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晋信慧悦混合 : 汇丰晋信慧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汇丰晋信慧悦混合 : 汇丰晋信慧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汇丰晋信 慧悦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汇丰晋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汇丰晋信 慧悦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 募集申请 于 【 2021 】 年 【 9 】 月 【 2 】 日经 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21]2867 号文准予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汇丰晋信 慧悦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 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 职业道德风险 、 流动 性风险 、 合规性风险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等。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责。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 度,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资 产支持证券所特有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各种 风险。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除了投资于 A 股上市公司外,还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投资港股通标的股 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 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 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 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 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 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 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目 录 重要提示 ................................ ................................ ................................ ................................ 1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2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财产估值 ................................ ................................ ................................ .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60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 ................................ ......... 6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 ......... 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80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8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82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8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85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 ..... 86 附件一: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 ................................ ............................. 87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103 第一部分 绪言 《 汇丰晋信 慧悦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或 “ 本招 募说明书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以及《 汇丰晋信 慧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或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汇丰晋信 慧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 ” 或 “ 本基金 ” )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 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汇丰晋信 慧悦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汇丰晋信 慧悦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丰晋信 慧悦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汇丰晋信 慧悦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汇丰晋信 慧悦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丰晋信 慧悦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并 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该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不满足港股通在规 定时间内结算要求,则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 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 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 2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 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 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 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 0 %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 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 0 、基金资产净值: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 3 、 规 定媒介: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 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 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7 、特定资产:包括:( 一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 )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 8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9 、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相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 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成立时间:2005年11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7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周慧 联系电话:021-20376868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信托”)持有 51% 的股权, 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 UK ) Limited (汇丰环球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持有 49% 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杨小勇先生,董事长,硕士学历。曾任山西省委组织部正处级干部、山西省信托投资公 司副总经理、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山西光信实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山 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山西信托副董事长,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 记、副行长(正职待遇)、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副董事长、专职党委 副书记(正职待遇)。 郭晋普先生,董事,硕士学历。曾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开发部、投资实业总部 副总经理,太原万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山西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 长,山西信托董事长,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 李选进先生,董事,硕士学历。曾任怡富基金(摩根资产管理)电子商务及项目发展部 经理、业务拓展总监,汇丰投资管理(香港)董事兼亚太区企业拓展及中国事业主管,汇丰 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汇丰中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汇 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巴培卓(Pedro Augusto Botelho Bastos)先生,董事。曾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巴西) 行政总裁,汇丰环球投资管理(拉丁美洲)首席投资官、行政总裁,汇丰环球投资管理亚太 行政总裁。现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国际市场投资总监兼亚洲策略师。 王栋先生,董事。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和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任汇丰环球投 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产品开发培训生、汇丰环球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太企业拓 展经理,其后参与筹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成立至今历任财务总监、特别项目 部总监、国际业务与战略伙伴部总监、总经理助理、总经理。 梅建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曾任纽约大学金融学副教授、芝加哥大学访问副教 授、阿姆斯特丹大学访问副教授、清华大学特聘教授。现任长江商学院校友事务副院长,金 融学教授。 叶迪奇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曾任汇丰银行(美国)西岸业务副总裁,汇丰银行(香 港)零售部主管、汇丰银行中国总代表处中国业务总裁、交通银行副行长、国际金融协会(IIF) 亚太区首席代表。现任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胡大源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曾任美国肯塔基大学博士后研究员, 北京大学国家 发展研究院BiMBA商学院中方院长,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党委书记。现任北 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 焦杨先生,监事,硕士学历。曾任山西信托副总经理兼资金管理部经理,常务副总经理, 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风控总监兼审计风控部总经理,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运营总监兼资本运营部总经理,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现任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廖宜建,监事,本科学历。曾任职于日本兴业银行(现为瑞穗国际),1997 年加入汇 丰负责大中华区及新加坡的本地外汇、利率及债券市场业务,后先后担任汇丰中国地区司库、 汇丰中国环球银行及资本市场总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副行长、汇丰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行长兼行政总裁。现任汇丰集团总经理、香港上海汇丰银行亚太区环球银行业务主 管、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曹菁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中宏保险有限公司招聘经理、永乐中国培训部经理,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经理,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 侯玉琦先生,监事,硕士学历。曾任山西信托及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担任交易 员及投资经理,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股票基金经理、高级投资经理,现 任汇丰晋信双核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汇丰晋信医疗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李选进先生,总经理,硕士学历。曾任怡富基金(摩根资产管理)电子商务及项目发展 部经理、业务拓展总监,汇丰投资管理(香港)董事兼亚太区企业拓展及中国事业主管,汇 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汇丰中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立荣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历。曾任山西信托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 总经理、创新业务部总监;上海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督察长。 赵琳女士,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首席信息官,硕士学历。曾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注册部副总监;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运营部总监。 张毅杰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历。曾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业务发展经理、天 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负责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直销业务 部总监。 古韵女士,督察长,硕士学历。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总部副经理,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媛媛女士,硕士学历,曾任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国际部交易员、法国巴黎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资金部交易员、比利时富通银行上海分行环球市场部交易员和汇丰晋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汇丰晋信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投资部固定收益总监。 蔡若林先生,硕士学历。曾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策略分析师、助理研究员、 固定收益信用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 任汇丰晋信2016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汇丰晋信慧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汇丰晋信惠安纯债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李选进,总经理;郑宇尘,投资总监;李媛媛,现任投资部固定收益总监兼汇丰晋信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方磊,规则化投资部总监兼任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汇丰晋信中小盘低波动策略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程彧,海外投资部总监兼任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 汇丰晋信港股通双核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陆彬,总经理助理,股票研究部总 监兼任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低碳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 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汇丰晋信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黄 立华,主动权益投资部总监兼任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基金管理人也 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或更换相关人员。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 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 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 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部门业务规章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 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事会对公司 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 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 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 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3)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稽核部对总经理负 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 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 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3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 排名第137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11位。 截至2021年6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1.41万亿元。2021年上半年,交 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420.19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 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 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 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为履行行长 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4月至2020 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本行行长; 2016 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 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 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 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 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 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 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2020年7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年11月至2020 年5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6 年11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 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年9月至2014年6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 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 经理);1993年7月至2009年9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 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2003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徐铁先生2014年12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 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 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565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 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 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 QDIE资金、QDLP资金和QF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 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 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 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 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 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 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 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 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 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 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 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 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 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 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2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22层 法定代表人:王云峰 公司网站:www.hsbc.com.cn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的公告。 二 、 登记机构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联系人:赵琳 联系电话:021-20376892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 首席合伙人: 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 - 2323 8888 传真电话: 021 - 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振波、施翊洲 联系人: 施翊洲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 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 募集申请 于 【 2021 】 年 【 9 】 月 【 2 】 日经 中国证监会[202 1 ] 2867 号文注册 。 一、 基金 运作方式与 类型 1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2 、基金的类别: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 、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四 、 募集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五 、募集 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 的基金销售网点 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的相关公告 。 六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七、 基金份额的 发售 面值 与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 元 / 份 。 八、认购费用与认购份额的计算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如下: 认购 金 额 ( A , 万元 ) 认购费 率 A < 100 1 . 0 0 % 100 ≤ A < 500 0. 8 0 % 500 ≤ A < 1000 0. 6 0 % A ≥ 1000 每笔 1000 元 募集期内投资者多次认购的,认购费用须按每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 2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全额预缴的原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时 :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 生的利息 )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时 :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假定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 为 3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 ( 1+ 1.0 0 % )= 9, 9 00 . 99 元 认购费用= 10,000 - 9, 9 00 . 99 = 9 9. 01 元 认购份额=( 9, 9 00 . 99 +3 ) /1.00 = 9, 9 0 3 . 9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 基金基金份额,可得到 9, 9 0 3 . 99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 份额部分)。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九、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 的 方式 及确认 ( 1 )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 ( 2 )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 3 )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已 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 ; ( 4 )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 ( 5 )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 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 后果。 3 、认购 的限额 投资人首次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 金额为 1,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间 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金额 不设限制 ,但法律法规或本招募说明书另有规 定的除外 。 十、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 、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 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 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 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 6 个月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不 满足港股通在规定时间内结算要求,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 购、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因节假日等特 殊原因导致香港联合交易所暂停交易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对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按照 “先进先 出”的原则处理,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 确认 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 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港股通 非交易日或者发生港股通暂停交易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管理人有权决定赎回款项的支付相 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 统故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 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 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投资人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下同;已认购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限制),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 申购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 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每个交 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 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 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 、 本基金不对 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进行限制 ,但法律法规或本招募说 明书另有规 定的除外 。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 、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 、申 购费率 本基金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率如下 表 : 申 购 金 额 ( A , 万元) 申 购费 率 A < 100 1.2 0 % 10 0 ≤ A < 500 1.0 0 % 500 ≤ A < 1000 0. 8 0 % A ≥ 1000 每 笔 1000 元 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根据单 笔 申购基金份额的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 率。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本基金赎回费率 如 下表: 持有时间 ( N ) 赎 回费率 N < 7 天 1.50% 7 天≤ N < 30 天 0.75% 30 天≤ N < 6 个月 0.50 % N ≥ 6 个月 0 .00 % 注: 1 个月为 30 天, 1 年为 365 天, N 为持有期限。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其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少 于 3 个月的,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少于 6 个月的,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市场推广、登记费和 其他手续费。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 媒介上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 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七 、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时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时 :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 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 ( 1+ 1.2 0 % ) = 9, 881 . 42 元 申购费用 =10,000 - 9, 881 . 42 = 118 . 58 元 申购份额 = 9, 881 . 42 /1.0500= 9,(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