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富量子生命力混合 : 华富量子生命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1年11月30日 10:46:01 中财网

原标题:华富量子生命力混合 : 华富量子生命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富量子生命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

11

30
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
10

11

9

证监许可
[
20
10
]
1585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
11

4

1
日正式生效;根据基金管理人
2015

8

8
日公告的《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变更
基金名称、基金类别以及修订其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相关条款的公告》,华富
量子生命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5

8

8
日起更名为华富
量子生命力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华富基金郑重提醒您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本风险提示函和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
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不同于具有稳定收益和低风险的银行存款和国债,本基金的基金资
产中股票投资比例的变动范围为
60
%

95
%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


适合有稳定收入来源、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强、并希望分享中国证券市场
长期发展成果的投资者。中国资本市场未来发展前景广阔,但股市投资始终伴
随风险,股价波动更是无法避免,本基金至少
60
%
的资产投资于股票市场,基
金份额净值必然会随股市行情变化上下波动,持有人购买的基金份额净值因此
存在下跌甚至亏损的可能性。对希望通
过短期资金、借贷资金以及养老资金进
行投机快速获得高额收益的投资者可能面临较大的风险。



华富基金承诺以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和
华富
基金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华富基金提醒投资人



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
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
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
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
的一种风险,即当
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为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年度更新,本次更新内容包括:


1

更新了

三、
基金管理人




四、
基金托管人


部分的相关内容。



2

更新了

十、
基金的投资




十一、
基金的业绩


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基金业
绩表现部分内容。



3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更新本期基金
相关
公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投资组合报告
摘自
2021
年第
3
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21

9

30
日(本招募说明书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其他所载内容更新截
止日为
2021

11

15
日。



本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
--------------------------------
-----
5
二、释义
--------------------------------
--------------------------------
-----
6
三、基金管理人
--------------------------------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
29
九、基金份额
的登记
--------------------------------
--------------------------
41
十、基金的投资
--------------------------------
------------------------------
42
十一、基金的业绩
--------------------------------
----------------------------
55
十二、基金的财产
--------------------------------
----------------------------
57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
58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6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66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
6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9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
------------------------
75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
77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80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81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82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
8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86
二十五、备查文件
--------------------------------
----------------------------
87
附件一
--------------------------------
--------------------------------
------
88
附件二
--------------------------------
--------------------------------
-----
106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华富量子生
命力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合同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华富量子生命力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
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规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富量子生命力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华富量子生命力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华富量子生命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华富量子生命力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9
、《基金法》: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12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20

8

28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2014

3

10
日中国证监会第
29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
议通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公布、自
2014

8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人: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居
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人: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
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
、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
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
日:指销售机构在
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6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4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
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
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
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5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5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富
量子生命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
26

1

3
层、
4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
18
号陆家嘴富汇大厦
A

3
楼、
5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
赵万利


设立日期:
2004

4

19



核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核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

47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
.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邵恒


电话:
021
-
688869
96


传真:
021
-
68887997


股权结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安徽省信用
融资
担保集团有限公

27%
、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4%


(二
)主要人员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
26

1

3
层、
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
18
号陆家嘴富汇大厦
A

3
楼、
5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赵万利



设立日期:
2004

4

19



核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核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

47



组织形
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邵恒


电话:
021
-
68886996


传真:
021
-
68887997


股权结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

27%
、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4%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赵万利先生,董事长,大学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安徽省证券公司深
圳证券营业部和资产管理部员工、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经理、
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兼办公室主任、
董事会秘书兼办公室主任,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华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富嘉业董事、华富瑞兴董事。



朱鹏洪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安徽省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产权
管理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安徽国控集团副总经理、党
委委员、董事,现任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郑晓静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合肥市财政局预外局(非税局)
科员,合肥市财政局办公室科员、副主任,合肥市财政局预算处副处长,合肥
市财政局预算处副处长、市金融办(市投融资管理中心)资本市场处(企
业融
资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合肥市金融办担保与保险处处长,合肥市金融办资
本市场处处长,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副总经
理,合肥大数据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2017

12
月至今,任合肥市第十六届人
大代表。



徐峰先生,董事,工学博士,历任安徽大学助教、讲师,安徽证券交易中
心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电讯工程部经理助理、副经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总裁助理兼登记结算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任经纪业
务部总经理,现任华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曹华玮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经济管理本科学历。先后供职于
庆泰信托公司、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
总经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瑞中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安徽铜陵财专教师,中国经济
体制改革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信息部主任,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信息部
经理、深圳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商品
交易所常务副总裁,深圳特区证券公司(现
巨田证券)高级顾问。现任北京华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深圳神华期货经
纪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冠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银河证券独立董事及
深圳富泰和公司独立董事。



陈庆平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金融专科学校讲师、处
长,申银证券公司哈尔滨营业部总经理,宁波国际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上海金
融学院客座教授。



张赛美女士,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上海张江公社团委
副书记,上海建平中学教师,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投资银行管理部总经理、并
购及资本市场部总经理、战略规划部总经理、衍生产品部总经理,海通开元投
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上海双创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上海双创投资中心总经理。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程岱,研究生学历。历任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业务管理部(客户受理
部)总经理、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风
控总监。



梅鹏军先生,金融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先后在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公司,安徽省物资局(后更名为安徽省徽商集团)工作,历任
合肥兴泰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业务经理,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副所
长,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所长。现任兴泰控股(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安徽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



陈启明先生,会计学硕士、本科学历。历任日盛嘉富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
员、群益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中银国际证券产品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基
金投资部总监、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耿志亮先生,经济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
。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企业风险管理部分析师。

2010

6
月加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监察稽
核部稽核专员、总监助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同
时主持风险管理部工作。



3
、高级管理人员


赵万利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曹华玮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满志弘女士,督察长,管理学硕士,
CPA
。曾任道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上海华富
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龚炜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先后供职于湘财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
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
融工程研究员、公司投研副总监、基金投资部总监、投研总监、公司总经理助
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基
金经理。




邵恒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学历,
CFA
。曾任雀巢(中国)
有限公司市场部助理、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市场部助理、讯驰投资咨询公司
高级研究员、双子星信息公司合伙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整合营销经理、
市场拓展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基金运营部总监。现任华富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束庆斌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
、本
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羿伟
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十年证券从业经验。

2012

3
月进入华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助理金融工程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兼金融工程研究
员。现任华富量子生命力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龚炜先生,
2017

9

12
日至
2020

2

27
日任
华富量子生命力混合型
基金基金经理



郦彬
先生,
2
019

6

1
0
日至
2
021

1
1

9
日任

富量子生命力混合型
基金基金经理




5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公募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公司分
管公募投资业务的领导、涉及公募投资和研究的部门的业务负责人以及公募投
资决策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人员组成。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分管公募
投资业务的最高业务领导担任,负责投决会的召集和主持。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和职务如下:



炜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副总经
理、基金经理


曹华玮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



娅女士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
员、公司总经理助
理、指数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陈启明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
理、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陈奇
先生





尹培俊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发展部副
总监、基金经理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
理、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
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
而最大程
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
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它由章程、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
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包括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风险评估、
控制体系、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等内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
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集
中交易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紧急应变制度
和基金销售管理制度
等。部门业
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
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1
)风险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类型
的界定、风险控制的措施、风险控制的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
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
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
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
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2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组织结构、投资禁止制度、
投资策略、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的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适
用于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组织、指导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
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督察长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
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
件、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
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
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
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
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察稽核体系、监察稽核工作内容、监察稽核方法和程
序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有关情况;评估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
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
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
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
权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并提供咨询和建议的专门委员会,其工作重
点包括:审议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出现的风险
问题进行研究、预测和评估,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提出指导意见。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投资决策机构。投资
决策委员会具体职责为: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走势,制定基金重大投
资决策和投资授权;对投资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对基金经理进行的交易
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考核基金经
理的业绩;



3
)督察长:
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
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
应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
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

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定期独
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4
)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
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
,对基金投资运



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同时,负责审
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的评估、识别、
监控与管理;



5
)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监察稽核部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评估,组织各部门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
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整改;



6
)业务部门:对本部
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7
)员工:依照公司

风险控制落实到人


的理念,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
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
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
、内部控制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强调要让风险控制
渗透到公司的每一项业务和公司的文化中去,要求所有员工以他们的能力、诚
信和职业道德来控制、管理风险。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
)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

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
监察稽核部执行,通过与董事会到管理层到每个员工不断的沟通和交流,识别
和评估从治理结构到一线业务操作等公司所有方面、所有业务流程中公司运作
和基金管理的风险点和风险程度,明确划分风险责任,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
措施。本基金管理人强调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要全员参与,责任明确和
合理分工,让所有的员工对风险管理都有清晰的意识,清楚知道他们在风险控
制中的地位和责任。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监察稽核部建立了覆盖
公司所有业务的稽核检查项目表,该表为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内部规章等
方面
确保公司运
作和基金管理合规和风险控制提供了检查和监督的手段;



2

完善监察稽核工作流程,加强日常稽核工作,促进风险管理的数量化
和自动化,提高风险管理的时效和频率。公司专门建立了华富风险控制系统,



能对基金投资风险和业绩评估做到动态更新。同时监察稽核部通过质询、评估
和报告等工作流程,以建立一种机制,使任何内控工作和外部审计中发现的问
题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



3
)对
风险实行动态的监控和管理。一方面,周期性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
和内部审核、稽查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另一方面,在变化的环境中,不断
识别、评估新的风险,尤其强调对新
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
强调新的法律法规对风险管理的要求。为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能够符合最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还在组织机制上进行了设计,由监察稽
核部的内控人员和法律事务人员分工合作,保证对与基金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实时跟踪、全面收集、准确分解并及时落实。



5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26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
1987

12

22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9,405,918,198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8]1037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
(0755) 2219 7701


1
、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
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证券交易
所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
000001
)。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

6
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
7
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
58%
的股份,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

截至
2020
年末,
平安银行

100
家分行(含香港分行)
,

1,103
家营业机构。



2020
年,
平安银行实现
营业收入
1535.42
亿元(同比增长
11.3%

、净利润
289.28
亿
元(同比增长
2.6 %
)、资产总额
44,685.14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1
3.4
%
)、吸收存款
本金
余额
26,731.18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9.7 %
)、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
26,662.97
亿元(较上年
末增长
14.8%
)。



2
、主要人员情况



黄伟,男,曾任中国太平洋财险山东分公司科长,阳光财产保险公司高级主管,中国
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市场营销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营销与推动中心总经理。

2021

2

26
日起担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主持工作)。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处、创新发展处、估值核算处、资金
清算处、规划发展处、
IT
系统支持处
、督察合规处
、基金服务中心
8
个处室,目前部门人
员为
73
人,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相关员工
配置齐全且从
业经验丰富,托管部核心管理层具备银行管理、证券或托管业务十年以上从业经验。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8

1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
2020
年末,平
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净值规模合计
4,626
亿,平安银行已托管
187
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
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
资理财需求。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
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
的管理和运营部
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



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
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
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
密;业务实
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
——
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
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
费用的提取与
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
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和网上交易系统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
18
号陆家嘴富汇大厦
A

3
楼、
5



联系人:
陈明珠


客服
电话:
021
-
50619688

400
-
700
-
8001


网址:
www.hffund.com


2

其他销售
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销售基金,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予以公示。



(二)
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
26

1

3
层、
4



法定代表人:
赵万利


联系人:
潘伟


电话:
021
-
68886996


传真:
021
-
6888799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
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
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
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
吕红

黎明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

浙江省杭州市钱江路
1366
号华润大厦
B

31



执行事务合伙


胡少先


电话

021
-
6
2281910


传真

021
-
6
2286290


联系人:
曹小勤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小勤、林晶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
20
10

11

9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
20
10

1585
号文件核准
募集。募集期从
20
1
1

2

28


20
11

3

25

止,共募集了
293,654,904.54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3024
户。本基金的类


混合
型,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同
已于
20
11

4

1
日正式
生效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
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与赎回开始
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3
、本基金已于
2011

4

25
日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人民币(含申购费);
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
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
份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
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
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含


费)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50
万元


1.5%


50≤
申购金额
<200
万元


1.0%


200≤
申购金额
<500
万元


0.4%


申购金额
≥500
万元


每笔
1000





2

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
7



1.50%


大于等于
7
日,小于
1



0.50%


大于等于
1
年,小于
2



0.25%


大于等于
2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
75%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3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8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9

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
监会
指定媒介
上公告。



1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11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
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7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

2

3

7

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
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
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指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4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以内
(含
20%
)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
1
)或(
2
)条款



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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