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德睿享一年持有期混合A : 泓德睿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12月更新)

时间:2021年12月09日 10:30:43 中财网

原标题:泓德睿享一年持有期混合A : 泓德睿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12月更新)


泓德睿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21年
12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泓德睿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泓德睿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20

1月
16日证监许可
[2020]122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
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利率风险,本基金持有的固定收益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
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特征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
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
港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
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风险、以及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风险等特有风险。


本基金基金份额设置
1年的锁定期,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
一年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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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睿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
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本次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法律文件增加侧袋机制有关内容而进行更新。除此
以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年
11月
1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
2021年
9月
30日(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21年
12月
3日复核了本次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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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睿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重要提示............................................................................................................................... -1 目
录.................................................................................................................................. -3 第
一部分绪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22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6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3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36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37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51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67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70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71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8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0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3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84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92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95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5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8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8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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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154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56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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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睿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绪言

《泓德睿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泓德睿
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泓德睿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
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
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之
日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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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泓德睿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泓德睿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泓德睿享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泓德睿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泓德睿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泓德睿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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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
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
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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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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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
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


35、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
该日历年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6、锁定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期从起始日开始,至起始日后一年的年度对
日的前一日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
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
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通常情况下,本基
金在开放日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在该份额锁定期届满后的下
一个工作日起方可赎回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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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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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
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
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


58、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
对待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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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2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25号
3层
设立日期:
2015年
3月
3日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联系人:童贤达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注册资本为
1.43亿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元)
占注册资本
比例
1王德晓37,055,405 25.9129%
2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0,000,000 20.9790%
3泓德基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8,600,000 20.0000%
4
珠海市基业长青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
伙)
16,103,604 11.2613%
5南京民生租赁股份有限公司13,406,250 9.3750%
6江苏岛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3,406,250 9.3750%
7上海捷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4,428,491 3.096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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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43,000,000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胡康宁先生,董事长,硕士。曾任亿品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副总裁、麦科特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搜房资讯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副处长。


王德晓先生,副董事长,总经理,硕士。曾任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兼副总裁、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丹女士,董事,学士。现任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曾
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
中心总经理助理。


陈学锋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北京东方金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任北京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中信国
际合作公司计财处副处长。


梅慎实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证券期货法律研
究所所长、研究员,北京平商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公司任法律
事务总部副总经理、企业融资总部首席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


宋国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金融产品与
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曾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投资银行中国业务副总裁。


秦毅先生,监事,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博士。曾任本公司特定客户资产投资部
投资经理、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部研究员。


李晓春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
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兼并总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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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永鹏先生,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首席市场官,博士。曾任深圳市大
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宏
观经济研究处处长、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宏观经济分析师。


邬传雁先生,副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曾任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
理兼投资管理中心总经理、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投资负责人、阳光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部总经理助理。


艾新国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证券投资基金处
处长,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包头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研究发展处处长、副处长。


童良发先生,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监,硕士。曾任阳光保险集团信息技术中
心运营部总监、北京华彩时代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CTO、北京歌华数据信息多媒体平台股
份有限公司
CTO、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科电高科技公司总经理助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赵端端女士,基金经理,硕士。曾任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固定
收益部资深投资经理、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事业部高级投资经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产品经理。现任泓德裕荣纯债债券、泓德裕鑫一年定
开债券、泓德裕泽一年定开债券、泓德裕祥债券、泓德睿享一年持有期混合、泓德泓富
混合、泓德裕泰债券、泓德慧享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无。



3、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王德晓先生,副董事长,总经理,硕士。曾任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兼副总裁、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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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王克玉先生,投研总监,基金经理,硕士。曾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及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国都证券有限公司分析师、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分析师、
元大京华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


温永鹏先生,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首席市场官,博士。曾任深圳市大
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宏
观经济研究处处长、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宏观经济分析师。


秦毅先生,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博士。曾任本公司特定客户资产投资部投资经
理、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部研究员。


孙振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硕士。曾任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副处长、核算司
主任科员。


列席人员:李晓春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
事总经理、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兼并总
部总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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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和转融
通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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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
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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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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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售
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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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
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
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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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和受托资产(包括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及其他受托资
产)投资运作符合行业最佳操守;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确保受托资产、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5)维护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和社会形象。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受托资产、
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性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
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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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考核制度、公平交易制度、关联交易制度、异常交易监控
与报告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内幕交易管理制度、反洗钱制度、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
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
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
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
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
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
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1)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司风险控制工作的总体原
则、方针和政策,以及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和风险控制制度。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
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4)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
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
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
咨询、合规培训、离任审查等工作。



5)业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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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首要责任。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自身工作中
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
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部门风险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一线风
险控制职能。



4、内部控制措施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
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在业务授
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
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
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
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
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
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
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
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
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
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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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
同时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
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
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
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
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
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
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
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
层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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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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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A座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
2007年
3月
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869.79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6〕48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09〕673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
010-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
司(成立于
2007年
3月
6日)于
2012年
1月
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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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
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
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
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
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
社会进步。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品管理处、
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34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
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
7月
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家托管银行。

2012

7月
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保险资金托
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
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
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
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
2021年
9月
3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265只。至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
划、银行理财产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
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
42999.96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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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配备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
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
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
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
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
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
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
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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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
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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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2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25号
3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联系人:童贤达
网址:www.hongde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王菁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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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网址:bank.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李雪萍
网址:www.psbc.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580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号院
1号楼中信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号院
1号楼中信大厦
法人代办:李庆萍
联系人:王晓琳
电话:010-66637271
网址:www.citic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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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许梦园
网址:www.csc108.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7)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号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56511855
网址:www.sc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0620
(8)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特区报业大厦
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特区报业大厦
14楼、16楼、17楼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金夏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公司网址:
www.cg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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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电话:025-83389999
传真:025-83387254
联系人:庞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1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3838704
联系人:常科丰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358
(1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95021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丁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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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1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
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号楼
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13)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三亚河东路海康商务
12、1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
12号
1号楼昆泰国际大厦
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010-85632771
传真:010-85632773
联系人:王超
网址:fund.sinosig.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510
(14)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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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1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号
1栋
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1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黄敏嫦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17)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号
4层
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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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fund.jd.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118


(1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号院
2号楼
17层
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号西环广场
T2座
19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网址:www.hc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9059
(19)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西区
4号楼
1层
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西区
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林天赐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055-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
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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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2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25号
3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层
法定代表人:韩炯
联系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
01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号前滩中心
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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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会计师:陈熹、俞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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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20年
1月
16日证监许可
[2020]122号文注册。募集期自
2020年
6月
19日至
2020年
6月
19日止,共募集有效认购份额
480,646,701.61份,利
息结转份额
0份,合计
480,646,701.61份,募集户数为
310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期从起始日开始,至起始日后一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在锁定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
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认购份额,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起始日指该基
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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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20年
6月
24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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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
发布的公告为准)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
提出赎回申请。本基金认购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到期后,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赎回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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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和转换转入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5、登记机构只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办理对应的到期份额赎回。若提
交赎回申请的份额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登记机构对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将确认为失败;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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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
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
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 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元(含申
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元(含申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元
(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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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单笔
/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2、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的单笔赎回申请不设最低份
额限制,且不对单个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下限进行限制。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等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后,每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

投资者在申购
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
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
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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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7)养老目标基金;
(8)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
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普通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直销柜台申购
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0.08%
100万≤M<300万
0.50% 0.05%
300万≤M<500万
0.30% 0.03%
M≥500万按笔收取,
1000元/笔按笔收取,
1000元/笔

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申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3、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对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本基金设置
1年锁定期限,
1年后方可赎回,赎回
时不收取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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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
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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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假定
T日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300元,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
两次投资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两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0万元、
1,000万元,则各笔申购
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
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申购
2
申购金额(
a)
100,000.00元
10,000,000.00元
适用申购费率(
b)
0.8%固定金额
1000元
净申购金额(
c=a/(1+b))或(c=a-1000)
99,206.35元
9,999,000.00元
申购费用(
d=a-c)或
(d=1000) 793.65元
1,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
e)
1.2300元
1.2300元
申购份额(
f=c/e)
80,655.57份
8,129,268.29份

例二:假定
T日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300元,某养老金客户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柜台两次投资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两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0万元、1,000
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
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申购
2
申购金额(
a)
100,000.00元
10,000,000.00元
适用申购费率(
b)
0.08%固定金额
1000元
净申购金额(
c=a/(1+b))或(c=a-1000)
99,920.06元
9,999,000.00元
申购费用(
d=a-c)或
(d=1000) 79.94元
1,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
e)
1.2300元
1.2300元
申购份额(
f=c/e)
81,235.82份
8,129,268.29份

例三:假定
T日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300元,某投资者投资本基金
C类
份额
10,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
10,000÷1.2300=8,130.0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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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1.2300元,则其可得到
8,130.08份
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
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对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本基
金设置
1年锁定期限,
1年后方可赎回,赎回时不收取赎回费。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
T日赎回
10,000.00份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1

年,该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
10,5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
=10,500.00-0.00=10,500.0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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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
例要求的情形。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
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
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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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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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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