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新能源汽车股票A : 东吴新能源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东吴新能源汽车股票A : 东吴新能源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东吴 新能源 汽车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重要提示】 ................................ ................................ ................................ ........................... 1 一、绪言 ................................ ................................ ................................ ................................ ... 3 二、释义 ................................ ................................ ................................ ................................ ... 4 三、基金管理人 ................................ ................................ ................................ ....................... 8 四、基金托管人 ................................ ................................ ................................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 ................................ ..................... 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27 九、基金的投资 ................................ ................................ ................................ ..................... 37 十、基金财产 ................................ ................................ ................................ ......................... 44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4 5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0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5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4 十六、侧袋机制 ................................ ................................ ................................ ..................... 60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 ................................ ................................ ......... 6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69 十九、基金 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7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8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0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10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05 二十四、备查文件 ................................ ................................ ................................ ............... 106 【重要提示】 东吴 新能源 汽车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11 月 8 日证监许可 【 2021 】 3541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 东吴 新能源 汽车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 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 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 政策 、经济、 利率 等环境 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市场 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 其他风险 等等。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 (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 票”) ,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 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 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 投资港股 通标的股票 。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 , 可能使本基金 面临港股通 交易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 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 风险(在内地开市香 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 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 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本基金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 风险等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关注 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在内的各项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 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 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 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合同提前终止风险。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 自动终止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基金的 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 本基金是 股票型 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 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 独立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 导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 。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其他有 关规定及《 东吴 新能源 汽车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东吴 新能源 汽车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募集。本《 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对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 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 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东吴 新能源 汽车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东吴 新能源 汽车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东吴 新能源 汽车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东吴 新能源 汽车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 东吴 新能源 汽车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东吴 新能源 汽车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并经 2 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 公 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 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东吴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 结果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 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 务并公告)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 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 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 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 程 53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 费用 55 、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 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6 、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前端认购 /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7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8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 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 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 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1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117 号 9 楼 901 、 9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7 号瑞明大厦 9F 法定代表人:邓晖 设立日期: 2004 年 9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4 】 13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 李佳 电话:( 021 ) 50509888 传真:( 021 ) 505098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21 - 0588 (免长途话费)、 021 - 50509666 公司网址: www.scfund.com.cn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 海澜集团有限公司 30% 合计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马震亚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 ,会计师,中共党员。历任苏州市审计局科员、副主任科 员;苏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财务 总监,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东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纪委书记、董事、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戈先生,董事,本科,中共党员。历任海澜集团有限公司海澜资本投资部投资经理,现任海澜集 团有限公司海澜资本投资部投资总监。 邓晖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历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湘财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副总裁,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总裁兼德邦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齐鲁证券有限公 司党委委员、副总裁、总裁,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长江成本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长,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副董事长、监事长,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陈建国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昆山市信托投资公司第二证券部副经理, 东吴证券昆山前进中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福州湖东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昆山分公司副总经理、东 吴证券经纪管理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东吴证券人力资 源部总经理。 叶犇先生,董事,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市分行观前办事处员工、分行团 委、人事政工处团委副书记、计划财务处股长,中国工商银行平江支行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 投资银行副总经理,东吴证券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 总经理,现任东吴证券资金运营部总经理。 周虹女士,董事,本科学历,现任海澜集团有限公司海澜资本投资部投资经理。 张婉苏女士,独立董事,经济法学博士。历任斯洛文尼亚道迈尔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苏州代表处法律 顾问、南京大学法学院助教、讲师,现 任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袁勇志先生,独立董事,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苏州大学管理学院教师、苏州大学人文社科处处 长、苏州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部长,现任苏州大学出版社副总编。 方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民建会员。企业类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深澳洲注册会 计师。历任上海上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部门经理,上海长信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上海锦江国旅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上海实业联合集团长城药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 高级经理,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瑞合伙)合伙人,现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主任 会计师助理,担任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拟 IPO 企业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袁维静女士,监事长,党校大学,高级会计师,中共党员。历任苏州市财政局工交企财处办事员、 科员,江苏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苏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苏州市营财发展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苏州 市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苏州市商业银行董事,江苏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苏州分 公司副总经理、苏州市财政信息中心副主任(聘),苏州市营财发展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苏 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兼 计划财务部经理、公司董事、总会计师(聘)、公司党委委员, 东方水城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兼),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东吴证券党委委员、公司副 总裁兼财务负责人。 王菁女士,监事,本科学士学位,会计师,中共党员。历任东吴证券经纪分公司财务经理、东吴证 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沈清韵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东吴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董秘,现任合规风控部总经理。 3 、高管人员 邓晖先生, 董事,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历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湘财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总裁兼德邦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齐鲁证券有限公 司党委委员、副总裁、总裁,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长江成本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长,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副董事长、监事长,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陈军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金桥公司项目经理;中信证券资产管 理部投资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执行总裁,副执行 总裁(分管投研), 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徐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中共党员。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会计;苏州华纺经济贸易有 限公司财务科会计;中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十全街营业部副总经理;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胥江路 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太仓分公司总经理,常 熟分公司总经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总监兼营销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刘婷婷女士,督察长,硕士,中共党员。历任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会计师;中国证监会 南 京特派办科员、副主任科员;江苏证监局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调研员。现任东吴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葛艳女士,首席信息官,硕士。历任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经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4 、 基金经理 刘元海先生,中国国籍,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具备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东吴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2004 年 2 月 - 2015 年 6 月),期间担 任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深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东吴内需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行业轮动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2 月再次加入东吴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2017 年 2 月 9 日至 2020 年 1 月 9 日担任东吴优 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 年 1 月 18 日至 2021 年 3 月 1 日担任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4 月 27 日至今担任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4 月 29 日至今担任东吴新趋势价值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 年 4 月 1 日 至今担任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常务副总经理陈军、研究总监兼研究策划部总经理邬炜、专户投资总监兼专户投 资总部总经理刘浩宇、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刘元海、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陈晨,陈军任投资决策 委员会主任,邬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王晓彤为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 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向 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 提供的除外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 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 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理念、策略及限制等全 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行为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承销证券; ( 6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保; ( 7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8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10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11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 、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 活动 :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 9 )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0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及其 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理念 ( 1 )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 2 )最高管理层负最终责任; ( 3 )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 前提; ( 4 )制度建设是基础; ( 5 )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 、风险管理的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 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合规风控部,各风险控制机构和人员具有并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察和稽核; (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 ,同时强化合规风控部 对各部门的合规风控职能; ( 5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业务和公司自有资金投资业务应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投 资决策和交易清算应严格分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对其相应行为制定严格的审批程 序和过失处罚措施; ( 6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管理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而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 善; (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 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 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合规风控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 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 1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 2 )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总经理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协助经营管理 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公司内控制度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制定公司的业务风险 管理政策,主 持重大业务的可行性论证,协助经营管理层处理其他有关内部控制方面的重大事项。 ( 3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照公司规定,定期向董事会、董事会风 险控制委员会、总经理、总经理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情况及风险情况,对重大 事项及时报告。 ( 4 )合规风控部:合规风控部负责公司内控机制与制度的建立、监察、评估和建议。 ( 5 )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 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 低风险。 4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 1 )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 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 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 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 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 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 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 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 、 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 200336 注册时间: 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 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 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 年重 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 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 13 年跻身《财富》 (FORTUNE) 世界 500 强,营业收入排名第 137 位;列《银行家》 (The Banker) 杂志全 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11 位。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1.47 万亿元。 2021 年三 季度,交通银行实现 净利润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 人民币 643.60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 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 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 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 、 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20 年 1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 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代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 董事, 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 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代为履行董事长 职责)、执行董事, 2018 年 8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本行行长;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国银行执 行董事、副行长,其中: 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 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 银行副行长, 2003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 授信 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 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 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 2020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 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 理; 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中 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 行董事、副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11 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 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 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009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 金融市场中心总经理); 1993 年 7 月至 2009 年 9 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 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 2003 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 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徐铁先生 2014 年 12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00 年 7 月至 2014 年 12 月,历任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 徐先生 2000 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3 、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97 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 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 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 QFII 证券投资资产、 RQFII 证券投资资产、 QDII 证券投资资产、 RQDII 证券投资资产、 QDIE 资金、 QDLP 资金和 QFLP 资金等产 品。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 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 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 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 内部控制原则 ( 1 ) 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 2 ) 全 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 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 理监督机制。 ( 3 ) 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 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 4 ) 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 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 5 ) 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 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 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 6 ) 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 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 、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 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 管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 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 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 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 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 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 三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 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 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四 ) 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 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 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117 号 9 楼 901 、 9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7 号瑞明大厦 9F 法定代表人: 邓晖 联系人: 李佳 直销电话:( 021 ) 50509880 传真:( 021 ) 505098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588(免长途话费)、(021)50509666 网站:www.sc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选择其他 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二) 登记机构 名称: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117号9楼901、9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7号瑞明大厦9F 法定代表人:邓晖 联系人:李佳 电话:021-50509888 传真:021-505098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588(免长途话费)、(021)50509666 网站:www.scfund.com.cn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 丁媛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10 - 581 53000 传真: 010 - 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张亚旎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 2021 】 3541 号文 注册募集 。 (二)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 存续期间 和基金份额类别 1 、 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 、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4 、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认购 / 申购费、销 售服务费,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 时收取前端认购 / 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前端认购 / 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 该计算日发售 在外的该类别基 金份额总数。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募集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 (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 ) 公开发售。 (四 )募集期限 自 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行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行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 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七)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发售 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八)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认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程序: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投资者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内容详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3、认购原则: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全额缴款。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申请的确认: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办理 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 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认购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前端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M (含认购费)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 M<100 万 1.20% 100 万≤ M<200 万 0.80% 200 万≤ M<500 万 0.40% 500 万≤ M 固定费用 1 , 000 元 / 笔 2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由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承担,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 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 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①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②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0%,假设这 10,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1+1.20%)=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10.00)/1.00=9,891.42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这10,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为10.00元,则一共可以得到9,891.42份A类基金份额。 (2)投资者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 息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10.00)/1.00=100,010.0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这10,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为10.00元,则一共可以得到100,010.00份C类基金份额。 3、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二)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外,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含认购费,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1.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 3、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 经受理不得撤销。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 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三)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其网站 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 针对某类份额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并公告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 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 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 该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