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价值领航混合A : 长城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原标题:长城价值领航混合A : 长城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长城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 一 年 十二 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5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6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3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5 十一、基金费用 ------------------------------------------------------------------------------------------------ 3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4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1 十五、禁止行为 ------------------------------------------------------------------------------------------------ 44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5 十七、违约责任 ------------------------------------------------------------------------------------------------ 47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8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9 二十、其他事项 ------------------------------------------------------------------------------------------------ 50 鉴于 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长城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 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长城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长城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托管人; 为明确长城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长城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 )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 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0 -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成立日期: 2001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5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首层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成立时间: 1996 年 1 月 29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114298.4272 万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1995 年 12 月 28 日《关于北 京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银复 [1995]470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 证监许可 [2008]776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 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 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 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债券 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 则和解释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长城价值 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地方政府债、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 - 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得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的投资比例相应进行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 - 95% ,其中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2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 13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 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 不 包括平仓 )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14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的 3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17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2 )、( 9 )、( 16 )、( 17 )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关联方名 单,并在基金存续期内及时更新 关联方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关联 方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金管 理人未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关联方名单,基金托管 人有权不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年报披露的 关联方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但对基金管理 人的违法违规投资等上述事项不承担责任和由此造成的损失。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如基 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交易对手是否 在名单内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 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 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 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 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如基 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交易对手是否 在名单内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遵守《 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 项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 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与 上文所述流动性 受限 资产并不一致 ,包括由《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 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 况。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锁 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 、基金托管人有权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 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有权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当日内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并有权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 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不因提供监督而对 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等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基金管理人承诺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反洗钱相关 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不会实施任何违反前述规定的违法 行为。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销售机构应当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工 作,在基金存续期间及时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基金托管人具备 合理理由怀疑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并有权向反洗 钱监管部门报告。 (十三)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 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 行。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 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入专 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 基金托管专户 的开立 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保证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 证券资金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4 、证券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 纪商处开立证券资金账户,用于本基金交易所场内证券交易的结算以及现金资产 的记录 。本基金参与交易所证券交易的交易结算资金应由第三方存管银行存管, 本基金在证券经纪商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第三方存 管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以及第三方存管银行为本基金建立的交易结算资金 管理账户应当一一对应。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与证券经纪商和第三方存管银行 签署第三方存管协议及相关协议。本协议生效期间,银证转账密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保管和使用。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 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金对外签订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正当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以外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尽可能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 人,并在 30 个工作 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 、授权文件于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授权文件 中载明的具体生效时间不得 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 到授权文件的时间为生效时间。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 、监管机构、 一方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 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 ,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均有 权视为无效指 令并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 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 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托管人预留出合理的指令执行时间,并电话 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非 因托管人原因 该交易无法取消或终止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除需考虑资金在 途时间外,还需给基金托管人 留有至少 2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指令要求 将交易结算资金从托管资金账户划入基金管理 人以本基金名义在第三方存管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需要在当日 1 5 : 00 之 前发送划款指令并确认。划款指令到达时间以基金托管人认定该划款指令为有效 划款指令的时间为准。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 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 鉴表面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指令传输不及时、未 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2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查指令与预留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如有疑问必须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指令传真件或扫描件与原件内容不符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或 扫描件为准。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 够的可用资 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 赎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有效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 担赔偿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 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有权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 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有权拒绝执行,并有权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 过错违反本协议约定 ,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有效资 金划拨 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相应的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当至少提前一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 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授权变更文件于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原授权 同时失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 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授权通知及其变更均应以正本形式送达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 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形式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有效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 偿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商,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纪商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证券经纪商可就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 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 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商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商进行的交易所场内交易由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 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他场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 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 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 对各类交易 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证券经纪商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 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商原因造成的正常结 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 算款,由此给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直接经济损失。 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 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 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 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个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 目相符。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 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 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 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真 实、准确、完整。 4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数据传输系 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 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 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 务。 9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 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四)沪、深交易所数据传输和接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从证券经纪商处接收本基金的场内交易电子清算 数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商之间的场内交易电子清算数据的传 输采用专线(深证通)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关于沪、深交易所数据传输和接 收的具体相关条款、各方当事人权利、责任及义务的具体约定以三方签署的经纪 服务协议为准。 (五)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之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每日按 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 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交收日 12 :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应基金管理 人要求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 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15:00 之前划往 基金清算账户。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因基金托管专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六)基金转换 1 、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3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 (七)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在 2 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 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对于由此引致的任何 结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 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 )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 5 )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 6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 7 )汇率 如本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 股票,涉及相关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 公布的人民币与相关货币的中间价为准。 ( 8 )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 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 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 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 1 0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1 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 含第 4 位 ) 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 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 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 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 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 (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 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 人不负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 九、基金收益分配 ( 一 )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 二 )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予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 告。 ( 四 )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 六 )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或者有权机关、监管机构、一方上市的证券交 易所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未公开 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未公开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或者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有权机关、一方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在要求保密的前提下对自身聘请的外部法律顾 问、财务顾问、审计人员、技术顾问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清算报告、基金投 资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港股通标的股票、实施侧袋机制期间 的信息 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 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在公 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 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4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不可抗力; ( 3 )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 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5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0 %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H = E × 1.5 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 按照 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等 , 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2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 按照 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 支付日 期顺延。 (三)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 5 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 5 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 5 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销售服务费 由登记机构代 收并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的证券 / 期货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 维护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六)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 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 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并 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 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基金管理人的保存期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基金托管人的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 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 2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 传真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