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车 : 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1年11月30日 11:41:32 中财网

原标题:新能车 : 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
金”)经
2019年
9月
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9]182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9年
12月
31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
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证券投资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预期
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指数以及
其所代表的股票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证券投资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基金中基金、货币
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
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本基金以
1.00元发售面值开展基金
募集,或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00元发售面值或
1.00元
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
能低于发售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职业道德风险、合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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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特有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
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
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
牌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
IOPV决策和
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
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套利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二级市场
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等。在目前结算规则下,投资者申
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因此为投资者
办理申购业务的代理券商若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足额获得申购
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
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21年
9月
30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
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
2021年
9月
30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年
11月
23日对本招募说明书进
行了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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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的募集
..................................................... 3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7
八、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 38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9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1
十一、基金的投资
................................................... 57
十二、基金的业绩
.................................................. 70
十三、基金的财产
................................................... 71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72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 78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9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82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0
十九、风险揭示
..................................................... 91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0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2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9
二十三、标的指数编制方案
.......................................... 131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2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4
二十六、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137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8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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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
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平
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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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2、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平安中证新能源
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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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21、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TF: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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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24、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
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6、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
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27、销售机构: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8、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9、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0、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1、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是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机构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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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9、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
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
则和规定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将其持有
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6、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
47、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8、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标的指数:指本基金跟踪的基准指数,即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
的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0、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
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
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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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2、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3、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4、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
基金份额数计算


55、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
交数据计算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56、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在不改变投资者权益的
前提下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的行为
5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8、元:指人民币元
59、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

之比减去
1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
重新计算,如本基金实施份额拆分、合并,将按经拆分、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
折算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来计算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收益率)


60、同期标的指数增长率:指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
盘值之比减去
1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则以基金份
额折算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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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6、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期限在
1年以内(含
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
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67、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
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品工具


68、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9、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70、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指为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提供
信用风险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7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2、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7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7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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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
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设立日期:2011年
1月
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0,0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马杰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88,647 68.19%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763 17.51%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18,590 14.30%
合计
1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

1966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
会国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
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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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
1970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宁先生,董事,硕士,
1973年生。曾任职于中国银行、中银香港和德勤
公司。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中心资金部总经理,兼
任平安不动产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平安保险海外(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平安消
费金融有限公司董事、平安国际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安科海外财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马琳女士,董事,硕士,
1982年生。曾任职于普华永道、香港汇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2009年加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任集团内控管
理中心银行风险管理岗、银行风险管理室经理及集团首席投资官办公室资产策略
经理,自
2018年
5月起至今,担任集团资产管控中心高级资产策略经理,兼任平
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杨玉萍女士,董事,学士,
1983年生。曾于平安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
司从事运营规划,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
划管理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叶杨诗明女士,董事,硕士,
1963年生。曾任职于澳新银行、渣打银行、
汇丰银行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2011年加入大华银行集团,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
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同时兼任
崇侨托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数码通电讯集团独立非执行董事、
United
Investments Private Ltd董事、United Orient Capital G.P. Ltd 董事、
United
Pte Equity Investments (Cayman) Ltd董事、Hong Kong Philharmonic Society
Ltd董事、大华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
1964年生。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及首席执行长,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历任新加坡政府投资公
司“特别投资部门”首席投资员,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国际股票和
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薛世峰先生,独立董事,硕士,
1963年生。曾任江西省行政学院老师、深
圳市龙岗镇投资管理公司投资部部长、龙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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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深圳市鑫德莱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房地产部部长、监事会主席、法律
顾问,后加入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现任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
伙人、专职律师。


李娟娟女士,独立董事,学士,
1965年生。曾任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
师、深圳兴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会计专业
主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


刘雪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
1963年生。曾任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深圳华侨城集团会计师、财务经理、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深
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时负责人、秘书长助理;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秘书长。


潘汉腾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49年生。曾任新加坡赫乐财务有限公司助
理经理、新加坡花旗银行副总裁、新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现任一合环
保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速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业集团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巢傲文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1967年生。曾任江西客车厂科室助理工程
师;深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公司经济研究部科员;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
营业部柜员、副主任、支行会计部副主任、总行电脑部规划室经理、总行零售银
行部综合室经理、总行稽核部零售稽核室主管、总行稽核部总经理助理;广东南
粤银行总行稽核监察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惠州分行
筹建办主任、分行行长、总行稽核部总经理;现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室,兼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不动产有限公司监事长,重庆金融
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壹账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平安直通咨询有限公
司、深圳平安智汇企业信息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重金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平安
集信(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平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壹账通智能科
技有限公司监事。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1975年生。曾任职于淡马锡控股和其旗下的富敦资
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
2013年加入大华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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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1979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鑫
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经理。


李峥女士,监事,硕士,
1985年生。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高级
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罗春风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
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
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
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

肖宇鹏先生,学士,1970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
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个
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
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特正先生,督察长,学士,1969年生。曾任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助
理,龙华支行副行长、龙岗支行副行长、布吉支行行长、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总
经理、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级
审批师、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王金涛先生,1976年生。曾任职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
司企划部主任,经理、平安基金筹备组渠道销售部经理、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业务中心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



2、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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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晶先生,美国纽约大学理工学院硕士。曾先后担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量化分析师、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2017年
10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资产配置事业部
ETF指数部投资经理。现担任
ETF指数中心投资副
总监,同时担任平安
MSCI中国
A股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8-06-20至今)、平安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8-11-06至今)、平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2019-02-28至今)、平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2019-02-28至今)、平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03-15
至今)、平安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9-07-12至
今)、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9-12-31至
今)、平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20-03-25至今)、平
安中证畜牧养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1-03-04至今)、平安中证医
药及医疗器械创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1-06-09至今)、平安中证
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2021-06-29至
今)、平安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1-08-30至今)
基金经理。


钱晶曾管理的基金及管理时间:平安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8-03-26至
2020-07-01)。



3、资产配置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经理肖宇鹏先生、
MOM 投资部投资执行总经理夏添凉先生,
FOF 投资
中心
FOF 投资团队投资执行总经理代宏坤先生、FOF 投资中心养老金投资团队投
资执行总经理高莺女士、
ETF 指数投资中心投资执行总经理成钧先生、
MOM 投资
部基金经理易文斐先生、MOM 投资部张月女士。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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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编制并公告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对价、赎回对价;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20年以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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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同时通知登记结算机构将已冻结的股票
解冻;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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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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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将来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


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

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
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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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
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
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
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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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机构认可。根据公司监
察稽核工作的需要,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法律合规监察部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法律合规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
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法律合规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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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成立时间:1993年
8月
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6.9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78号

联系人:韩鑫普

联系电话:0755-26951111

招商证券是具有百年历史的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传承了招商局集团
长期积淀的创新精神、市场化管理理念、国际化运营模式及稳健经营的风格,经
过二十余年的发展,已成为国内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评定为
A类
AA级券商。招商证券具有稳定持续的盈利能力、
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架构、全面专业的服务能力。拥有多层次客户服务渠道,在
国内设有
259家证券营业部,拥有
5家一级全资子公司
——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
司、招商期货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
司、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股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招商基金管理公司。同时,
以香港公司为国际化平台,在英国、新加坡、韩国设立子公司,构建起国内、国
际业务一体化的综合证券服务平台。招商证券致力于“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打
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最佳投资银行”,将以卓越的金融服务实现客户价值增
长,推动证券行业进步,立志打造产品丰富、服务一流、能力突出、品牌卓越的
国际化金融机构,成为客户信赖、社会尊重、股东满意、员工自豪的优秀企业。



2、主要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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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托管部员工多人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运作经验、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经验,以及大型
IT公司的软件设计与开发经验,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
计、经济、计算机等各领域,其中本科以上人员占比
100%,高级管理人员均拥有
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招商证券是国内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为各类公开
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
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招商证券托管部本着“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除此之外,
招商证券于
2014年
1月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成为业内首批可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券商之一,
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截至
2021年三季度,招商证券共托管
48只公
募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内
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托
资产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提高业务运作
效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层面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内部

最高风险决策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公司风险
偏好、风险容忍度及各类风险限额指标,全面审议公司的风险管理情况。风险管
理部、法律合规部及稽核部为公司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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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工作的内控稽核岗,配备专职稽核人员,依照
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招商证券托管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
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健全、有效执行;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
系统;有独立的托管业务系统;业务管理实行复核和检查机制,建立了严格有效
的操作制约体系;托管部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
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
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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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


(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人电话:021-20333910
客服热线: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3)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号华远华中心
4、5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号兆泰国际中心
A座
17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客服电话:95571
传真:010-57398130
网址:www.foundersc.com

(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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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刘禹含
联系电话:021-5252356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021-38032284
传真:021-38670666
服务热线
: 95521 /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275
客服电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7)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联系电话:0471-4972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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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服电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网址:www.htsc.com.cn
(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
B座第
22-25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
B座第
22-25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1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代)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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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755-83196250
客服电话:
0755-83196207
网址:
www.cicc.com

(1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号院
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752
网址:www.zts.com.cn
(1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号澳柯玛大厦
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号楼第
20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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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sd.citics.com


(1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杜杰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 602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17)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客服电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18)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18层至
21层及第
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04、18
层至
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http://www.ciccwm.com

(1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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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传真:0991-2301927
联系人:王怀春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联系电话:021-33388214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cn
(22)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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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2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
1601-1615、1701-1716
办公地址:杭州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号财通双冠大厦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陶志华
联系电话:
0571-87789160
客户服务电话:
95336
公司网址:
www.ctsec.com

(2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5)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B座
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B座
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夏锐
电话:010-66559742
传真:010-66555133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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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dxzq.net

(26)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
1

20C-1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号
3楼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刘熠
联系电话:021-54967387
客服电话:95323,4001099918(全国)
网址:www.cfsc.com.cn

(2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15-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8)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夏帆
联系电话:0571-87901139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29)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东方财富大厦
16楼
法定代表人:徐伟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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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021-23586603
客服电话:95357-8
网址:http://www.18.cn/


2、二级市场交易代理证券公司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戴文华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


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号前滩中心
42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 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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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话:(021)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郭素宏、李崇
联系人:李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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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82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2019年
12月
9日至
2019年
12月
24日,本基金面向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共募集
288,510,190.00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4,794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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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9年
12月
31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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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根据投资需要(如变更标的指数)或为提高交易便利,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
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

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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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
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

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上市

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

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
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
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将
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选取其他合适
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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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
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
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可
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
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位。若上海证
券交易所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3、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公告
频率或决定不再披露
IOPV,并予以公告。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登记结算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上
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
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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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20年
2月
10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
/或其

他对价;
3、申购与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
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进行更新。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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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方式依照申购赎回清
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
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
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则赎回申请失败。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
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对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和代收代付相结合,基金
份额、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
额结算的方式,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
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
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
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
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
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
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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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赎回的程序
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0万份。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
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未来,若市
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
告。



2、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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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和/或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
/或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
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业务需要对下述申购、赎回清

单的内容和公示进行修改,且予以公告,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予以调整。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金

替代、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

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采用现金替代是为了在相关成份股停牌等情况下便利投资者的申购、提高基
金运作的效率,基金管理人在制定具体的现金替代方法时遵循公平及公开的原则,
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出发点,并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


(1)现金替代分为
4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
替代(标志为
“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
“必须”)和退补现金替代(标
志为“退补”)。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
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
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
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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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


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
份额时,该成分证券必须使用现金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
行退款或补款。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
申购时买入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指数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成份股。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率)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
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
为准。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
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
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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