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港股通精选股票发起式A : 关于旗下银华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旗下 银华 港股通精选股票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增设 C 类基金份 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需求,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 商一致,决定 自 20 21 年 1 2 月 3 日起对旗下银华 港股通精选股票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 ) 增设 C 类 基金份额,据此对 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做相应修改,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新 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新增 C 类基金份额的概况 (一)增设基金份额类别 自 20 21 年 12 月 3 日起, 本 基金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 C 类 基金 份额 ( C 类 基金份额基金代码: 014052 ) 。投资人 在 202 1 年 1 2 月 3 日前(含 202 1 年 12 月 3 日)已经持有的、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 本 基金 时收取认购或申购费用、而不从 该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本 基金原有基金份额,将全部转为 A 类基金份 额 ( A 类基金份额基 金代码: 00 9017 ) 。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 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自 20 21 年 12 月 3 日(含 20 2 1 年 12 月 3 日)起, 本 基金新增 C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 该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 投资人申购 本 基金 时可以自行选择 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 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本 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暂 不能相 互转换。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以及 C 类基金 份额均由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登 记机构。 (三) 本 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 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 销售服务费率 本 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 本 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 。 (四)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 、 本 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 本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网 上 直销交易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进行。 本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者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 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本 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 、自 2021 年 12 月 3 日开始(包括 2021 年 12 月 3 日), 本 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 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本 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4 、 本 基金对 持续 持有 C 类 基金份额少于 7 天 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率为 1.5 0% , 对 持续 持有 C 类 基金份额大于或等于 7 天但少于 3 0 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 费率为 0 .5 0%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 持续 持有 C 类 基金份额 大于 或等于 3 0 天的投资者 不收取 赎回费 。 具体如下表 所 示: C 类 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 期限( Y ) 赎回 费率 Y < 7 天 1.5 0% 7 天≤ Y < 30 天 0 .5 0% Y ≥ 30 天 0 (五)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 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自首笔 C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确认日起计 算,并自确认日的次日起在 规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增设 C 类基金份额后、首笔 C 类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前,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按照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披露。 二、 C 类基金申购金额及赎回份额的限制 (一) 在 本 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 易系统进行 申购时, 每 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0 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 0 元。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 本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 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 申购金额。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 人办理 某笔赎回业务时或办理某笔赎回业务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 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三)投 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三、重要提示 (一)本次 本 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对 本 基金的投资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此次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二)根据 本 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内容,本基金管理人对 本 基金的托管协议的相 关内容同步进行了修订,并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新 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 现。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四)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 本 基金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 关内容。投资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yhfun d.com.cn )查阅修订后的 本 基金基 金合同全文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 - 678 - 3333 )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1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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