:57 中财网

原标题:华富中小企业100指数增强型 : 华富中小企业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富
中小企业
1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21年11月30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华富中小企业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系根据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于2021年4月2日发布的《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富中小板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名的公告》,由华富中小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
来。华富中小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352号文
核准,核准日期为2011年8月25日,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12月9日正
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
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原标的指数为中小板指数,变更后的标的指数为中小企业100指
数。为保持指数的稳定性与连续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将于主板与中小板合并日即2021年4月6日起将“中小板指数”名称变更为
“中小企业100指数”。


1、指数选样空间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原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且满足下列条件的所有A股:

(1)非ST、*ST股票;

(2)上市时间超过六个月,A股总市值排名位于深圳市场前1%的股票除
外;

(3)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规、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4)公司最近一年经营无异常、无重大亏损;

(5)考察期内股价无异常波动。


2、选样方法

原中小板指数的初始样本股由前100只上市股票构成。此后需要对入围的
股票进行排序选出样本股。



首先,计算入围选样空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A股日均总市值和A股日均成
交金额;

其次,对入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A股日均成交金额按从高到低排序,剔除
排名后10%的股票;然后,对选样空间剩余股票按照最近半年的A股日均总市

值从高到低排序,选取前100名股票构成指数样本股。


在排名相似的情况下,优先选取行业代表性强、盈利记录良好的上市公司
股票作为样本股。


3、指数计算

原中小板指数采用派氏加权法,依据下列公式逐日连锁实时计算:

其中,样本股权数调整方法参见指数计算与维护细则。


4、样本股调整

(1)样本股定期调整指数样本股实施半年度定期调整,于每年6月和12
月的第二个星期五的下一个交易日实施。样本股调整方案通常在实施前两周公
布。每次样本股调整数量不超过样本总数的10%。排名在样本数70%范围之内
的非原样本股按顺序入选,排名在样本数130%范围之内的原样本股按顺序优先
保留。在确定新入选样本股后,在剩余股票中按日均总市值从高到低排序选取
样本数量5%的股票作为备选样本股。


(2)样本股临时调整样本股出现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时,将其从指数样本
中剔除,选择备选样本股名单中排序最靠前的股票补足。样本股公司被实施风
险警示,发生收购、合并、分拆情形的处理,同深证成指。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国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
址:www.cnindex.com.cn。


本基金不同于具有稳定收益和低风险的银行存款和国债,本基金投资于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95%,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投资品种。

适合有稳定收入来源、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强、并希望分享中国证券市场长期
发展成果的投资者。中国资本市场未来发展前景广阔,但股市投资始终伴随风
险,股价波动更是无法避免,本基金至少85%的资产投资于股票市场,基金份
额净值必然会随股市行情变化上下波动,持有人购买的基金份额净值因此存在


下跌甚至亏损的可能性。对希望通过短期资金、借贷资金以及养老资金进行投
机快速获得高额收益的投资者可能面临较大的风险。


华富基金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和华富
基金旗下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华富基金提醒投资
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
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
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
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管
理风险、技术风险以及其它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
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
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且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
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
停牌等潜在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指定媒介进行了公开披露。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
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选择优秀的基金产品长期持有,是基金持有人规避市场短期波动风险、获取
投资收益的有效方法。华富基金鼓励投资者避免短期频繁操作,坚持长期投
资。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为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年度更新,本次更新内容包括:

1、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四、基金托管人”部分的相关内容。



2、更新了“九、基金的投资”、“十、基金的业绩”中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基金业绩表现部分内容。


3、在“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更新本期基金相关公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投资组合报告摘自2021年第3季度报告,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9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财务资料未经审
计)。其他所载内容更新截止日为2021年11月20日。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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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二、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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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三、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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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四、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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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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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6
六、基金的募集
................................
................................
................................
.............................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30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
................................
................................
.....................
41
十、基金的投资
................................
................................
................................
.............................
42
十一、基金的业绩
................................
................................
................................
.........................
55
十二、基金的财产
................................
................................
................................
.........................
56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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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57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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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63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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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8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
................................
................................
.................
7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78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8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82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83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8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87
二十五、备查文件
................................
................................
................................
.........................
88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
................................
................................
.................
89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10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华富中小企业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富中小企业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
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华富
中小企业
10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由华富
中小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名
而来


2.
基金管理人:指
华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华富
中小企业
10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华富
中小企业
10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
招募说明书

指《
华富
中小企业
10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华富
中小

指数
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
行政
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12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
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2014

3

10
日中国证监会第
29
次主席办公会议
审议通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公布、自
2014

8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合法
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指
华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
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华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


注册登记机构为
投资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开立的、记录投资

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
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
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

工作日


36.
T+n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7.
开放日


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作日


38.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
指《
华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

共同遵守


4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

,投资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
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4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
:指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
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4.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的事件


55.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富
中小企业
1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
9.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1

22
日颁布、同年
2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
26

1

3
层、
4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
18
号陆家嘴富汇大厦
A

3
楼、
5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
赵万利


设立日期:
2004

4

19



核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核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

47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
.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邵恒


电话:
021
-
68886996


传真:
021
-
68887997


股权结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9%、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27%、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4%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赵万利先生,董事长,大学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安徽省证券公司深
圳证券营业部和资产管理部员工、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经理、
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兼办公室主
任、董事会秘书兼办公室主任,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华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富嘉业董事、华富瑞兴董事。


朱鹏洪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安徽省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产
权管理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安徽国控集团副总经理、
党委委员、董事,现任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郑晓静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合肥市财政局预外局(非税
局)科员,合肥市财政局办公室科员、副主任,合肥市财政局预算处副处长,
合肥市财政局预算处副处长、市金融办(市投融资管理中心)资本市场处(企
业融资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合肥市金融办担保与保险处处长,合肥市金
融办资本市场处处长,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合肥大数据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2017年12月至今,任合肥市第十
六届人大代表。


徐峰先生,董事,工学博士,历任安徽大学助教、讲师,安徽证券交易中
心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电讯工程部经理助理、副经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总裁助理兼登记结算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任经纪业
务部总经理,现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曹华玮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经济管理本科学历。先后供职于
庆泰信托公司、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监、副总经理、常
务副总经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瑞中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安徽铜陵财专教师,中国经济
体制改革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信息部主任,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信息部
经理、深圳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商品交易所常务副总裁,深圳特区证券公司
(现巨田证券)高级顾问。现任北京华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深圳神华期
货经纪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冠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银河证券独立董
事及深圳富泰和公司独立董事。


陈庆平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金融专科学校讲师、处
长,申银证券公司哈尔滨营业部总经理,宁波国际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上海金
融学院客座教授。


张赛美女士,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上海张江公社团委
副书记,上海建平中学教师,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投资银行管理部总经理、
并购及资本市场部总经理、战略规划部总经理、衍生产品部总经理,海通开元


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上海双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上海双创投资中心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程岱,研究生学历。历任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业务管理部(客户受理
部)总经理、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风
控总监。


梅鹏军先生,金融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先后在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公司,安徽省物资局(后更名为安徽省徽商集团)工作,历任合肥兴泰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业务经理,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副所
长,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所长。现任兴泰控股(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安徽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


陈启明先生,会计学硕士、本科学历。历任日盛嘉富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
员、群益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中银国际证券产品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基
金投资部总监、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耿志亮先生,经济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企业风险管理部分析师。2010年6月加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监察稽
核部稽核专员、总监助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同
时主持风险管理部工作。


3、高级管理人员

赵万利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曹华玮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满志弘女士,督察长,管理学硕士,CPA。曾任道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上海华富
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龚炜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先后供职于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
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
融工程研究员、公司投研副总监、基金投资部总监、投研总监、公司总经理助
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基
金经理。



邵恒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学历,CFA。曾任雀巢(中
国)有限公司市场部助理、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市场部助理、讯驰投资咨询
公司高级研究员、双子星信息公司合伙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整合营销经
理、市场拓展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基金运营部总监。现任华富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束庆斌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
、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李孝华先生,南开大学金融学硕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八年证券从业经
验,曾任金瑞期货研究所贵金属研究员、国泰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量化投资平
台设计与开发员、华泰柏瑞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2019

10
月加入华富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华富中证证券公司先锋策略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华富中证
100
指数基金基金经理、华富中证稀有金属主

ETF
基金基金经理、华富中小企业
100
指数增强型基
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郭晨先生,
2011

12

9
日至
2012

12

19
日担任华富中小板指数增
强型基金基金经理。



朱蓓女士,
2012

12

19
日至
2017

9

22
日担任华富中小板指数增
强型基金基金经理。



高靖瑜女士,
2017

9

12
日至
2019

7

17
日任华富中小板指数增


基金基金经理。



郜哲先生,
2018

2

2
3


2
021

1
1

1
8
日任华富中小企业
1
00

数增强型基金基金经理。



5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公募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公司分
管公募投资业务的领导、涉及公募投资和研究的部门的业务负责人以及公募投
资决策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人员组成。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分管公募
投资业务的最高业务领导担任,负责投决会的召集和主持。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和职务如下:

龚 炜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副总经理、




基金经理

曹华玮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

张 娅女士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
理、指数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陈启明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
理、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陈奇先生



尹培俊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发展部副总
监、基金经理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
理、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牟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
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
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
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
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它由章程、内部控制大
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
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包括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风险评
估、控制体系、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等内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
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集中交易制



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紧急应变制度和基金
销售管理制度等。部
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
位责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1
)风险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类型
的界定、风险控制的措施、风险控制的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
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
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
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2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投资管理的
原则、组织结构、投资禁止制度、
投资策略、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的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适
用于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组织、指导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
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督察长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
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
件、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
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
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
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
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察稽核体系、监察稽核工作内容、监察稽核方法和程
序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有关情况;评估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
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
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
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负责根据董事会的
授权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并提供咨询和
建议的专门委员会,其工作
重点包括:审议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出现的风
险问题进行研究、预测和评估,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提出指导意见。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投资决策机构。投
资决策委员会具体职责为: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走势,制定基金重大
投资决策和投资授权;对投资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对基金经理进行的交
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考核基金经理的业绩;



3
)督察长: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基金及
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
察长履行职责的范
围,应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
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
案,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
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4
)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
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对基金投资
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同时,负责
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对公
司整体风险的评估、识
别、监控与管理;




5
)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监察稽核部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评估,组织各部门对存在的风险隐患
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整改;



6
)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
务;



7
)员工:依照公司“风险控制落实到人”的理念,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控制职责,
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
中,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
务。



4
、内部控制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强调要让风险控制
渗透到公司的每一项业务和公司的文化中去,要求所有员工以他们的能力、诚
信和职业道德来控制、管理风险。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
)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
织、监察稽核部执行,通过与董事会到管理层到每个员工不断的沟通和交流,
识别和评估从治理结构到一线业务操作等公司
所有方面、所有业务流程中公司
运作和基金管理的风险点和风险程度,明确划分风险责任,并制定相应的风险
控制措施。本基金管理人强调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要全员参与,责任明
确和合理分工,让所有的员工对风险管理都有清晰的意识,清楚知道他们在风
险控制中的地位和责任。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监察稽核部建立了
覆盖公司所有业务的稽核检查项目表,该表为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内部规
章等方面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合规和风险控制提供了检查和监督的手段;



2
)完善监察稽核工作流程,加强日常稽核工作,促进风险管理的数量
化和自动化
,提高风险管理的时效和频率。公司专门建立了华富风险控制系
统,能对基金投资风险和业绩评估做到动态更新。同时监察稽核部通过质询、
评估和报告等工作流程,以建立一种机制,使任何内控工作和外部审计中发现
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




3
)对风险实行动态的监控和管理。一方面,周期性根据公司的业务发
展和内部审核、稽查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另一方面,在变化的环境中,不
断识别、评估新的风险,尤其强调对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分析、评估和控
制,强调新的法律法规对风险管理的要求。为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能够符
合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要求,
本基金管理人还在组织机制上进行了设计,由监
察稽核部的内控人员和法律事务人员分工合作,保证对与基金有关的法律法规
进行实时跟踪、全面收集、准确分解并及时落实。



5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办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
2004

09

17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联系人:李申


联系电话:
(021)60637102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
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
处、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
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
处、合规监督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
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资产托管业务部
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
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
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
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
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
养老个人账户、
(R)QFII

(R)QDII
、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



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1
年一季度
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097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
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截至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多次被《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
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
“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
管银行”奖项、并在
2017

2019

2020
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
“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以及“中国年度
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银行内部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
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
确、
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
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
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
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
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
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
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和网上交易系统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
26

1

3
层、
4



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
18
号陆家嘴富汇大厦
A

3
楼、
5



法定代表人:
赵万利


联系人:
陈明珠


咨询电话:
021
-
50619688

400
-
700
-
8001


传真:
021
-
68415680


网址:
www.hffund.com


2

其他销售
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
26

1

3
层、
4



法定代表人:
赵万利


联系人:
潘伟


电话:
021
-
68886996


传真:
021
-
6888799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
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
浙江省杭州市钱江路
1366
号华润大厦
B

31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电话
:021
-
62281910


传真
:021
-
62286290


联系人:曹小勤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小勤、
林晶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
2011

8

25
日中
国证监
会证监
许可

2011

1352
号文件核准募集。募集期从
2011

11

15
日到
2011

12

6
日止,共募集了
674
,
571
,
640
.
23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2594
户。本基金的类型为股票型,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同

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1

12

9
日正式生效。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连续
20

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
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投资人可以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代销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
指定的代销机
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体办法届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申购、赎回开始日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2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且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本基金已于
2011

12

23
日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
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销
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通过代销网点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
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
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
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
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
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基金持有人
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的,在
赎回时需
1
次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
含认购费
)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50
万元


1.2%


50
≤申购金额
<200
万元


0.8%


200
≤申购金额
<500
万元


0.3%


申购金额≥
500
万元


每笔
1000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T
日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
元。该笔申购的申购费用及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
=10,000/

1+1.2%

=9,881.42



申购费用
=10,000
-
9,881.42=118.58



申购份额
=9881.42/1.20=8,234.52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
7



1.50%


7

-
1
年(

7
日)


0.50%


1
-
2
年(含
1
年)


0.25%


2
年以上(含
2
年)


0




例: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10,000
份,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1.2
元,持有期限小于
1
年,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
10,000
×
1.2

12,000



赎回费用=
12,000
×
0.5%

60



赎回金额=
12,000
-
60

11,940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6.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
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8.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9.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证
监会
指定媒介
上公告。



1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11.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
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
规定。



(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

2

3

5

7

9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
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
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
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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