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证券鑫瑞6个月持有A : 中银证券鑫瑞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1年11月30日 11:01:12 中财网

原标题:中银证券鑫瑞6个月持有A : 中银证券鑫瑞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银证券鑫瑞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中银证券鑫瑞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
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8月6日证监许可
[2020]1696号文准予注
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20年11月1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
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也包括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
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
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
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
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
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
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
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
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品种包含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
机构投资人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
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因此,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来一
定的风险。另外,资产支持证券还面临提前偿还和延期支付的风险。本公司将本
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投资品种还包含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可能面临
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主要存在
Delta风险、
Gamma风险、
Vega风险、
Theta风险以及
Rho风险,同时面临流动性风险、信用
风险、操作风险等,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
6个月的持有期,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自持
有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方可提出赎回申请。因此,投资者面临在基金份额
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
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风险。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对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等信息进行了更新。

除上述事项外,基金管理人根据
2021年11月30日发布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范围新增存托凭证、增加侧袋机制并相应修改法律文
件的公告》对本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5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27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28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9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42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
51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5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0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62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5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6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
74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82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摘要
........................................................................................................85
第十九部分托管协议摘要
......................................................................................................105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4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127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8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
129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银证券鑫瑞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证券鑫瑞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中银证券鑫瑞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证券鑫瑞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证券鑫瑞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证券鑫瑞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证券鑫瑞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3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持有期:指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基金合同生效

后,对每一份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持有期
40、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
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或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1、《业务规则》: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0、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6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如未来法律
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对前述摆动定价机制的定义进行调整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
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规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7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层(邮政编码:
200120)
3、设立日期:2002年
2月
28日
4、法定代表人:宁敏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号
6、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1972号
7、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8、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9、联系电话:
021-2032800010、联系人:郜佳琪
11、基金网站:www.bocifunds.com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
27.78亿元

2、股权结构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公告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持
股比例
33.42%;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
14.32%;上海金融
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股比例
9.47%;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
8.18%;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4.74%;中国通用技术(集团)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
4.09%;上海祥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
股比例
3.69%;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产品,持股比例
3.65%;江苏
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84%;上海郝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持股比例
1.89%;其他股东合计持股比例
13.71%。


三、主要人员情况

8


1、董事会成员

林景臻先生,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客户关系管理总
监、公司金融总部客户关系总监(公司业务),中国银行公司金融总部总经理(公
司业务)、公司金融部总经理,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香港)
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兼任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长、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8年
5月
31日起兼任中银
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宁敏女士:博士、中国人民银行博士后。1999年
7月至
2009年
9月,就职
于中国银行总行,历任中国银行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处员,总行授信执行部副处长,
总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高级合规官、主管。2009年
9月至
2013年
8月,就职
于中银基金,历任助理执行总裁、副执行总裁。2013年
8月至
2014年
12月,
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监管局挂职,任副巡视员。2014年
12月起
至今,任公司执行总裁、董事。


王军先生,博士后。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副处长、处长,总行电子
银行部副总经理,山东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任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副
执行总裁。


魏晗光女士,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东郊支行干部,长乐
路支行金花路分理处、咸宁路分理处副主任,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人事教育处组
干科副科长、科长,西安市解放路支行副行长。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高级经
理、团队主管。现任中国共产党中国银行委员会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常
务副主任、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文兰女士,工商管理硕士,中级会计师。1999年
7月至
2013年
8月,就职
于中国银行总行财务管理部,历任科员、高级经理、副主管、主管。2013年
9
月至
2019年
2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悉尼分行财务管理部,任部门总经理。2019

3月至
2020年
1月,就职于中国银行布里斯班分行,任行长。2020年
2月至
今,就职于中国银行总行财务管理部,任助理总经理。


王华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曾在石油规划设计总院
工作,曾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处副处长,中国石油天然气
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会计处处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会计师,
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9


总监、董事会秘书、党委委员。现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
理。


赵雪松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曾在大连京大油田化学开发公司工作,曾
任中国石油化学公司副总经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资金处处
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副总会计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股份公司)资金部副总会计师,现任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吕厚军先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先后任无锡建升期货经纪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江苏新思达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建设银行苏州分
行行长助理、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投资
银行总部总经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海富产业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总经理、董事,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全面工作。现任金浦产业投资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同时兼任上海国际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理事长、上海股权
投资协会副会长。


李丹女士,硕士,经济师。2006年
7月至
2016年
8月,在云南省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公司团委副书记、办公室主任助理、办公室副主任,
2016

8月至
2017年
12月,任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党支部委员、
工会主席。2017年
12月至
2020年
11月,任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
部常务副总经理、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常务副总经理、云投
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现任云投商业保理(深圳)有
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云南云投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艾富华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2003年
7月至
2009年
7月,就职于江铜
材料设备公司财务部,任科员。2009年
7月至
2015年
5月,就职于江西铜业股
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预算分析板块,历任科员、负责人、经理。2015年
5月至
2018

3月,就职于江西铜业集团银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副总会计师、财务总
监。2018年
4月至
2019年
3月,就职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任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19年
4月至今,担任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
理部总经理;2020年
3月起,担任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总裁。


刘玉珍女士,金融学博士。曾任台湾中正大学金融系教授、系主任,台湾政
治大学财务管理系教授、系主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系主任,

10


金融硕士项目主任。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北大金融发展研究
中心主任。


吴联生先生,会计学博士。曾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博士后,北京大学
光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会计系主任。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
院长。


李军先生,博士研究生(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财政学专业)。曾任山东省
兖州煤业集团会计;任财政部会计司主任科员;历任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经纪
公司监管处副处长、处长、交易所监管处处长;任大连商品交易所副总经理;任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任北京华正均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顾问。现任北京华
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陆肖马先生,硕士。曾在四川锅炉厂、清华大学、State
Street
Bank
&
Trust
工作。曾任
State
Street
Bank
&
Trust驻北京办事处首席代表,曾在中央汇金
投资有限公司任职,担任中国建设银行董事,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大
连万达(上海)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副总裁和投资公司首席执行官、康得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2017年
12月起至今,任深圳前海东方弘远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合伙人;2020年
2月起至今,任
East
Stone
Acquisition
Corporation

CEO。


丁伟先生,本科。曾任招商银行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行长
助理、副行长;曾任招商银行南昌支行、南昌分行行长;曾于招商银行总行,历
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2017年
5月起至今,任招银网络科
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招银云创(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2、监事会成员

徐朝莹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6年
8月参加工作,先后在中油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上市筹备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部等处工作。曾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收购兼并处副处
长、资本市场处处长、副总经济师。现任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专职监
事、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范寅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CPA。曾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
资银行总部下属财务顾问部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务顾问部
总经理,2006年
3月调任上海国际集团发展研究总部,历任部门总经理助理、

11


副总经理,金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金浦健服股权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张静女士,本科,注册会计师。曾在昆明真达发展有限公司、云南联合审计
师事务所、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工作。2010年
1月至今在云南省投资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内审部业务经理、副部长,风险管控部资深业务经理助理。

现任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险管控部副总经理。


金坚先生,硕士。曾在中央电视台无锡太湖影视城、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地区总部、上海市虹口区审计局工作。2003年进入
中银证券以来,曾任公司零售经纪部副总经理,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零售经
纪部执行总经理,业务管理部联席总经理。现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
规划部联席总经理。


马骏先生,本科。曾在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联合汽车电子有限公司、阿尔
斯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2007年以来一直在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
力资源部工作,现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宁敏女士:博士、中国人民银行博士后。1999年
7月至
2009年
9月,就职
于中国银行总行,历任中国银行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处员,总行授信执行部副处长,
总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高级合规官、主管。2009年
9月至
2013年
8月,就职
于中银基金,历任助理执行总裁、副执行总裁。2013年
8月至
2014年
12月,
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监管局挂职,任副巡视员。2014年
12月起
至今,任公司执行总裁、董事。


沈锋先生:硕士,中级经济师。1992年
8月至
1997年
4月,就职于中国银
行江苏省南通分行海门支行,历任科员、科长。1997年
4月至
1999年
8月,就
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南通分行通州支行,任行长助理。1999年
8月至
2000年
10
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南通分行启东支行,任副行长。2000年
10月至
2002

2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南通分行海安支行,任行长。2002年
2月至
2005

5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淮安市分行,任副行长。2005年
5月至
2008年
1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个人金融部,任副总经理。2008年
1月至
2009

12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宿迁分行,任行长。2009年
12月至
2011年
8
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个人金融部,任总经理。2011年
8月至
2016年

12


3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任行长助理、副行长。2016年
4月起至今,
任公司副执行总裁。


翟增军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1992年
8月至
2001年
3月,就职于中石
油华东设计院,任副处长。2001年
4月至
2007年
10月,就职于中石油资本运
营部,任副处长。2007年
11月起至今,历任公司稽核部主管、稽核总监、监事
长,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赵向雷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1986年
6月至
1988年
9月,就职于中国
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任副主任科员。1988年
9月至
1996年
3月,就职于
中国银行西安市分行,历任副主任科员、科长、副处长。1996年
3月至
1998年
9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任经理。1998年
9月至
2001年
3月,就职
于中银国际控股,任执行董事。2001年
4月至
2002年
2月,就职于中银国际控
股北京代表处,任执行董事。2002年
2月起至今,历任公司资金部、风险管理
部、人力资源部主管、公司风险总监兼合规总监,现任公司风险总监。


盖文国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1988年
7月至
2000年
11月,就职于锦
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历任预算员、办公室副主任、董事会秘书。2000年
12月

2015年
5月,就职于中石油,历任副处长、处室负责人、专职监事。2015年
6月起至今,曾任公司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稽核总监。


沈奕先生:硕士,会计师。1996年
7月至
1997年
12月,就职于珠海市计
委。1997年
12月至
2004年
9月,就职于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投资银
行部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2004年
9月至
2009年
12月,就职
于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公司副总裁。2009年
12月至
2012年
12月,就职
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公司投资银行总监。2012年
12月至
2018年
6月,
就职于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内核负责人、上海分公司总
经理。2018年
6月起至今,担任公司投资银行板块管理委员会主席。


许峥先生:学士。1995年
7月至
1996年
10月,就职于上海中达斯米克电
器电子有限公司,任工程师。1996年
10月至
1997年
4月,就职于上海金鑫计
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任软件开发工程师。1997年
4月至
2016年
8月,就职
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上海总部电脑工程部副总、网上经纪公司(筹)
技术部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技术管理部总经理。2016年
8月至
2019年
9月,就

13


职于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技术开发部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2019

9月起至今,担任公司信息管理委员会主席。


亓磊先生:硕士。2006年
7月至
2008年
6月,就职于福州电业局。2008

6月至
2015年
9月,就职于上海证监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2015

10月至
2017年
9月,就职于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任风险管理部
负责人。2017年
10月起至今,历任公司内控与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风险合规管理板块总经理,现任公司合规总监兼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
人。


4、基金经理

王玉玺,硕士研究生。2006年
7月至
2008年
7月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资金
运营部,担任交易员;2008年
8月至
2016年
6月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金融市场
部,担任交易员、高级交易员;2016年
6月加入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历任中银证券瑞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保本
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瑞丰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汇
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汇宇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源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瑞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中银证券安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
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中高等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汇三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鑫瑞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蒲延杰,博士研究生。2009年
7月至
2010年
12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2010年
12月至
2015年
7月任职于瑞银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担任策略分析师;2015年
7月至
2020年
5月任职于申万菱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部总
监助理、权益研究部负责人、权益投资部负责人;2020年
6月加入中银国际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基金管理部权益投资总监及中银证券安泰债券型证券投资

14


基金基金经理、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鑫瑞
6个月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管理人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

名和职务如下:
主任:沈锋先生(资产管理业务分管高管)
副主任:赵青伟先生(总裁助理)
委员:
张少华先生(资产管理板块副总经理兼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王玉玺女士(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
饶晓先生(研究与交易部负责人)
王永民先生(信评与投资监督部负责人)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5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16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涉及基金业务的各个机构和各

级岗位及人员,涵盖公司基金业务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过程和环
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公司
基金业务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涉及基金业务的各相关机构和岗位职责应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相互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涉及基金业务的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基金业务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基金业务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董事会或经董事会授权的机构或个人,负责制定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

规划,制定并持续完善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大纲;建立健全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基
本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审议批准基金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检查相关管理制
度的实施;对公司基金业务风险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估;审议批准基
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更换基金会计师
事务所;审议批准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及其他依据相关规范需由
董事会负责的基金经营管理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应独立于公司及其股东,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
点,勤勉尽责,依法对公司基金财产和基金运作的重大事项独立作出客观、公正
的专业判断;应关注并督促公司避免在基金业务中出现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
送和内部人控制等现象,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17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和合规总监履行基金业务内部控制职责情
况负有监督责任。应对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开展提出建议和意见,应关
注并督促公司避免在基金业务中出现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等
现象,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执行委员会对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就公司
执行董事会有关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决策的情况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接受董事会
的监督。


公司指定合规总监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中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职责的规定组
织落实对公司基金业务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
监察稽核的职责。合规总监履行职责,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
点,公平对待全体基金投资者。在公司、股东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发生冲
突时,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合规总监开展工作,应当坚持原则、忠
于职守、专业诚信、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应提供必要条件,确保
合规总监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
组成。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基金业务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明确了
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控制环境、控制措施和控制内容等事项。

公司及基金业务涉及的公司各相关机构应依据本大纲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科学完善的基金业务各项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基金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保证公司对基金
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公司基金业务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基金业务风险控制制
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
理制度、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公
司基金业务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金业务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基金业务相关
机构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1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
1987年
4月
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
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83号
电话:
0755—83199084
传真:
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年
4月
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
2002年
3月成功地发行了
15亿
A股,
4月
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

2006年
9月又成功发
行了
22亿
H股,
9月
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
3968),
10月
5
日行使
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亿
H股。截至
2019年
12月
31日,本集
团总资产
74,172.40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5.54%,权重法下资本充
足率
13.02%。



2002年
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
2005年
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
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
7个职能团队,
现有员工
86人。

2002年
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

19


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
2003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
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
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
6S托管银行
”品牌体系,以
“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
财富
”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托管
银行系统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
“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
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
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
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基金、第一只
“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
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
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
,四度蝉联获《财
资》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2016年
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
“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奖
”,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
“托管通
”获得国内《银行家》
2016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7月荣膺
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
“金贝
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年
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奖
”;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
2017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
融产品创新奖
”;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
行奖”。2018年
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度优
秀资产托管机构
”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
“金点子
”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
融青联第五届
“双提升
”金点子方案二等奖;
3月荣膺公募基金
20年“最佳基金托
管银行
”奖;
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
12月荣膺
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
“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
”、“20年最值得信赖托
管银行
”奖。

2019年
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
“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
银行
”奖;
6月荣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机构
”“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
”“中

20


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
”三项大奖;
12月荣获
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
“2019年度

最佳托管银行
”奖。



2、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2014年
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
事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
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
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
2013年
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
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年
7月

2013年
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
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

1991年加入本行;
2002年
10月至
2013年
12
月历任本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
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
2013年
12月至
2016年
10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
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
2016年
10月至
2017年
4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
2017年
4月起任
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

2019年
4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0年
3月
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586只证券投资基
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
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

21


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

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

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
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
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
“内控优先
”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
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
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
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
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22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
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
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机房
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
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
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23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24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10-66229088
传真:010-66578971
联系人:吕鸿见、陈淑萍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证券公司营业部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客服电话
:021-61195566,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
(3)其他基金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
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登记机构

25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层(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
021-20328000
传真:
021-50372465
联系人:张佳斌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企业天地
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叶尔甸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叶尔甸

26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
2020年
8月
6日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20]1696号文件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
6个月的持有期。

持有期内该基金份额封闭运作。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
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
额申购确认日后
6个月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3、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情况

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4757户,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900,974,085.56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341,790.10份,两项合计共
901,315,875.66
份基金份额。


27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
2020年
11月
11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8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办
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认购
/申购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开始办理相
应份额的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29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30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2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1


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各销售
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缓支付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投资者申购
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
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分别计算。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32


金额(
M)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00%
100万元

M
<
500万元
0.60%
M≥500万元
1000元/笔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

(3)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

2、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
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计算

本基金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3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
10万元申购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400元,申购费率为
1.0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00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00/(1+1.00%)=99,009.90元

申购费用
=100,000.00-99,009.90=990.10元

申购份额
=99,009.90/1.0400=95,201.83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万元申购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400元,则可得到
95,201.83份
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者投资
10万元申购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00元

申购份额=
100,000/1.0400=96,153.85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万元申购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400元,则可得到
96,153.85份
C类基金份额。


34


2、赎回金额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五:某投资者持有
380天后赎回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1.2000=12,000.00元

即:投资者持有
380天后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0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具体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总数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
者办理权益登记手续。


投资者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
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3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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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37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2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前述“(
1)全部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
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前述比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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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
措施,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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