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健债LOF :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时间:2021年12月07日 18:11:30 中财网

原标题:稳健债LOF :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








目 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份额分级与资产及收益的计算规则 ......................................................................... 10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 ............................................................................................................. 14
六、裕祥A基金份额的折算 .................................................................................................. 16
七、基金备案 ........................................................................................................................ 18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 ................................................................. 19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31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7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4
十二、基金的托管 ................................................................................................................. 46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 47
十四、基金的投资 ................................................................................................................. 48
十五、基金的财产 ................................................................................................................. 54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55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3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5
二十、《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 66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二十三、违约责任 ................................................................................................................. 76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 77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 78
二十六、其他事项 ................................................................................................................. 79
二十七、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0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
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
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三)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
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
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3年届满时,在满足《基
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裕祥A份额和裕祥B份额转换成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转换后,该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不变

3、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11、上市公告书:指《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2、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3、《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
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8、直销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1、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2、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3、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开放式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4、深圳证券账户: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开放式基金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则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NAV):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9、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
即假定T日为本基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内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
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60、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
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61、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
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62、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63、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64、场内基金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

65、场外基金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

66、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
额的行为

67、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
行为

68、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9、基金份额转换:指本基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届满日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份额
转换规则,裕祥A和裕祥B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转换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

70、基金份额转换日:指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裕祥A和裕祥B基金份额转换日,该日为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封闭期末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基金份额转换日顺


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71、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通过基金资产及收益的不同分配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
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类别,即优先级基金份额(裕祥A)和进取级基金份额(裕祥B)

72、裕祥A:指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优先级基金份额

73、裕祥B:指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进取级基金份额

74、裕祥A约定基准收益率: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50%

75、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在裕祥A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裕祥A的
年化约定收益率中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值,并用于下6个月的每日约定收益的计算

7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7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8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名称为“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本基金名称为“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最初的3年内裕祥A每6个月开放一次申购、赎回业务,并
且在开放日裕祥A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0000元时,折算成1.0000元;裕祥B封闭运作。

3年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本基金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首次募集目标上限

首次募集时,基金整体规模不超过40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其中,裕祥A不
超过32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裕祥B不超过8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的封闭期限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为3年(含3年),3年届满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九)基金份额类别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和运作方式的不同安排,将基
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裕祥A”)
和进取级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裕祥B”)。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届满后,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根据申
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不收取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
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


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后,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裕祥B申请上市交易。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届满,裕祥A与裕祥B分别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基金份额,其中,本基金裕祥A将转为博时稳健
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C类份额,场外的裕祥B份额将转为博时稳健回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A类份额;本基金场内的裕祥B份额将转为博时稳健回
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A类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四、基金份额分级与资产及收益的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的分级规则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
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裕祥A”)和进取级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简称“裕祥B”)

根据本基金的募集规则,裕祥A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基金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
约为80%,裕祥B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基金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约为20%;两类份
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裕祥A每6个月打开一次申购赎回,并且在裕祥A的基
金份额净值大于1.0000元时,折算成1.0000元;裕祥B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和交
易,初始的裕祥B份额持有人或二级市场投资者可以在市场内交易裕祥B。


在裕祥A的每次开放日,并且裕祥A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0000元时,基金管理人将对裕
祥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裕祥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裕祥
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因此,在裕祥A的开放日,如果裕祥A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
额极小,裕祥A、裕祥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8:2的情形;如果裕祥A的
净赎回份额较多,裕祥A、裕祥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8:2的情形。


(二)裕祥A和裕祥B的资产及收益的计算规则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裕祥A和裕祥B具有不同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安排,即
两类基金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裕祥A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即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裕祥A的本金
及自上一开放日(在裕祥A的第一个开放日之前,则为基金成立日)起累计每日约定收益的总
额;裕祥B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即本基金净资产在优先分配裕祥A的本
金及自上一开放日(在裕祥A的第一个开放日之前,则为基金成立日)起累计每日约定收益总
额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给裕祥B。每份裕祥A的本金为1.000元。


裕祥A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
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裕祥A的第一个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6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
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个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12个月满的日期,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例:如果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于2011年6月1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6个月、满12个月、满18个月的日
期分别为2011年12月1日、2012年6月1日、2012年12月1日,以此类推。假设2011年12月1


日为非工作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1年11月30日,则第一次开放日为2011年11
月30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裕祥A和裕祥B应得资产及收益的计算规则如下: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裕祥A约定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为: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率+1.50%。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在裕祥A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裕祥A的年
化约定收益率中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值,并用于下6个月的每日约定收益的计算。


裕祥A的应得收益的金额采用单利计算,年化约定收益率及收益均以基金份额的认购面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并自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行调整。


2、本基金的净资产在优先分配裕祥A的本金及自上一开放日(在裕祥A的第一个开放日之
前,则为基金成立日)起累计每日约定收益总额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给裕祥B,其中,每份裕
祥A的本金为1.000元。


3、如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裕祥A的本金及自上一开放日(在裕祥A的第一个开放日之
前,则为基金成立日)起累计每日约定收益的总额,则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给裕祥A后,仍
存在额外未弥补的裕祥A的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裕祥A持有人获得自上一开放日(在裕祥A的第一个开放日之
前,则为基金成立日)起累计每日约定收益的总额,即如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裕祥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累计每日约定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对投资者持有的每一份裕祥A和裕祥B,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时,按照《基金
合同》所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定分别计算裕祥A和裕祥B的份额净值,并以各自的份额
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份额净值(NAV)转换为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份额。


(三)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依据以下公式计算T日基金份额净值: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其中,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裕祥A和裕祥B的份额总额;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转为上市开放式(LOF)基金后,依据以下公式计
算T日基金份额净值:

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A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C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
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四)裕祥A和裕祥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在裕祥A的开放日计算裕祥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裕祥B的封闭
期届满日分别计算裕祥A和裕祥B的基金份额净值。设J日为裕祥A的某一开放日,且非裕祥B
的封闭期届满日;设K日为裕祥B的封闭期届满日。


1、J日裕祥A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如果J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00元乘以J日裕祥A的份额余额加上J日
全部裕祥A份额的累计每日约定收益之和”,则:

J日裕祥A的基金份额净值=1+自上一开放日(在裕祥A的第一个开放日之前,则为基金成
立日)起累计每日约定收益;

否则:

J日裕祥A的基金份额净值=J日基金资产净值/J日裕祥A的基金份额数。


2、K日裕祥A和裕祥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如果K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00元乘以K日裕祥A的份额余额加上K
日全部裕祥A份额的累计每日约定收益之和”,则:

K日裕祥A的基金份额净值=1+自上一开放日(在裕祥A的第一个开放日之前,则为基金成
立日)起累计每日约定收益;

否则:

K日裕祥A的基金份额净值=K日基金资产净值/K日裕祥A的基金份额数。


K日裕祥B的基金份额净值=(K日基金资产净值-(K日裕祥A的基金份额净值×K日裕祥A
的基金份额数))/K日裕祥B的基金份额数。


其中:

每日约定收益=1×(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50%)/所在年的日历日数;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在裕祥A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裕祥A的年
化约定收益率中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值,并用于下6个月的每日约定收益的计算。



计算裕祥A与裕祥B净值时,各自保留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并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对账务进行调整。


(五)裕祥A和裕祥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裕祥A和裕
祥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裕祥A和裕祥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与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日裕祥A和裕祥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00元乘以T日裕祥A的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裕祥A份额的累计每日约定收益之和”,则:

T日裕祥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自上一开放日(在裕祥A的第一个开放日之前,则为基
金成立日)起累计每日约定收益;

否则:

T日裕祥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裕祥A的基金份额数。


T日裕祥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裕祥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T
日裕祥A的基金份额数))/T日裕祥B的基金份额数。


其中:

每日约定收益=1×(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50%)/所在年的日历日数;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在裕祥A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裕祥A的年
化约定收益率中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值,并用于下6个月的每日约定收益的计算。


裕祥A与裕祥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


(六)裕祥A和裕祥B份额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届满日,两类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NAV)转换为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不同类
别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有关基金份额转换及申购、赎回开始时间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流程、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裕祥A、裕祥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两级份额的发售
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


裕祥A的发售机构为本公司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裕祥A份额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


裕祥B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其中,场外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网点和指
定代销机构,场外发售的裕祥B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发售的裕祥B份额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投资者可参与裕祥A或裕祥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既参与裕祥A又参与裕祥B的认
购。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裕祥A、裕祥B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
撤销。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发售流程和发售机构见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的销售网点(包括直销网点和代销网点)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
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
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3、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发售渠道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
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三)基金份额的面值和认购价格

裕祥A和裕祥B初始发售面值均为1.00元,裕祥A和裕祥B的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四)募集规模上限

首次募集时,基金整体规模不超过40亿元(不包括利息),其中,裕祥A不超过32亿元
(不包括利息),裕祥B不超过8亿元(不包括利息)。超额认购的处理具体见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


(五)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2、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认购场内裕祥B的投资者,通常应在T+2日到网点
查询交易情况;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认购场外裕祥A和裕祥B的投资者,通常
可在本基金募集结束之日2个工作日后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同时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
书。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数量限制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或先后认购裕祥A份额及裕祥B份额,已经
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通过场内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每次申报的认购份额必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
且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000份。


(5)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5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元。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
管理人酌情调整。


(6)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裕祥A和裕祥B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为各自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以申请金额做为计
息基准,具体利息转份额数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基金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六、裕祥A基金份额的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裕祥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裕祥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裕祥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的,折算基准日(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二)折算条件

在裕祥A的每一个折算基准日,如果折算前的裕祥A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0000元,则进
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裕祥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元。否则,裕祥A不进行基金
份额折算。


(三)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裕祥A所有份额。


(四)折算频率

在满足折算条件的情况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折算一次。


(五)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如果折算前的裕祥A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0000元,则裕祥A的基金份额净
值调整为1.0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裕祥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加。


裕祥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裕祥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裕祥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0

裕祥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裕祥A的份额数×裕祥A的折算比例

裕祥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裕祥A的基金份额净值、裕祥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
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裕祥B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提示性公告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
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
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
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转换成“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3000万元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前10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
总份额90%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在裕祥B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
情况下,裕祥B 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裕祥B 上市后,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中的裕祥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裕祥B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
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
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再上市交易。


2、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3、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4、上市交易的规则

(1)裕祥B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裕祥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5、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6、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7、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执行。


8、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
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裕祥A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投资者可在裕祥A的开放日对裕祥A进行申购与赎回;
裕祥B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办理裕祥A的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
(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裕祥A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裕祥A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裕祥A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办理裕祥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裕祥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裕祥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裕祥A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裕祥A的
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裕祥A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投资
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
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
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裕祥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8/2倍裕祥B的份额余额范
围内对裕祥A的申购进行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裕祥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对于裕祥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裕祥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裕祥A的份额余
额小于或等于8/2倍裕祥B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裕祥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
认;如果对裕祥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裕祥A的份额余额大于8/2倍裕祥B的份额
余额,则根据经确认后的裕祥A份额余额不超过8/2倍裕祥B的份额的原则,对全部有效申购申
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裕祥A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裕祥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裕祥A申购和赎回申请。裕祥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


5、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
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
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裕祥A不收取申购费,具体费率详见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8、裕祥A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裕祥A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
理。


投资者申购裕祥A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裕祥A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9、拒绝或暂停申购裕祥A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因如下情形,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裕祥A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3)、(5)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10、暂停赎回裕祥A或延缓支付裕祥A赎回款项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因如下情形,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裕祥A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裕祥A在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
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裕祥A的净赎回份额(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
发生了裕祥A巨额赎回。


当裕祥A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
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工作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场外申购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
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日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
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
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后的A类基金份额


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场外申购时,申购的
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
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
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
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赎回费按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
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
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因如下情形,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10、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因如下情形,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
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
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
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
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
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
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基金管理
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
介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公告。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13、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
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四)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五)转托管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裕祥A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裕祥A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裕祥A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
可办理已持有裕祥A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裕祥B的转托管与以下“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相同。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
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
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理。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
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
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博时基金)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邮政编码:
518040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8】26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各类基金份额由
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时的可供分配利润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
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表;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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