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A :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建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建信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一次提示性 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12 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本公司网站(www.ccbfund.cn) 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建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建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信中证1000指数 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建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 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1年12月18日起至2022年1月7日17: 00止(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收 件人。 3、会议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收件人:陆晓冬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六号首创大厦七层 投票咨询电话:010-65543888-8066 邮政编码:10002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建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 长途通话费)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建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 证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该议案的 说明及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详见《关于建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并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见附件五)。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12月17日,即在2021年12月17日下午 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 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 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bfund.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 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 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 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 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 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 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 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 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 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 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 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 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 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 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 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 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 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 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 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授权委托书等相 关文件在2021年12月18日起,至2022年1月7日17:00止(以本公告指定的 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 收件人: 公证机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收件人:陆晓冬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六号首创大厦七层 投票咨询电话:010-65543888-8066 邮政编码:10002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建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公告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 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详见附件三。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本次议案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 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建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及《建信中证1000指 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 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 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 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 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 联系人:张鑫 传真:010-66228001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网址:www.ccbfund.cn 邮政编码:100033 2、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联系人:陆晓冬 联系方式: 010-65543888-8066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 站查阅,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建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增 加存托凭证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建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建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讯方式)表决票效力认定程序和标准》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五:《关于建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增 加存托凭证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并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2月8日 附件一: 关于建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与转 融通证券出借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建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和监管政策的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建 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建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与转融通证券出借等内容,同时修订基金合 同。具体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五《关于建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并修改基金合同方案 说明书》。 为实施本基金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与转融通证券出借方案,提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调整投资范围的有关具体事宜,并根据现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关于建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并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的有 关内容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2月8日 附件二: 建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建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与 转融通证券出借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 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21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持有 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 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 本公告 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 “ 弃权 ”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 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 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 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 决票。 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 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 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 基金所有份额。 附件三: 建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 表决票效力认定程序和标准 一、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二、表决票应于2022年1月7日17:00前通过专人或邮寄方式送达至: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六号首创大厦七层,邮编:100027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陆晓冬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建信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送达时间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逾时送达的表决票即 为无效,不视为已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亦不计入参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之内。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寄送表决票者,若各表决票之意思相同时,则视为 同一表决票;表决之意思相异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 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 告列明的公证机构收到的时间为准。 四、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表决票无效,并且不视为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已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亦不计入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之内。 1、机构投资者的表决票未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 件),或未在表决票上加盖公章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未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 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或未提供该授权代 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 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 件或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个人投资者未在表决票上签字或未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的; 3、通过委托代理人表决的,未同时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 件(代理人为个人)或未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 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代 理人为机构)或未填妥授权委托书的; 4、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 5、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地址的。 五、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其他要素符合会议通知规定者,该表决意见 视为弃权,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1、对同一议案表决超过一项意见或未表示意见的; 2、表决票“表决意见”一栏有涂改的、模糊不清或矛盾的; 3、表决票污染或破损,并且无法辨认其表决意见的。 六、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多次以有效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书面授权为 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书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 具体表决意见的书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书面授权均为表示具体表决 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 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 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 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样本)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 参加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建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 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 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建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 议相同议案的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 有效。 2、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 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 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 金全部份额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附件五: 关于建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与转 融通证券出借并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1、根据市场环境和监管政策的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建 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关于建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与 转融通证券出借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建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 证与转融通证券出借方案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因此增加投资范围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建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投 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主要修订内容 1 、 释义中补充转融通证券出借义务的释义 2 、 投资范围中增加存托凭证 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 3 、投资策略中增加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及转融通证券出借策略 。 4 、投资限制中增加存托凭证 和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的比例限制。 5 、基金估值中增加存托凭证 和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的的估值方法。 6 、信息披露中增加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 三、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所属部 分 原文 修改后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65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 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 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 付费用的业务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 金进行融资 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 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 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等)、货币市场工 具(含同业存单)、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权证、股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 板 、 存托凭证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 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等)、货币市 场工具(含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债券回购、权证、 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新增) 7 、转融通证券出借策略 基金管理人遵守审慎经营原则运用基金财产参与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加强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信用 风险管理,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历 史申赎数据、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合理确 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分散出借期限与 借券证券公司的集中度。本基金通过约定申报方式 参与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将对借券证券公司的 偿付能力等进行尽职调查与和准入管理,对不同的 借券证券公司实施交易额度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 借券证券公司最近 1 年的分类结果应为 A 类。 8 、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 的深入研 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除上述第( 2 )、( 12 )、( 18 )、 ( 19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 20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 下要求: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出 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 ③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 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 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 21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 算; 除上述第( 2 ) 、( 12 )、( 18 )、( 19 ) 、( 20 ) 项外,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新增)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 交易的股票执行。 9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将按法律法 规或参照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新增) (十三)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露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 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管理情况等,并 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基金管理人将相应修改《 建信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协议》及《 建信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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