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证券 : 华夏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12月15日公告)

时间:2021年12月15日 10:41:30 中财网

原标题:华夏证券 : 华夏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12月15日公告)


华夏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年
12月
15日公告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夏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经中国证
监会
2019年
7月
17日证监许可
[2019]1306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9年
9月
1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可能出现跟踪误差控
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风险。本基金属于股票基金,
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
选成份股,在股票基金中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产品。根据
2017年
7月
1日施行的《证
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
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
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
准。


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
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
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
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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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执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规定的免责条款和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更新编制日为
2021年12月1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

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更新事项:调整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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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17
六、基金的募集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1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42
十、基金的投资
.............................................................................................................................44
十一、基金的业绩
.........................................................................................................................52
十二、基金的财产
.........................................................................................................................53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53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8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0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2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63
十八、风险揭示
.............................................................................................................................68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5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76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7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77
二十五、备查文件
.........................................................................................................................77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78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99
附件三:标的指数编制方案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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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华夏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夏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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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定义的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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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
/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28、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9、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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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赎回对价的行为。

45、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6、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
/或其他对价。

47、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
/或其他对价。

48、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

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夏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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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8层
设立日期:
1998年
4月
9日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邱曦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2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天津海鹏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合计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62.2%
13.9%
13.9%
1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杨明辉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副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
信证券公司董事、襄理、副总经理,中信控股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中信信托董事,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裁等。



Barry Sean McInerney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万信投资公司(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兼任
Northleaf Capital Partners 董事、多伦多大学罗特曼管
理学院院长顾问委员会委员等。曾在多家北美领先的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位。


李星先生:董事,硕士。现任春华资本集团执行董事,负责春华在金融服务行业的投资。

曾任职于高盛集团北京投资银行部、春华资本集团分析师、投资经理等。


杨冰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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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负责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资产管
理业务投资主管等。


李春波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曾任中信证券
研究部首席分析师,中信证券股票销售交易部
B角(主持工作),中信证券研究部行政负责
人,中信证券股票销售交易部行政负责人等。


李一梅女士:董事、总经理,硕士。兼任公司首席信息官、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基金营销部总经理,上
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


支晓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务处处长、商学院财务与金融系教
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兼副秘书长、中国会计
学会财务成本分会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内部控制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
董事委员会委员、北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哈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等。


刘霞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经济研究编辑部主任,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二级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战略研究会经济战略专业委员会
主任、山东大学经济社会研究院特聘兼职教授及广西南宁政府咨询专家。曾任职于国家人社
部政策法规司综合处。


殷少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曾任最
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高级法官,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
员会委员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西壮族自治
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政府副区长,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等。


侯薇薇女士:监事长,学士。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
Power Pacific Corporation Ltd)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兼任加拿大鲍尔集团旗下
Power Pacific Investment Management董事、投
资管理委员会成员,加中贸易理事会国际董事会成员。曾任嘉实国际资产管理公司
(HGI)的
全球管理委员会成员、首席业务发展官和中国战略负责人等。


史本良先生:监事,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行政负
责人、公司副财务总监。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B角、总监、联席负责人等。


唐士超先生:监事,博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
险主管。曾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从事风险分析、风险计量、市场风险和流动
性风险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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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晨新先生:监事,博士,高级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执行总经理、
行政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证券报社记者、编辑、办
公室主任、副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讲师等。


陈倩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人。

曾任中国投资银行业务经理,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市场推广部副总经理等。


朱威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
人。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
B角等。


刘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处
长(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党办主任、养老金业务总监,华夏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阳琨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
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门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等。


郑煜女士: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基金经
理等。曾任华夏证券高级分析师,大成基金高级分析师、投资经理,原中信基金股权投资部
总监,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孙彬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投资经理等。曾任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张德根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北京新财经杂志社、长城证券,曾任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华夏财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行政负责人
(兼)等。


李彬女士:督察长,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法律部行政负责人。

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助理,法律监察部副总经理、联席负责人,合规部行政负责人等。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司帆先生,硕士。

2011年7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数量投资部研究员等,
现任华夏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7月6日起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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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华夏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7月6日起任职)、华夏
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10月21日起任职)、华夏
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10月21日起任职)、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10月21日起任职)。


历任基金经理:
2019年9月17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期间,李俊先生任基金经理。

3、本公司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张弘弢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投资经理。

成员:阳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徐猛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执行总经理,基金经理。

荣膺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袁英杰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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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

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等要素。公司已经通过了
ISAE3402(《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
3402号》)认证,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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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

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
3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
委员会。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
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合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并
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
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
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
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
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
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基金
经理小组负责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构建,基金经理领导基金经理小组
在基金合同和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进行日常投资运作;交易管理部负责所有交易的集中执
行。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
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
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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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
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依据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授权的小组成员的指令负责交易
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
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
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
控;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
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
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
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
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
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
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
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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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
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
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年
10月
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年,现有员工
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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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
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
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
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1年
9月
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968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920只,
QDII基金
48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
“规范运作、稳健经营
”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
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
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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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黄博铭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
95587、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
21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李颖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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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565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联系人:郑慧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80928123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辛国政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或95551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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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400-888-8001

(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45层(200031)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余洁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400-889-5523
(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乔琳雪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
(1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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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400-888-8999

(1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517
(12)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电话:023-67663104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魏馨怡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355
(13)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李欣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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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号高德置地广场
F座18、19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号高德置地广场
F座18、19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王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322
(1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电话: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祝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578
(1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联系人:庞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1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号龙翔广场东座
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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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刘晓明
网址:http://sd.citics.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18)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330
(1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2号楼13层、21层-23层、25-29层、32 层、36层、39
层、40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联系人:孔亚楠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503

(20)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731-85832503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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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郭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2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电话:0755-83530715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梁浩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514
(22)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联系人:陈靖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2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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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95360

(24)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电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联系人:王万君
网址:www.n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386
(25)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号国联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祁昊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570
(26)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号浙商证券大楼
8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谢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345
(2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
B座第22-25层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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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电话:13916661875
传真:021-33830395
联系人:王阳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8

(2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财智中心
B1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范超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318
(29)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118
(30)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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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400-888-8588

(31)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张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6088
(32)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号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电话:0791-86283372、15170012175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占文驰
网址:www.gszq.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6080
(3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10-58124967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谢国梅
网址:www.hx168.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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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95584

(3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830002)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联系人:梁丽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3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联系人:许曼华
网址:www.zt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3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联系人:单晶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358
(3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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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罗春蓉、武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010-65051166

(38)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
1栋20C-1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54967656
传真:021-54967032
联系人:虞佳彦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323、400-109-9918
(39)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联系人:姜志伟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6007
(40)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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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翟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5000


(41)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216号华创大厦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216号华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电话:18202270814
联系人:刘国能
网址:http://www.hczq.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666-89
(42)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沙路
49号通信广场二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
20层西厅
法定代表人:冯周让
电话:0755-82830333
传真:0755-25842783
联系人:王少峰
网址:http://www.wanhese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2-882
2、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3、本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

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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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联系人:陈文祥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朱小辉
联系电话:
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李晗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单峰、程红粤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程红粤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17日证监许可
[2019]1306号文注册。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
2019年
8月
19日至
2019年
9月
9日期间进行发售。募集期间,本基金共募


624,771,585.00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5,063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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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9年
9月
17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自
2019年
11月
7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基金采用
“份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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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的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
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根据相应的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
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者可通
过其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或者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
清算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规则和参与各方相
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
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上交所上市
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投资者
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上交
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
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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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
理。



4、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
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或招募说明
书更新中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目前,本基金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50万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数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
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
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赎
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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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

据、现金替代、
T日预估现金部分、
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4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
“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
“允许”)、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
“必须”)和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
“退补”)。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
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
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
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
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
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中的上交所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参考价格
×(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
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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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
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
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
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
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个交易日(简称为
T+2日)内,基金管理
人有权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
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
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
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
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
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
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
项。


若现金替代日(
T日)后至
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日起第
20个交易日)期
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
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日起第
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
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
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
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
算公式为:
现金替代比例(
%)=

%100××i1.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额金份购基申
证券参考价格该证券数量只替代第
ni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
或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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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
一定数量的现金,即
“固定替代金额
”。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
数量乘以其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

(4)退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中深交所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
×(1+现金替代溢价比
例)。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
×(1-现金替代溢价比
例)。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
T日开盘参
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
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
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赎回时扣除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
T日开盘参
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支付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
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
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基金管理人将自
T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
“时间优先、实时申报
”的原则依次
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
“时间优先、实时申报
”的原则依次
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在
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
正常交易的
2个交易日(简称为
T+2日)内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者。先后
顺序按照上交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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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深交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上交所申购赎回
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深交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T日基金管理人按照
“时间优先
”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
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包
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按照“时间优先
”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
按照赎回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
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
T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日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
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
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
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
(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
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
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
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
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
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
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
T日)后至
T+2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
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
1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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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个工作日内完成。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申请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
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
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各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相应证券调
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各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相应证
券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各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相应
证券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
“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
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
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
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各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相应证券
T日收盘
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各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相应证券
T日收盘价相乘
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各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相应证券
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日公告的
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
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
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
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
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
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T日)
基金名称华夏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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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515011
20**年*月*日(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500,000.0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1.0000
20**年*月*日(T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5,058.00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5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5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允许申购和赎回
20**年*月*日(T日)成份股信息内容
股票代码股票简称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溢
价比例(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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