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银科技增长1个月滚动持有混合A : 兴银科技增长1个月滚动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1年12月01日 10:31:02 中财网

原标题:兴银科技增长1个月滚动持有混合A : 兴银科技增长1个月滚动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兴银科技增长 1个月滚动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兴银科技增长 1个月滚动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兴银科技增长 1个月滚动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8月18日证监许可〔2020〕1846号
注册。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
证监会对基金募集注册的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
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
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
险、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 1个月的滚动持有期,每个运作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
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投资
者面临在运作期到期日前无法赎回的风险,以及错过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能赎
回而进入下一运作期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等(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
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
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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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银科技增长 1个月滚动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
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标的资产价格的微小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
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
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
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
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
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
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
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
者赎回时,所得或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
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2021年 11月 2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摘自本基金 2021年第 3季度报告,数据截止日为 2021年 9月 30日(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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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银科技增长 1个月滚动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目录 ............................................................... 3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5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 5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 78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7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6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1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3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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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规定》”)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兴银科技增长 1个月滚动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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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银科技增长 1个月滚动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兴银科技增长 1个月滚动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银科技增长
1个月滚动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兴银科技增长 1个月滚动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银科技增长 1个月滚动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银科技增长 1个月滚动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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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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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银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兴银基金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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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9、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
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0、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1、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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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63、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
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
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日

64、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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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
1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到下一工
作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日起,至基金合同生
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2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
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类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提出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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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银基金”)

住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 6号楼 11层 03-3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5129号陆家嘴滨江中心 N1幢三层、
五层

法定代表人:张贵云

设立时间:2013年 10月 25日

电话:40000-96326

传真:021-68630069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3亿元

联系人:林娱庭

兴银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89号文批准,于 2013年 10月
25日成立。2016年 9月 23日,公司股东同比例增资,公司注册资本由 10,000万
元变更为 14,300万元。增资后股东出资比例维持不变,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比例为 76%,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 24%。2016年 10月 24日,
公司法定名称由“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张贵云先生,本科,经济师。历任中农信厦门证券营业部员工,福建华福证
券厦门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广发华福证券龙岩营业部总经理,华福证券厦门湖滨
南营业部总经理,华福证券厦门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华福证券总裁助理兼
福州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兴银基金总经理。现任华福证券党委委员、副总
裁,兼任兴银基金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赵建兴先生,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天津通信广播公司软件工程师,光
宝电子(天津)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北京长天集团项目经理,长城基金信息技术
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宝盈基金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长城基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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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现任兴银基金董事、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陈维先生,博士研究生。曾任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证券分析师,现任国脉科
技董事长、兴银基金董事。


胡平西先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漠河县支行办事员、副股长;
中国人民银行漠河县支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浙江鄞县支行信贷股副股长;中
国人民银行宁波中心支行信贷科副科长;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副行长;中国
人民银行浙江省行人事处长、外汇管理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纪委书记、
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外汇管理局长;中国人民银
行武汉大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管辖湖北、湖南、江西三省),外管局武汉分
局局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大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管辖上海市、浙江省、福
建省),外管局上海分局局长;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宁波
银行独立董事、厦门农村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兴银基金独立董事。


叶少琴女士,博士研究生。曾兼任厦门大学会计师事务所和厦门永大会计师
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教授、兴银基金独立董事。


潘越女士,博士研究生。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讲师、硕士生导师、
副教授。现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兴银基金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周骥先生,本科,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历任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财会部会
计、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财会部总经理助理、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财会部副总经
理、广发华福证券财会部副总经理、广发华福证券永安营业部总经理、华福证券
永安营业部总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清算部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兼董监办总经理、党委办公室主任、
党群工作部部长,现任华福证券工会主席、党委宣传部部长,兼任兴银基金监事
会主席。


游小芳女士,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电信福州分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岗,
华福证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岗,华福证券福州分公司综合部副总经理、综合部
总经理兼党委办公室主任,现任兴银基金党委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总经理兼人力
资源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姚青女士,硕士研究生,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历任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
院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岗,现任兴银基金计划财务部财务管理岗兼核算管理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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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张贵云先生,董事长。(简历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赵建兴先生,总经理。(简历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余富材先生,本科。历任华福证券办公室群组副经理、经理,法律事务部法
律事务组经理,稽核部群组经理,合规部合规法律事务经理、总经理助理,合规
风控部副总经理,合规与法律事务部总经理,兴银基金党委委员、副书记、纪委
书记。现任兴银基金督察长,兼任工会主席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刘建新先生,本科。历任华福证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华福基金总经理
助理兼运营保障部负责人,兴银基金党委委员。现任副总经理,兼任首席信息官。


洪木妹女士,硕士研究生。历任华福证券投资自营部、资产管理总部研究员
/投资主办、华福基金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兴银基金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兼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及固定收益部下设二级部门公募投资部负责人。


郑翊鸣先生,本科。历任天宇电气总账会计,华福证券自营部办事员、台江
/杨桥/下藤营业部财务经理、财务部业务主办、达道/东大营业部财务经理、稽
核部现场稽核、福州闽清营业部总经理、湖南长沙营业部总经理、福州连江营业
部总经理,现任兴银基金财务总监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杨坤,硕士研究生,拥有 15年证券基金行业工作经验。历任光大保德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
监、专户事业部投资经理助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9年 1月加入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权益业务总监,兼
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自 2020年 6月 22日起担任兴银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7月 29日起担任兴银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20年 11月 10日起担任兴银策略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2020年11月24日起担任兴银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21年 2月 18日起担任兴银科技增长 1个月滚动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张世略,硕士研究生,拥有 6年基金行业工作经验。历任兴银基金管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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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银科技增长 1个月滚动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权益公募投资
部基金经理。自 2020年 11月 10日起担任兴银策略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理。自 2021年 2月 18日起担任兴银科技增长 1个月滚动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年 10月 29日起担任兴银大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权益业务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杨坤、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陈龙、研
究发展部总经理王丝语、产品研发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资产配置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原泉、权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徐良成、基金经理袁作栋、基金经
理王卫。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

以上;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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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
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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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
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交易工作管理制度、基
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危机处理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
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

性;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三)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

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
组成部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对公司全体人员和业务监督控制。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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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
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
险控制而成立的专门委员会之一,向公司总经理负责,协助公司总经理制定风险
控制政策,识别和评估各类重大风险,组织实施风险应对方案,并就公司风险管
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如遇特殊事件 )向董事会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


5、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
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
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
进行自律。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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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吕家进
成立时间:1988年 8月 22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52629999-212099
联系人:马宁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年 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 2月 5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207.74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坚持走差异化发展道路,经营
实力不断增强。


截至 2020年 12月 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7.89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2031.37亿元,同比增长 12.04%,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66.26亿
元。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
资产管理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和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
共有员工 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年 4月 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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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1年
6月
30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43

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18385.46亿元,基金份额合计
17385.14亿份。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

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
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
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
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
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
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
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
实现有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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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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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 6号楼 11层 03-3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5129号陆家嘴滨江中心 N1幢三层、

五层
法定代表人:张贵云
联系人:林娱庭
联系电话:021-20296260
传真:021-68630069
公司网站:www.hffunds.cn
客服电话:40000-96326
2、其他销售机构

(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号2号楼 615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室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居晓菲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孙懿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公司网站:www.hazq.com
客服电话:9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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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胡馨文
传真:021-33388214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95523
(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胡馨文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95523

(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号1#楼 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5129号陆家嘴滨江中心 N1幢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400-88-96326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秦夏
联系电话:010-60838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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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0836029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客服电话:95548


(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号楼 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号楼 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孙秋月
联系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68722193
公司网站:http://sd.citics.com
客服电话:95548
(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联系电话:010-60833754
公司网站: 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9)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客服电话:95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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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客服电话:95521
(1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梁浩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公司网站:www.cgws.com
客服电话:400-666-6888
(1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客服电话:95553
(1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朔阳区安立路 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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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联系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客服电话:95587


(1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客服电话:95574
(1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李玮琳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客服电话:95561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 6号楼 11层 03-3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5129号陆家嘴滨江中心 N1幢三层、

五层
法定代表人:张贵云
联系人:崔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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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1-20296308
传真:021-6863006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丁媛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人:黄小熠
电话:+86 (21) 2212 2409
传真:+86 (21) 6288 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欧梦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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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兴银科技增长 1个月滚动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经2020年8月18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846号文件注册。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
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后的月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
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后的 2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止。以此类推。


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
下一个运作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以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具体募集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认购事宜仔细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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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

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


七、认购安排
(一)认购时间
本基金认购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确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中列明。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
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二)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三)认购费用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需要缴纳认购费,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认购费。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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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200万元 0.60%
2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1000元/笔

注:M为认购金额

投资者在认购时支付本基金的认购费用。投资人如果有多笔认购,按每笔认
购申请分别计算。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四)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销售机构或官网直销平台进行认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
低金额为 1.00元(含认购费),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元(含认购费)。

通过直销柜台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
额为 50,0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但如本
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其他销售机构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
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公告。


(五)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3、投资人在 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日到原认购网
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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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应在募集截止日后
2个工作日后到原申请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或客户
服务电话查询确认结果。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5、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
认购金额退还投资者。


(六)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认购费用、认购份额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适用的认购费率
为1.20%,如果认购期内认购金额获得的利息为 5.00元,则其可得到的 A类基金
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0.00/(1+1.20%)=49,407.11元

认购费用=50,000.00-49,407.11=592.89元

认购份额=(49,407.11+5.00)/1.00=49,412.11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50,0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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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5.00元,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确认的 A类基金份额为
49,412.11份。


八、募集资金的保管与费用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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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 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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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
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1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
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
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
购确认日 2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
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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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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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及网上直销平台办理申购时,单笔申购
最低金额为 1.00元(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元(含申购
费)。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00元(含申购费),每笔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为 50,000.00元(含申购费),已有认/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
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每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机构
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机构最低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低于 10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本基金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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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由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0%
100万元≤M<200万元 0.80%
200万元≤M<500万元 0.40%
M≥500万元 1000元/笔

注:M为申购金额

2、赎回费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 1个月的滚动持有期,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与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随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30日 0.75%
30日≤T<180日 0.50%
180日≤T<1年 0.10%
T≥1年 0.00%

注:1年为 365日
对于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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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日、少于 3个月的投资人收
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以上每个月按照 30日
计算。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2)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30日 0.50%
T≥30日 0

对于 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赎回费用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销售费率实
行一定的优惠。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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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者投资 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
率为1.5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A类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1+1.50%)=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160=48,485.31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60元,则可得到 48,485.31份 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2:某投资者投资 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160=49212.60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60元,则可得到 49212.60份基金份额。

(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申请、金额确认”的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3: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持有 28日赎回 5万份,赎回费

率为0.75%,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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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总金额=50,000×1.0160=50,800.00元
赎回费用=50,800.00×0.75%=381.00元
赎回金额=50,800.00-381.00=50,419.00元
即:该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持有 28日赎回 5万份,假设赎回

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0,419.00元。


例 4:某投资人赎回 50,000份 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为 29日,对应
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50,000×1.0160=50,800.00元
赎回费用=50,800.00×0.5%=254.00元
赎回金额=50,800.00-254.00=50,546.00元
即:投资人赎回 50,000份 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为 29日,假设赎回

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元,可得到 50,546.00元。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四)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五)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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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发生上述第 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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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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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部分可以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实施前述延期
办理的,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50%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
申请一起,按上述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处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等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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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
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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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以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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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研究挖掘科技增长主题的上市公司,把握相关领域科技发展与创
新所带来的投资机会,分享其在中国经济创新驱动发展的大背景下的可持续性增
长,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超越业绩比较标准的长期稳定
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
(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
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股票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60%-95%,
其中投资于科技增长主题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及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上采取相对稳健的策略,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大
类资产配置,根据对宏观经济、市场面、政策面等因素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
分析研究,根据各类资产不同的预期风险收益比来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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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票投资策略

(1)科技增长相关的股票界定
中国经济的“新常态”要求我们从数量型增长方式转变为质量型增长方式,
同时我们面临以
5G和
AI为代表的“第四次工业革命”的科技大周期,国家提
出“创新发展战略”,为新兴产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同时传统产业中
的优秀龙头公司也有望借助创新战略,实现高质量发展,与新兴产业一起成为经
济的领航者。


由此,本基金管理人认为,科技增长产业相关股票主要包含以下两类:一是
新兴产业股票,如计算机、电子、通信、医药生物、机械设备、交运设备、高端
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相关的股票;二是传统行业中的领航(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