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富增强债券A : 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1年11月30日 12:46:38 中财网

原标题:华富增强债券A : 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21

11

30
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
十一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
8

3

2
日证监
许可
[200
8
]
320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08

5

28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
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
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
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
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对股票(由新股申购所得,不在二级市场买入)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为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年度更新,本次更新内容包括:


1
、更新了

三、
基金管理人




四、
基金托管人


部分的相关内容。



2
、更新了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


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基金业
绩表现部分内容。



3
、在

二十


其他应披露事项


更新本期基金相关公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投资组合报告摘自
2021
年第
3
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21

9

30
日(本招募说明书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其他所载内容更新截



止日为
2021

11

15
日。



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重要提示
--------------------------------
--------------------------------
-----
2
一、绪言
--------------------------------
--------------------------------
-----
5
二、释义
--------------------------------
--------------------------------
-----
6
三、基金管理人
--------------------------------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
2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
23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
--------------------------
33
十、基金的投资
--------------------------------
------------------------------
34
十一、基金的业绩
--------------------------------
----------------------------
44
十二、基金的财产
--------------------------------
----------------------------
47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
48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2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54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
56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
57
十八、侧袋机制
--------------------------------
------------------------------
61
十九、基金的风险揭示
--------------------------------
------------------------
63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6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69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70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71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
7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74
二十六、备查文件
--------------------------------
----------------------------
75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
------------------------
76
附件二、托管协议摘要
--------------------------------
------------------------
88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华富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
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
2012

12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8

28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
2014

3

10
日中国证监会第
29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中
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公布、自
2014

8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人: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人: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
登记结算机
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华富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
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
预见、
无法
抗拒、
无法
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
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
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
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5.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
摆动
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59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0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
26

1

3
层、
4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
18
号陆家嘴富汇大厦
A

3
楼、
5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
赵万利


设立日期:
2004

4

19



核准设
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核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

47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邵恒


电话:
021
-
68886996


传真:
021
-
68887997


股权结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27%
、合肥
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4%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赵万利先生,董事长,大学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安徽省证券
公司深圳证券营业
部和资产管理部员工、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经理、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
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兼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兼办公室主任,现任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富嘉业董事、华
富瑞兴董事。



朱鹏洪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安徽省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产权管理部经理,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安徽国控集团副总经理、党委委员、董事,现任安徽
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郑晓静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合肥市财政局预外
局(非税局)科员,合
肥市财政局办公室科员、副主任,合肥市财政局预算处副处长,合肥市财政局预算处副处
长、市金融办(市投融资管理中心)资本市场处(企业融资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合肥
市金融办担保与保险处处长,合肥市金融办资本市场处处长,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合肥大数据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合肥兴
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2017

12
月至今,任合肥市
第十六届人大代表。




徐峰先生,董事,工学博士,历任安徽大学助教、讲师,安徽证券交易中心工程师、

级工程师、电讯工程部经理助理、副经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
总裁助理兼登记结算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任经纪业务部总经理,现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曹华玮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经济管理本科学历。先后供职于庆泰信托公
司、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瑞中先生,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历任安徽铜陵财专教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
究所助理研究员、信息部主任,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信息部经理、深圳公司副总经
理,北京商品交易所常务副总裁,深圳特区证券公司(现巨田证券)高级顾问。现任北京
华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深圳神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冠通期货经纪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银河证券独立董事及深圳富泰和公司独立董事。



陈庆平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金融专科学校讲师、处长,申银证
券公司哈尔滨营业部总经理,宁波国际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上海金融学院客座教授。



张赛美女士,独立董
事,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上海张江公社团委副书记,上
海建平中学教师,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
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投资银行管理部总经理、并购及资本市场部总经理、战略规划
部总经理、衍生产品部总经理,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现任上海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上海双创投资中心总经理。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程岱,研究生学历。历任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业务管理部(客户受理部)总经理、
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安徽省信
用融资担保集团风控总监。



梅鹏军先生,金融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先后在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安徽
省物资局(后更名为安徽省徽商集团)工作,历任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
业务经理,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金融研究所所长。现任兴泰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安徽大学经济
学院金融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



陈启明先生,会计学硕士、本科学历。历任日盛嘉富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群益证
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中银国际证券产品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基金
经理助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基金投资部总监、公司公募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耿志亮先生,经济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企业风险管
理部分析师。

2010

6
月加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监察稽核部稽核专员、总监助
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同时主持风险管理部工作。



3
、高级管理人员


赵万利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曹华玮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满志弘女士,督察长,管理学硕士,
CPA
。曾任道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龚炜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先后供职于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监会安
徽监管局、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员、公司投
研副总监、基金投资部总监、投研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基金经理。



邵恒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学历,
CFA
。曾任雀巢(中国)有限公司
市场部助理、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市场部助理、讯驰投资咨询
公司高级研究员、双子星
信息公司合伙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整合营销经理、市场拓展部副总监、总监、总经
理助理、基金运营部总监。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束庆斌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工程师,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
、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尹培俊先生,
兰州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学历

证券从业年限



。曾任
曾任
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顾问部项目经理、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集团部高级分析
师、新华财经有限公司信用评级部高级分析师、上海新世纪
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高
级分析师、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

2012

7
月加入华富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部信用研究员、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2016

5

5
日至
2018

9

4
日任华富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4

3

6
日至
2019

6

20
日任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
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华富安享债券型基
金基金经理、华富安华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华富安盈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基金经
理、
华富吉丰
60
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基金
基金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监、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吴圣涛先生,
2008

5

28
日至
2009

9

15
日担任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刚先生,
2008

5

28
日至
2011

11

1
日担任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胡伟
先生,
2011

10

10


2018

9

14

担任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5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公募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
机构,由公司分管公募投资
业务的领导、涉及公募投资和研究的部门的业务负责人以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认可的其
他人员组成。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分管公募投资业务的最高业务领导担任,负



责投决会的召集和主持。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和职务如下:



炜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副总经理、基金
经理


曹华玮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



娅女士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指
数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陈启明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权

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陈奇
先生





尹培俊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发展部副总监、
基金经理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固
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
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
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
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
制制度
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
总称。它由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总揽和指导,包括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体系、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等内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集中交易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
财务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
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部门业
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
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1)
风险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类型的界定、风
险控制的措施、风险控制的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
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
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2)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投
资管理的原则、组织结构、投资禁止制度、投资策略、
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的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适用于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组织、指导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对董事会负责,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督察长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



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
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
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察稽核体系、监察稽核工作内容、监察稽核方法和程序等。通过
这些制度的建立,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评估公
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
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公司的风
险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并提供咨询和建议
的专门委员会,其工作重点包括:审议公司的风险
管理制度,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预测和评估,对重大
突发性风险事件提出指导意见。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具
体职责为: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走势,制定基金重大投资决策和投资授权;对投
资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对基金经理进行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考核基金经理的
业绩;


(3)
督察长:
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
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
履行职责的范围,应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
所有业务环节;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
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
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
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4)
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
面负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同时,负责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
确保对公司整
体风险的评估、识别、监控与管理;


(5)
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



能作用。监察稽核部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内部
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
评估,组织各部门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
并监督整改;


(6)
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7)
员工:依照公司“风险控制落实到人”的理念,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
负责
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
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
、内部控制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强调要让风险控制渗透到公司
的每一项业务和公司的文化中去,要求所有员工以他们的能力、诚信和职业道德来控制、
管理风险。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
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监察稽核部
执行,通过与董事会到管理层到每个员工不断的沟通和交流,识别和评估从治理结构到一
线业务操作等公司所有
方面、所有业务流程中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的风险点和风险程度,
明确划分风险责任,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本基金管理人强调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中,要全员参与,责任明确和合理分工,让所有的员工对风险管理都有清晰的意识,清
楚知道他们在风险控制中的地位和责任。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监察稽核部建
立了覆盖公司所有业务的稽核检查项目表,该表为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内部规章等方
面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合规和风险控制提供了检查和监督的手段;


(2)
完善监察稽核工作流程,加强日常稽核工作,促进风险管理的数量化和自动化,提
高风险管理的时效和频率。公司专门建立了华富风险控制系统,能对基金投资风险和业绩
评估做到动态更新。同时监察稽核部通过质询、评估和报告等工作流程,以建立一种机制,
使任何内控工作和外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


(3)
对风险实行动态的监控和管理。一方面,周期性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和内部审核、
稽查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另一方面,在变化的环境中,不断识别、评估新的风险,尤
其强调对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强调新的法律法规对风险管理的要求。

为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能够符合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要求,本基
金管理人还在组织机
制上进行了设计,由监察稽核部的内控人员和法律事务人员分工合作,保证对与基金有关
的法律法规进行实时跟踪、全面收集、准确分解并及时落实。



5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
2004

09

17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联系人:
李申


联系电话:
(021)606371
02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
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跨境
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
、托管应用系统支持
处、合规监督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
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


2007
年起,资产托管业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
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

(R)QDII
、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
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21
年一
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097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
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截至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多次被《全球托管
人》、《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

最佳托管银行


、连续多年荣
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中债)

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上清所)

优秀托管银行


奖项、并在
2017

2019

2020
年分别荣获《亚
洲银行家》颁发的

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


以及


国年度托
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银行内部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
检查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
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
常为基金投
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
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
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
26

1

3
层、
4



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
18
号陆家嘴富汇大厦
A

3
楼、
5



法定代表人:赵万利


联系人:
陈明珠


咨询电话:
400

700

8001

021

50619688


传真:
021
-
68415680


网址:
www.hffund.com


2
、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
26

1

3
层、
4



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
18
号陆家嘴富汇大厦
A

3
楼、
5



法定代表人:
赵万利


联系人:潘伟


电话:
021
-
68886996


传真:
021
-
6888799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

浙江省杭州市钱江路
1366
号华润大厦
B

31




执行事务合伙
人:
胡少先


电话
:021
-
62281910


传真
:021
-
62286290


联系人:曹小勤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小勤

林晶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08

3

2
日证监许可
[2008]320
号文核准。

募集期从
200
8

4

16
日到
200
8

5

23
日止,共募集了
757,093,068.65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2747
户。本基金的类别为
债券型,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
已于
2008

5

28
日正式
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
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
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
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与赎回
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0

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
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本基金已于
200
8

6

11
日开始办理申购业务,
6

23
日开始办理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
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3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直销机构每个
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
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的,余额部
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
购金额上限,具体规模或比
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
申购费



1
)本基金对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
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
5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
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对于养老金客户,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基金代码:
410004
)实
施特定申购费率
,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100



0.08%


100
万≤
M

200



0.05%


200
万≤
M

500



0.03%


M

500
万元


1000

/








其他投资者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购金额
(
含认购费
)



购费率


申购费率



购金额
<100
万元


0.8
%


0%


100≤

购金额
<200
万元


0.
5
%


200≤

购金额
<500
万元


0.
3
%



购金额
≥500
万元


每笔
100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
结算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最高赎回费率不超过
5
%,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赎回费
率见下表。



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1)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10%

Y》30日

0.00%

2)对于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Y<7日

1.50%

Y》7日

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

A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1

0.8%
)=
49603.17



申购费用=
50000

49603.17

396.83



申购份额=
49603.17/1.05

47241.11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基金份额。




2

B
类基金
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
B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B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50000/1.05=47619.05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B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5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式:



1

A
类基金份额



a.
持有期在
30
日以内的
A
类基金分额,基金赎回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未满
30
日赎回,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1%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
×
1.25=1250
0



赎回费用
=12500
×
0.1%=12.5



净赎回金额
=12500
-
12.5=12487.5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未满
30
日赎回,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87.5
元。



b.
持有期超过
30
日(含
30
日)的
A
类基金分额,基金赎回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
=
赎回份数×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超过
30
日(含
30
日),假设赎
回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
金额
=10000
×
1.25=12500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超过
30
日(含
30
日),假设赎回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
元。




2

B
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
B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
=
赎回份数×赎回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B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

B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
×
1.25=12500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B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T
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4.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