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龙头ETF : 南方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
南方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 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12月15日 1U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南方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南方上证科创板50成份ETF(场内简称:科创龙头;科创龙头ETF) 基金主代码 (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588150 申购赎回代码588151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1年12月10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南方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南方上证科创板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2021年12月20日 赎回起始日2021年12月20日 2U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3U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3.1U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为25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 具体规 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上述申 购和赎回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U申购和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2%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U其他与申购和赎回相关的事项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 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 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 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 其变更调整上述原则,但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的申请。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 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 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 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 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人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查询确 认情况。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 投资人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 卖出。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 的有关规定。 对于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基金份额、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 股及其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 对于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 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 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 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 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 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 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 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 产的损失。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 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4、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存在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 并在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对价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 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 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 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U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一级交易商)包括: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 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 东)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5U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U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一)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 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南方上证科创 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南方上证科创板50成 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它有关信息和本基金 的详细情况的投资人,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 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服热线(400-889-8899)。 (三)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 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四)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 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5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