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ETFEW : 前海开源中证5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1214更新)

时间:2021年12月14日 11:46:23 中财网

原标题:500ETFEW : 前海开源中证5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1214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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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中证5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211214更新)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8月22日证监许可[2019]1538号文注册募集,基金合同
已于2019年11月14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
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股指期货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是跟踪中证500等权重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投资本基金可能
遇到的风险还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
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
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
价格折溢价的风险、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
的变现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等。本基金被动跟踪标的指数“中证500等权重指数
(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标的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同
时,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人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


投资人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其中,上海证券交
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使用中证500等权
重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
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如投资人需要使用中证5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股指期货存在基差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
标的物风险、衍生品模型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
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
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500等权重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中证500指数样本,同沪深300指数的样本空间。


指数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ST、*ST沪深A股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
证组成:

(1)科创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年。


(2)创业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三年。


(3)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日均总市值排在前
30位。


2、选样方法

选取中证500指数样本作为样本。


(1)在样本空间中剔除沪深300指数样本以及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排名前300的证
券;

(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
20%的证券;

(3)将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名,选取排名前500的证
券作为指数样本。


3、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指数 = 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除数×1000

其中,调整市值=Σ(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以
使所有样本权重相等。


4、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查询路径

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csindex.com.cn/)。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
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人保证
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价格波动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不属于基金托管人法定复核责任范围且其不掌
握相关信息的内容除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9月30日(未经审
计)。



目录

一、绪言 .....................................................................6

二、释 义 ....................................................................7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24

六、基金的募集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7

八、基金份额折算 ............................................................28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29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31

十一、基金的投资 ............................................................42

十二、基金的财产 ............................................................55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56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1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65

十八、风险揭示 ..............................................................7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78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0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5

二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0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0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11

二十五、备查文件 ...........................................................112








一、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
基金指引》”)以及《前海开源中证5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前海开源中证5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前海开源中证5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前海开源中证500等权重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前海开源中证5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前海开源中证5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起实施
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
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6、ETF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下
简称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
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包括直销机构、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7、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8、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
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29、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
相关业务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包括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申购赎
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4、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


45、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
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6、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7、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及其未来可能
发生的变更

48、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49、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或赎
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0、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
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1、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
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前海开源中证5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
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3、设立日期:2013年1月23日

4、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51号

6、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7、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22楼

8、电话:0755-88601888 传真:0755-83181169

9、联系人:何凌

10、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11、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12、股权结构: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5%,北京市中盛金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25%,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25%,深圳市和合投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出资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兆华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职员,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开发区支行副行长、分行信贷处处长,华夏证券西安营业部总经理、
华夏证券济南管理总部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兼重庆分公司党委书记、总
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开源证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代任督察长。


龚方雄先生,荣誉董事长,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金融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
香港。历任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经济学家,美国银行首席策略师、全球货币及利率市场策略
部联席主管,摩根大通中国区研究部主管、首席策略师、首席大中华区经济学家、中国综
合公司(企业)投融资主席,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荣誉董事长。



王宏远先生,荣誉董事长,西安交通大学经济学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
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特区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投资总监、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执行总经理(ED)、交易与衍
生产品业务部行政负责人。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荣誉董事长。


蔡颖女士,副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营业部电
脑部主管、经纪业务部主管、电子商务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首席
代表、南方区域总部高级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副总经理、
广州分公司总经理,曾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范镭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分行、华安保险北
京分公司、交通银行天津分行、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秦亚峰先生,董事、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清华大学硕士,中国社
科院博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银行湖南分行信托咨询公司技术员,中国东方信托湖南
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银河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亚洲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
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安汇富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
席。


周新生先生,独立董事,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管理学博士学位,经济学教授。

国籍:中国。历任陕西财经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工业经济系副主任、研究生
部主任、MBA中心主任、院长助理;曾任陕西省审计厅副厅长、长安银行监事长、民建陕
西省委员会副主委;曾任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


樊臻宏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纽约大学STERN商学院商业管理博士学位。历
任ARGONAUT 资本管理公司(对冲基金)分析员、美林证券全球科技策略师、中国人寿资
产管理公司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及项目部副总经理、北京春湖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
天津汇通太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Terence Culver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国籍:美国。历任哈佛大学国际发展研
究所项目经理,联合国GeSCI组织全球新兴市场政府顾问及开发专家,哥伦比亚大学国际
和公共事务学院副院长等职务,现任美国数字金融集团-DFG Fund首席执行官、普通合伙
人。



Samuel T. Lundquist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国籍:美国。在美国宾夕法尼亚
大学沃顿商学院先后工作25年,现任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对外事务副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骆新都女士,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国籍:中国。历任民政部外事处处
长、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现任前海开
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陆琦先生,监事,理学学士和工学硕士学位。国籍:中国。历任穆迪信息咨询有限公
司研发工程师,项目研发组组长,南方基金风险管理部, 2015年10月加入前海开源基
金,担任金融工程部总监。


傅智先生,监事,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执行总监,现任前海开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核算部总监。


曾媛媛女士,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2014
年4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交易部总监。


汤力女士,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中青国际出版集团法务部主任,汤森路透
法律集团产品培训师,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经理。2013年11月起加入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监察稽核部总监。


刘艳女士,金融学硕士。国籍:中国。2006年8月至2013年9月任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渠道总对总主管,2014年10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财富管理本
部副总监,现任第三方及同业部总监。


崔宸龙先生,材料科学与工程博士研究生。国籍:中国。2016年11月至2017年8月
任深圳市前海安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2017年8月加盟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投资部基金经理。


李刚先生, 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先后任职于长江证券,任营运管理总部业务
管理部主管、公司交易所产品创新小组秘书;曾任西部证券信用业务部高级经理、零售业
务总部副总经理;曾任长江证券西安营业部副总经理兼投顾总监、深圳深南路营业部总经
理。2020年加入开源证券,现任开源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


孙达先生,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先后任职于中国铁路第五工程局,任土木工程
师;曾任北京嘉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任工程部经理。现任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王兆华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职员,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开发区支行副行长、分行信贷处处长,华夏证券西安营业部总经理、
华夏证券济南管理总部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兼重庆分公司党委书记、总
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开源证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代任督察长。


秦亚峰先生,董事、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清华大学硕士,中国社
科院博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银行湖南分行信托咨询公司技术员,中国东方信托湖南
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银河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亚洲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
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安汇富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
席。


何璁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首席运营官。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国
信证券信息技术部经理,汉唐证券红岭中路营业部副总经理、深圳、东莞银证通负责人,
华泰联合证券部门总经理,华林证券总裁助理。2016年6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担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首席运营官。


曲扬先生,副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清华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博
士。曾任职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4年7月
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席。


邱杰先生,副总经理,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FOF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北京大
学经济学硕士。曾任职福建省财政厅、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2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FOF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陶曙斌先生,管理时间为2019年11月14日至2020年12
月18日、梁溥森先生,管理时间为2020年5月7日至今。


梁溥森先生,中山大学硕士研究生。曾任招商基金基金核算部基金会计,2015年6月
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现任公司指数化投资团队基金经理。2020年5月7日至今,任前海开


源中证5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14日至今,任
前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25日至今,任前海开源
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8月12日至今,任前海开源
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18日至今,任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
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18日至今,任前海开源MSCI中国A股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梁溥森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名单如下:曲扬、邱杰、吴国清、王霞、杨德龙、肖立强。曲扬
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邱杰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肖立强为权益投资决策
委员会秘书。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名单如下:秦亚峰、刘静、王旭巍、李炳智、史延、吴彦、
林悦、晏建军。秦亚峰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刘静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荣誉主席,王旭巍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 李炳智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秘书。


FOF投资决策委员会

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名单如下:邱杰、曲扬、晏建军、杨德龙、覃璇、肖立强。邱杰
为FOF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曲扬为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覃璇为FOF投资决策委
员会秘书。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
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
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
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应的修改和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
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
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
制度、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
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
务各个细节、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
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
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
的完备性、有效性。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
文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
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向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风险管理报告
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的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系统实施和合法合规情况进行内部监
督,形成意见上报总经理及督察长;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
行检查,对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5)风险管理团队

风险管理团队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
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风险管理团队负责公司投资管理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日常风险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
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
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
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措施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
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
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
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
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
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
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
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
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
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成立日期:2007年1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6】322号

注册资本:101.3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29号

联系人:祁坤

联系电话:9555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证券行业领先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提供商,提供经
纪、销售和交易、投资银行等综合证券服务。2007年1月26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由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4家国内机构投资者共同发起
正式成立。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本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
为人民币60亿元人民币。公司于2013年5月22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2015年5月
完成H股配售,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95.37亿元。2017年1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101.37亿元。


(二)主要人员情况

银河证券托管总部管理团队具有十年以上银行、公募基金、证券清算等金融从业经
验,骨干员工具备多年托管运营经验,为客户提供更多安全高效的资金保管、产品核算及
产品估值等服务。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银河证券托管总部于2014年1月正式成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核准我司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后,为各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托管总部拥有独
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同时秉承公司
“创新、合规、服务、协同”的企业价值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银河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
定、健康发展。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提高业务运作效
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公司针对资产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资
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公司审计总部、风险管理总部、法律合规总部将根据法律法规、监管制度和公司相关
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开展该业务的相关部门进行稽核检查,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
性,对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的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
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2、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国联大厦

法人代表:姚志勇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合利天德广场T1楼10层

法人代表:胡伏云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陈文祥

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施翊洲

经办会计师:施翊洲、陈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
中国证监会2019年8月22日证监许可[2019]1538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募集期为自2019 年10 月28 日至2019 年11 月8 日止。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2019年11月14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5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了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和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
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
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本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
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

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
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对基金份额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计算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加总得到折算后的基金总份额。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折算比
例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等安排。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自2020年1月20日起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5590)。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
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日内发布基金终
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变更为非上市的契约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本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相关事项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
公告。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
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
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
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


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
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若上海证券交易所
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进行相应调整。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
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
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


若其后基金申请上市,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已于2020年1月20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的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
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
请。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
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
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
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
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人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的清算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人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
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
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投资人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
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在发生流动性严重不足等特殊情况时,本基金的现金替代及现金差额的交收可以延
后。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
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
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
利益的前提下,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
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200万份。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
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
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
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情况下
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
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
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4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
为“允许”)、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和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
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
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
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
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
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人进行退款或补款。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法在申购时买
入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目前仅适用于标的指数中的上交所股
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参考价格”定义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
价格为准。


收取申购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
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

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
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
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
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
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即T+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
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
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
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
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部分证券正常交
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
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
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期
间被替代的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
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
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人使
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
计算公式为: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申购基金份额
该证券参考价格只替代证券的数量第
)现金替代比例(
.
..
.
..
n1i%100i%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该ETF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该证券价格参考价格定义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
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
以及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出于保护基金持有人利
益等目的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
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
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


4)退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标的指数中深交所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T 日开盘参考价×(1+申购现金替代
溢价比例);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T 日开盘参考价×(1-赎回现金替代
折价比例)。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申购时收取申购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
证券,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T日
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
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
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
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赎回时扣除赎回现金替代折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
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T日
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赎回现金
替代折价比例,并据此支付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
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
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其中,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
后开盘参考价确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T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
次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
则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
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者。先后
顺序按照上交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深交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上交所申购赎回
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深交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T日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人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
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
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人或申购投资人应补交
的款项;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人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
交的款项,即按照赎回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
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人或赎回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T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
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
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人或申购投资人应补交
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
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
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人或申购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收
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人或赎回投资人应补交的
款项;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
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
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人或赎回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
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
退还申购投资人或申购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
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
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人或赎回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
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
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
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
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
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
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
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
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
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
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
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
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XXXX-XX-XX

基金名称

前海开源中证5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515591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XXXX.X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XXXX.XX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X.XXXX





T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
位:元)

XXXX.XX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X%

申购上限

XX

赎回上限

XX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2,0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申购和赎回皆允许





成份股信息内容

成分券代码

成分券名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标


申购现金替
代溢价比例

赎回现金替代
折价比例

固定替代金额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修改或更新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公布申购赎回清
单。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日申购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
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


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8、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IOPV计算错
误。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5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
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
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IOPV计算错
误。


6、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设置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
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7、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6项和第7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及服务

1、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
向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程序后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
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4、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
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在条件允许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5、对于符合《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要求的
特定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另行公告。


6、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协议并
公告。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用。


(十二)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
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
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五)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
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
票)、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政府支持机构
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
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
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包括抽样复制
在内的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
跟踪标的指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
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将按照标的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在力求跟踪
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
况,结合研究分析,对基金财产进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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