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富成长趋势混合 : 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1年11月30日 12:46:39 中财网

原标题:华富成长趋势混合 : 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11月30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50号文核准,核准日
期为2007年2月5日,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7年3月19日正式生效;根据
基金管理人2015年8月8日公告的《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变更基金名称、基金类别以及修订其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相关条
款的公告》,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8月8日起更名为
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4、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5、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6、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
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
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
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7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为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年度更新,本次更新内容包括:


(一) 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四、基金托管人”部分的相关内容。

(二) 更新了“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的相关内容。

(三) 更新了“十、基金的投资”、“十一、基金的业绩”中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基金业绩表现部分内容。

(四) 在“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更新本期基金相关公告。



8、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投资组合报告摘自2021年第3季度报告,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9月30日 (本招募说明书财务资料未经
审计)。其他所载内容更新截止日为2021年11月15日。


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二、释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三、基金管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
五、相关服务机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
六、基金的募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八、基金份额的交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十、基金的投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0
十一、基金的业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7
十二、基金的财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9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0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8
十八、风险揭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2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5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7
二十五、备查文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8
附件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9
附件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9







一、绪言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
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富
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 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14年3月10日中国证监会第29次主席办公会
议审议通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公布、自
2014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
市场的中国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或基金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富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日/天:

指公历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的工作日;

《业务规则》:

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
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
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因运用基金
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




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
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
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
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
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26弄1号3层、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18号陆家嘴富汇大厦A座3楼、5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赵万利


设立日期:2004年4月19日

核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核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邵恒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股权结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9%、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27%、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4%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赵万利先生,董事长,大学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安徽省证券公司深圳
证券营业部和资产管理部员工、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经理、风险
控制部副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兼办公室主任、董事
会秘书兼办公室主任,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华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富嘉业董事、华富瑞兴董事。


朱鹏洪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安徽省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产权管
理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安徽国控集团副总经理、党委委
员、董事,现任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郑晓静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合肥市财政局预外局(非税局)
科员,合肥市财政局办公室科员、副主任,合肥市财政局预算处副处长,合肥市
财政局预算处副处长、市金融办(市投融资管理中心)资本市场处(企业融资处)
副处长(主持工作),合肥市金融办担保与保险处处长,合肥市金融办资本市场
处处长,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合肥
大数据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
副书记、董事、总经理。2017年12月至今,任合肥市第十六届人大代表。


徐峰先生,董事,工学博士,历任安徽大学助教、讲师,安徽证券交易中心


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电讯工程部经理助理、副经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技术部副总经理、总裁助理兼登记结算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任经纪业务部总
经理,现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曹华玮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经济管理本科学历。先后供职于庆
泰信托公司、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
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瑞中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安徽铜陵财专教师,中国经济体
制改革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信息部主任,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信息部经理、
深圳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商品交易所常务副总裁,深圳特区证券公司(现巨田证
券)高级顾问。现任北京华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深圳神华期货经纪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冠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银河证券独立董事及深圳富泰和
公司独立董事。


陈庆平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金融专科学校讲师、处长,
申银证券公司哈尔滨营业部总经理,宁波国际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上海金融学院
客座教授。


张赛美女士,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上海张江公社团委副
书记,上海建平中学教师,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投资银行管理部总经理、并购及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战略规划部总经理、衍生产品部总经理,海通开元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长,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上海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创始合伙人,上海双创投资中心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程岱,研究生学历。历任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业务管理部(客户受理部)
总经理、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风控总监。


梅鹏军先生,金融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先后在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
司,安徽省物资局(后更名为安徽省徽商集团)工作,历任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投资发展部业务经理,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合


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所长。现任兴泰控股(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安徽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


陈启明先生,会计学硕士、本科学历。历任日盛嘉富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
群益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中银国际证券产品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
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基金投资部
总监、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耿志亮先生,经济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企
业风险管理部分析师。2010年6月加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监察稽核
部稽核专员、总监助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同时主
持风险管理部工作。


3、高级管理人员

赵万利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曹华玮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满志弘女士,督察长,管理学硕士,CPA。曾任道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上海华富利
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龚炜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先后供职于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
程研究员、公司投研副总监、基金投资部总监、投研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
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基金经理。


邵恒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学历,CFA。曾任雀巢(中国)
有限公司市场部助理、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市场部助理、讯驰投资咨询公司高
级研究员、双子星信息公司合伙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整合营销经理、市场
拓展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基金运营部总监。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束庆斌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
级工程师,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陈启明先生,复旦大学会计学硕士,本科学历。历任日盛嘉富证券上海代表
处研究员、群益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中银国际证券产品经理,2010年2月


加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业研究员、研究发展部副总监,2013年3
月1日至2014年9月25日任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5
月11日至2019年7月19日任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8
月4日至2019年7月19日任华富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现任
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
理、华富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华富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基金经理、华富成长企业精选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
员、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部总监。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赵密先生,2007年3月19日至7月16日担任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林树财先生,2007年3月19日至5月10日担任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沈雪峰女士,2007年5月10日至2008年5月15日担任华富成长趋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圣涛先生, 2008年3月6日至2009年9月15日担任华富成长趋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德义先生,2009年9月8日至2013年1月16日担任华富成长趋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光力先生,2013年10月18日至2015年5月11日担任华富成长趋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翔先生,2015年5月11日至2017年3月14日担任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龚炜先生,2012年12月21日至2019年7月17日担任华富成长趋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公募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公司分管
公募投资业务的领导、涉及公募投资和研究的部门的业务负责人以及公募投资决
策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人员组成。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分管公募投资业
务的最高业务领导担任,负责投决会的召集和主持。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和职务如下:

龚 炜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副总经理、基
金经理

曹华玮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




张 娅女士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
指数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陈启明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
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陈奇先生



尹培俊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发展部副总
监、基金经理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3、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采取适当、有效的措施,
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和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4、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 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
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
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它由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
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包括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
制体系、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等内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
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集中交易制度、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人事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紧急应变制度和基金销售管理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
进行了具体规定。


(1) 风险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类型的
界定、风险控制的措施、风险控制的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
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2)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组织结构、投资禁止制度、投
资策略、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的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适用于
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组织、指导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
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督察长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
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
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
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
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察稽核体系、监察稽核工作内容、监察稽核方法和程序
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有关情况;评估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
业务规章的情况。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
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并提供咨询和建议的专门委员会,其工作重点包
括:审议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进
行研究、预测和评估,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提出指导意见。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投资决策机构。投资
决策委员会具体职责为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走势,制定基金重大投资决
策和投资授权;对投资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对基金经理进行的交易行为进
行监督管理;考核基金经理的业绩。


(3) 督察长: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
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应涵
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对基金运
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定期独立出具稽
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4) 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
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对基金投资运作的
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同时,负责审核公司
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的评估、识别、监控与管
理。


(5) 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
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监察稽核部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
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评估,组织各部门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
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整改。


(6) 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7) 员工:依照公司“风险控制落实到人”的理念,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
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
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强调要让风险控制渗
透到公司的每一项业务和公司的文化中去,要求所有员工以他们的能力、诚信和
职业道德来控制、管理风险。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 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
监察稽核部执行,通过与董事会到管理层到每个员工不断的沟通和交流,识别和
评估从治理结构到一线业务操作等公司所有方面、所有业务流程中公司运作和基
金管理的风险点和风险程度,明确划分风险责任,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强调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要全员参与,责任明确和合理分工,


让所有的员工对风险管理都有清晰的意识,清楚知道他们在风险控制中的地位和
责任。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监察稽核部建立了覆盖公司所有业务的
稽核检查项目表,该表为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内部规章等方面确保公司运作
和基金管理合规和风险控制提供了检查和监督的手段。


(2) 完善监察稽核工作流程,加强日常稽核工作,促进风险管理的数量化和
自动化,提高风险管理的时效和频率。公司专门建立了华富风险控制系统,能对
基金投资风险和业绩评估做到动态更新。同时监察稽核部通过质询、评估和报告
等工作流程,以建立一种机制,使任何内控工作和外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得
到及时的解决。


(3) 对风险实行动态的监控和管理。一方面,周期性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和
内部审核、稽查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另一方面,在变化的环境中,不断识别、
评估新的风险,尤其强调对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强调新的
法律法规对风险管理的要求。为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能够符合最新颁布的法
律法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还在组织机制上进行了设计,由监察稽核部的内控人
员和法律事务人员分工合作,保证对与基金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实时跟踪、全面
收集、准确分解并及时落实。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
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
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1年9月30日,本集团
总资产89,174.40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6.36%,权重法下资本充
足率13.65%。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基金券商产品团队、银保信托产
品团队、养老金团队、交易与清算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
包业务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9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114人。2002年11月,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
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
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
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
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
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
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
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
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
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
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
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
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


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
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
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
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
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
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
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膺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
《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
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2021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
管机构”奖项;1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

奖项。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
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局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
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 年7 月
至2013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
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1991年加入本行;2002年10月至2013年12月
历任本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
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
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
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年4月起任
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年4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刘波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1999年7月加
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干部、总行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
高级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


行长等职务,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资产负债管理、资本管理、资产证
券化、统计分析、金融同业、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1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922只证券投资基
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
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
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
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
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
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
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
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
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
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
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
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
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
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
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
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
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
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
26

1

3
层、
4



法定代表人:
赵万利


联系人:
陈明珠


咨询电话:
400
-
700
-
8001

021
-
50619688


传真:
021
-
68415680


网址:
www.hffund.com


2

其他
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予以公示。



(

)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
26

1

3
层、
4



法定代表人:
赵万利


联系人:潘伟


电话:
021
-
68886996


传真:
021
-
68887997


(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

)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杭州市西溪路
128

9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电话
: 021
-
62281910


传真
: 021
-
62286290


联系人:曹小勤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小勤、林晶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的募
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
7

50
号文核准,核准日期为
2007

2

5
日。

募集期从
2007

3

12
日到
3

14
日止,共募集
6,777,723,584.78
份,本基金类型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存续
期为不定期。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于
2007

3

19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交易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
或者赎回,但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
、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
、若基金管理人和
/
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基金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
告。



2
、基
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
、本基金已于
2007

3

26
日开始办理申购业务,
6

6
日开始办理赎
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网点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
元人民币
(
含申购费
)
,追加申
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
含申购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

最低金额为
100,000
元人民币
(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人
民币
(
含申购费
)
。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有认购基金记录的基金投资人不受基
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的基金投资人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基金管理
人直销中心相关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



基金投资人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每
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
500
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
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
500
份,应一次性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500
份之情况,
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有效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应当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提出,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在调整上
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
3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
、申购和赎
回的确认与通知: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基金份额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
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在发生延期支
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数保留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赎回金额保留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
、申购份额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50万元

1.5%

50≤申购金额<200万元

1%

200≤申购金额<500万元

0.7%

申购金额≥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2)
申购份额


本基金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3
、赎回金额


(1)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
75%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7日

1.50%

7日-1年(含7日)

0.50%

1-2年(含1年)

0.20%

2年以上(含2年)

0



(2)
赎回金额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
=
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一:赎回金
额的计算


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则: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4

持有时




小于7日

7日-1年
(含7日)

1-2年(含1年)

2年以上(含2年)

适用费


1.5%

0.5%

0.2%

0

赎回费


180元

60元

24元

0

赎回金


11,820.00

11,940.00

11,976.00

12,000.00



4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日予以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

4
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按本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依法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造成基金资产净值的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
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基金管理人对未办理的赎
回份额,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
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做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的部分做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4)
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
延缓期限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重新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
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自
2007

8

8
日在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开通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

2007

12

3
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自
2007

12

18
日,在光大银行开通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自
2008

1




14
日起,在交通银行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008

2

25
日,在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008

4

21
日,在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008

5

20
日,在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008

7

1
日,在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
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008

7

10
日,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若未来增加其他定期定额投资渠道,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1
、转换业务的开通时间。



本基金
管理人自
2007

6

6
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相关代销机构营业网点开通华富竞争力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和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间的转换业务。自
2008

2

25
日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
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和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2008

4

21
日,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
通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转换业务。



2
、转换费用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用于支付有关手续费和注册登记
费。




1
)投资者进行基金转换时,转换费率将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
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
费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
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但必须最迟于新的收费办法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3
、业务规则



1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
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
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
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3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固定价
1.0000
元)。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
点后
2
位,第
3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
遵循

先进先出


的原则。





4
)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
计算。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购。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
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5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
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
T
日)。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
T

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
份额的权
益登记手续。投资者可自
T

2
日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情况,
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
T

2
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6
)单笔转换份额不低于
1000
份,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转换成其他基金,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4
、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部分基金或全部基金的基金转
换业务: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任何一方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转出申请。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
载明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

1
、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
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判决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投资人。



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2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销售机构申购
(认购)基金份额,
但在赎回的情况下,必须向原申购(认购)的销售机构申请办理相应部分基金份



额的赎回手续。



投资人申购(认购)基金份额后可以向原申购(认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
转托管指令,缴纳转托管手续费,转托管完成后投资人方可以在转入的销售机构
赎回其基金份额。



3
、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并按照该等有权机关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在冻结期间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每日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精选符合中国经济增长新趋势、能持续为股东创造价值的公司,采取适度主
动资产配置和积极主动精选证券的投资策略,在风险限度内,力争实现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股票投资方面,基金管理人相信,在中国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
变的新趋势下,重点投资于符合中国经济增长新趋势,具备集约增长特征,持续
为股东创造价值的公司,将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通过定量分析方法,从市场失衡中把握投资机会,
力争获得稳定回报。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若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为
60%
-
95%
,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为
0
-
35%
,权
证的配置比例为
0
-
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配置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
80%
以上的股票资产属于本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方向所确定的内
容。



(四)投资策略

1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基金进行投资的
前提。



(2)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微观企业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基金
投资决策的基础。




(3)
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
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是基金维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保障。



2
、决策程序


(1)
研究发展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有关公司分析、行业
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
决策依据,并通过本基金选股流程构建及维护基金股票库。



(2)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上述报告对本基
金的资产配置比
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
策。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对证
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析判断,形成本基金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
股票
/
债券选择,以及买卖时机。



(4)
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