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回报 :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标题:海富回报 :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 二零 年 十二 月 目 录 一、前言 ................................ ................................ ................................ ....................... 3 - 2 二、释义 ................................ ................................ ................................ ....................... 3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3 - 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 ................................ ... 3 - 9 五、基金备案 ................................ ................................ ................................ ............. 3 - 1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 - 12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3 - 19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3 - 25 九、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3 - 32 十、基金的托管 ................................ ................................ ................................ ......... 3 - 34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 ................................ ............................. 3 - 34 十二、基金的投资 ................................ ................................ ................................ ..... 3 - 35 十三、基金的财产 ................................ ................................ ................................ ..... 3 - 42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3 - 43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3 - 49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3 - 50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 ......................... 3 - 5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3 - 52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3 - 57 二十、违约责任 ................................ ................................ ................................ ......... 3 - 59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 ................................ . 3 - 60 二十二、基 金合同的效力 ................................ ................................ ......................... 3 - 60 二十三、其他事项 ................................ ................................ ................................ ..... 3 - 61 一、前言 ( 一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 保护投资 人 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 人 合法权益。 ( 二 )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 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 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 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 要条件。 ( 三 )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 本 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 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 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四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 本 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 本 基金的信息,其内 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基金合同为准。 ( 五 )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 六 )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 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 七)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 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 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二、释义 在 本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 指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 理人: 指 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 : 指 《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托管协议 或本托管协 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海富通强 化回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招募说明书 : 指《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 行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 释、 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 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规定》: 指 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 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办理规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5 年 7 月 14 日发布并施行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 则(试行)》; 《实施细则》: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05 年 7 月 27 日发 布并施行的《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 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操作指引》: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05 年 7 月 27 日发布并施行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操作指引》;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 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 个人投资 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 者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 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投资 人 : 指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 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的合 称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 合法 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会员单 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 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 等业务 ; 销售机构 :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 直销机构: 指 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代销机构 :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有关业 务的会员单位; 场内或交易所: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 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 所; 场外或柜台: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以外的,办理开 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 所; 基金销售网点 :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 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 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海 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 基金账户 :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 开立的、记录投资 人 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转托管等业务产生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 其 结余情况的账户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 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 基金募集期限 : 指 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 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T 日 :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开放日 :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等 业务的日期 ;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 体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 指《 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登记运作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 共同 遵守 ;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 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申购 : 指在基金 存续期内 ,投资 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 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 为 ;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的(包括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转移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巨额赎回 :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即 认为发生了巨额赎 回; 元 : 指人民币元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所得的值; 基金资产估值: 流动性受限资产: 摆动定价机制: 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的价值,以确 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 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 平对待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 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 不可抗力 :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 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 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 履行 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 他 自然 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交易 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指《海富通 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一 ) 基金 的 名称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二 ) 基金 的 类别 混合型 ( 三 )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 基金的投资目标 每年超越三年期定期存款(税前)加权平均收益率。 ( 五 )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 ( 六 ) 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七 )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一 )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 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 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内销售渠道为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 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外销售渠道是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 销售系统之外的办理相关业务的本基金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 人不得预留和提前 发售基金份额。 3. 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 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 止 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 ,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 二 ) 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认购费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认购费 率不高于1.2%,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认购的, 按照单次认购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 。 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 小数点后两位 。场内认购份额 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人;场外认 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三 )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 持有限 制 1. 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 招募说明书 。 4.场内认购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 则(试行) 》及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引》的规定。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认购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 五、基金备案 ( 一 ) 基金备案的条件 1.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自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 2.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 告 。 3.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 人 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 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但场内 认购资金 利息所折算的基金份额以舍去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舍去的小数部分归基金资产。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二 ) 基金募集失败 1.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 , 则基金募集失败 。 2. 如 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和费用,在基金募集 期限 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人 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 ( 三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 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 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 示 。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 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 二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人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 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 3 个工作 日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 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注册登记系统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 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 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赎回份额所 适用的费率;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 应在新的原则实施 3 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 四 )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 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 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 申购 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 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人支 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 五 ) 申购和赎回的 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 人 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 的最低份额 ,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 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 4. 场内认购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 则(试行) 》及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引》的规定。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 六 )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 按照单次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 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人;场外申 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3.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5. 本基金的 申 购费用 应在投资 人申 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6.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对于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其他情况 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基金财 产, 75%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7.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 , 其中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前在 指定媒介 公告。 8. 当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 。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 4.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 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如果投资 人 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 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不可抗力 。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 3. 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 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投资 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 并依法公告 。 (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 回份额占当日赎回申请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当日未获办理的赎回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办理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转入 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 0% 的赎 回申请( 简称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优 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 ( 简称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 的 赎回申请 :若 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 予以 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若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 予 全部确认,则对未确认的 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 赎回申请适用 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 规则 ;同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 日内通过 指定媒介 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指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 十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 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 上 刊登暂停公告 。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 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 ,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 日在 指定媒介 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一 )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三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 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 承、捐赠、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 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 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收费。 ( 十四 )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 冻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 质押业务,并制订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 务规则。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一 ) 基金管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 - 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 - 37 层 邮政编码: 20012 0 法定代表人: 杨仓兵 成立时间: 200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3]4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成立日期: 1987 年 4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银复 [1986]17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3.06 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283 号 经营范围: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 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 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 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 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基金托管业务。代办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 购、赎回业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及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 他业务。 (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 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 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四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基金 财产 ;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 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 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基 金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受益分配等业务的规则; 7. 根据 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 ,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 在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的行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在 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 ( 五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 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以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接受基金托管人 依法进行 的监督; 8. 按照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注销 和 转换价格 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 季度报告、 中期 报告 和年度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6.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7.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9.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 1.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3.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4.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5.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 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 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六 ) 基金托管人 的 权利 1. 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 3.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 基金管理人; 4. 根 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 ,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反本基金合 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 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5. 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七 ) 基金托管人 的 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 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以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 中期 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按照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8.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 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 八 )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 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 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九 )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义务 1. 遵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 、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及其他基金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活 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 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十 )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 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 而有所改变。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二 )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时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 三 )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 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以下均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该比例 以提出提议之时提请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下同)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四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 以下简称“召集人” ) 负责 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 前 30 天在 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 决的截止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 ( 五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3) 通讯方式开 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 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基金管理人更 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1)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