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创新医药混合发起 : 国泰君安创新医药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12月01日 11:26:19 中财网

原标题:国泰君安创新医药混合发起 : 国泰君安创新医药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国泰君安创新医药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


国泰君安创新医药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国泰君安创新医药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 10月 27日证监许可【 2021】3389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保
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2、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
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特有风险包括:(1)本基金股票资产仓位较高而面临的股票市场波动风险;(2)非现金基
金资产不低于 80%投资于创新医药主题证券而面临的证券集中度较高的风险;(3)本基金
投资范围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而面临
的香港股票市场及港股通机制带来的风险;(4)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等特殊品种以及可参与融资交易而面临的其他额
外风险;(5)基金合同提前终止风险。此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差风险、巨额赎回风险、启用摆动定价或侧袋机制等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带来的风险等)、管理风险、税收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
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其他一般风险。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
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3、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4、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 1元
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元初始面值的
风险。


5、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

I


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

6、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II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18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2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25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34
十、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35
十一、基金的投资 ..................................................36
十二、基金的财产 ..................................................46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47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53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58
十八、侧袋机制 ....................................................65
十九、风险揭示 ....................................................67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5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7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2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4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15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6
二十六、备查文件 .................................................117


III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与格式>》、(以下简称)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管理规定》、
《国泰君安创新医药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
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君安创新医药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国泰君安创新医药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君安创新医药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泰君安创新医药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泰君安创新医药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君安创新医药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年 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 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 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并
经 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3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非

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中登
TA)》、《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自建 TA)》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4


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2、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
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8、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
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59、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0、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 381号 409A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号博华广场 22-23层及 25层

设立日期: 2010年 8月 27日

法定代表人:江伟

联系电话: 021-38675887

联系人:赵菊

注册资本: 20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0】631号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股权结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江伟,女, 1969年 4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水城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江苏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党委委员、总裁助理、研究与机构业务委员会总裁,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业务总监、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长、执行委员会主席、代行总经理职责。


蒋忆明,男, 1963年 11月出生,管理学博士。历任君安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资
金计划部总经理、财务总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副总裁,现
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运总监,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喻健先生,男, 1964年 4月出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航空航天部所属研究所科技部
项目主管;国泰证券证券发行部副经理、发行一处经理以及证券发行部副总经理;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企业融资总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上市办公室
主任。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主任,上海国泰君
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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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南平,男,
1962年
10月出生,经济学博士。历任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发行部
副总经理,君安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二部总经理、
企业融资总部常务董事、副总监、机构客户服务总部副总经理、深圳总部副总经理、深圳分
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巡察委员会巡察员,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陶耿,男,
1968年
1月出生,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中国银行、中国人民
银行科员,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机构处主任科员、机构监管二处副处长、基金监管处处长、
办公室主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总裁。


叶明,男,
1976年
8月出生,大学本科,中共党员。

1995年
7月入职国泰证券,
1999

8月加入国泰君安证券,先后担任计划财务部副经理、资金清算总部总经理助理、营运中
心副总经理;
2010年
8月起加入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营运总监兼任
营运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代履职合规总监职责,现任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兼任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


吴楠,女,
1970年
12月出生,经济学硕士。

1992年
7月任职于深圳发展银行,
1997年
1月加入君安证券,
1999年
8月加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
10月进入上海国
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裁助理兼北京业务部总经理,现任上海国泰君安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周诗宇,男,
1971年出生,大学本科,中共党员。

1994年
7月加入君安证券,
1999年
8月加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
10月进入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担任总裁助理兼市场部总经理,现任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李艳,女,
1974年
2月出生,硕士研究生,
FRM,中共党员。

2001年
3月入职上海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证券投资总部高级经理、创新产品总部高级经理、研究所金融工程部
负责人、基金评价研究中心副总经理、创新发展总部总经理兼基金评价研究中心总经理,
2015年
9月加入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上海国
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庄严,男,
1971年
8月出生,大学本科。

1990年
9月起历任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会计员;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总部交易员、办公室主任助理、主任;中国银河证

8


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行政部经理;亚洲证券有限公司公司总裁办副主任、资产管理总部
副总经理、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总监兼零售业务部总经理;泰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兼市场部总经理、营销部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CMO等; 2016年 9月起加入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兼机构金融部总经理,现任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朱晓力,男, 1965年 4月出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共党员。 1993年 3月起历任上海国
际信托有限公司证券部技术主管、营业部副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总部总经
理、电子商务总部总经理; 2016年 3月起加入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信
息技术部总经理 ,现任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基金经理

李子波,2021.01-至今,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募权益投资部基金
经理。2010.12-2021.01,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全球研究院医药行业
研究员、高级研究员。2008.02-2010.1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助理行业研究员、
行业研究员。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陶耿,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现任本公司总裁。

丁杰能,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李少君,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本公司投资研究院院长。

孙佳宁,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本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汪玮,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本公司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9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10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11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保障公司及其所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运作,有效防范、规避和化解各类风险,最
大限度地保护利益相关者及公司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
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12


的纲要和总揽,贯穿公司运营的所有环节,其内容包括公司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

2、内部控制目标

(1)确保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公司资产及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4)确保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5)保证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3、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公司各
个部门和各级岗位,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对受托资产、自有
资产、其他资产的管理运作必须分离;公司设立法律合规部及风险管理部,承担内部控制监
督检查职能,对各部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和风险管理。

(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前台业务运作
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内部控制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状况相适应,运
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4、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环境主要包括公司经营理念与风险意识、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与决策程序、内

部控制体系、员工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人力资源政策等。

5、内控措施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对公司内外部风

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发现风险来源和类型,针对不同的风险由相关部门提出相应的风

13


险控制方案,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授权控制、内幕交易控制、关联交易控制和法律风险控制等。内部
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
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和人力资源控制等。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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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时间: 1988年 8月 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74号

联系人:崔文馨

联系电话: 021-52629999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年 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
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年 2月 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 601166),注册资本 207.74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
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20年 12月 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7.89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2031.37亿元,同比增长 12.04%,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 666.26亿元。


2、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
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余人,业务
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年 4月 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
号:证监基金字 [2005]74号。截至 2021年 6月 30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托管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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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
443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18385.46亿元,基金份额合计
17385.14亿份。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门、

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
制组织依照兴业银行相关制度对兴业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品,以及
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
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
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
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
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
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
控制。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
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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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
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证业务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
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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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 381号 409A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街道新闸路 669号博华广场 22-23层及 25层
法定代表人:江伟
电话: 021-38676999
联系人:甘珉
网址: www.gtjazg.com
(2)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2、非直销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 381号 409A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号博华广场 22-23层及 25层
法定代表人:江伟
电话: 021-38676999
联系人:茹建江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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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陆奇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
01


办公地点: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轶杰
联系人:陈轶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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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 2021】3389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一)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具体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国泰君安创新医药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后续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国泰
君安创新医药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2、发起资金的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3、认购的限制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元(含认
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元(含认购费),具体认购金额由非直销销售机构制
定和调整。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认购,单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元
(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
元(含认购费)。

(4)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
限和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相关规定。

(5)投资者在
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可在
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
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6)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
M(元)(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M<100万
1.20%
100万≤M<300万
0.80%
300万≤M<500万
0.60%

21


M≥500万 1,000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资产。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注:对于认购金额在 500万元(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
数点后 2位;认购份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6、认购的确认

当日( 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基金
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和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
于 1000万元且承诺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年的
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
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基金合同》
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3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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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若该交易日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
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5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
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
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国家外汇局相关
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及
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
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
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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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及转换的有关限制

1、投资人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0.01元,具体以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协商一致后的相关公告为准。


2、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为0.01份。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不设限制,具体
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协商一致后的相关公告为准。


3、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基金转换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协商一致后的相关公告为准。


4、投资者投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投资金额不低于认申购的起投金额。实际操
作中,在不低于本招募说明书相关约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
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8、各非直销销售机构对上述首次申购及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在不低于招募说明书相关
约定的前提下,以各非直销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27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申购费率

单笔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M)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0%
100万元 ≤ M<300万元 1.00%
300万元 ≤ M<500万元 0.80%
M≥500万 1000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

的费率。

3、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

有时间递减,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N)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 ≤ N<180日 0.75%
180日 ≤ N<365日 0.50%
N≥365日 0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大于等于 30日少于 9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大于等于 90日但少于 18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大于等于 18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后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的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
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28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
优惠活动。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
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注:对于
500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
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


29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日为其办理扣除
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款“(1)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约定的方式与其他账户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
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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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证券交易
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
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11)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
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
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9)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32


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
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
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
赎回,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但应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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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
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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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
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
管申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二)基金份额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
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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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创新医药主题证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内地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
票(以下简称“港股通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可
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
港股通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40%);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
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
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非现金基金
资产中不低于 80%的资产将投资于创新医药主题证券。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与微观经济、市场与政策等因素,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在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1)宏观经济因素,包括 GDP增长率及其构成、 CPI、
市场利率水平变化、货币政策等;(2)微观经济因素,包括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
及其盈利预期;(3)市场因素,包括股票及债券市场的涨跌、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大类资产
的预期收益率水平及其历史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4)政策因素,与证券市场
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出台对市场的影响等。


36


2、创新医药主题界定

随着人口总量增长、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以及居民健康保健意识的提升,人们对于医药
健康的需求也日益增加。为了适应居民不断提升的健康保健需求,医药生物行业不断在制度、
管理、技术、模式、产品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改革和创新,在此过程中,医药生物行业将涌现
出诸多优秀的上市公司。在此背景下,本基金创新医药主题主要包括创新药物、创新医疗器
械、创新医疗技术、创新医疗服务。


(1)创新药物是指在分子结构、改良剂型、药品组分、药理作用方面不同于现有药品
的药物,涵盖境内外均未上市的创新药及改良型新药,旨在满足患者未被满足的需求,具体
包括化学原料药、化学制剂、中药、生物医药。

(2)创新医疗器械是指制造工艺、技术水平以及科技含量较高的高端医疗器械,涵盖
CT、核磁、超声、放疗为代表的大型设备,以手术机器人、诊断仪器为代表的中型设备,以
及以植入式装置、内窥镜、骨科材料、可穿戴设备为代表的小型器械。

(3)创新医疗技术是指新型诊疗技术,涵盖免疫诊断、干细胞诊疗、精准医疗。

(4)创新医疗服务是指新型医疗服务,涵盖创新药研发服务、高端医疗服务、医疗信
息化、移动医疗、医药电商。

未来随着科技进步、医疗需求演变、政策或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导致本基金对创新医药主
题的界定范围发生变动,本基金在审慎研究的基础上,并履行适当必要的程序后,可根据实
际情况调整创新医药主题的界定标准。



3、股票投资策略

(1)地区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对内地和香港市场进行自上而下的研究,主要通过对财政金融政策、
GDP增
长率、物价水平、利率走势、汇率走势、证券市场相对估值水平等方面的分析,对内地和香
港市场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作为进行地区配置的依据。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基金资产在医药生物行业各子行业之间
的配置及动态调整:


1)子行业景气度
本基金将持续跟踪子行业数据,深入进行上、下游产业链研究,适时对各子行业景气度
变化情况进行研判,重点投资于景气度较高的子行业。


37


2)子行业竞争格局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当前子行业进入者的数量、集中度情况、相对上下游行业议价能力等
因素,重点投资于行业壁垒较高、集中度较高、议价能力较强的子行业。



3)子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本基金将持续关注子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发展情况及与境外相关行业的差异,重点投资
整体技术水平提高较快且发展趋势较好的子行业。



4)政府政策
本基金将通过对政府政策的分析研究,把握政府政策趋势,重点投资受益于政府政策的
子行业。


(3)个股选择策略
1)内地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精选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公司。

①定性分析
本基金考虑的定性指标主要有行业地位、研发能力、公司治理、管理团队等。

行业地位方面,本基金将对公司当前行业地位、影响公司行业地位的因素及行业地位未
来发展趋势进行持续跟踪研究,以选择拥有较强行业地位的公司。

研发能力方面,本基金将对公司研发成果、研发投入情况等进行持续跟踪分析,选择研
发能力较强的公司。

公司治理方面,本基金将对公司治理结构、股东结构、激励约束机制等进行分析,选择
公司治理合理的公司。

管理团队方面,本基金将对管理团队稳定性、专业性、开拓能力等方面进行分析,选择
管理团队稳定、专业、开拓能力强的公司。


②定量分析
本基金考虑的定量指标主要有盈利能力指标、成长性指标、运营效率指标、财务结构指
标等。

盈利能力指标方面,公司预期营业利润率或预期净资产收益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成长性指标方面,公司预期营业收入增长率或预期净利润增长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运营效率指标方面,公司运营效率较高,总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

等指标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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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结构指标方面,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相对合理,财务风险较小。



2)港股通股票投资策略
对于港股通股票的选择,本基金也将综合分析上述指标。对于发行人有
A股上市的港
股通股票,本基金还将考虑
AH股折溢价情况。


(4)估值水平分析
本基金将根据行业及公司的特点,选择合适的股票估值方法。可供选择的估值方法包括
但不限于市盈率(
P/E)、市净率(
P/B)、市销率(
P/S)、市盈率-长期成长法(
PEG)、企业
价值
/销售收入
(EV/SALES)、企业价值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法(
EV/EBITDA)、自由现金流
贴现模型(
FCFF,FCFE)或股利贴现模型(
DDM)等。


(5)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将进行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当行业、公司的基本面、股
票的估值水平出现较大变化时,本基金将对股票组合适时进行调整。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竞争优势、

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5、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券种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在类

属配置层次,本基金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供求变化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根据交易所
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
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本基金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不
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实施积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管理。


随着国内债券市场的深入发展和结构性变迁,更多债券新品种和交易形式将增加债券
投资盈利模式,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变化,选择合适的介入机会,谋求高于市场平均
水平的投资回报。



6、可转换债券(包括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包括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

39


特性。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
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本基金持有的该类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率、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投资价值较

高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投资。

8、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

为主要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基差水平、与股票组合相关度等因素,以对冲投资组合的风

险、有效管理现金流量或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9、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

为主要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基差水平、与债券组合相关度等因素,以对冲投资组合的风

险、有效管理现金流量或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10、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若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

为主要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价格等因素,以对冲投资组合的风险、有效管理现金流量或

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11、融资策略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综合考虑预期风险、收益、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本基

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收益率
*65%+中证港股通医药卫生综合指数收益率
*15%+中债总指

数收益率
*20%

本基金选定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和中证港股通医药卫生综合指数作为股票部分的业绩比
较基准,中债总指数作为固定收益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此外,本基金还参考预期的大类资
产配置比例设置了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以上指数名称、停止或变更以上指数的编制或发布,或以上指数
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以上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

40


准,或市场上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除了需要
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
险、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风险以及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风
险等特有风险。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股票不超过股
票资产的
40%);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中不低于
80%的资产将投资于创新医药主题证券;
(2)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
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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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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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5%;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9)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
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
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
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2)、(9)、(10)、(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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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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