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安高科: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时间:2021年11月30日 20:11:42 中财网
原标题:捷安高科: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0845 证券简称:捷安高科 公告编号:2021-079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持股5%以上股东北京嘉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
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7,002,8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7.58%的股东北京
嘉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1,81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1.9598%)。

其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为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六个
月内进行;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为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
易日后六个月内进行。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持5%以上
股东北京嘉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计划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
比 例(%)

股份来源

备注

北京嘉景投资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

7,002,800

7.58%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
发行的股份

注1



注1:截止本公告之日,北京嘉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共持有公司股份
7,002,800股,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二、 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 减持原因:经营需求。

2、 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 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合计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或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
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4、 减持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为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
交易日之后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为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
日起十五个交易日之后六个月内。

5、 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减持数量不超过1,810,000股,减持比例不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1.9598%。

6、 拟减持价格: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不低于发行价格。

7、 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股东减持股份数及减持价格将相应进
行调整。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股东北京嘉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
做出如下承诺:

1、 本公司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
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 本公司承诺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包括但不
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确定后续持股计划。






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有
新规定的,本公司将认真遵守相关规定;
3、 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 本公司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
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5、 如本公司确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公司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
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公司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
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
造成的损失。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嘉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严格履行了相应承
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四、相关风险提示

1、上述拟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在减持期间
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是否实施以及是否按期实施完成存在不
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履行后续信
息披露义务。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拟减持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
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北京嘉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法、合规地实施减持计划,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嘉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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