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泰天利量化A : 九泰天利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1年12月06日 10:40:29 中财网

原标题:九泰天利量化A : 九泰天利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九泰天利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九泰天利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九泰天利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8日证监许可【
2021】42号文
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
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谨慎做出独立决策。投资
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市
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政策风险、其他风险、本基金特有
风险及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等级评价结果表
述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
揭示”章节。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责。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情况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本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
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
售机构,以下同)依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本基金
风险等级的划分,系基于销售机构建立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价方法做出的评价
结果,且该等结果可能随销售机构关于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及划分因素的
变化而动态调整。此外,销售机构可能会依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市场变化或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评价结果。销售机构的基金风险等
级评价结果与基金法律文件披露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存在不同。并且,基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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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的差异,不同销售机构对同一基金产品的评价结果可能并不完全相同。因此,
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销售机构提供的最新评级结果为准,投资人在购
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本基金风险等级之
间的适当性匹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风险等级评级结果,
结合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
风险。


本基金采用量化多策略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主要根据行业、风格轮动模型和
多因子选股模型进行股票投资,不依靠量化策略进行短期频繁交易。本基金在运
用量化策略投资的过程中,可能由于源数据错误、模型变动和市场环境变化等原
因,导致其优选出的组合收益率不一定持续为正或持续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率,存在一定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可能面临基差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标
的物风险和保证金风险等风险,具体参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
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科创板企业退市风
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具体参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

章节。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
创板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仅对基金经理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基金经理信息
更新截止日为
2021年
12月
2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21年
7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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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21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4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2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31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2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46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54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55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2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6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75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78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6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8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6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6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128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9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130



九泰天利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前言

《九泰天利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号<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九泰天利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九泰天利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九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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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九泰天利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九泰天利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九泰天利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九泰天利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九泰天利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九泰天利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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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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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销售机构:指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九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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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
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
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
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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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第三方估值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后确定的
其他估值机构


58、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

C类基金份额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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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8号院
1号楼
801-1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号仰山公园
2号楼
1栋西侧一层、二层
设立日期:
2014年
7月
3日
法定代表人:卢伟忠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2014年
7月
3日至长期
联系电话:010-57383999
联系人:韩炳光
股权结构: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分别占注

册资本的
26%、25%、25%和
24%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彦斌先生,金融学硕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邯郸市分行会计部科

员,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科员,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运作保
障部科员,汉唐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运营保障部主管,信达澳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中心副总经理、监察稽核总监,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督察长、董事会秘书,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靖先生,工程硕士,董事。曾任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部项目经理、
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人员。现任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卢伟忠先生,金融学硕士,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曾任金瑞期货研究
员,安信证券股指期货
IB业务专员,安信期货办公室主任,安信期货
IB业务部
总经理,安信证券资产管理部产品总监,安信乾盛常务副总经理。现任九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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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袁小文女士,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万通期货公
司副总经理,浙江金马期货公司常务副总,长城伟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后更名
为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中证期货
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全资子公司,后更名为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信
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阳富教育咨询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


徐艳女士,经济学博士,教授,独立董事。曾任海国投工业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部经理,海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系主任,海南大学
MBA教育中心主
任,现任海南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陈耿先生,经济学博士,教授,独立董事。曾任青岛崂山区政府
(高科技开
发区)职员,重庆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后科研站博士后,现任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
管理学院教师,担任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高管培训中心
(EDP)主任等职
务。



2、监事

徐磊磊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监事。曾任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助
理、行政经理,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同创九鼎投资管
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刘开运先生,金融学硕士,监事。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昆
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合伙人助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致
远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执行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彦斌先生,简历同上。


卢伟忠先生,简历同上。


王玉女士,涉外经济本科,副总经理。曾任陕西群力子弟学校教师,北京思
拓克斯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助理,太平洋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营销业务部经理、海
淀支公司总经理、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国风共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
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吴祖尧先生,工学硕士,副总经理。曾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研究部
副经理,中国银河证券研究中心研究主管、董事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投行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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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成员,中国银河证券投资顾问部董事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
委员。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沛先生,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任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教师、平安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合规专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股权管理专员、安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主管、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部负责人。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李响先生,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硕士,中国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11年证
券从业经验。先后就职于博时基金、交银施罗德基金及南方基金。2015年
6月
加入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绝对收益部投资经理、基金经理。现任天元量
化投资部基金经理,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
12月
25
日至今)、九泰鸿祥服务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
12月
25日
至今)、九泰久远量化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
6月
1日至今)、九泰
天辰量化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
6月
1日至今)、九泰天富改革新
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
1月
7日至今)、九泰量化新兴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
4月
28日至今)、九泰久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
5月
19日至今)、九泰久安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
7月
2
日至今)、九泰天兴量化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
8月
12日至今)、九
泰天利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
10月
12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杨飞先生,金融学硕士,中国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思高方达基金服务(加拿大)基金分析部总监、汇丰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
理、桐湾投资管理咨询
(上海)有限公司量化投研部投资总监、联储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总监、大同证券上海资产管理分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2021年
10月加入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九泰天利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
12月
2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5、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吴祖尧先生(委员会主席)、刘开运
先生、刘心任先生、刘勇先生、黄皓先生。


吴祖尧先生,简历同前。另,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6年金融证券从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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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加入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九泰天富改革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5年
12月
9日至
2018年
6月
5日)、九泰泰富定增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
9月
26日至
2018年
6月
5日)的基金经理,
现任副总经理,九泰科盈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
3月
12日
至今)、九泰科鑫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
5月
14日至
今)、九泰动态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
6月
18日至今)、九
泰聚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
7月
8日至今)、九泰科新优享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
8月
17日至今)、九泰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2020年
8月
18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刘开运先生,简历同前。另,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10年证券从业经验。2014
年加入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九泰天富改革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5年
7月
16日至
2016年
7月
16日)、九泰盈华量化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原九泰锐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九泰锐
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
12月
19日至
2018年
11月
6日)
的基金经理,现任致远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执行投资总监,九泰锐智事件驱动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原九泰锐智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5年
8月
14日至今)、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原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
2月
4日至
今)、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
8月
11日至今)、九
泰锐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原九泰锐丰定增两年定期开放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
8月
30日至今)、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原九泰锐诚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九泰
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
3月
24日至今)、九泰科盈价值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
3月
19日至今)、九泰锐和
18个月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
12月
3日至今)、九泰锐升
18个月封闭运作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
1月
20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刘心任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中国籍,
10年证券从业经验,具有基
金从业资格。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2015年
5月加入九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任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
11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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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2月
4日)的基金经理;现任研究发展部总监,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原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2018年
11月
30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刘勇先生,北京大学金融数学系学士、硕士,中国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11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博时基金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博时基金固定收益部基
金经理助理。2015年
5月加入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九泰久鑫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8年
11月
26日至
2019年
3月
22日)、九泰天宝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
10月
31日至
2020年
10月
29日)、九泰久稳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九泰久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
11月
26
日至
2020年
10月
29日)的基金经理。现任绝对收益部副总经理,九泰日添金
货币市场基金(
2018年
11月
26日至今)、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
8月
21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黄皓先生,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中国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13年
金融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研究员,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前海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权益投资室经理助理、资产管理中心权
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2018年
3月加入九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权益投资总监兼中正和权益投资部总经理,九泰久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2020年
8月
12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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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已出具保密承诺函的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
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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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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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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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
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包括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
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确保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须分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风险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组织机构的设计、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相互
制约的机制,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
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的监督检查功能。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并充分发挥各机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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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效果。


(6)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
的修改和完善。


(7)内控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自觉形成风险防范意
识;执行内控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公司业务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8)防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基金投资、交易执行、基金清算岗位之间,基金会计和
公司会计之间、会计与出纳之间等等,在物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进行
隔离,以控制风险。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
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
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
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
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4、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
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
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以书面形
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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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
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
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
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管理层必须
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
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
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
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
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了交
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了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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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建立了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
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
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
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
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根据
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
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
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
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
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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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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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

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
000001)。其
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年
6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

7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
有平安银行
58%的股份,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
2020年末,平安银行有
100家分行(含香港分行),共
1,103家营业机构。



2020年,平安银行实现营业收入
1535.42亿元(同比增长
11.3%)、净利润


289.28亿元(同比增长
2.6 %)、资产总额
44,685.14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13.4 %)、吸收存款本金余额
26,731.1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9.7 %)、发放贷款
和垫款总额
26,662.97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14.8%)。

2、主要人员情况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处、创新发展处、估值核算

处、资金清算处、规划发展处、
IT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基金服务中心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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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
69人,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员工配置齐全且从业经验丰富,资产托管事业部核心管理层具备银
行管理、证券或托管业务十年以上从业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年
8月
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
2021年
3月末,平安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净值规模合计
5,123亿,平安
银行已托管
197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
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2008

8月
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
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业
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
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
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
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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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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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8号院
1号楼
801-1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号仰山公园
2号楼
1栋西侧一层客户服
务部
法定代表人:卢伟忠
联系人:潘任会
电话:010-57383818
传真:010-57383894
邮箱:[email protected]
公司网址:
http://www.jtamc.com/

(2)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网址:http://www.jtamc.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8号院
1号楼
801-1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号仰山公园
2号楼
1栋西侧一层、二层
法定代表人:卢伟忠
电话:010-57383999
传真:010-57383867
联系人:齐永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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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安冬、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号
30楼
首席合伙人:付建超
联系人:杨婧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电话: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郝琪、杨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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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
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8日证监许可【2021】42号文注册。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
额。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该计算日
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
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
规则进行调整、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
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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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
1.00元,本基金认购价格为
1.00元/份。

五、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的办理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

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认购限额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投资者就不得撤销。

(3)本基金销售网点每个交易账户首次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元,追加
认购没有单笔最低认购金额限制;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每个交易账户的首次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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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0元;本基
金管理人电子交易平台的每个交易账户首次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元,追加
认购没有单笔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认购金
额、追加认购金额的限制。


(4)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或最高认购份额不设限
制,但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或停止募集,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
确保其认购基金份额比例低于
5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
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
准。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
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5、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
认购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费用项单笔金额(M,含认购费)收费标准
M<50万元
1.20%
认购费
50万元≤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500万元
0.40%
M≥500万元按笔固定收取,每笔
1,000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2)基金认购份额和认购金额的计算
1)对于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单笔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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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A类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单笔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资金利息)
/A类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含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单笔投资
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20%,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2.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
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1+1.20%)=
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
9,881.42+2.00)/1.00=9,883.42份
即:投资者单笔投资
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募集期内认

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2.00元,基金发售结束后,可得到
9,883.42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者单笔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认购费用为
1,000.00元,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
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00-1,000.00=5,499,000.00元
认购份额=(5,499,000.00+550.00)/1.00=5,499,550.00份
即:投资者单笔投资
55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550.00元,基金发售结束后,可得到5,499,550.00份A类基金份
额。



2)对于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单笔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C类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3:某投资者单笔投资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00元,如果认购期内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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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2.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2.00)/1.00=10,002.00份
即:该投资者单笔投资
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

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2.00元,基金发售结束后,可得到
10,002.00份C类基金份
额。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C类基金份额存续期间,本基金从
C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


(3)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含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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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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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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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确认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
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
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
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
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包括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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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
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基金指定销售机构申购基金,每个交易账户首次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
额为
1元,追加申购没有单笔最低申购金额限制;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每个交
易账户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10,000元;本基金管理人电子交易平台每个交易账户首次申购单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
1元,追加申购没有单笔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本基金存续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申购金额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赎回时,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份基金份
额;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为
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份时,剩余基金份额
将与该次赎回份额一起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总规模上限、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
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个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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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
取申购费。



2、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费率按申购金额分档设
置。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
算。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

费用项单笔金额(M,含申购费)收费标准
申购费
M<50万元
1.50%
50万元≤M<100万元
1.00%
100万元≤M<500万元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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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500万元按笔固定收取,每笔
1,000元

(2)赎回费率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见
下表:
费用项持有期限(Y)收费标准
Y<7日
1.50%
7日≤Y<30日
0.75%
赎回费
30日≤Y<365日
0.50%
365日≤Y<730日
0.25%
Y≥730日
0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
30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30日以上(含)且少于
90日(不含)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90日以
上(含)且少于
180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50%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180日以上(含)的投资者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对
C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具体见下表:
C类赎回费
持有期限(Y)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50%
Y≥30日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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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造成实际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销售费率。

(5)当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的有效申购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除
以有效申请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有效申请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A类基金份额以单笔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或适用固定
申购费用。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C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其中:


1)对于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单笔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A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A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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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4:某投资者单笔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6280元,则投资者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6280=60,517.30份

即:若该投资者单笔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6280元,可得到60,517.3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例5:某投资者单笔投资
55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用为
1,0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6280元,则投资者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5,500,000.00-1,000=5,499,000.00元
申购份额=5,499,000.00/1.6280=3,377,764.13份
即:若该投资者单笔投资
550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6280元,可得到3,377,764.13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2)对于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单笔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6:某投资者单笔投资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万元,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127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0/1.1270=88,731.14份

即:该投资者单笔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270元,则其可得到
88,731.14份C类基金份额。在
C类基金份额
存续期间,本基金从C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对于赎回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基金份额以单笔赎回总额为基数
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单笔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该笔赎回总额扣减该笔

九泰天利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T日申请A类基金份额×
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7:某投资者单笔赎回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10万份,持有期限为
15天,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7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00×1.1280=112,800.00元
赎回费用=112,800.00×0.75%=846.00元
赎回金额=112,800.00-846.00=111,954.00元
即:投资者单笔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万份,持有期限为15天,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7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111,954.00元。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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