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安景一年持有期混合A : 景顺长城安景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原标题:景顺安景一年持有期混合A : 景顺长城安景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景顺长城安景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5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7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4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6 十一、基金费用 ------------------------------------------------------------------------------------------------ 3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4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4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3 十五、禁止行为 ------------------------------------------------------------------------------------------------ 46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7 十七、违约责任 ------------------------------------------------------------------------------------------------ 49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50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51 二十、其他事项 ------------------------------------------------------------------------------------------------ 52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53 鉴于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 景顺长城安景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鉴于 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拟担任 景顺长城安景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 , 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景顺长城安景一年持有 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 为明确 景顺长城安景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景顺长城安景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邮政编码: 518048 法定代表人: 李进 设立日期: 2003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监基金字[ 2003 ] 7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755 - 823703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罗湖区 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 023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成立时间: 19 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9,405,918,198 元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 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代理 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借 款;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 证券;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贸易、非贸易结算; 办理国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 汇贷款;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黄金进口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售汇;信用卡业务;经有关监管机 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 称 “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 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景顺长城安景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 简 称 “ 《 基金合同 》 ”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可 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 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信用衍生 品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 - 40% ,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投资于同业存单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 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 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 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 - 40%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 ( 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 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 制; ( 1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7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 18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8.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8.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8.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8.6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18.7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18.8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 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8.9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 19 )若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因未平仓的期权合 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 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 20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业 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 21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 2 2 )本基金不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 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 生品 ,本基金 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 的 100% ; ( 2 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 2 2 )、( 2 3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 2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3 )、( 12 )、( 13 )、( 14 ) 、( 22 )、( 23 ) 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 ( 九 )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 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 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应 在事后及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向托管人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 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 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通受限证券 与上 文流动性受限资产不同 ,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 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 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 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 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 .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锁 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银行 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 度、流动型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 规定 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 .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 拒绝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 七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 在 两个 工作日 内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十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 十 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管理 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 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 等 投资所需 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 基金托管 账 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 本 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 账 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 基金托管 账 户进行。 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托管 账 户的开立、销户、变 更工作,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托管人保管并使用 。 2 .基金托管 账 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 账 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本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 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 银行间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 本 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设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 管理 人保管协议正 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 后 20 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 章 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 . 授权文件 于载明的生效日期 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使用传真或其他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授权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授权通知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未注明生效时间的以授 权通知的落款日期为生效日期。 授权通知生效时间早于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确认日期的,以确认日期为生效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 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授权通知书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不一致 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为准。 4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 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 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或盖章 。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 、邮件 方式 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 盖 预留印 鉴 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为基金托管人预留出合理的指令执行时间, 并电话 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 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 资产托管人留有至少 2 个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 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发送 要求当日支付的场外划款指令的最晚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 15:00 。划款指令到达 时间以 基金 托管人认定该划款指令为有效划款指令的时间为准。有效划款指 令是 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 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 的划款指令 由于基金管理人过错导致 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 签章 的表面一致性 ,如有疑问必须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指令传真件与原件内容不符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3 .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 托管 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 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 偿责任。 (四)基金 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 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当至少提前一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 章 样本 , 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 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同时原授权通知失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 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变更通知书书面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 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为准。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 收 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 形式 检查,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 任 。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 、期货 买卖的证券 、期货 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 租 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 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 交易单元 租用协议 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 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 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 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 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 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 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和《证券结算 保证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每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 基金 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 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调整的情况。 基金 管理人 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 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 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 但因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结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 发生故障等非 基金 托管人的原因造成清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 基金 托管人可免责;如果因为 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 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 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 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 T+0 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 人应在交易日 14 : 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 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包括赔偿 在该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结算参与人最低备付金带来的 利息损失。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 托管 账户有足够的 资金余额,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实行场内 T+0 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规定流程执 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 托 管专户 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 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 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 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 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 .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 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 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 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基金托管账户的 开立网点无需与基金管理人进行银企对账。 (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根据第三方存管机构发送的对账 数据进行证券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 证券账目。 (三) 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 责。 2 .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 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 确、完整。 4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 数据传输 系统 发送有关数据 ( 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 ,如因各种原因,该 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 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注册登记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用于资金清算 的注册登记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 托管 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 .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 托管 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 托管 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 务。 9 .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 金 托管 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 托管 账户与注册登记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 原则,每日按照资金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或 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适当方式, 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查询和账务管理。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交收日 15:00 时之前从注册登记账户划往基金 托管 账户,基金管理人通过基 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结果;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照基 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及时划往注册登记账户,基金 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结果。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 托管 账 户 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因基金 托管 账 户 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转换 1 . 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 应函 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3 .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 .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 媒介 上公告。 2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 注册登 记 账户。 3 .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 该类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5 位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 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进行 公告。 2 .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 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 对外公布。 3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 资产支持证 券、信用衍生 品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2 .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值 ; ( 2 )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 不含权 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 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3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4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 5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或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 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 ( 6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 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 、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 股票、 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 3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同一 证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 证券 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 、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 、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以及股票期权 合约 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 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8 、 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9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 1 、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 2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 含第 4 位 ) 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当事人 应当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 已得到更正。 (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 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差达到 某 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某 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 基金净值信息 ,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本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 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同一投资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 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在对应认购 / 申购 / 转换 转入份额锁定持有期到期后即可进行赎回或转换转出,不收取赎回费用;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该类基金份额的 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某一类别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该类 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 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 所不同。 同一类别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据《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三)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 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基金托管人应当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保护基金业务数据及投资者信息安全, 防范信息泄露与损毁。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以 任何方式向其他机构、个人提供基金业务数据及投资者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清算报告 、 投资股 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 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 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 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 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 露 、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公告 、 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 实施侧袋机 制期 间 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 1 )不可抗力; (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 3 )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 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 .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 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 布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 公司 住所 ,供 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 投资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