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CI500 : 中银证券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时间:2021年11月30日 12:26:14 中财网

原标题:BOCI500 : 中银证券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证券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


中银证券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11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13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折算与变更登记
......................................................................................15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6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8
第九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5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3
第十一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托管
...............................................................................................................45
第十三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46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投资
...............................................................................................................48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财产
...............................................................................................................55
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56
第十七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63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6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5
第二十二部分违约责任
...............................................................................................................77
第二十三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8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
79
第二十五部分其他事项
...............................................................................................................80



中银证券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中银证券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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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
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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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证券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银证券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证券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证券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证券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证券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中银证券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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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
ETF


18、ETF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通过投资于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
ETF联接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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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
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机构投资者


2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9、销售机构: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32、登记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以及相关业务规则所
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等相关业务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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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的版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的版本,以及基金管理人、上海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及其不时修订的其他相关规则和
规定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48、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
/或其他对价


49、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申请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
/或
其他对价


50、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
500指数及其未来可

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更换的其他指数
51、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2、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

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
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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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
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4、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5、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
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计算


56、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
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先
冻结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
增长率差额之日


64、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指数服务机构在
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65、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66、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
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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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
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0、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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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银证券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力争

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

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亿元。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500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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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TF联接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法律法规允许并且对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成立并管理本基金的
联接基金,该联接基金将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十、基金份额类别

在法律法规允许并且对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增设新的
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可就增设后
的全部或部分份额申请上市,并制定、公布相应的申购、赎回等交易的规则,无
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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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种方式认购本
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
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
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
和网下股票认购的具体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
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或发售代理机构。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间认购资金与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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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得动用。募集的股票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指南》的规定办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募集资金利息或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网上
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
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在募集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按照《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规定处理。

四、基金份额认购的其他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披露。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的认购金额或数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
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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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份额有效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
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募集结束之日起
10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和股票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针对投资人以现金交纳的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
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股票的
解冻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规定处
理;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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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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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或根据需要,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

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

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并及时公告。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基金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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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所认购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
2亿元人民

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本基金基金

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及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
告。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指数服务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
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
额时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详见招募说明书。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基
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四、基金份额的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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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
1、3、4、5项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开放
式指数基金。因上述
1、4、5项之一情形终止上市,且本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
数的非上市开放式指数基金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
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同时,基金管理人可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变更后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
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
作为标的指数。有关本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相关事项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
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同时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等业务规
则。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
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含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七、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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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在开始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
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具体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
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视为投资人在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并按照下一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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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的申请处理。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方式依照申购赎回
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
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
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
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
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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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
关规定。


投资者
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
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
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
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
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
注销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
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
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前提下,对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
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开始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或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拒绝大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
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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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
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一定标准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开市前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
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受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
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
行证券交易。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基金管理人在
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
法办理申购、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
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
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
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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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份额上限,当一
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
的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
6、9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基
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或无法受理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

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
行证券交易。

4、相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赎回业务。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基金管理人在
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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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申购、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
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当一
笔新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
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
8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程序后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
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业务办理规
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2、若基金管理人推出本基金的
ETF联接基金,在本基金上市之前,
ETF联
接基金可以用股票或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4、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
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不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5、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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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对于符合《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
引》要求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
始执行前另行公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的办理

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
户、质押、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按照其规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一、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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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层(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设立日期:
2002年
2月
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
2002】19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


197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5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2032
8000(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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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
构相关业务规则的前提下,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其他
相关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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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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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相关股
票的解冻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规
定处理;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
1987年
4月
8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83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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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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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
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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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股票、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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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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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鉴于本基金和
ETF联接基金的相关性,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
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出
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
和计票时,
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
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ETF联接基金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
ETF联接基金份额占
ETF联接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
ETF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
ETF联接基金
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
ETF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
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
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
或召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
ETF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
定召开
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
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代表
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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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份额类
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但需履
行相关程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
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如增加场外申赎)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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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

(7)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8)按照指数编制机构的要求,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计算方法或支付方式等;
(9)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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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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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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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具体方
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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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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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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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和表
决条件等内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
公告后,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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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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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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