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价值领航混合A : 长城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长城价值领航混合A : 长城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长城 价值领航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北京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二〇二 一 年 十二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 2021 年 7 月 23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 [2021]2582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 长期 的 平均 风险和 预期 收益 率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 型 基 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期货 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了解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和 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投资对 象或对手方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投资对象流动性不足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 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 于 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允许 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会面临港 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 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 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 益 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具体风险请查 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 或 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 ” 等 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 ......................... 3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5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 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5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3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 ................................ ............. 70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3 第十八部分 风 险揭示 ................................ ................................ ................................ ............. 7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83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99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18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 ................................ ........................... 119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2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 ....... 12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以及《 长城 价值领航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 金:指长城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长城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城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长城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城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城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 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21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5 、登 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2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类别。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54 、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 、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 、销售服务费:指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 58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0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1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1.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3.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4. 法定代表人: 王军 5.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 设立日期: 2001 年 12 月 27 日 7. 电话: 0755 - 23982338 传真: 0755 - 23982328 8. 联系人: 崔金宝 9 .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68 - 666 1 0 .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 1 1 .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长城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47.059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17.647 %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 合计 100 %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 1 ) 董事 王军先生,董事长,学士。曾任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主任, 1999 年 7 月加 入中国华能集团,历任主管、副处长、处长,副主任等职务。 2018 年 11 月出任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邱春杨先生,董事、总经理、首席信息官、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博士。 2001 年 3 月 至 2002 年 10 月任职于南方证券资产管理部; 2002 年 11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职于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含广发基金筹备期),历任研究发展部产品设计小组组长、机构理财部副总 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产品总监、公司副总 经理和督察长职务。 2020 年 7 月出任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韩飞先生,董事,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1997 年 6 月加入长城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营业部总经理、创新产品开发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营销管理总 部副总经理、广州天河北营业部总经理、广东分公司(筹)负责人等职务; 2015 年 3 月至 2018 年 12 月,任长城证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 2018 年 12 月至 2019 年 8 月,任长城证券 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兼广东分公司总经理; 2019 年 8 月至今,任长城证券副总裁。 曾晓玲女士,董事,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深圳义达会计师事务所、蛇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富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 海东方威球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2003 年 5 月加入长城证券,在资产管理部从事资产监理工 作, 2005 年 3 月调入风险管理部,历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 2019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总裁助理, 2021 年 3 月至今,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姬宏俊先生,董 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河南省计划委员会老干部处副处长、投资 处副处长,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金融处副处长,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信贷 一处副处长。 朱静女士,董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东方金融 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自 1992 年 7 月至 1995 年 5 月任西安 矿山机械厂职员, 1995 年 5 月至 1999 年 2 月任上海财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管理 部经理、副总经理, 1999 年 3 月至 2015 年 2 月历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 职员、业务规划董事、运行资深主管、总经理助理,营运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办公室副 主任。 张文栋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运营总监。曾任职于深圳 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 10 月起历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二部 总经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运营总监。 万建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 会长,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资金管理司宏观分析处 处长;招商银行总行常务副行长;长城证券董事长;招商证券董事长;中国银联首任董事 长、总裁;上海国际集团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董事长等职务。 唐纹女士 ,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曾任电力部科学研究院系统所工程师,中国国 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经济信息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华能集团香港公司副总经理、党委书记。 徐英女士,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曾任北京财贸学院金融系助教、讲师,海南汇 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党委书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理事,新华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温子健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已退休。曾任内蒙古广播事业局技术员 , 南京物资学 校教师 , 人民日报记者 , 深圳证券时报 社有限公司社长兼总编辑。 ( 2 ) 监事 吴礼信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曾任安徽省地矿局三二六地质队会计主管,深圳中达信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一部部长,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财综合部经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结算 部副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2003 年 4 月至 2015 年 3 月,历任长城证券财务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2015 年 3 月至 2019 年 4 月,任长城证券董 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 2019 年 4 月至今,任长城证券董事会秘书。 曾广炜先生,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总监。曾任职 于中国燕兴天津公司、天津开发区总公司、天津滨海新兴产业公司, 2003 年 1 月起历任北 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财务中心总经理、 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杨斌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兼合规总监、合规法 务管理总部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上 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中国人民 银行上海分行非银行金融机 构管理处,自 1998 年 7 月至 2004 年 3 月任上海证管办稽查处、 稽查局案件审理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自 2004 年 3 月至 2015 年 5 月先后于上海证监 局稽查一处、机构二处、机构一处、期货监管处、法制处等部门任职,历任主任科员、副处 长、处长。 黄魁粉女士,监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部总经理。 2002 年 7 月进 入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曾在信托投资部、信托综合部、风险与合规管理部、信托理财服务 中心工作。 赵永强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行保障部总经理。 2004 年 7 月任职于华润(深圳)有限 公司财务会计; 2008 年 4 月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资金部、财务部。 2010 年 4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崔金宝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2002 年 8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职于华能临沂发电有限公司财务部, 2013 年 9 月至 2019 年 10 月 任职于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财务部。 2019 年 10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张静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业务主管。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5 月任职于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2007 年 5 月 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侯涛先生,职工监事,大学本科。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1994 年 9 月至 1998 年 7 月任职于安徽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 1998 年 7 月至 2001 年 7 月任职于安徽省芜湖市供电局, 2001 年 7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职于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 2012 年 9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 ) 高级管理人员 王军先 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邱春杨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杨建华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 经理,硕士。曾任职于大庆石油管理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和君创业有限公司、长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1 年 10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 部总经理。 沈阳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报、恒生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加入长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兼任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车君女士,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 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市场处、机构监管处、审理执行处、稽查一 处、机构监管二处、党办等部门工作,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正处级调研员 等职务。 2011 年 12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 基金经理 杨建华先生, 硕士,注册会计师。曾就职于大庆石油管理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 市和君创业投资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 2001 年 10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总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投资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投委会委员兼基金经理。自 2007 年 9 月至 2009 年 1 月任“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1 年 1 月至 2013 年 6 月任 “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09 年 9 月至 2016 年 9 月任“长 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 OF )”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6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 “长城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8 月至 2019 年 2 月任“长 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04 年 5 月至今任“长城久 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6 月至今任“长城品牌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4 月至今任“长城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20 年 3 月至今任“长城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5 月至今任“长城消费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10 月至今任“长城 兴华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 、 公募基金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邱春杨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公司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杨建华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 金经理。 张勇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何以广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马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多元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4 、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6 )编制 基金 季度 报告 、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 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公司持续、 稳健发展的主要保证,也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公司建立高效运行、控制 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1 、 风险控制的目标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 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实体。具体目标是: ( 1 )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 2 )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 ( 3 )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 4 )努力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 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 5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2 、 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的原则 公司按照合法、合规、稳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在建 立风险控制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 透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 2 )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审查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应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 4 )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 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 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司 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 5 )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 6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 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 3 、 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 1 )确立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确定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 2 )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风 险控制体系; ( 3 )建立公司风险控制程序; ( 4 )对公司内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 5 )确定公司风险控制的路径和措施; ( 6 )保障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 制。 4 、 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 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 1 )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公司的审计工作。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 监督检查,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 会的基本职能为: ①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②审查、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控 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③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⑤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⑥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风险控制工 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⑦检查公司会计政策、 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⑧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⑨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 2 )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层次对公司的风险 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 安全性的 目的。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①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②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③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④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⑤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 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 是: ①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 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事 后审查方案; ②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③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④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 3 )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 制措施,达到: ①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 空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凭据 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风险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 5 、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成立时间:1996年01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114298.4272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盖君 官方客服电话:95526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 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 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 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 销业务;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它业务。 2、发展概况 北京银行成立于1996年,抢抓时代机遇,相继实现引资、上市、跨区域等发展突破, 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京、济南、南昌、石家庄、乌鲁木齐等 十余个中心城市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荷兰拥有670多家分支机构,探索了中小银行创新发 展的经典模式。新时期,北京银行紧密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 三项任务,强化党建引领,依法合规经营,加快数字化转型升级,加强全方位风险管控,扎 实推动全行各项业务高质量发展。 截至2021年3月末,北京银行资产总额达到3.03万亿元,2021年一季度实现净利润 68.98亿元。成本收入比18.33%,不良贷款率1.46%,拨备覆盖率为226.03%,资本充足率 11.42%,各项经营指标均达到国际银行业先进水平,品牌价值达597亿元,一级资本排名全 球千家大银行62位,连续七年跻身全球银行业百强。 北京银行凭借优秀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先后荣 获“全国文明单位”、“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中国最佳城市商业零售银行”、“最 佳区域性银行”、“最佳支持中小企业贡献奖”、“最佳便民服务银行”、“中国上市公司 百强企业”、“中国社会责任优秀企业”、“最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司”、“中国最受尊 敬企业”、“最受尊敬银行”、“最值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构”及“中国优秀企业公民”、 “最佳互联网金融银行奖”等称号。 3、资产管理与托管部主要人员情况 琚泽钧先生,北京交通大学管理学博士学位,特许金融分析师CFA;2003年加入北京银 行,曾在支行、总行国际业务部、总行资金交易部工作;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历任 总行资金交易部总经理助理,2012年2月至2014年1月,分别任总行同业票据部总经理助 理和副总经理;2014年1月至2020年5月,任总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2020年5月至 今,任总行资产管理与托管部总经理。曾牵头开发的理财综合管理系统获得人民银行2014 年科技发展三等奖。 北京银行资产管理与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搭建了由高素质 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内设估值核算岗、资金清算岗、投资监督岗、系统管理岗、内控稽核 岗等岗位,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资产估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风险 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70%的员工拥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管理与托管部秉持“严谨、专业、高效”的经营理念,严格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 发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 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北京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二、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 行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 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管理与托管部设有内控稽核岗,配备了专职内控稽核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管理与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业务管理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均具备 从业资格;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复核、审批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制约机制严 格有效;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未经授权不得查看;业务 操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系 统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操作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 ( 1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 0755 - 23982244 传真: 0755 - 23982259 联系人:黄念英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68 - 666 网址: www.ccfund.com.cn ( 2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网上直销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 https://etrade.ccfund.com.cn/etradi ng/ )、长城基金管家(手机 APP )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 平台。个人投资者可以登录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长城基金管家(手机 APP )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 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条款、了解基金网上交易 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开户、 认 / 申购、赎回等业务。 2 、 代销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本基金具体销售机构的调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或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军 电话: 0755 - 23982338 传真: 0755 - 23982328 联系人: 阳雄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68 - 666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8 号国际财源中心 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8 号国际财源中心 2208 室 负责人:李佳 电话: 010 - 85288877 传真: 010 - 85288977 联系人:江之光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联系人:李隐煜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7月23日证监许可[2021]2582号文注册募集。 一、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21年12月13日至2021年12月24日进行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 告。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并不时更新的销售机构名录。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不成功,基金管理人将 认购不成功或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 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七、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八、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 置及费率水平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合并投资运作,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和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十、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1、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2% 100 万元 ( 含 ) - 300 万元 0.8% 300 万元 ( 含 ) - 500 万元 0.4% 500 万元以上 ( 含 ) 每笔 1000 元 注:上述认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 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 2、A类基金份额特定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24% 100 万元 ( 含 ) - 300 万元 0.16% 300 万元 ( 含 ) - 500 万元 0.08% 500 万元以上 ( 含 ) 每笔 1000 元 注:上述特定认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 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 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由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A类 基金份额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一、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认 购费率为1.2%,若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则 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 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6.42份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 2、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若认购期内 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 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5)/1.00=10,005.00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 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5.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十二、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查阅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和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2. 认购原则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 认购金额限制 (1)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 (2)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 (3)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个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投资者 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 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三、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收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登记 机构在本基金认购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基金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 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五、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 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期间发 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并不时更新的销售机构名录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 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 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 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期货交易 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 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