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产环能:物产环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原标题:物产环能:物产环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ZJMI Environmental Energy Co., Ltd. (杭州市庆春路137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 招股说明书 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发行人声明 本 招股说明书 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 招股说明书 全文的各部分内容。 招股说明书 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 http://www.sse.com.cn )。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 招股说 明书 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招股说明书 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 招股说明书 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 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 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 招股说明书 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释义 本 招股说明书 摘要 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一般释义 物产环能、公司、发行人 指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物产燃料 指 浙江物产燃料有限公司,系物产环能前身,由浙江省燃 料总公 司改制设立,后更名为浙江物产燃料集团有限公 司 物产中大 指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物产环能之控股股东, 曾用名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大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物产集团 指 浙江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 浙江省物产集团公司,于 2015 年 9 月为物产中大吸收合并而注销 浙江省国资委 指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公司 / 综资公司 指 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省综合资产 经营有限公司 交通集团 指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物产燃料职工持股会 指 浙江物产燃料集团有 限公司职工持股会,曾用名浙江省 燃料总公司职工持股会、浙江物产燃料有限公司职工持 股会 物产金属 指 物产中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物产金属集团 有限公司 物产国际 指 物产中大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物产国际 贸易有限公司 物产化工 指 物产中大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物产化工集团 有限公司 杭州持泰 指 杭州持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持瑞 指 杭州持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持鹤 指 宁波持鹤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持鹏 指 宁波持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宁波持欣 指 宁波持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环投 指 杭州环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河北港口集团 指 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秦皇岛港务 指 秦皇岛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秦皇岛港务局,后更 名为河北港口集团 河北港口投资 指 河北港口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 “ 河北港口 集团(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富阳公司 指 浙江富阳物产燃料有限公司 电力燃料 指 浙江物产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宁波浙燃 指 宁波市浙燃煤炭有限公司 物产浙燃 指 浙江物产浙燃煤炭有限公司,曾用名 嘉兴港区浙燃煤炭 有限公司 宁波华兴 指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兴物资有限公司 物产伟天 指 浙江物产伟天能源有限公司 新加坡乾元 指 新加坡乾元国际能源有限公司 香港健坤 指 香港健坤能源有限公司 新嘉爱斯热电 指 嘉兴新嘉爱斯热电有限公司 秀舟热电 指 浙江秀舟热电有限公司 富欣热电 指 嘉兴市富欣热电有限公司 桐乡泰爱斯能源 指 桐乡泰爱斯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浦江热电 指 浙江物产环能浦江热电有限公司 物产金义热电 指 浙江物产金义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 物产山鹰热电 指 浙江物产山鹰热电 有限公司 热电物资 指 浙江物产环能热电物资有限公司 山煤国际 指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煤物产 指 山煤物产环保能源(浙江)有限公司 桐乡泰爱斯热电 指 桐乡泰爱斯热电有限公司 浦江水务 指 浦江富春紫光水务有限公司 中销燃料 指 中销燃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八达股份 指 浙江八达股份有限公司 电力交易中心 指 浙江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景宁水务 指 景宁物产中大水务有限公司 兴舟纸业 指 浙江兴舟纸业有限公司 丰舟特纸 指 浙江丰舟特种纸有限公司 秀舟纸业 指 浙江秀舟纸 业有限公司 富林化纤 指 嘉兴市富林化纤有限公司 富达化纤 指 嘉兴市富达化学纤维厂 富林光能 指 嘉兴市富林光能科技有限公司 物产财务 指 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 指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 指 物产环能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物产环能董事会 监事会 指 物产环能监事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分拆规定》 指 《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 《公司章程》 指 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经发 行人第三十次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的《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经发行人第三十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将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实施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改委 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财政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住建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商局 / 市监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长新能 指 湖南长新能锅炉设备有限公司 天目建设 指 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正平事务所 指 江苏正平技术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保荐人、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杜律师、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大华会计师、发行人会计 师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天健会计师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正大会计师 指 浙江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万邦评估 指 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本次发行 指 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 10,043.18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A 股)的行为 本次分拆 指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 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的事项 发行新股 指 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的行为 股票、 A 股 指 本公司发行的每股面值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上市 指 发行人股票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元 指 人民币元 最近三年一期、报告期 指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及 2021 年 1 - 6 月 报告期各期末 指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1 年 6 月 30 日 最近一年 指 2020 年度 二、专业术语释义 灰分( A ) 指 煤炭在规定条件下完全燃烧后的固体残留物,以煤炭重 量的百分比表示 挥发分( V ) 指 煤炭中的有机质在一定温度和条件下,受热分解后产生 的可燃性气体,以煤炭重量的百分比表示 全水分( Mt ) 指 煤炭中的水分含量,以煤炭重量的百分比表示 全硫( S ) 指 煤炭中的硫含量,以煤炭重量的百分比表示 发热量( Q ) 指 单位质量的煤完全燃烧时所发出的热量,通常以千焦 / 千克或 大卡 / 千克表示 大卡 指 热量单位, 1 卡等于将 1 克纯水温度升高 1℃ 所需要的 热量, 1 大卡 =1,000 卡 =4.1816 千焦 原煤 指 从地下开采后,只选出可见煤矸石,不经任何加工的煤 动力煤 指 用于发电厂和工业用户的燃烧过程以产生动力蒸汽和 热量,与冶金用煤相比,它的发热量通常较低,而挥发 分的含量较高 焦煤 指 变质程度较高的烟煤;单独炼焦时,生成的胶质体热稳 定性好,所得的焦炭的块度大、裂纹少且强度高 配煤 指 按特定比例将几种不同煤炭资源进行混合、掺配,从而 调节掺配后煤炭的化学性质或燃烧特性或生产质 量更 为统一的产品 热电联产, CHP 指 在同一电厂中将供热和发电联合在一起,既生产电能, 又利用汽轮发电机做过功的蒸汽对用户供热的生产方 式( Combined Heat and Power ) 燃煤热电 指 以煤炭为主要燃料的一种发电、供热方式 燃气热电 指 以天然气为主要燃料的一种发电、供热方式 以热定电 指 一种以供热负荷的大小来确定发电量的运行方式 电网 指 电力系统中各种电压的变电所及输配电线路组成的整 体,包含变电、输电、配电三个单元 装机容量 指 全称 “ 发电厂装机容量 ” ,指发电厂中所装有的全 部发 电机组额定功率的总和 选择性非催化还原, SNCR 指 是指无催化剂的作用下,在适合脱硝反应的 “ 温度窗 口 ” 内喷入还原剂将烟气中的氮氧化物还原为无害的 氮气和水( Selective Non - catalytic Reduction ) 选择性催化还原, SCR 指 是指在催化剂的作用下,喷入还原剂将烟气中的氮氧化 物还原为无害的氮气和水( Selective Catalyst Reduction ) 千瓦时, kW·h 指 简称为度,是一种电量单位,表示一件功率为一千瓦的 电器在使用一小时之后所消耗的能量 千瓦, kW 指 功率单位, 1kW=1000W 兆瓦, MW 指 功率单位, 1MW=1,000kW 吉焦, GJ 指 热量单位 蒸吨, t/h 指 锅炉的供热水平,每小时产生的蒸汽吨数 GDP 指 国内生产总值 本 招股说明书 摘要 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 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 招股说明书 摘要 的 “ 风险因素 ” 部分,并 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承诺事项 (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股份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物产中大及其控股子公司物产金属、物 产国际分别承诺: “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发行人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份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 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 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 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国资公司承诺: “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通过物产中大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发行人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份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间 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 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 交通集团承诺: “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通过物产中大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 受同一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发行人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份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间 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 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 公司股东河北港口投资、杭州持瑞、杭州持泰、宁波持鹏、宁波持欣、宁 波 持鹤分别承诺: “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 A 股 股票。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A 股股票发 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单位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 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 “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在前述 锁定期期满后,本人还将依法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25% 。在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 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不因职 务变更、离职而放弃履行本项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 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 公司全体监事分别承诺: “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在前 述 锁定期期满后,本人还将依法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25% 。在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 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 公司赵守江、朱晓明等 30 名自然人股东分别承诺: “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 A 股股票。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A 股股票发生变化的, 仍遵守上述规定。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 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二)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物产中大及其控股子公司物产金属、物产国际分别承诺: “ 1 、本单位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 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 、本公司在持有物产环能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物产环能股 票的,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物产环能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物产环能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公司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 股意向、减持行为对物产环能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物产环 能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 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 、本公司减持物产环能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 公司股东河北港口投资、杭州持瑞、杭州持泰、宁波持鹏、宁波持欣、宁波 持 鹤分别承诺: “ 1 、本单位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 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 、本公司在持有物产环能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物产环能股票的,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物产环能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物产环能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公司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 股意向、减持行为对物产环能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物产环 能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 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 、本公司减持物产环 能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 “ 本人作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 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以及本人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票限售事项,在证 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 相关规定及股 份锁定承诺的股票减持行为。具体持股及减持计划如下: 1 、减持条件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之日起至就减持股票发布提示性公告之 日,本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 2 、减持数量 本人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股票总数将严格遵守届时有 效的规定。若减持当年发行人出现资本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则上 一年度末总股本计算基数要相应进行调整。可供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计算,当年未 减持的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 3 、减持方式 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 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 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协议转让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 4 、减持价格 本人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股票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 息处理。 5 、减持期限 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人拟继续减持 股票的,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 公司已了解并知悉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公司承诺将遵守和执行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 公司控股股东物产中大及其控股子公司物产金属、物产国际分别承诺: “ 本单位已了解并知悉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本单位承诺将遵守和执行预案的内容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 的回购股份方案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 公司全体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 1 、本人认可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稳定股价预案》,并将无条件遵守其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2 、公司在召开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对稳定股价方案、回购股份做出决议 时,本人承诺就该等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适用)。 ”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 1 、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实现项目预期回报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开设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 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 公司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 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项目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 内部考核与审计。 2 、积极、稳妥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与公司发展战略, 可有效提升公司业务实力、技术水平与管理能力,从而进一步巩固公司的市场地 位,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与综合竞争力。公司已充分做好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 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入 地 了解和分 析,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 及公司自身等基本情况,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本 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争取早日投产并 实现预期效益。 3 、提高资金运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通过加快技术研发、 市场推广等方式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应对行业波动和行业竞争给公司经营带来的 风险,保证公司长期的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4 、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对管理层考核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严格控制公司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利润 率;加 强对管理层的考核,将管理层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确保管理层恪尽职 守、勤勉尽责。 5 、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 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 公司控股股东物产中大及其控股子公司物产金属、物产国际分别承诺: “ 一、本单位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二、本单位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承诺不动用公司资 产从事与自身履行职责无关的 投资、消费活动;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三、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 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单位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 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 四、本单位承诺严格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 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单位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单位将按照 《关于首 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 会公告 [2015]31 号)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 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 一、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承诺对本人日常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承诺 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自身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承诺在自身职责和 权 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 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二、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 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 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 得到切实履行。如果 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关于 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5]31 号)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 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 (五)关于 招股说明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 1 、 招股说明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公司对 招股说明书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如公司 招股说明书 被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 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 1 )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 段内,则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本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 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5 个交易日内,按照发行价向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返还全部募集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 2 )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发行上市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公 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 生效判决后 1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制订针对首次发行上市的新股股份回购 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 方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首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首 次发行上市的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 利率计算的利息价格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 如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后至回购前有利润分配、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 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应相应调整发行价格、回购数量。 3 、如经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 招股说明书 中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1 )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 招股说明书 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30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 相关工作。 ( 2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 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 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 [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或者依 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4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公司控股股东物产中大及间接控股股东国资公司承诺: “ 1 、 招股说明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单位对 招股说明书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2 、如经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及上市的 招股说明 书 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且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单位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 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购回已 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适用),购回价格为不低于本次发行及上市的股票发行价 加算股票发行后至购回要约发出时相关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如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后至回购前有利润分 配、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 后的价格。 3 、如经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及上市的 招股说明 书 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 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 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 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 件的若干规定》(法释 [2 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 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 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4 、如经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及上市的 招股说明 书 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 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的,本单位承诺将督促发行 人履行股票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承诺在发行人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股票 回购做出决 议时,就该等回购事宜投赞成票。 ”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 1 、 招股说明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 招股 说明书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如经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及上市的 招股说明 书 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 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 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 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 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 的若干规定》(法释 [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 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 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3 、若 招股说明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 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人承诺在公司召开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回 购股份做出决议时,就该 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 (六)相关中介机构就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文件之信息披露事项的承诺 中信证券承诺如下: “ 本公司已对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及其摘要进行了 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为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 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 金杜律师承诺如下: “ 本所郑重承诺:如因本所为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 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 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 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 [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执行, 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 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 大华会计师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审 阅报告》(大华核字 [2021]0011877 号)、《审计报告》(大华审字 [2021]0016199 号)、《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 [2021]0011330 号)、《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 [2021]0011333 号)、《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报财务报 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 [2021]0011331 )、《浙 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 [2021]0011332 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天健会计师承诺如下: “ 因本所为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 万邦评估承诺如下: “ 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 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公司承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实际 损失。 ” (七)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物产中大承诺: “ 1 、在本公司控制的相关企业的现有煤炭流通合同履行完毕后,本公司及 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物产环能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 、在本公司作为物产环能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确保物产环能为本公司下 属唯一能源环保综合利 用服务业务平台,具体从事包括但不限于煤炭流通、热电 联产、清洁能源、污泥处置、生物质综合利用、固废处置、压缩空气生产供应等 业务(以下简称 “ 现有主营业务 ” )。 3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除履行现有煤炭流通合同外,本公司及本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参与或从事与物产环能现有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不会新签署煤炭流通合同。 4 、若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从市场发现任何与物产环能主营业务 构成同业竞争的新商业机会,将立即通知物产环能,尽力促使在合理和公平的条 款和条件下将该等商业机会优先提供给物产环 能,及 / 或采取有利于避免和解决 同业竞争的必要措施。 5 、本公司作为物产环能控股股东期间,如物产环能认为本公司或本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其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本公司将在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公平合理的途径对相关业务进行调整,以避免和解 决该等同业竞争情形。 6 、本公司承诺,将不会利用本公司作为物产环能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物 产环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7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物产环能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公司将向物产环能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 、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作 为物产环能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 发行人承诺: “ 1 、待物产中大控制的其他企业(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除外,下同)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尚未履行完毕的少量煤炭贸易合同履行完毕后,本公司与物 产中大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 、在物产中大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期间,除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自身 业务外,本公司不会从事物产中大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现有主营业务。 3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相关方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上述承诺在物产中大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 (八)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物产中大承诺: “ 1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物产环能公司章程 等有关公司治理制度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在股东大会对涉及承诺人的 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 2 、本公司保证不利用关联关系非经营性占用物产环能的资金、资产、谋取 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物产环能或其下属企业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在任何 情况下,不要求物产环能或其下属企业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物产 环能及其下属企业除外,下同)提供任何形式 的担保。 3 、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物产环 能的关联交易;对存在合理原因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 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与物产环能或其下属企业签订协 议,以市场公允的交易价格为基础,按照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4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物产环能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公司将向物产环能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 、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作为物产环能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本公司控股股东物产中大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除外,以下统称“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对存在合理原因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本 公司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与关联方依法签订协议,以市场公允的交易价格为基 础,及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2、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相关方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上述承诺在物产中大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九)关 于关联关系及不占用资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物产中大及其控股子公司物产金属、物产国际分别承诺: “ 除本单位已经以调查表、承诺函等形式向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上市所聘请 的中介机构真实、完整地披露的信息以外,本单位与发行人的其他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可 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 本单位与为本次发行及上市提供服务的有关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不 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 除已披露的信息以外,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单位自 2017 年 起未与发 行人发生其他关联交易或者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 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形,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并无任何关联 关系、不存在利益输送、资金转移或其他利益安排。 本单位及本单位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 项或者其他方式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和资产,也不要求发行人为本单位及本单位 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违规提供担保。 ”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国资公司承诺: “ 除本单位已经以调查表、承诺函等形式向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上市所聘请 的中介机构真实、完整地披露的信息以外,本单 位与发行人的其他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可 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 本单位与为本次发行及上市提供服务的有关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不 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 除已披露的信息以外,本单位自 2017 年起未与发行人发生其他关联交易或 者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 资源的情形,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并无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益输送、 资金转移或其他利益安排。 本单位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 、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违规占用发行人资 金和资产,也不要求发行人为本单位违规提供担保。 ” 公司股东河北港口投资承诺: “ 除业已披露的信息以外,本单位与公司的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 益的关系。 本单位与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提供服务的有关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 除业已披露的信息以外,本单位及本单位关联方自 2017 年起未与发行人发 生其他关联交易或者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 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 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形,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并无任何关联关系、 不存在利益输送、资金转移或其他利益安排。 本单位及本单位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 项或者其他方式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和资产,也不要求发行人为本单位及本单位 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违规提供担保。 ” 公司股东杭州持瑞、杭州持泰、宁波持鹏、宁波持欣、宁波持鹤分别承诺: “ 除业已披露的信息以外,本单位与公司的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可能输送不 当利 益的关系。 本单位与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提供服务的有关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 除业已披露的信息以外,本单位自 2017 年起未与发行人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或者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 济资源的情形,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并无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益输送、 资金转移或其他利益安排。 本单位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违规占用发行人资 金和资产,也不要求发行人为本单位违规提供担保。 ” 公司全体董 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 “ 本人已经以调查表、承诺函等形式向公司为本次发行及上市聘请的中介机 构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本人对外兼职和投资事宜,公司 招股说明书 及其他 申报材料中对该等事项的披露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除本人已确认及披露的关联方外,本人及本人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或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 / 企业。 本人及本人拥有控 制权的公司、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 者其他方式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和资产,也不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 权的公司、企业违规提供担保。 ”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分别承诺: “ 除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外,本人与公司及其股东(包括法人股东的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及作为股东的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亲属关系, 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的情形;本人与担任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人员不存在任何关 联关系,不存在委 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 者其他方式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和资产,也不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 权的公司、企业违规提供担保。 如违反上述,本人将赔偿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该 等责任为连带责任。 ” (十)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 1 、如公司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 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 除外),公司将采 取以下措施: ( 1 )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 2 )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 3 )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4 )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职务降级等形式处 罚;同时,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 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 5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2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 采取以下措施: ( 1 )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 2 )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投资者 的权益; ( 3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国资公司、控股股东物产中大及其控股子公司物产金属、 物产国际分别承诺: “ 1 、如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 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 的除外),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 1 )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 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 2 )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 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 3 )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 4 )本单位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 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1 )将本单位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本单位未履行的承诺或 用于赔偿因本单位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 )若本单位在赔偿完毕前进行股票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 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本单位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单位承诺履行完毕或 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2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 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 1 )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 2 )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 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 公司股东杭州持瑞、杭州持泰、宁波持鹏、宁波持欣、宁波持鹤分别承诺: “ 1 、如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 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 的除外),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 1 )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 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 2 )向发行人及其投 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 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 3 )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 4 )本单位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1 )将本单位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本单位未履行的承诺或 用于赔偿因本单位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 )若本单位在赔偿完毕前进行股票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 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本单位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单位承诺履行完 毕或 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2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 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 1 )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 2 )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 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 “ 1 、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 法 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 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 1 )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 2 )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 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 3 )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 4 )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人若从发行人处领取工资、 奖金和津贴等报酬的,则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工资 、奖金和津贴等,并将 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 来的损失。 2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 1 )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 2 )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 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 公司赵守江、朱晓明等 30 名自然人股东分别承诺: “ 1 、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 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 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 1 )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 2 )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 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 3 )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 4 )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1 )将本人应得的现金分 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 赔偿因本人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 )若本人在赔偿完毕前进行股票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 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本人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 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2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 1 )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 ( 2 )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 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 ( 十一 ) 关于股东相关信息披露的承诺函 发行人承诺: “ (一)本公司已在《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二)本公 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等情形,亦不存在股权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等情 形;(三)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情形;(四)除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开展自营业务、融资融券业务而持 有公司控股股 东少量股份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万邦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 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五)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不存 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六)公司直接和间接自然人股东取 得发行人权益的行为不属于《 2 号指引》规定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的 情形;(七)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 二、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 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的第三十次股东大会上 审议通过《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 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 物产环能股份上市后三年内,如该等股份连续 20 个交易日(全天停牌的交 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 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 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非因不可 抗力因素所致,并同时满足监管 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本承诺函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 措施。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 、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 1 )公司回购股票; ( 2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 3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2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若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 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控股股东将增持 公司股票: ( 1 )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或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措施但仍未满足 “ 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 高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之条件; ( 2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 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 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 “ 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 ” 之条件,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 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致使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产生要约 收购义务。 (三)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及计划 1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 会会议审议公司回购股票事项,并在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回购股票事项,股东大会对公司回购股票事项作出决议时,需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 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应议案投赞成票;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在公司就回购股份 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应议案投赞成票。 3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 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 4 、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依照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 回购股票。 5 、若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 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方案。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若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时,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 相关承诺履行完毕,公司将终止回 购股票: ( 1 )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2 )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 3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6 、公司单次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票总数的 2% ,单一会计年 度内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票总数的 5% 。 7 、公司回购的上述股票应在回购措施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四)控股股东增持公 司股票的程序及计划 1 、启动程序 ( 1 )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公司 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 司股票将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 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 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 公司公告。 ( 2 )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 “ 公 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 ” 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向 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控股股东将在增持 公司股票方案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 增持公司股票,且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增持股票累 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5% ,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间内不减持。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控股股东将终止实施增持 公司股票方案: ( 1 )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2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 3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及计划 1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或终止后,仍未满足 “ 公司股票 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之条件,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 或终止后 60 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 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 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总额的 30% 。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间内不减持。 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终止增 持公司股票: ( 1 )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2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 3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 要约收购义务。 3 、在公司于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确保该等 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 函。 三、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2020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十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决定本次发 行上市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共享。 四、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规划 (一)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加强股东回报规划,本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三十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 程(草案)》。 根据公司《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