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中证创新药产业ETF发起式联接A : 工银瑞信中证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原标题:工银中证创新药产业ETF发起式联接A : 工银瑞信中证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工银瑞信 中证 创新药产业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1 五、基金财产保管...................................................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0 九、基金收益分配................................................... 27 十、信息披露....................................................... 28 十一、基金费用..................................................... 3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33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4 十五、禁止行为..................................................... 37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8 十七、违约责任..................................................... 4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1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42 二十、其他事项..................................................... 4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44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 5号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简称:申万宏源证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恒奥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成立日期:2015年01月16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关于核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6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5350000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无限期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 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上各项业务限新疆、甘肃、陕西、 宁夏、青海、西藏以外区域),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与保荐(限国债、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政策性银行金融债、企业债承销),证券自营(除服务新 疆、甘肃、陕西、宁夏、青海、西藏区域证券经纪业务客户的证券自营外),股 票期权做市,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国家有关管理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 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工银瑞信中 证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 托凭证)。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 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 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 工具、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投资比例的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遵守以下交易限制: 1)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 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 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除上述第(1)、(2)、(7)、(13)、(14)、(15)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 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 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证券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第(13)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 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 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 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 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谨慎经营的原则,配备 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 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进行监督与 复核。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但需提前公告。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 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 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参与银行间 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监控。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范围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 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 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 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 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 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 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 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 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 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 法律后果。除 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有权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违反约定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 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有义务 在合理且必要的范围内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的认购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有效。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基金资金账户 (托管账户),托管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 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 收益、收取申购资金,均需通过本基金资金账户进行。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托管结算 专户,该托管结算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资金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定时核查 基金资金账户余额。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 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 债券的后台确认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 令办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托管人负责保管的指定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存款证实书原件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 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 则。存款协议须约定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托管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 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 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 对的真实、准确。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 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 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及其与原件的完全一致性,未经双方协商或 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于指令发送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 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 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 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授权通知书应由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或签章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授权通知当日通过电话向基 金托管人确认,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 效(如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的时间晚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则授权通 知自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授权通知的时间生效)。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电 话确认授权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应确保授权通知的正本与扫描件或传真件一致,如果正本与扫描件或传真件不 一致,基金管理人对由此带来的风险和损失承担责任,若授权通知正本内容与基 金托管人收到的扫描件或传真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已生效的扫描件 或传真件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 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一 方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的除外。 对于基金管理人拟通过基金托管人电子服务平台发送划款指令的,基金管理 人需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关服务协议,并提供授权文件及其他基金托管人要求的 材料,按照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操作指南在基金托管人电子服务平台进行权限配置, 并由基金托管人审核 确认后生效。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相关登记结算公司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 人用邮件发送扫描件、深证通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服务平台电子指令 的方式或 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 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 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 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包括原指令 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15:00,如基金管理人 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或相关业务交收规则明确截止交收时点的 ,交易结算指令 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的指令传 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 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托管人收到管理人通过深证通或基金托管人 服务平台发送的电子指令,即视 为由基金管理人有效被授权人发送,基金托管人形式审查仅限于书面要素是否齐 全。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 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所 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基金托管人对此类文件资料仅进行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判 断,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可 用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 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 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 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权视情况暂缓或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给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但仅限于赔偿直接经 济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 使用加密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 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并于变更通知当日通过电话向基金托管人确认。被授 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授权通知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 效(如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的时间晚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则授权通 知自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授权通知的时间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 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 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 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八)相关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协议约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基 金财产发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 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过错导致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协议约定、 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 托管账户及其他账户余额不足或基金托管人遇到不可抗力等非可归责于基金托 管人过错的情况除外。 如果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 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基 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正 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 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营 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 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 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为本基金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期货经纪公司,并与其签 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 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基金管理人 所选择的期货公司负责办理基金财产的期货交易的清算交割。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 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 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对印鉴和签名表面一致性复核 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办理。场内证券投资的应付清算款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的交收 指令主动从基金托管账户中扣收,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 元,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 方签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 管人发现后应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 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为确保基金托管人与结算公司的正常交收,交易日(T日) 日终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可以完成与结算公司交收日(T+1) 的资金交收。T日余额无法满足T+1日交收要求时,基金管理人应于T+1日10:00 前补足资金,否则视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资金交收违约。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划款指令并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 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对于新股网下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发送 划款指令的时间应不晚于网下申购缴款日11:00。对于T+0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债 券交易等业务,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有足额头寸用于上述交易,并必须于T+0日 14:00之前出具有效划款指令(含不履约申报申请),并确保指令要素(包括 但不限于交收金额、成交编号)与实际交收信息一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 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 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期货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 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 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 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期货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双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双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 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 行申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 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14:00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 赎回转换等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每日(T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 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如存在托管账 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日 16: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 账户。如申购净额未能如期到账,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如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基金 管理人应在T日 9:00 前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并备足托管账户资金。如果 指令接收时,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以账户足额时间为指令接收时间。非因基金托 管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托管人没有垫款义务,责任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处理。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发售在外的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量。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 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主要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资产支持证 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3、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目标ETF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按照估值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该日目 标ETF未公布净值,则按该目标ETF的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上述基金份额净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按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相关规定 进行估值。 (3)处于流通受限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7)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估值方法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交易所(含银行间市场)、指数编制机构 或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 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以加密传真等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 核算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意见为准,基金管 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 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基金所投资之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及时进 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 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者有权机关、一方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 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 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及其他有权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要求保密的前提下对自身聘请的外部法律顾 问、财务顾问、审计人员、技术顾问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包括投资资 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实施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以及有 关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 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 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对于根据 本协议、《基金合同》规定或信息使用方要求的应由对方复核的事项,应经对方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予以公布。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取0)的0.45%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 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取0)的0.07%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 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 (三)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银行汇划 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账户开户费用及维护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公证费 、审计费、仲裁费 和诉讼费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或者本协议的约定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 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 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标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 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 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根 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管理人出具的授权函件中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管理人出具的授权函件中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七)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 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 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并 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基金 托管人因业务需求需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备份,保存 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 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相关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 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 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 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 内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 内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 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1、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基金法》第二十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2、基金托管人不得从事《基金法》第三十八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3、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本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财产从 事《基金法》第七十三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4、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基金法规规定的 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违反本协议约定对他人泄露。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7、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 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8、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9、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10、本协议当事人不得从事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8、基金账户的注销 产品清算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账户、证券账户 及相关交易账户及时进行注销。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 上 。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 十七、违约责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议 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 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基金托管人由于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有效指令执行而造 成的损失等; 5、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商 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账 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因该等机构欺诈、疏忽、过失、破产等原 因给基金财产带来的损失等。 (三)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或 基金投资者造成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有权利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 行追偿;如果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赔偿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 所遭受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方应赔偿和补偿守约方由此发 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损失。 (四)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守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 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或未能避免错误发生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经济损失。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托管协议》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 有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 商、调解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 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 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募集注册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议草 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 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叁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中国证监会一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