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摩灵动优选债券 : 摩根士丹利华鑫灵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时间:2021年12月03日 10:35:49 中财网
原标题:大摩灵动优选债券 : 摩根士丹利华鑫灵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摩根士丹利华鑫灵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1年12月2日

送出日期:2021年12月3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大摩灵动优选债券


基金代码

009752


基金管理人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09-18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暂未上市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葛飞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的日期

2021-09-28

证券从业日期


2011
-
10
-
17





薛一品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的日期

2
021
-
1
2
-
02


证券从业日期

2
008
-
07
-
01


其他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基金合同终止,而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详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合理配置股债比例、精选个券,力争获取超越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与长期
资本增值。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包括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及
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
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主要投资策略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按照自上而下的方法,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法规政策、利率走
势、资金供求关系、证券市场走势、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研判各类固定收
益类资产的投资机会,以及参与可转换债券转股、股票市场交易等权益类投资工具类
资产的投资机会。



2
、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主要普通债券投资策略包括:利率预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
差策略等。



3
、信用债投资策略


在构建信用债投资组合时,本基金将采取行业配置与个券评级跟踪相结合的投资策
略,投资于外部债项信用等级为
AA
及以上的债券(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及无债
项信用等级的信用债,主体信用等级应为
AA
及以上)。



4
、可转债投资策略


当正股价格处于特定区间内时,可转换债券将表现出股性、债性或者股债混合的特性。

本基金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正股进行分析,从行业背景、公司基本面、市场情绪、
期权价值等因素综合考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机会,在价值权衡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审
慎进行可转换债券的投资。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基础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基本面研究,结合
相关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谨慎参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6
、股票投资策略


在资产
配置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可以直接参与股票市场投资。在构建股票市场股票
投资组合时,本基金将采取行业配置与个股精选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9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10%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
区域配置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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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
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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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业绩表现截止日期
2020

12

31
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2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20

9

18
日,成立当年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
/
申购
/
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
S
)或金额(
M

/
持有期限(
N



收费方式
/
费率


备注


申购费(前收费)


M<100



0.8%





100

≤M
<500



0.5%





M≥500



1000

/






赎回费


N<7



1.5%





7

≤N<30



0.5%





30

≤N<365



0.1%





N≥365



0%







申购费:
本基金对于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费率详见《招募
说明书》。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
/
年费率


管理费





0.80%


托管费





0.20%




注:本基金其他运作费用包括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持有人大会费用等。本基金交
易证券、
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
益的因素都是基金风险的来源。基金的风险按来源可以分为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



险、合规性风险、政策变更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



1
、本基金特有风险



1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
。因此,本基金需要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
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债券发债主体的信用风险以及发债主体
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如果持有的信用
债出现评级下调或信用违约风险,将给基金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
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2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
要存在以下风险:


A

基差风险:国债期货的标的指数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
的特有风险之一,是由于期货与现货间价差的波动,可能影响套期
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
的风险。



B

保证金管理风险: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
制度,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对资金管
理要求较高。保证金预留过多会导致资金运用效率过低,减少预期收益。保证金不足将存在被强行平仓
的风险,从而导致超出预期的损失,并使得原有的投资策略不能得以实现。



C

杠杆风险:由于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效应,因此放大了基金财产波动幅度。



D

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类似的合约品种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
情况:
1
)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
2
)价格变动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
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
的风险。



E

流通量风险:是指因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可能导致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
了结头寸的风险。




3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尽管基金管理人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但仍面
临以下风险:


A

信用风险:若本基金所投资
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B

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
如果市场利
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
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C

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
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D

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
风险。



E

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




4
)本基金投
资于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本基金的基金净值可
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证券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因此,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时,需考虑估
值方法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另外,本基金可能由于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
间内证券
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5
)本基金投资创业板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创业板或选择不将基金
资产投资于创业板,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创业板。



本基金投资创业板股票将承担因上市条件、交易规则、退市制度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


A

流动性风险:创业板投资者门槛较高,流动性可能弱于其他市场板块,若机构投资者在特定阶



段对创业板个股形成一致性预期,存在本基金持有股票无法成交的风险。



B

退市风险:创业板退市制度较为严格,退市情形较多,市值低于规定标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可能导致退市;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执行标准
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且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
市公司
可能会被退市。上述因素使创业板上市企业退市风险更大,从而可能给本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或损失。



C

发行定价风险:创业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
询价、定价、配售等环
节由机构投资者主导。创业板新股发行可能采用直接定价和询价定价方式。采用询价定价方式的,询价
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七类
专业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同时,因
创业板上市公司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
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上述因素可能造成创业板股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
的风险,从而引发本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



D

交易价格波动风险
: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
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
,较宽的涨跌幅限制可能使得股票价格
产生较大波动,从而导致本基金净值出现较大波动的风险。



E

异常交易停牌风险
:
创业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核查制度与主板市
场规定不同,本基金可能承担由此造成的无法交易相关股票的风险。



F

系统性风险:创业板企业在商业模式及盈
利模式等特征上存在一定的相似性,所以创业板个股
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G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1

创业板上市公司将集中以成长型的创新创业企业以及与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深度
融合的传统产业中的优秀企业为主。由于技术迭代快、产业升级快、模式易复制、业绩波动大等特点,
公司上市后的
持续创新能力、主营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公司收入及盈利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等仍具有较
大不确定性。



2

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
3
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市时
尚未盈利、有
累计未弥补亏损等情形,可能存在上市后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
形。

本基金在追求创业板上市公司带来收益的同时,需承受相关公司带来的风险,本基金投资于创业
板上市公司面临无法盈利甚至可能导致较大亏损的风险。



H

表决权差异风险:创业板制度上市公司可能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据此项安排,
存在控
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
量等情形,而使本基金作为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受到限制。



I

股权激励风险: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相
对于主板上市公司更为灵活,包括股权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比例上限和对象有所扩大、价格条款更为灵活、实施方式更为便利。实施该等股权激
励制度安排可能导致公司实际上市交易的股票数量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数量,从而使本基金面临相关
风险。



J

境外企业风险: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发行的股票可以在创业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

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红筹公司注册地、
境外上市地等地法律法规对当地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可能与境内法律为境内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存在差
异。本基金若
投资于创业板上市的红筹企业,可能面临相关风险。




6
)本基金可能因持续规模较小或基金持有人人数不足等原因,导致基金终止。



2
、本基金特有风险外的其他风险请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
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
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msfunds.com.cn
】【客服电话:
400
-
8888
-
668



1.
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
基金份额净值


4.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
其他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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